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21-討論事項-第5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21
案件id
MOI通檢美地區202111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27日第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9年5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2186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洪前委員啟東、張委員桂鳳、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7月2日及110年1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0年9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9613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等件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0年9月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961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1案(擬變更公兒10、公兒3、公11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涉及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或依態樣6方式個別辦理捐贈回饋等相關事宜,為因應公平性原則及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故請高雄市政府研擬具體方案及相關資料並交由原專案小組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案件,係以公辦市地重劃為原則,故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第二段「經本次檢討…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節,依上開原則予以刪除。
-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張○秀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區內之人行步道用地,建請於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提請變更該使用地別,以求地盡其利,祈賜所請為禱。
1.查座落高雄市鳥松區大同段276-1地號土地乙筆,經高雄市鳥松區公所104.05.27.高市鳥區經字第10430737600號函證明係屬人行步道用地。
2.次查前揭土地鄰接之埔嶺段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外之山坡地形,坡度較高,以致前揭土地無法供通行使用;又毗鄰之地號均屬住宅區,唯有本地號編定為人行步道,更未達地盡其利之目的;特請貴府於通盤檢討時將本案列入討論並賜准1.經查所陳土地係為76年擬定「鳥松鄉(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劃設為人行步道用地,至今皆未徵收,目前現況為閒置空地供周邊農用車輛臨時停車使用。
2.依本府工務局110年3月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2332700號函所示:「經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本案人行步道用地(本市鳥松區大同段276-1地號土地)尚無指定建築線紀錄」。
3.次依本府工務局新工處110年3月11日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1070629600號函所示:「該處人行步道用地經查目前無開闢計畫。」4.另依本府交通局110年3月5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1032589600號函所示:「旨揭人行步道用地位於鳥松區松埔路與大同路29巷口,用地東側臨坔埔山保護區,可供銜接該保護區內步道通行使用,仍請貴局洽該保護區主管機關確認人行步道開闢需求。」。
5.依上開交通局意見再函詢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函覆意見如下:
(1)依本府鳥松區公所110年5月6日高市鳥區經字第11030487800號函表示:「有關本案之保護區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變更該用地別,以求地盡其利。
連接步道部分之本所無開闢需求」。
(2)依本府農業局110年5月12日高市農植字第11031266100號函表示:「本局無開闢步道連通至北側保護區之需求」。
6.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5月1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034557300號函表示:「旨揭事項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定義及系統圖檔』查註判定高雄市鳥松區大同段276-1地號及埔嶺段557地號共2筆土地非位屬目前公告劃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7.依本府水利局110年6月8日高市水保字第11034311200號函表示:「本案陳情土地位於公告核定山坡地範圍,後續倘有開發利用行為,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8.綜上,所陳人行步道用地未有開闢需求,且非位屬目前公告劃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考量其缺乏地價相近及土地現況情形相符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面積狹小不易整體開發,故依本計畫檢討原則,採態樣6捐贈負擔變更毗鄰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 四、本計畫案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案件,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六、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建議意見之處理情形(詳附錄)辦理,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建議意見(一)之處理情形說明2之(3)「試算本計畫區重劃案件之總負擔約51.65〜53.74%」1節,經查應依據該府提供之資料修正為「試算本計畫區重劃案件之總負擔約47.26〜49.35%」。
(二)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3及4等3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1.擬劃分1個或數個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請適度檢討負擔項目及縮減周圍道路用地納入重劃之範圍,以增進重劃之可行性。
2.有關納入重劃範圍之道路用地,請於變更內容綜理表內敘明,以資妥適。
3.配合前開建議意見,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所列各整體開發區,建請強化與變更內容之連結,以利查考。
(2)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市地重劃不可行者,請重新調整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或改以其他方式開發。
(3)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三)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5及6案,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地區現況建物密集,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負擔過高,故同意採態樣6方式辦理。
(四)建議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8及9,將部分已開闢之市場用地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另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並請於計畫書中加強敘明高雄市政府對於加速改善市容與環境之宣示性積極作為。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依據高雄市政府109年12月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5957100號函補充資料修正)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事業及財務計畫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美山路306巷住宅區北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0.2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20公頃)本基地納入個別市地重劃,經財務評估不可行,建議依依檢討態樣6-1,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坔埔路以西至松埔路(大同段474-1、480-3、481-2、482-1、689-1、690地號)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三)(0.2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20公頃)考量公兒3用地現況部分已有建物作住宅使用,建議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分別劃設為住宅區(附);且基地納入整體開發不可行,建議依檢討態樣6-1,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4坔埔路及坔埔路21巷交叉處(大同段606-4、606-8、609、610地號)公園用地(公十一)(0.23公頃)0.23住宅區(附)(0.19公頃)1.公11用地現況南側及東側為排水溝使用,其餘為住宅及空地使用。
2.配合現況部分為溝渠使用,建議依該現況使用情形變更為排水溝用地,其餘配合現況建議變更為住宅區(附)。
3.因應本基地納入整體開發不可行,建議依檢討態樣6-1,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本案建議除將「排水溝用地」刪除外,其餘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排水溝用地(0.04)5學堂路及大同路交接處(華機關用地(機五)(0.11公商業區(特)(0.11公1.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建築物投影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美段1229-1、1232-5地號)頃)頃)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檢討態樣6-2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2.配合周邊使用分區,爰變更為商業區(特)。
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三)辦理。
6高碼一巷巷底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三)(0.11公頃)第一種住宅區(特)(0.11公頃)1.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本計畫檢討態樣6-2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
2.配合周邊使用分區,爰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特)。
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7美山路及民族路交叉處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五)(部分)(0.03公頃)宗教專用區(附)(0.03公頃)1.考量變更範圍部分現況為廟宇使用(保民宮),符合檢討態樣7之原則,故以本市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辦理。
2.配合現況使用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
1.公共設施處理態樣7。
2.本計畫區宗教專用區容積率為150%。
3.依本市「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辦理。
4.附帶條件:
應捐贈變更面積之30%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基地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捐贈計畫區內等公告現值之公共設施用地,該用地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與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供公眾使用之情況予以劃設,並以公園、綠地、廣場為優先);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該代金以市價計算。
5.代金計算=應捐贈之土地面積×土地價格,其中土地價格由主管機關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者查估,其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8高碼二路及高碼三巷交叉處(仁美段944等161筆地號)(2224)零售市場用地(市二)(0.20公頃)商業區(特)(0.20公頃)1.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檢討態樣6-2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2.配合周邊使用分區,爰變更為商業區(特)。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四),維持原市場用地,並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另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9美山路及北平路交叉處(仁美段207等24筆地號)(2224)零售市場用地(市三)(0.13公頃)商業區(特)(0.13公頃)1.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符合檢討態樣6-2之處理原則,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2.配合周邊使用分區,爰變更為商業區(特)。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
2.附帶條件:應以捐贈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惟經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土地地目為建地目者,得予免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四),維持原市場用地,並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另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10北平路北側(美山段360-2地號)(2221)機關用地(機六)(部分)(0.0038公頃)農業區(0.0038公頃)1.機6用地計畫面積為0.15公頃,現況供鄰里活動中心使用,該用地已取得比例為97%(國有地),私有地部分主管機關未表示有需求。
2.考量私有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檢討態樣5,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5。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鳥松第5公墓側(美德段250、252地號)(222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六)(部分)(0.04公頃)農業區(0.04公頃)考量該用地緊鄰公墓用地及農業區,且主管機關無使用需求,符合檢討態樣5,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農業區。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5。
2.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本案建議除將備註2「核定前應…,否則維持原計畫。」文字予以刪除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大竹路及大竹路8巷交叉處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一)(部分)(0.0002公頃)農業區(0.0002公頃)考量自來水公司持有土地部分已作自來水設施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私有地部分經徵求該機關需求意見,表示無使用需求,建議依檢討態樣5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5。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北堤街滯洪池用農業區主管機關表示無公共設施用地檢本案業以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及水管路23巷交叉處地(滯)(5.83公頃)(5.83公頃)設置滯洪池需求,符合見討態樣5,建議回復原分區農業區。
討原則態樣5。另案提請本會第970會議通過在案,故本案予以刪除。
14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