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21-討論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111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3月17日第81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9年7月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2981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謝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古委員宜靈、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8月10日、110年2月25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10年9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961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0年9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961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5案部分,經高雄市政府研提建議調整變更方案,並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後,同意照前開建議方案通過。
- 二、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及綜合討論後,准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該府相關單位儘速編列預算取得。
- 三、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係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爰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之說明文字,請刪除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相關文字,以杜爭議。
- 四、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建議意見綜理表(高雄市政府110年6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2721800號函送)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本府研析意見逕8郭○雄解編鳥松區育才段0006地號之綠地用地。
- 一、依高雄市政府110年3月31日高市工養處管字第11072354100號函旨揭土地原為都市計畫《河道用地》,於103年10月28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為都市計畫《綠地》如附件辦理。
- 二、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條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績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及第七O九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亦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人民居住自由亦屬憲法第十條保障之範園。
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徵收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鳥松區育才段6地號土地係屬103年10月28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依曹公新圳徵收後剩餘土地處理原則,為預留防洪機制,河道兩側各保留10公尺空間做為親水空間,形塑都市藍綠帶空間優質風貌之綠地用地範圍,其指定由工務局辦理徵收及興闢。
2.本案陳情面積約為0.04公頃,現況為閒置空地,其土地深度寬窄不一又無法合併建築(最寬處約5公尺,最窄處約2公尺寬),且毗鄰現有道路,退縮後將無法供建築使用。
3.依據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經檢視本案陳情土地係屬帶狀綠地用地,為系統性、連續性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後仍宜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本府研析意見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始無這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本案鳥松區育才段000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位於改制前之高雄縣烏松鄉夢裡村夢祥巷曹公圳束畔之土地,係於民國58年間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為配合日後曹公圳排水工程拓寬,依曹公圳河道中心線所規劃編列,預留為河川用地及河堤護岸綠地公園、人行步道等之備用。土地所有權人配合當時政府之規劃,皆無異議欣然接受之。迄今保留此地已逾38年之久閒置,96年當時高雄縣、政府為改善曹公圳第
- 一、二期排水改善工程,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委託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規劃設計,『鳥松鄉會公新圳排水改善第一期工程』用地(含地上物)取得徵收議決案異議陳情相關單位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召開主管機關與陳情人協調會、內政部等單位均擲交執行機關高雄縣政府處理,高雄縣政府96年8月17日府水工字第0960192749號函第二場協議說明會記錄縣、府綜合答覆1.本次河川...,剩餘土地可以申請一併徵收。2.請公所協助在澄清湖特定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一併不做的土地一起變更為其他分區。府水工字第0960192811號函第一場協議說明會記錄縣、府綜合維持原計畫。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本府研析意見答覆,則強調希望各位能配合協助解決水患,...,及向相關單位反映。綜觀說明會結論,第二場協議說明會關係人之土地係未重劃之曹公圳上游,土地未規劃預留河川用地等限制規範,但第一場協議說明會部份關係人之土地已辦理市地重劃徵收等如陳情說明已詳加說明來龍去脈。另本案需用土地人(機關)未依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聽會,經9月12-13日二次協調會已明確事權單位為高雄縣政府,工程用地價購由經濟部水利署與高雄縣政府各需要支應二分之一,陳情人位於工程用地總面積7713.87平方公尺『有地籍用地名冊可查考』,再其次8月24日經向仁武地政事務所申請『育才段』重測前之『夢中里段』市地重劃資料,經向該所主任及第三課謀長說明案情經過,課長暸解並說明確有市地重劃作業並在82年又再重測有原『夢裡段』標示變為『育才段』及『夢清段』有地籍參考圈可查考,合先敘明。
-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本府研析意見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當時亦是現任里長陳萬丁率被徵收土地陳情人向上述相關單位陳情,檢附相關單位當年訴求陳情書,訴求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徵收,時任縣長楊秋興允諾又背信未徵收。
- 四、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當時主管機關以霸權欺壓百姓,致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未於依規定徵收,至今閒置滋生雜草叢生影響環境衛生,又遭環保局開單限期改善與開罰。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前政府實施的違法和不正義行為造成人民舊怨加新怨,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故轉型正義之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本府研析意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以政府督促與處理『正義』的工程,懇請都發局能將103年10月28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為都市計畫《綠地》解編用地限制,以回復受害者的正義,以還原真相的正義。
附件「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本會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10年9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96120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60135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如有初步建議意見(二)2之其他已徵收未使用且廢止徵收之學校用地納入本案一併整體考量之情形,請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10份)到署,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否則請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1.敬悉。
2.經查本市除文小10用地,未有其他已徵收未使用且刻正辦理廢止徵收作業之學校用地,故配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並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除下列各點請高雄市政府依照辦理外,其餘詳附表1。: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檢討後,研提建議修正方案如下,建議除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外,其餘同意照前開建議修正方案通過。
(1)建請加強補充說明劃設廣場用地之需求及合理性。
(2)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北側臨球場路之路口將形成多交路口,建請補充交通單位評估資料,以利查考。
(3)建請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後合法建築物拆除,是否會影響變更範1.遵照辦理。
2.變更後之道路用地與宗教專用區之間土地,面積約為0.04公頃,僅得劃設為小規模之公共設施用地,考量其夾雜於宗教專用區(龍虎宮)、商業區及住宅區之間,建議劃設為廣場用地,以做為宗教專用區、商業區及住宅區等不同使用分區間之公共開放空間,並得提供周邊居民一都市防災避難之場所。
3.另有關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其北側臨球場路之路口將形成多交路口,建請本府交通局就整體交通系統表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參考。
4.有關開發後合法建物拆除事宜係屬市地重劃作業範疇,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圍外合法建築物之使用,以避免造成市地重劃作業執行困難。
建請本府地政局納入後續重劃作業評估辦理。
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檢討後,研提建議修正方案如下,建議除本案變更範圍內部分為公有土地,請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同意照前開建議修正方案通過。
遵照辦理,詳如附件一。
3.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9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併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2案及第3案重新檢討後,研提建議修正方案如下,建議同意照前開建議修正方案通過,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敬悉。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除編號第5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詳附表2。
1.查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本部地政司因接獲民眾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檢討多處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經高雄市政府評估後,僅就文小六及文小七2處學校用地納入檢討變更外,其餘維持原計畫有案。查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編號第5案位屬前開本部地政司建議檢討之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重新檢視本特定區計畫內已徵收未使用之學校用地之需求評估,並請補充說明後續處理情形。
2.本案如經高雄市政府重新檢視後,除陳情人提出文小十用地外,仍有其他已徵收未使用且廢止徵收之學校用地,建議請一併納入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3.有關文小十用地之建議調整變更方案,建請高雄市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供審議參考。
1.遵照辦理。
2.依本府地政局110年3月5日高市地政徵字第11000957200號函表示:「…澄清湖特定區共11處文小用地,3處已開闢完成、3處已廢止徵收或都市計畫變更,餘4處文小用地經民眾申請廢止徵收」(詳如附件二)。
3.經查前述已廢止徵收之學校用地為文小6及文小10,其中文小6已於「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詳如附件二及附件三),故本計畫區目前僅文小10為已徵收未使用且刻正辦理廢止徵收作業之學校用地。
4.考量文小10用地已徵收未使用且刻正辦理廢止徵收作業,故依本計畫檢討原則研擬變更方案,經本府地政局110年05月13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070598800號函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結果表示,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約為38.79%(詳如附件七),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詳附件五至附件七。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1.遵照辦理。
2.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為變更編號第8案,需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60135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如有初步建議意見(二)2之其他已徵收未使用且廢止徵收之學校用地納入本案一併整體考量之情形,請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10份)到署,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否則請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除下列各點請高雄市政府依照辦理外,其餘詳附表1。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檢討後,研提建議修正方案如下,建議除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外,其餘同意照前開建議修正方案通過。
(1)建請加強補充說明劃設廣場用地之需求及合理性。
(2)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北側臨球場路之路口將形成多交路口,建請補充交通單位評估資料,以利查考。
(3)建請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後合法建築物拆除,是否會影響變更範圍外合法建築物之使用,以避免造成市地重劃作業執行困難。
圖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案建議修正方案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檢討後,研提建議修正方案如下,建議除本案變更範圍內部分為公有土地,請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同意照前開建議修正方案通過。
圖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建議修正方案3、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9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併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2案及第3案重新檢討後,研提建議修正方案如下,建議同意照前開建議修正方案通過,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圖3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9案建議修正方案(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除編號第5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詳附表2。
1、查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本部地政司因接獲民眾陳情,建議高雄市政府檢討多處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經高雄市政府評估後,僅就文小六及文小七2處學校用地納入檢討變更外,其餘維持原計畫有案。
查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編號第5案位屬前開本部地政司建議檢討之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重新檢視本特定區計畫內已徵收未使用之學校用地之需求評估,並請補充說明後續處理情形。
2、本案如經高雄市政府重新檢視後,除陳情人提出文小十用地外,仍有其他已徵收未使用且廢止徵收之學校用地,建議請一併納入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3、有關文小十用地之建議調整變更方案,建請高雄市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供審議參考。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1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事業及財務計畫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球場路及大昌路交叉口公園用地(公18-1)(部分)1.25第三種住宅區(附)0.911.經查公18-1用地面積為1.60公頃,69.37%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為部分開闢,南側為公園,北側為住宅使用,部分則為道路及空地;公18-2用地面積為0.93公頃,89.58%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為部分開闢,南側為大華公園,東北側為1.第1處跨區整體開發。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3.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詳初步建議意見(一)1。
公18-1(附)0.02廣場用地(附)0.04道路用地(附)0.28青雲街52巷綠地用地(部分)0.08道路用地(附)0.08大華路55巷及大華路交叉口公園用地(公18-2)0.32第三種住宅區(附)0.22道路用地(附)0.10公18-2西側綠地用地(部0.02道路用地(附)0.02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分)零星住宅,其餘為空地。
2.考量公18-1用地現況未開闢且部分為住宅使用,建議配合周邊土地使用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並劃設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以供住宅區通行使用。
3.考量公18-2用地周邊道路系統,於變更範圍南側則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北側劃設道路用地以串聯大昌路,並使住宅區得以其指定建築線。
33八德西路以東、五和路以西公園用地(公6)1.61第三種住宅區(附)1.111.經查公6用地土地均為私人所有,現況多為空地,建議納入周邊土地一併整體開發。
2.考量公6用地周邊道路用地已開闢,劃設部分為道路用地,其餘土地則配合鄰近使用分1.第1處個別整體開發。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3.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詳初步建議意見(一)2。
道路用地(附)0.50綠地用地(部分)0.39道路用地(附)0.39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區分別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
44中正路東豐巷以南與圣埔排水灣西側滯洪池用地1.81農業區1.811.經查滯洪池用地均為私有土地,現況未開闢,為農業使用。
2.經主管機關表示無設置滯洪池需求,符合公共設施處理態樣4,建議恢復原分區為農業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4。
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業另以「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滯洪池用地為農業區)案」報請本部核定,並經本會109年6月10日第970次會議審決有案,刻正辦理核定發布實施作業,爰本案於本次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刪除。
55計畫區西北側之高速鐵路用地東側廣場用地0.60甲種工業區0.601.經查廣場用地面積約為0.60公頃,均為私有土地,現況未開闢且為空地。
2.經查該廣場用地於民國76年公告之「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份)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工業區為廣場用地。
3.考量該計畫變更內容未公共設施處理態樣4。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敘明變更理由,亦無提及負擔回饋,符合公共設施處理態樣4,建議恢復原分區為甲種工業區。
67「停15」東南側機8用地(部分)0.04農業區0.041.經查機8用地面積約為0.29公頃,20.69%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部分開闢,惟私有土地位於機關實際使用範圍外。
2.本案變更範圍僅納入私有土地0.04公頃,考量主管機關無設置需求,依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中山路南北兩側綠地用地1.58農業區1.581.經查中山路南北兩側綠地用地面積約為1.58公頃,94.94%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未開闢且為商業使用。
2.考量變更範圍原於民國58年擬定都市計畫時,規1.人陳編號第4案。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3.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變更理由中有關現況使用之說明恐衍生是否為違規使用之誤解,建請刪除。
2.本件非屬變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劃園道性質使用以連接觀音山風景區,惟尚未徵收開闢,且現況多為商業使用,為維護地主權益,建議依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依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刪除於核定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之規定。
8-翠屏路112巷南側風景區(部分)0.02保護區0.02配合「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觀音山、觀音湖)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2案變更為保護區。
1.細部計畫人陳編號第1案。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8大仁南路及大仁東路交叉口停15用地0.20第三種住宅區(附)0.201.經查停15用地均為私有土地,現況未開闢且為資源回收廠及工廠使用。
2.因應停15用地納入整體開發不可行,建議依檢討態樣6-1,併鄰近分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1.人陳編號第7-2案。
2.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1。
3.本案變更回饋比例為30%。
4.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詳初步建議意見(一)3。
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1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新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1010大豐公園(原公10用地)公10用地(部分)0.34機關用地0.341.經查公10用地均為市有土地,現況已開闢,為大豐公園使用。
2.配合仁武區大灣綜合活動中心於近期將施工完竣,建議活動中心範圍約0.34公頃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後續管用合一。
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公園用地上之活動中心係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開闢,經委員討論後認為本案無變更之必要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11-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李議員順進本市鳥松區山水段(第一公墓),大部分土地為高雄市政府所有,緊臨市立澄清湖棒球場與長庚醫院,都市計劃編定為公園兼調節池使用。
現在卻是墳墓亂葬、環境髒亂,造成治安死角及隱憂,對市容暨都市發展影響甚鉅。建請相關單位配合輕軌黃線開發,積極優先辦理該區全部墳墓遷葬與開發檢討,以利本市水利、防洪暨都市觀光發展暨提昇捷運運量,該區若經地政局公辦重劃暨週邊完善長庚
- 一、如上主旨所揭。
- 二、依本市鳥松區山水段民眾暨市民反映辦理。
- 三、經查,該區公園用地(公4-2)面積約12.18公頃,緊臨高雄市立澄清湖棒球場及捷運黃線出口,墳墓亂葬、環境髒亂影響市容,再著長久以來淹水難題無法解決,是否比照仁武北屋滯洪池模式減額重劃,不造成市府財政負擔亦能取得大型公園兼滯洪池,徹底解決神農路至山水段水患隱患。
- 四、該區段為小貝湖與大貝湖(澄清湖)有相互調節水位、防洪功能,今因高雄長庚醫院、原高雄縣勞工局、澄清湖棒球場,接續填平,影響該區防洪、排水,面對極端氣候,違法公、私有墳墓、濫葬,依法積極開關、開發、解編、滯洪(調1.經查所陳土地為澄清湖特定區公4-2用地(公園用地(兼做調節池使用)),計畫面積為13.68公頃,40.72%為私人所有,現況未開闢,為高雄市軍人忠靈祠及鳥松區第一公墓使用。
2.依本府兵役處108年8月20日高市兵役軍字第10871124100號函示(略以):「…二、本市軍人忠靈祠鳥松園區於民國77年啟用為地上四層樓建物,設有單櫃14,500個,截至108年7月31日止已有9,429位往生榮民安厝。三、本園區櫃位多屬有後人祭祀之榮民安厝於此,如計畫遷移須取得家屬同意,更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
3.依本府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6日高市殯處墓字第10870669400號函示(略以):「…二、有關墳墓亂葬及環境髒亂乙節,本處就所轄公墓皆定期派員巡視,並定期進行除草整理環境,另公墓遷移本處依公墓所屬區位、周圍人口數多寡、環境衛生及1.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目前無遷葬計畫,未來需視墳墓遷葬狀況,再予檢討變更,爰本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2.未來如高雄市政府有遷葬計畫時,建議可採用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以增加開發可行性。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醫院、正修科大、澄清湖、捷運等,定能完成韓國瑜市長「日本村」、「香港村」、「移居、宜居、幸福城市」,人潮即錢潮施政理念,大高雄繁榮可期,請酌參。
節),為當務之急,事關大仁武、鳥松、鳳山、北高雄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值重視。
- 五、另查,該區公園用地(公4-2),區內高雄軍人忠靈祠公園用地,明顯與地目使用不合,若保留原址,將該忠靈祠公墓公園化,以達方便管理暨表達國民對軍人軍魂的崇高尊榮與景仰,餘土地多數為高雄市政府所有,啟動公辦市地重劃取得可用高雄市政府所有建地與完善公共設施。
- 六、韓市長彙見「日本村」、「香港村」計劃,響應發揚高雄市「新冠肺炎」防疫績優光環甚是可行,該區土地鄰近長庚醫療集團、正修科技大學、運動棒球體育場、輕軌捷運黃線、澄清湖生活特區、文山生活特區,觀光、休閒、生活機能優良。經公辦重劃完善公市容景觀之影響等要素考量遷葬優先順序,本案鳥松區第一公墓如有妨礙都市發展等公共利益可依法辦理遷葬,惟因遷葬經費龐大,將評估區位影響性,再視市府財政狀況及遷葬後素地有無開發規劃,依序辦理遷葬等事宜」。
4.依本府地政局109年6月1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970943200號函示,公4-2用地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結果以市地重劃開發不可行,其評估如下:
(1)本重劃區平均重劃負擔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45%門檻,依規定須徵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面積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開發。
(2)以現有評估範圍辦理市地重劃,效益不高,因墳墓濫葬遍布評估範圍區內外,造成重劃後土地與墳墓群相毗鄰,難以實現重劃效益。
(3)綜上,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過高(59.14%),且有上開不利因素,以市地重劃開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以市府自有土地建設「日本村」、「香港村」定能吸納香港、日本、東南亞移民聚落,繁榮可期。
- 七、本市縱有各區遷移墳墓之聲浪與民意,然均位屬合法墳墓用地之都市計劃範圍內,本案鳥松區山水段(鳥松第一公墓)屬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之地目編定,本市任憑濫葬、積水、公有墳墓帶頭違法,破壞本市名勝澄清湖特區自然與生活景觀,殊值重視與改善。
- 八、辦法:1.該區土地12.18公頃,大多為高雄市政府所有,本市財源拮据,對公設用地檢討與開發遲滯而被動,檢討公設施解編是一項「還地於民」的德政與計畫,其中地主以領回五成為原則,另須回饋五成負擔公共設施,高雄市政府約可取回8公頃公設地與可用建發不可行。
5.綜合前述,考量現地尚有約1萬座塔位及墳墓由本府殯葬管理處及兵役處定期維護管理,又因墳墓濫葬遍布陳情土地範圍內外,另經地政局評估市地重劃開發不可行;未來需視該地區墳墓遷葬狀況,再予檢討。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因此地方政府無償取得後,可規劃公園綠地、滯洪池符合都市計畫使用,也可以標售住宅或商業用地,市政府也可給合地主聯合開發,籌措公共設施建設財源。
2.本市相關單位應主動積極同意規劃、編列預算、啟動該區遷葬墳墓、都市計畫開發、公辦減額重劃,並比照本市「覆鼎金雙湖森林公園」與「右昌森林公園」原是亂葬崗,今是美麗的公園,鳥松區公4-2墳墓亂葬政府帶頭違法亦可比照辦理,將都市毒瘤轉為都市花園,預為大高雄「日本村、「香港村」移居、宜居願景用地,造福市民。
3.本市捷運局正積極推動黃線輕軌捷運主機場(鳥松第三公墓)之用地取得與遷葬墳墓事宜,緊臨之本案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鳥松第一公墓)違法濫葬,宜一併積極檢討辦理遷葬與整體開發事宜,以提升旅客前往澄清湖與棒球場旅遊觀光之意願與捷運運量之提升。
4.建請本市相關單位積極辦理推動。
5.辦理情形,請復本服務處。
逕2黃○明、黃○紅、黃○玲建請貴部核定鳥松區育才段407、483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1.鳥松鄉育才段407、483地號私有土地被劃為公園預定地,超過60年未實行。土地持有人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土地用途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建議高雄市政府徵收,但是高雄市政府待徵收土地眾多,經費不足,不知何時才能徵收,嚴重影響人民權利。企盼貴部核定鳥松區育才段407、483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2.鳥松區育才段407、483號土地,距離原本澄清湖曹公圳抽水站及澄清湖邊約80-100公尺。政府法規原本訂定距離水源區80公尺內為1.經查本案陳情土地中鳥松區育才段407地號係屬58年擬定都市計畫時為保護澄清湖水源品質,故劃定為綠帶,後經歷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並於87年辦理該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連同西南側部分文大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面積約0.08公頃。
2.有關上述陳情之公園用地經勘查現況使用及周邊土地權屬分布情形,因周邊鄰接之公園用地及河道用地皆已完成徵收並開闢完成公共眾使用,僅本筆公園用地土地尚未徵收取得且該筆土地北側臨接第一種住宅區亦已完成大樓社區建築並以圍牆阻隔,無法供該處公園用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9案研議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後,研提修正方案詳初步建議意見(一)3。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綠帶保護區,因此該兩筆土地被劃為公園預定地。然而法規已修訂距離水源區50公尺內為絲帶保護區;且澄清湖曹公圳抽水站已拆除,該兩筆土地已不必然需成為綠帶保護區。
3.高雄市政府已在隔壁育才段406土地進行公園及景觀建設,但也只沿著環湖路邊用了不到一半的土地。育才段491、492土地也是綠地(現在留存原有的芒果樹綠地未變更或其他建設),顯然育才段407、483號土地高雄市政府尚無規劃任何用途。而且,也因為修訂距離水源區50公尺內為綠帶保護區,目前澄清湖周邊已有一些公園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
4.鳥松區育才段407、483號土地緊鄰之育才段316土地為住宅用地。
5.高雄市政府待徵收土地眾多,經費不足,無力徵收,且周圍公園建設也已完成,根本不需要鳥松地交通動線出入使用,考量該處帶狀公園具水源保護性質且已形成畸零土地影響地主開發權益,建議維持公園用地並建請公園用地主管機關盡速辦理徵收程序。
3.另有關鳥松區育才段483地號河道用地部分,依據水利局108年5月27日高市水利字第10833664600號函表示該處係屬該局轄管之中小排水系統範疇,並已編定為河道用地,故建議維持河道用地。
4.綜上,所陳鳥松區育才段407地號土地(公園用地)及483地號土地(河道用地)均屬系統性、連續性之帶狀公共設施用地,經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3月17日第81次會議決議:
「因該土地係屬帶狀綠地用地及河道用地,為系統性、連續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經檢討後仍宜維持原計畫,請主管機關工務局養工處及水利局盡速辦理用地取得。」;故本案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育才段407、483號土地進行公園建設。企盼貴部核定鳥松區育才段407、483號土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逕3謝○隆、謝○煌、謝○盛懇請將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540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第2種住宅區,以感德恩,請查照惠復。
1.該筆土地之前係屬機關用地,近年來臨旁土地之使用分區除同地段350、562等地號之土地為中華電信機房及辦公場所仍為電信機關用地外,其他臨旁同地段351~355等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皆已變更為第2種住宅區,惟有本筆土地編列為綠地。
2.該筆土地於108年2月13日曾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並依高市府108年2月15高市都發規字第10830474300號函覆說明,再於108年2月23日函覆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以利高市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規劃參考。
3.懇請貴署能體恤民情,於專案通盤檢討時能將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第2種住宅區,以感德1.本案陳情土地及其東側第2種住宅區土地,原與西側之機關用地皆為58年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時劃設為機關用地,提供中華電信公司鳳山營運處使用。
2.103年辦理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經中華電信公司表示除該公司現行已取得並完成開闢使用之土地外,其餘部分已無使用需求,經本府地政局評估剩餘土地重劃不可行,故該通檢案參酌土地權屬及現況使用情形將非屬中華電信公司土地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其附帶條件訂定為採代金或捐贈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並將畸零地難以利用之機關用地變更為綠地(本陳情案),以徵收方式取得。
3.依據本府工務局109年8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7512900號函所示:「查本案地號土地若需申請建築使用則應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9案研議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研提修正方案詳初步建議意見(一)3。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恩。
4.檢附該筆土地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供參卓。
依本市「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附表一規定,面臨路寬超過15公尺至25公尺道路者,基地寬度應達4公尺,深度16公尺;但本案地號土地面臨路寬20公尺道路,基地寬度達4公尺部分,深度未達16公尺,另寬擇深後,亦為深度不足畸零地,無法建築。」4.綜上,103年通檢時已考量本案綠地難以利用且為畸零地,爰建議維持現行計畫綠地用地。
逕4梁○林建請將公4-2土地(除軍人忠靈祠外)納入此次公設地通盤檢討中,採用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軍人忠靈祠鳥松園區則依照現行使用狀況,另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1.陳情人向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陳情解編澄清湖特定區公4-2,下述兩點為市府駁回之理由。
(1)經查公園用地(兼作調節池使用)(公4-2)內之軍人忠靈祠鳥松園區及鳥松第一公墓,細數本計畫區發布都市計畫前之既有設施,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得繼續原來之使用。
(2)高市水利局108年12月13日高市水市二字第10839359300號同逕人陳第1案。併逕1案。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函示:公4-5部分土地維持公園用地兼與水調節池。
2.然據查澄清湖特定區自民國58年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軍人公墓興建啟用時間為民國77年,土地坐落鳥松區山水段877與911地號,興建啟用時土地使用分區為「澄清湖特定區公園預定地」即代表政府機關當初明之土地為「特定區公園用地」,卻還是便宜行事,在其上興建四層樓的軍人忠靈祠鳥松園區,與市府所說屬「都市計畫發布前之既有設施」有所出入。
3.108年12月13日高市水市二字第10839359300號函示:主旨為公4-2、公4-5用地解編,其中說明為公4-5部分土地維持公園用地兼與水調節池,餘土地建議解除公園用地兼座滯洪池使用。表示公4-2水利局建議解除公園用地兼雨水調節池使用。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且高雄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108年8月21日高市公養圓字第10875108700號函示:旨揭公園用地目前本處尚無開闢計畫。
5.高市府駁回之理由明顯與事實不符,明知為特定區公園用地,卻帶頭違法興建軍人忠靈祠、違反都市計畫法。再者水利局函文表示公4-5部分土地維持公園用地,餘土地即公4-2建議解除,卻誤判為公4-2還是維持公園用地兼調節池使用,誤導各位委員。
6.故陳情人盼請各位委員依據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督促高雄市政府,能將公4-2土地(除軍人忠靈祠外)納入此次公設地通盤檢討中,採用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軍人忠靈祠鳥松園區則依照現行使用狀況,另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如此可解決地方多年毒瘤,促進地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方發展。
逕5陳○鑑等10人懇請鈞局將文(小)十公共設施用地予以列入變更。
依據109年8月4日陳情書所載:
實因陳情人陳炳鑑等10人所有位於徵收當時之高雄縣仁武鄉考潭段527-2地號等1筆土地,係屬澄清湖特定區都市計畫之文(小)十公共設施用地,前於78年全面徵收後,迄今己近30年,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吾等乃於107年8月提請廢止徵收,並經內政部於107年7月21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38662號函復略以:「......等於109年7月1日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5次會議決議准予廢止徵收」有案,今適逢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中,懇請鈞局將本案文(小)十公共設施用地予以列入變更,實威德便。
1.經查所陳土地於58年11月15日發布實施之「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即劃定為學校用地,計畫面積約2.80公頃,土地均為高雄市有,現況為公園使用(仁武區仁慈公園)。
2.依內政部107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38662號函示:
「查旨案用地經高雄市政府以109年4月21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0982100號函向本部申請廢止徵收,業於109年7月1日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5次會議決議准予廢止徵收,後續並將由高雄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規定辦理公告及通知繳回徵收補償價額等相關事宜,特此說明。」;經市府地政局及教育局表示,該處學校用地已於109年9月21日起發函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發還買回程序,預計於110年12月底完成該項程序。
3.另查所陳土地現況均為市有土地,尚未完成土地發還程序。
4.綜合前述,以上意見供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參考詳初步建議意見(二)。
依據110年2月20日陳情書所載:
實因陳情人陳炳鑑等29人所有位於徵收當時之高雄縣仁武鄉考潭段527-2地號等7筆土地,係屬澄清湖特定區都市計畫之文(小)十公共設施用地,前於78年全面徵收後,迄今己近30年,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吾等乃於107年8月提請廢止徵收,並經內政部於107年7月21日以台內地字第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902638662號函復略以:「......等於109年7月1日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5次會議決議准予廢止徵收」有案,今適逢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中,懇請鈞局將本案文(小)十公共設施用地予以列入變更,實威德便。
逕6黃○熊陳情鳥松區大華段405、405-1地號土地納入計畫。
目前特定區計畫案109年6月的版本並未納入以上列出的土地。陳情以上列出的土地被納入特定區計畫案中如同108年4月公開展示的版本。
1.經查所陳土地位於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內,其中鳥松區大華段405地號土地面積約0.09公頃,土地均為私人所有,為公18-2用地;405-1地號土地面積約0.01公頃,土地均為私人所有,為停17-2用地,現況均為大華夢公園使用。
2.所陳土地為本計畫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編號第2案,依本計畫檢討原則係採態樣1跨區整體開發辦理,變更範圍包含公18-1用地(部分)、公18-2、停17-2及綠地用地(部分)。
3.前述公開展覽整體開發方案,依本府地政局108年6月5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870695600號函示:「公18-2、停17-2部分土地現況為大華夢公園,依本案都市計畫(自108年4月10日起至108年5月17日止公建議除停17-2用地部分依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公園用地,納入本案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開展覽)之相關資料,其中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106年2月7日函表示(略)本公園已完成部分開闢,並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租用中,建議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另本府交通局106年2月8日函(略)...建議作為停車場用地使用,以因應日後發展需要。是建議依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及交通局意見辦理。」。
4.依本府交通局109年11月20日高市交停工字第10950102000號函示:「(略以)鑑於本府財政拮据,其徵收開闢不具財務效益可行性。倘依循內政部指導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進行變更作業,本局無意見。」。
5.依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109年11月30日高市工養處園字第10978305100號函示:
「鳥松區大華段405、405-1地號等2筆土地,縣市合併前已由區公所開闢綠美化(大華夢公園),惟土地未取得,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近期契約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止,合計5年。有關建議解編,請貴局依職權評估。」。
6.考量所陳土地已與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訂定土地租賃契約,且已部分開闢為大華夢公園使用,考量該處公園實際開闢範圍之完整性,建議陳情範圍涉及公18-2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另有關停17-2用地部分則依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公園用地,納入該計畫區下次通盤檢討辦理參考。
逕7張○麟懇請保留公18-1用地勿作他用位於高雄市鳥松區大華里球場路及大昌路間之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公18-1),已規劃多年(民國58年都市計畫至今)都遲未開闢,附近有高雄市鼎金第一殯儀館火化場及高雄市中區資源回收廠(鼎金焚化爐),空氣品質不佳,近聞高雄市將取消公18-1公園預定地,重新改為住宅重劃區,望請內政部審慎考量確勿同意變更,懇請保留公園用地勿作他用,為將來子孫保留公園,以利安居樂業為禱。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經查所陳土地位於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內,為公18-1用地(1.60公頃),69.37%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為部分開闢,南側為公園,北側為住宅使用,部分則為道路及空地。
2.所陳土地為本計畫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編號第2案,依本計畫檢討原則係採態樣1跨區整體開發辦理,變更範圍包含公18-1用地(部分)、公18-2、停17-2及綠地用地(部分)。
3.前述整體開發方案,依本府地政局108年12月13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871696700號函示:
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公18-1用地擬檢討變更部分現況非作為公園使用(現況為公園使用部分係維持原計畫為公園用地),爰本案除請高雄市政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內加強補充說明檢討變更之理由,以及變更後仍保留南側公園,以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良好都市生活環境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據規劃方案,預估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比例為60.98%,因平均負擔超過45%須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其面積過半數同意,始得辦理重劃」。
4.考量所陳公園用地已參酌市府相關單位評估其使用需求,且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3月17日第81次會議參酌該處公園用地使用現況範圍後保留部分公園用地之方案並予以審竣,建議仍依市府提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維持公18-1及公18-2跨區整體開發方案辦理。
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件「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本會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9年12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601350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10份)到署,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
遵照辦理。
(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本案檢討變更方式與原則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採樣態6-1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辦理變更之原則,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如獲致共識,再請將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
1.遵照辦理。
2.本案依107年4月10日營建署審議同意本市公設整體檢討構想辦理,經優先以整體開發評估重劃不可行者,採其他多元解編方式辦理,本計畫原態樣6-1公設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30%、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35%。
3.本次實質變更提列11案,其中採整體開發者共2案(態樣1、2)、恢復原分區者共2案(態樣4)、變更為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及其他分區者共3案(態樣5),餘難以整體開發者共1案(態樣6),惟本案業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納入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第2案(公3-5用地)及第3案(綠地用地)陳情範圍,採態樣1跨區整體開發辦理,詳如附件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附件二(整體開發區評估說明)及附件三(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2.有關樣態6-2擬以降容積作為回饋條件1節,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前並無容積率,且涉及其他類似案件檢討變更之公平性與合理性事宜,爰建議樣態6-2予以刪除,原採樣態6-2變更之個案請調整為採態樣6-1辦理(統稱樣態6),並請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分析資料。
1.遵照辦理。
2.本計畫修正後變更內容未有採態樣6(原態樣6-1、6-2)之案件,另配合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詳如附件四。
3.承上,以樣態6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回饋者,因其回饋比1.依據中央指導政策及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例(變更為住宅區負擔35%、變更為商業區負擔40%)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負擔不超過45%)不同,建請補充說明採前開二種方式辦理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另亦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後回饋之執行方式,係以捐贈土地或折繳代金方式為原則。
則」所示:「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評估可行之整體開發方式(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及整體開發範圍。」,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優先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前開整體開發得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2.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整體開發經評估不可行,則採用其他多元解編方式辦理。前述採整體開發(態樣1、2)及變更負擔回饋(態樣6)差異說明如下(詳附件五):
(1)態樣1、態樣2重劃總負擔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前開共同負擔包含公共設施負擔及工程費用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其中公共設施負擔回饋依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通案性負擔比例辦理,故本計畫採整體開發方式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以不得超過35%為原則。
(2)倘整體開發方式經本府地政局評估不可行,得採態樣6變更負擔回饋方式辦理,其負擔回饋依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通案性負擔比例辦理,故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負擔比例為30%。
3.態樣6變更回饋方式本案已修正為得以捐贈土地或折繳代金執行。
(二)本案係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本次檢討變更後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本計畫係以生活圈模式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以生活圈概念聯合周邊都市計畫區整體檢討發展強度及公共設施投資。本計畫區位於澄清湖生活圈,包含澄清湖特定區計畫、仁武都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市計畫、大樹都市計畫、大樹(九曲堂地區)都市計畫、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及大社都市計畫。
2.經查澄清湖特定區範圍內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共計約357.77公頃,佔該計畫區總面積比例約11%;澄清湖生活圈現行公共設施用地共計1,515.55公頃,占生活圈面積30.44%,並以澄清湖特定區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占生活圈面積20.02%之占比最高,其次為仁武都市計畫3.72%、大社都市計畫2.55%、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2.20%、大樹(九曲堂地區)都市計畫1.43%、大樹都市計畫0.53%;另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共計約357.77公頃,占生活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3.61%。經本計畫檢討後,澄清湖生活圈公共設施用地約為1,510.94公頃,占生活圈面積30.35%(減少0.09%)、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約為352.67公頃,占生活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3.34%(減少0.27%)。
3.另依據「台灣地區公園系統之研究」公共設施用地服務半徑,分析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澄清湖生活圈檢討變更前後開放空間之服務範圍(詳附件六),檢討變更後開放空間之服務範圍滿足計畫區之需求。
4.經本計畫檢討後,澄清湖特定區計畫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減少5.10公頃,面積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面積,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4款,本計畫區已開闢之學校用地可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使用之開放空間約3.70公頃;另依原則第6款,經本計畫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實際取得面積較通盤檢討前增加,故得不受通盤檢討後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面積之限制,詳如附件六說明。
5.澄清湖生活圈經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僅減少4.61公頃、占比減少0.09%,且仍可透過整體開發方式,開闢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提高公共設施使用效益,詳附件六所示。
(三)查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及第3案,變更後擬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多為道路用地,僅變2案變更後有廣場用地及公18-1(附)合計約0.06公頃,其餘皆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核與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配套措施中道路用地原則上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之意旨不符,爰建請高雄市政府依實際開發之可行性,重新檢視變更方案,建請僅保留因開發需要而必要開闢之道路,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內仍應儘量規劃留設公園用地。
遵照辦理;詳如附表1處理情形。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