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11-討論事項-第5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1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1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23日第4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都計字第1080329674號函暨109年3月4日桃都計字第109000654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王前委員秀娟、盧委員沛文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4月24日、6月11日及7月8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19日府都計字第109014906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19日府都計字第109014906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 二、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李○源陳情位置:
污2用地通盤檢討後,污2位於坡度40%-80%的不宜開發山坡,建議另行選址或取消。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污二用地為公有土地,經本府水務局(109年9月1日桃水污企字第1090064020號函)評估,該用地位於山坡地,考量水土保持及邊坡穩定工法後,並透過聚落式現地處理設施及MSL(呈層複合土壤水質淨化系統污水處理技術)等施作,仍可供污水處理使用。
2.本計畫區位屬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本次檢討後維持污一、污二、污三、污四等4處用地,預估可處理水量約643CMD,有助改善水庫之水質。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4月24日、6月11日、7月8日3次會議):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生態生活圈等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
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說明資料,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請補充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請釐清後修正。
(四)學校用地(文一、文二)已部分開闢供2所國小使用,有部分未取得而維持原文小用地使用或已取得未開闢面積分別變更為機關用地或保護區,請市政府釐清是否有已徵收作學校用地,尚未開闢而涉及廢止徵收計畫之情事。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東南側之文一用地學校用地(文一)(1.45)水庫保護區(1.00)保護區(0.28)1.文一用地經評估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山林保育及確保水源安全,本案檢討位於等高線250公尺水平距離100公尺範圍內之土地,予以變更為水庫保護區。
2.其餘考量山林保育及確保水源安全,予以變更為保護區。
變更範圍:復興區奎輝段64等10筆地號土地。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教育局相關無需求文件等內容。
2.調整後機關用地(機二)變更內容與表6-1實施進度與經費表所載面積不符,請釐清後修正。
3.另該學校用地(文一)未取得部分請市政府教育局補充說明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
機關用地(機二)(0.17)為提供復興區公所興建多功能辦公廳舍及本府設置派出所、遊客服務中心之使用需求,變更為機關用地。
變更範圍:復興區奎輝段98地號等12筆土地。
計畫區中央偏東南之文二用地學校用地(文二)(2.70)機關用地(機三)(0.17)道路用地(0.07)保護區(2.46)1.文二用地經檢討評估留設約3.20公頃之學校用地外,另配合現況警察局大溪分局長興派出所使用及聯外進出需求,變更為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
2.其餘考量山林保育及確保水源安全,予以變更為保護區。
變更範圍:復興區竹頭角段406等55筆地號土地。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局相關無需求文件及敘明道路用地現況已開闢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偏西南之文三用地學校用地(文三)(5.70)機關用地(機四)(0.85)保護區(4.85)1.文三用地經檢討評估已無使用需求,惟部分用地配合現況警察局大溪分局高遶派出所使用及因應未來設置機關使用需求,變更為機關用地。
變更範圍:復興區高遶段791-1等34筆地號土地。
本案除請補充教育局相關無需求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其餘考量山林保育及確保水源安全,予以變更為保護區。
、人計畫區中央之停五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五)(2.52)停車場用地(附)(停五)(2.52)1.停五用地經本府交通局評估,考量未來石秀灣遊樂區開發後將衍生停車使用需求,仍有保留之必要。
2.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有整合開發停車場之意願,本次檢討指定停五用地之開發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投資興辦。
1.變更範圍:復興區竹頭角段33等15筆地號土地。
2.附帶條件規定:
(1)本案停五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及「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自行投資興辦。
(2)考量山林保育及確保水源安全,停五用地之建蔽率為10%、容積率20%。
本案除請補充交通局相關無需求文件及確認其他相關案例之建蔽率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偏西南之停六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六)(2.26)保護區(2.15)機關用地(機五)(0.11)停六用地經本府交通局評估該地區尚無大規模停車使用需求,除部分因應未來設置機關使用需求,變更為機關用地,其餘考量山林保育及確保水源安全,予以變更為保護變更範圍:復興區高遶段783-1等27筆地號土地。
本案除請補充交通局相關無需求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
、人1計畫區中央偏北之污(水利)及污一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水利事業使用)(0.27)水庫保護區(兼供水利事業使用)(0.27)依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意見,配合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使用需求,檢討變更為水庫保護區(兼供水利事業使用)。
變更範圍:大溪區三層段阿姆坪小段128等7筆地號土地。
本案除請水利署確認私有地之同意使用權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污水處理場用地(污一)(0.13)水庫保護區(0.13)經本府水務局重新評估設置聚落式污水處理設施使用,污一用地除東側皆屬公有地維持污水處理場用地,其餘予以變更為毗鄰之水庫保護區。
計畫區東南側之污三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污三)(0.10)水庫保護區(0.10)經本府水務局重新評估設置聚落式污水處理設施使用,污三用地屬公有地部分維持污水處理場用地,其餘予以變更為毗鄰之水庫保護區。
變更範圍:復興區奎輝段673地號土地。
除請補充聚落式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及配置等內容,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偏東南之污四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污四)(43㎡)保護區(43㎡)經本府水務局重新評估設置聚落式污水處理設施使用,污四用地屬公有地部分維持污水處理場用地,其餘予以變更為毗鄰之保護區。
變更範圍:復興區竹頭角段592-2地號土地。
除請補充聚落式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及配置等內容,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原編號」為公展草案之編號;「新編號」係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後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