MOIO10001-討論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捷運車站專用區為捷運開發區、倉儲批發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捷運車站專用區為捷運開發區、倉儲批發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01
案件id
MOI內政新市鎮202110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3月23日第987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經審議後細部計畫與公開展覽草案有所差異,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本部營建署110年9月23日營署鎮字第1101186574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110年3月23日第987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師○威:
1.社宅對地區說明的程序不完整,不符合住都中心公告在網上的程序。
2.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為何已在用地變更的階段,並已發包PCM標。
3.社宅要開說明會,內湖開很多場,但在這裡沒有,缺乏符合程序的說明會,違反平等原則。
4.不反對蓋社宅,但以比例原則,可在其他地方設置,如港坪營區。
5.7000平方公尺社宅基地使剩餘土地形狀不完整,較難使用,有違地方居民對這塊地發展的想像,違反程序原則。
6.這塊地原規劃為醫療,後變更為倉儲,後變產專,直到這兩個月才加入社宅,不符合民眾相信政府規劃的誠信原則。
7.社宅未核定就變更地目,不符合程序與他案併行不一致平等原則。
8.此地為新市鎮最具發展土地,考量完整性,大面積、交通綜合考量,如隨意開發則西裝褲變內褲,妨礙新市鎮整體發展,望都委會明確考慮。
9.此為訴願先行程序。
10.本人希望本案於本部都市1.本案前於109年8月31日至109年9月30日辦理公開展覽,經收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陳情意見,增加本案產業專用區「由政府興辦或政府指示住宅行政法人興辦之社會住宅」之使用項目,依110年3月2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7次會議決議,因本案經審議後細部計畫與公開展覽草案有所差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本次(第2次)公開展覽。
2.有關興建社會住宅選址條件,係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其次針對土地面積方整,臨近大眾運輸交通便利,周邊環境具發展潛力及生活機能佳等因素進行評估考量,本案產業專用區為營建署持有之公有土地,區塊條件適巧符合上述選址條件,故優先配合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政策新增土地使用項目興建社會住宅,目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計於本變更範圍規劃0.7公頃興建社會住宅,為淡水居民提供社會福利設施,尚有約2.68公頃產業專用區及0.3公頃捷運開發區供淡海輕軌V07站周邊TOD發展使用,仍可達成提供多元使用機能與複合式商業型態發展之功能及目的。
3.至於社會住宅實際規劃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