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1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11
案件id
MOI通檢湳地區2021119
概要說明
- 說明:
1.54年4月10日桃府地用字第13987號函公告徵收、徵收案據存有相關資料查證、徵收計畫書用地補償費用撥款相關函文、因其中共有人之一鄭益和(陳訴人等之父)於51年已死亡,無法辦理協議價購徵收,惟具領補償費聯單留存資料未有鄭益和和繼承人等之委託書、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證件、因原承辦業已退休且過世,發放補償費情事無法查詢。詳附件一。
2.於54年1月12日地點在桃園縣政府召開「特種部隊316指揮部收購民地第二次會議」,紀載出席單位有國防部聯勤次長室等及均無人簽名。54年間桃園縣政府因行政作業缺失,內政部撤銷徵收,無法補辦徵收。
3.桃園縣政府於81年5月19日,以需地「機關用地」未撥款交由該府轉發為由「81府地用字第81636號」函請桃園縣政府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註銷徵收登記,並辦理回復登記為原共有人所有。鄭益和部分土地所登記資料未被徵收過。
4.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07、08、09、10、11、12、13等7筆民地,原為軍備局占用,再經98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520號,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3913號民事裁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軍方需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等相關費用在案。並經國防部第31次會議審查同意辦理土地發還事宜。陸軍已撤營不再使用。54年間曾有領補償費地主也照軍備局所邀求金額歸還。
5.於103年8月13日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於103年8月13日「備北工營字第1030005465號」函所示請桃園縣政府協助辦理「機關用地」變更為適當用地。
6.現今軍備局已撤營還民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管理自用在案。歸還土地時已於上述函請求相關單位協助辦理地目變更事宜。此件事項並非因都市計劃所需而來,故若仍需徵收回饋似乎不甚合理。
7.本案件較特殊,行政機關可否另案協商,在法令上請能正義公平原則,感恩。
表3、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變2案)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北側之文中
- 二、部分文小一及文小四用地學校用地(文中二)(2.50)住宅區(附)(2.32)1.經本府教育局綜合評估,考量「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三階段)案」劃設1處文中小用地(2.05公頃),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取得,預估115年可設校招生。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文中二用地與上述文中小用地相距約200公尺,二者學區範圍及服務功能重疊,經本府教育局檢討,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避免公共建設重複投資浪費,本案文中二用地已無需保留予以解編。
2.為因應大湳地區未來就學需求,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大勇國小、大成國小仍有增班之需求,考量現有校地空間已不足及學童通學安全,為紓解地區國小學區服務壓力及確保學童通學安全,文小一及文小四用地仍有保留之必要性。
3.本案3處學校用地係早期都市計畫劃設,需由政府以徵收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惟所需徵購費用龐大,經重新檢討新闢學校之使用需求,並考量政府財政負擔,爰依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開發原則,以政府公辦方式單獨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併同取得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樣態7、8)道路用地(附)(0.18)學校用地(文小一)(0.41)學校用地(文小一)(附)(0.41)學校用地(文小四)(2.03)住宅區(附)(0.31)學校用地(文小四)(附)(1.72)-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單獨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9日府都計字第110014437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若涉及變更調整,請市政府查明釐清有無收回或撤銷徵收之情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而已取得尚未開闢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則應請主管機關儘速開闢使用,以茲適法。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請市政府於後續辦理市地重劃階段時妥予考量跨區分配之公平性。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
(一)本案擬將部分國小用地列為非共同負擔項目,重劃後以公有土地及抵費地優先指配,故請市政府釐清是否需配合重劃期程編列預算,並檢具相關主管機關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依經濟部訂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請補充本案相關重劃費用評估計算是否已將出流管制計畫相關費用納入估算,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2月26日、109年12月14日及110年3月16日3次會議):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桃園生活圈等9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
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新增變更內容部分(一)查本計畫區文小一、文小四及文中二等用地未納入本案檢討,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計畫範圍內之全部公共設施用地,逐一檢討其需求情形,評估可行之開發方式,俾符該原則之計畫目標,有關文小一、文小四及文中二等用地倘屬於102年11月29日後辦理公開展覽者,應優先依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辦理。本案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所提建議方案(詳表3),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二)除請補充跨區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範圍合理性、適當性、必要性及可及性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所提建議方案通過。
(三)另本案擬將部分國小用地列為非共同負擔項目,重劃後以公有土地及抵費地優先指配,教育局尚須編列預算價購,故請市政府說明列為非共同負擔之計算方式及位置,並請該府教育局配合重劃期程編列預算,納入計畫書敘明後,始得發布實施。
- 七、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討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補充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詳如表2。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詳如表3。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南側之機
- 四、機五、公兒七用地、計畫區中央部分公兒三、部分公兒四用地機關用地(0.79)住宅區(0.79)1.機四、機五用地原已開闢供軍事機關使用,現況閒置中,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兒七、部分公兒三及部分公兒四用地。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採納市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108年12月10日公告實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案」修正面積。
(變更內容詳附表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4)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次提會修正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西南側之機四、機五、公兒七用地、計畫區中央部分公兒三、部分公兒四用地機關用地(0.77)住宅區(附)(0.77)1.機四、機五用地原已開闢供軍事機關使用,現況為私人停車場使用,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兒七、部分公兒三及部分公兒四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54)-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蘇○潔、鄭○王、蔡○陳情位置:
八德區興隆段7、10、13地號108.8.26主旨:坐落八德市(大湳地區)興隆段7、10、13地號等3筆民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請惠予辦理變更為適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