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31-審議事項-第1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31
案件id
MOI通檢北投區202112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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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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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9年5月21日第76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9年7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9307398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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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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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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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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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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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張委員梅英、蘇委員瑛敏、張前委員馨文、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9月1日、110年1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張委員梅英、謝委員靜琪、蘇委員瑛敏、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8月24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10308518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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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10308518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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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彙整表變更編號主北02及主關01,擬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請先依本會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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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彙整表變更編號主北03,有關本會專案小組研提「變更後應否回饋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之建議意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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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用地因無使用需求而變更之內容,是否有廢止徵收之問題,請查明後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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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臺北市政府檢核96年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計畫圖有誤植情形,新民段一小段15地號等273筆住宅區土地,誤植劃設為特定休閒旅館住宅專用區1節,同意依市府建議意見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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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三,除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4外,其餘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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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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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圖變更編號標示錯誤部分,以及部分變更內容之邊界標示不清,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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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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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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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情人:國防部軍備局陳情意見","一、有關「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主政01案(國防大學南側住宅區),計畫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乙節,因部分土地涉及國、私有土地互為占用情形,國、私雙方已就互為占用部分,完成地籍調整,解決互為占用問題。","二、本案調整後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二小段990-18地號國有土地,面積0.42平方公尺,於前述主政01案(國防大學南側住宅區)中,「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範圍,考量現況位於「復興崗營區」使用範圍內,產權已移轉登記為國有,建請維持「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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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意見建議採納,說明如下:","一、查陳情案址係本府依國防部軍備局106年5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60002443號函說明,經國防大學專案檢討現況非營區使用無運用計畫,爰將機關用地(屬私有土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納入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二、考量陳情案址業於110年3月3日完成共有物分割,權屬為國有地,管理機關係國防部軍備局,且現況實屬「復興崗營區」使用,本案陳情內容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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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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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中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意見","一、陳情解編「珠海市場預定用地」與變更內容:本案座落於台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三小段354地號等25筆土地,總面積3,864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屬公私夾雜且分布零散,本市場預定用地迄今20餘年地主仍未能行使開發權益,案址土地荒廢,嚴重影響當地區域發展,對當地居民之居住品質與公私地主權益之損害頗鉅。在此誠摯呈請政府考量地方發展及公私地主共好原旨,請即依循台北市北投區通盤檢討,輔導解編市場用地並變更為商一使用分區,陳情人願配合後續規定辦理回饋,以促進區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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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說明如下:","一、查陳情案址係本府67年11月3日府工二字第43248號公告實施「擬定新北投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劃設為市場用地,並於96年及97年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配合都市計畫層級劃分,將主要計畫劃設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劃設為「市場用地」。","二、次查本府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實施「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擬定之變更商業區檢討原則訂有13款規定,本次通盤檢討商業區變更檢討原則訂有3項條件,經查本案案址皆不符合前開規定,另考量該地區周邊皆為第二種住宅區,基地周邊亦多為5層樓以下之低矮建築物,主要計畫宜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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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二、申請解編市場預定用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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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10年4月19日參與於北投區公所「研議本案開發使用方案會議」(會議紀錄詳附件1),案址權責機關台北市市場處已明卻表達經評估無傳統市場之需求,且經洽其他市府機關也無開闢公共設施使用之需求,故建請配合台北市北投區通盤檢討解編無需求之市場用地。","三、變更為商一使用分區理由:我方續於110年6月29日出席都發局召開本案「用地變更研商會議」(會議紀錄詳附件2),會議結論由都發局彙整相關意見研提處理建議後,再行討論,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盼能依循共好原則,持續研商案址解編與變更為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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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台北市政府言:未來市府若取回其土地後辨理地上權招商,為俾利投資誘因即應變更為商一用地(容積率360%、建蔽率55%)。因依109年台北市政府都更處評估「辦理公辦都更之公益性不足且坪效過低」,即證明容積率120%、建蔽率35%不符開發效益,故為提升開發坪效,吸引投資人青睞、加速資產活化,並可預期開發後每土地租金及房屋稅金,得循環回饋市民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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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私地主言:倘若解編後仍以毗鄰住二容積率120%,案址經被劃為保留地後又歸還,解編變更需依規回饋30%土地,經二十餘年延宕,無疑更損害私地主權益,等待的時間成本,換回來的價值卻嚴重減損,對地主言公義何在?再者維持住宅區,故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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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案歷經陳請人申請促參BOT、公辦都更等方式開發皆未果,109年初再回歸由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民間自提促參方式辦理開發,無解窘境已嚴重剝奪人民財產之開發權利,若無開發誘因,惟恐將永久閒置。且該土地閒置迄今逐年累積之數筆環境清潔、災後及圍籬修繕等費用,於公於私皆為龐大負擔,私地主及地方居民皆苦不勘言。","四、綜上,建請內政部營建署積極推動本案用地之解編與變更,除回應當地居民與私地主權益外,也共創臺北市北投區發展願景,建設地方居民所需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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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110年12月6日北區字第1108144523號函陳情意見:旨案為本公司所有坐落北投區大屯段一小段574-1地號土地(原345千伏核二~仙渡輸電線路第85號鐵塔用地),為強化北部電網系統電力融通支援能力,復經檢討仍有使用需求,爰請貴局註銷「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主陽02」項,將本案土地維持為電力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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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意見建議採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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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陳情案址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無電力設施相關使用需求,故回復為保護區。考量本案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說明仍有使用需求,且產權為台電公司所有,爰本案陳情內容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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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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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內政部內政部110年12月6日內授營粽字第1100820074號函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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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士林監理站遷建1案,業經該局評估北投陳情意見建議採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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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前經內政部城鄉發展分署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監理所與士林監理站遷建使用,陳情變更「保護區」為「機關用地」。又經內政部110年有關涉及本通盤檢討案之陳情意見,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基地不適宜做為搬遷用地,故撤銷「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更桃源段三小段181地號等7筆土地為「機關用地」之陳情意見;另士林監理站已無規劃興建社會住宅需求,併同撤銷「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陽明段四小段614-1地號等11筆土地為「社福機關用地」之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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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函陳情撤銷前開陳情案件,另併同撤銷「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陽明段四小段614-1地號等11筆土地機關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之陳情意見,該等陳情意見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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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前開士林通檢案變更機關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部分,前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3日第978次大會審議通過同意變更,尚待本府辦理重新公開展覽程序,本案既經陳情人內政部予以撤案,後續本府辦理該計畫重新公展時,該案不納入辦理重新公展,後續本撤案部分將再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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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意見辦理;其餘陳情意見,請另案處理。"],["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10年5月12日府都規字第1103018195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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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一、二,除變更編號主政01、主政02、主北02、主北03、主關01及主宮03等案外,其餘市府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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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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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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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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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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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附表一: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彙整表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主政01國防大學南側住宅區(秀山段二小段990-1地號等82筆土地)機關用地住宅區0.0278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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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國防部軍備局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6年5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6000244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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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南側土地於72年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國防部表示無使用需求,變更「政戰學校用地」為「住宅區」,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76年市府辦理北投區第3期市地重劃未納入,時經多年已不符合當時市地重劃開發「取得學校用地及利用抵費地結合市有土地興建國宅,容納原眷村住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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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地軍方列管臺北市營區(地)配合「國軍營區檢討及規劃運用」專案檢討結果,部分現況非營區使用,經檢討無運用計畫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故變更為住宅區,並配合取消南側住宅區應採市地重劃開發之規定,為符合原都市計畫精神,落實公平負擔原則,另於細部計畫規範變更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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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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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市府110年5月12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一、住宅區(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否回饋,請補充敘明。","二、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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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住宅區0.118主政02凱達格蘭文化館機關用地(供凱達格蘭文化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府及0.101.符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三)2.為落實本府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政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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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及同意市府所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館使用)相關單位公務使用)策,使基地彈性作相關設施使用,不受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之限制,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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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增列相關管制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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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政03國防大學東北側住宅區(秀山段二小段656-1地號等4筆土地)軍事機關用地住宅區0.01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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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國防部軍備局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7年9月25日備北工營字第107000412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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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於81年為政戰學校之職務官宿舍需求,以利該校使用,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軍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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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軍方列管臺北市營區(地)配合「國軍營區檢討及規劃運用」專案檢討結果,部分現況非營區使用,經檢討無運用計畫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故回復原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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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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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及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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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政04北投中心新村(新民二小段510-1、511-2、512-1、515-2部分、530-2部分)機關用地保存區0.007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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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月10日北市都綜字第108300257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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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完整保留聚落及地區整體發展,全區保存與活化再利用,將周邊土地變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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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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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後續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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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以及刪除管制及相關規定第2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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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主政05國防大學東南側住宅區(秀山段二小段1139地號)住宅區機關用地(供中央單位使用)0.024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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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8月15日「變更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區、住宅區(保變住)、關渡農業區等地區)案」劃分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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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人民陳情意見編號政北1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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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8年5月1日三投行政字第1080000931號函辦理,1139地號屬新建工程中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門診中心新建工程」預定地,故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供中央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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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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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以及保留彈性刪除機關用地指定用途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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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榮01北投6號公園周邊國小用地公園用地1.88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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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教育局105年1月7日北市教工字第104435806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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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96年北投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本府教育局政策需要,將南側「公園用地」變更為「國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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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地經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國小需求,並經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表示部分區域已開闢為公園使用,故回復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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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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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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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保護區5.07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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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05年3月31日北市工公藝字第105314110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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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59年劃設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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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無開闢需求,配合實際情形及當地自然環境條件,回復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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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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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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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榮02北投196號公園公園用地保護區36.3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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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05年3月31日北市工公藝字第105314110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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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70年為增設公園之需要,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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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無開闢需求,配合實際情形及當地自然環境條件,回復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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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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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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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宮01北投區大度路南側、關渡路東側國中用地農業區2.5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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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府教育局105年1月7日北市教工字第104435806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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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82年為配合台北防洪計畫及解決關渡平原低窪地區變更「農業區」為「抽水站用地」;又經96年主要計畫通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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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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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盤檢討考量學校用地需求,變更部分「抽水站用地」土地為「國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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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地經教育主管機關評估無設校需求,故回復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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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北01崇仰段四小段691、697地號自來水用地保護區0.05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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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國有財產署106年6月26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60014329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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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70年為協調自來水水量及水壓配供,變更「保護區」為「自來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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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自來水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檢討表示案址無用地開闢需求,故回復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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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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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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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北02二號機關用地及P20號道路用地附近地區(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住宅區商業區1.331.符合商業區檢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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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依93年3月2日第580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變更「機關用地」、「道路用地」及「住宅區」為「商業區」,並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俟實施者依內政部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於96年8月15日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1.本案俟實施者依內政部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本案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3,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依市府110年5月12日函送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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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主要計畫)案,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拆分,將原為「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細部計畫層級,並將主要計畫劃為「住宅區」,爰配合前開調整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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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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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使用強度、回饋比例將於細部計畫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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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北03薇閣小學校地西側土地(大業段一小段241-2、341、342-1、343-2地號等4筆土地)住宅區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0.18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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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依93年3月2日第580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變更「道路用地」為「文教區」,並配合二號機關用地及P20道路用地附近地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俟實施者依內政部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於96年8月15日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拆分,將原為「道路用地」調整為細部計畫層級,並將主要計畫劃為「住宅區」,爰配合前開調整變更「住宅區」為「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另考量本變更案並非屬應辦理都市更新方式,故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予以公告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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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變更後應否回饋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依市府110年5月12日函送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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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閣小學校地私立薇閣中小文教區(供私0.83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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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本案除學校名稱請統一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學學校用地立薇閣中小學使用)2.土地權屬為私立薇閣小學所有,現況為校舍使用中,爰配合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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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用語,以及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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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陽01大屯段二小段282-1地號電路鐵塔用地保護區0.02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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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5日電財字第106806039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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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80年配合輸電設施建設,變更「保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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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無電力設施相關使用需求,故回復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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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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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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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陽02大屯段一小段574-1地號電力設施用地保護區0.04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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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5日電財字第1068060396號函辦理。\
\
3.本基地89年配合國家經濟建設,擬興建核二之輸電線路,變更「保護區」為「電力設施用地(供輸電鐵塔使用)」。\
\
4.案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無電力設施相關使用需求,故回復為保護區。\
\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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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陽03大屯段一小段電力設施用地保護區0.029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二)。\
\
依相關法令規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586-2地號2.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5日電財字第1068060396號函辦理。\
\
3.本基地89年配合國家經濟建設,擬興建核二之輸電線路,變更「保護區」為「電力設施用地(供輸電鐵塔使用)」。\
\
4.案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無電力設施相關使用需求,故回復為保護區。\
\
定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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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陽04大屯段四小段499-2地號電力設施用地保護區0.03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二)。\
\
2.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5日電財字第1068060396號函辦理。\
\
3.本基地89年配合國家經濟建設,擬興建核二之輸電線路,變更「保護區」為「電力設施用地(供輸電鐵塔使用)」。\
\
4.案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無電力設施相關使用需求,故回復為保護區。\
\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主陽05秀山國小預定地國小用地衛生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2.6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一)。\
\
2.依本府教育局105年1月7日北市教工字第104435806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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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地經本府教育局評估無開闢國小需求。\
\
4.為健全北投區醫療另於細部計畫明訂使用管制等相關規範。\
\
本案除依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請詳述檢討原則及適當修正變更理由(如北投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服務功能,並配合長期照顧政策,經本府衛生局就地方需求及醫療服務功能等綜合評估,擬集中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資源配置於本基地,並納入北投再生計畫內,故變更國小用地為衛生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
再生計畫)。","二、本案土地現有植栽,請儘可能予以保留。\
\
主陽06第三號公墓保護區公園用地2.11.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
\
2.依本府108年1月16日召開「研商本市公墓公園化暨公墓用地及鄰近土地通盤檢討其使用分區變更案會議結論辦理,遷墓計畫範圍內土地併同周邊公有土地變更為適合用地。\
\
3.本基地南側於96年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即檢討完遷後推動公墓用地遷葬後公園化,本案為配合其餘遷葬公墓用地公園化及公園完整性,故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
\
1.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基地併同南側公園用地整體規劃。\
\
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主陽07國家安全局(大屯段三小段341、342地號)保護區機關用地(供中央機關使用)0.071.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
\
2.本案變更範圍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符合「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檢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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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人民陳情意見編號陽明01辦理檢討變更,經國家安全局確認基於現況為公務使用,且未來仍1.本案建蔽率30%,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2.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以及保留彈性刪除機關用地指定用途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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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有使用需求,故變更為機關用地(供中央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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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主桃01北投行天宮東南側(桃源段四小段362地號)寺廟專用區住宅區0.0391.符合寺廟專用區變更檢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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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址59年7月4日「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乙案」劃設為住宅區;96年8月15日「變更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區、住宅區(保變住)、關渡農業區等地區)案」檢討變更為寺廟專用區。\
\
3.配合人民陳情意見編號桃源稻香1辦理檢討變更。\
\
4.本案經檢討非屬行天宮土地,亦非行天宮使用土地,故將寺廟專用區回復為住宅區。\
\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及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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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其02關渡平原西側行水區行水區河川區2.24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一)。\
\
2.依經濟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流經都市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河川區」。\
\
3.至於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應依經濟部水利署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以「河川區域」為其範圍辦理。"],["附表一: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彙整表(修訂北投區96年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關四」暫予保留案)96年通盤檢討案關四「相關規定及說明」修正後「相關規定及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
1.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以都市更新方式(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辦理者,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並另擬細部計畫。\
\
2.申請變更範圍應面臨道路或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且不得影響鄰地開發。\
\
3.本案回饋方式仍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
案經市府109年12月18函送變更內容詳附表二。"],["附表二:新增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彙整表(一)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人口312,000人267,000人1.考量本計畫區人口成長趨緩,應依計畫區內人口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
\
2.以現況人口為基準,並考量未來相關建設發展(公辦都更、社會住宅、TOD開發許可地區劃設等),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推估人口結果,調整北投區計畫人口。\
\
建議照案通過。\
\
計畫目標年民國114年民國132年本案自107年啟動法定程序作業,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最長年期為25年,屆滿計畫年期後應予全面檢討,爰本案計畫年期以132年為目標年。\
\
建議照案通過。"],["附表二:新增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彙整表(二)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主榮03私立奎山學校(振興段一小段378等地號)私立奎山學校用地文教區(供奎山學校使用)0.70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二),現供私立學校使用,土地權屬係私人所有者,且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留待由各事業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內政部61年3月25日臺內地字第號函及行政院76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號函辦理,案址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且符私校法之規定者,配合變更為「文教區(供「○○學校名稱使用」)」。\
\
2.本基地土地所有權已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奎山實驗高級中1.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本計畫僅修正用地名稱,惟為利校地整體發展,僅供奎山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有關設施之使用,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強度管制規定。\
\
本案除學校名稱請統一用語,以及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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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等學校所有,並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現況為學校使用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規劃,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爰統一名稱為文教區(供奎山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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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宮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關渡段三小段502等地號)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用地文教區(供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使用)1.45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二),現供私立學校使用,土地權屬係私人所有者,且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留待由各事業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內政部61年3月25日臺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及行政院76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五一1.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本計畫僅修正用地名稱,惟為利校地整體發展,僅供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有關設施之使用,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強度管制規定。\
\
本案除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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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二六四號函辦理,案址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且符私校法之規定者,配合變更為「文教區(供「○○學校名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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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地土地所有權已為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所有,並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現況為學校使用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規劃,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爰統一名稱為文教區(供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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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北04臺北市私立幼私立十信工商文教區(供幼1.44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二),現1.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本案除土地使用強度規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華高級中學學校用地華高級中學使用)供私立學校使用,土地權屬係私人所有者,且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留待由各事業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內政部61年3月25日臺內地字第號函及行政院76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號函辦理,案址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且符私校法之規定者,配合變更為「文教區(供「○○學校名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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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地土地原為私立十信工商使用,於107年更名為臺北市幼華高級中等學校,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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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僅修正用地名稱,惟為利校地整體發展,僅供幼華高級中學使用有關設施之使用,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強度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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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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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基地土地所有權已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幼華高級中等學校所有,並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現況為學校使用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規劃,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爰統一名稱為文教區(供幼華高級中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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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關01關渡工業區內原為關渡舊社區之街廓範圍工業區商業區1.581.符合工業區檢討原則(二),屬59年7月4日「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乙案」發布實施前即存之建築聚落,且作為住宅及部分家庭代工廠使用者,配合本市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政策,促進捷運場站周邊老舊房屋之1.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以都市更新方式(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辦理,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及回饋,並另擬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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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市府110年5月12日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一、本案係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請刪除其他開發方式。","二、本案請於細部計畫劃分若干個單元,並依出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更新,得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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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範圍於96年本府辦理「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案暫予保留,請土地所有權人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並另擬細部計畫,提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再行檢具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考量本案範圍內之建築聚落係59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前2.申請變更範圍應面臨道路或指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且不得影響鄰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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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3,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辦理公開展覽後,得分階段核定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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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即存之建築聚落,案址鄰近捷運場站周邊,且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有更新改建之意願,故配合本市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政策,促進捷運場站周邊老舊房屋之更新,依前開96年計畫書內容,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並增加以都市更新開發方式,增加開發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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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關02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私立北臺灣科學技術學院用地文教區(供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使用)7.56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二),現供私立學校使用,土地權屬係私人所有者,且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留待由各事業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內政部61年3月25日臺內地字第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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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號函及行政院76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號函辦理,案址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且符私校法之規定者,配合變更為「文教區(供「○○學校名稱使用」)」。\
\
2.本基地土地所有權已為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所有,並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現況為學校使用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規劃,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爰統一名稱為文教區(供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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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宮03浩然敬老院(關渡機關用地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1.2173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三):各類機關1.建蔽率及容積率比照機關用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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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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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段二小段502、504、519及520地號等4筆土地)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用地,將援引內政部95年10月5日召開會議結論:「於辦理各都市計畫地區之通盤檢討作業時…可考量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或於主要計畫中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定其用途,改於細部計畫中予以指定」之意旨,為利機關用地名稱統一及後續土地彈性使用,並落實本府長期照護及社會福利政策,使機關用地彈性作相關設施使用,不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之限制,故刪除現有指定用途註記,修正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府及相2.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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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關單位公務使用)」。"],["附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意見","一、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6-1、186-9、187-1、187-4、187-5、188、188-5、189-1、189-2、190-1、190-5、190-6、190-12、190-23等14筆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為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細部計畫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為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二、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臺北市地狹人稠,可利用公有建築用地難尋,現經評估北投區社會住宅缺額達1,827戶。","三、為配合中央住宅政策之落實及因應高齡化、少子化社會趨勢,優先選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及相關社會福利設施,本基地土地為軍備局持有,現況為國軍台北市北區福利品供應站、國軍北投副食供應站,福利站已開放讓一般民眾進入購買,並提供免費停車。","四、本基地原為國防部為配合臺北市新十大建設「影視產業園區」,將職務宿舍之興建遷移至北北福利站執行,遂於103年將本基地辦理細部計畫變更,由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惟經國防部考量目前已無興建職務宿舍之需求,且臺北市公有土地難尋,為有","一、查案址於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二、基於中央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由中央盤點土地及由住都中心於臺北市區內興建社會住宅,考量陳情案址主要計畫即屬「住宅區」,該土地興建社會住宅使用而須變更都市計畫,其所涉及應為細部計畫變更,無涉主要計畫,爰有關陳情變更主要計畫「住宅區」為「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應無需變更,陳情意見不予參採。","三、另考量本案係屬興辦社會住宅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因本市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階段多有轄區議員、在地里長及周邊居民反映未事前溝通協調,導致計畫內容不如預期,爰請內政部營建署先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案研擬規劃階段之民眾參與作業程序」第四點舉辦座談會,妥為收集民眾意見並落實民眾參與,以將當地人本案無限縮住宅區使用項目之必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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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涉及細部計畫變更部分,請市府協助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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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效利用該土地,擬於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另為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爰維持原計畫之建蔽率40%、容積率400%,地下開挖率比照毗鄰第三種住宅區為70%。","五、另依住宅法第33條,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爰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並允許住宅法第3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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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通、社會資源等面向納入整體規劃評估,再於細部計畫層級辦理法定程序,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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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第一次陳情意見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160-2、新民段三小段315-1、314-1、314-2、316-1、313、178-1、354-1、354-2、355、356-1、357-1、359、360-1、364-2、367地號等16筆土地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為停車場及社福設施用地、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及社福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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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臺北市地狹人稠,可利用公有建築用地難尋,現經評估北投區社會住宅缺額達1,827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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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回應:","一、查案址96年8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6044229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區、住宅區(保變住)、關渡農業區等地區)案」配合全市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細部計畫層級,案址主要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另細部計畫於97年3月4日府都規字第09730017400號公告實施「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二、基於中央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由中央盤點土地及由住都中心於臺北市區內興建社會本案無限縮住宅區使用項目之必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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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涉及細部計畫變更部分,請市府協助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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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為配合中央住宅政策之落實及因應高齡化、少子化社會趨勢,優先選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及相關社會福利設施,本碁地土地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現況為開勝停車場及復興停車場使用。考量臺北市公有土地難尋,爰擬於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並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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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地除興辦社會住宅外,亦會提供相關停車格位滿足現有停車供給,爰維持原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為80%,而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建議容積率為400%。並陳情變更主要計畫住宅區(約0.32公頃)為停車場及社福設施用地,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為(分別為0.14公頃、0.18公頃,總計為0.32公頃)為停車場及社福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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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社會福利設施部分,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另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依住宅法第33條,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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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陳情意見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臺北市地狹人稠,可利用公有建築用地難尋,現經評估北投區社會住宅住宅,考量陳情案址主要計畫即屬「住宅區」,該土地興建社會住宅使用而須變更都市計畫,其所涉及應為細部計畫變更,無涉主要計畫,爰有關陳情變更主要計畫「住宅區」為「停車場及社福設施用地」應無須變更,如內政部營建署仍有變更需求,建議提會討論確認。另陳情涉細部計畫內容部分,將依主要計畫審議結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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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回應:","一、查本案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3日北市都規字第1103022104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針對前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補充說明本案檢討後新計畫名稱及合理性,經該分署110年3月16日城更字第1100001985號函補充資料,建議變更為停車場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惟本案案址主要計畫即屬「住宅區」,該土地興建社會住宅使用而需變更都市計畫,所涉應屬細部計畫層級,無涉主要計畫,爰有關陳情變更主要計畫「住宅區」為「停車場及社福設施用地」建議不予採納。","二、另考量本案係屬興辦社會住宅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因本市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階段多有轄區議員、在地里長及周邊居民反映未事前溝通協調,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缺額尚達1,827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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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地除興辦社會住宅外,本署於109年7月20日召開「臺北市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35處都市計畫變更案第1場研商會議」,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會中表示本次陳情基地(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160-2地號及新民段三段小315-1地號等16筆土地),現況為開勝、復興平面停車場(分別為35、69席停車格位),皆屬已開闢停車場用地,考量周邊仍有商場及辦公等停車需求,如該土地做為社會住宅使用,建請將現有停車供給一併納入未來停車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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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新北市轄內「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業有1處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前開變更案業於109年6月23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71次會議審竣,尚未發布實施),以符合原停車場使用需求,同時立體運用提供該地區所需之社會住宅。綜上,為滿足現有停車供給需求,且落實中央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政策,使基地彈性作相關設施使用,本署建議變更為停車場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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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計畫內容不如預期,爰請內政部營建署先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案研擬規劃階段之民眾參與作業程序」第四點舉辦座談會,妥為收集民眾意見並落實民眾參與,以將當地人口、交通、社會資源等面向納入整體規劃評估,再於細部計畫層級辦理法定程序,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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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第一次陳情意見","一、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監理所與士林監理站搬遷需要,建請同意北投區桃源段三小段181、182、183、193、206、202(自立路以北部分)、207(自立路以北部分)地號等7筆土地之都市計畫主要計劃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細部計畫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二、本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分別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館有)、台第一次回應:","一、查案址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乙案」劃設為保護區。","二、有關本案基地擬變更「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並作為監理站使用,考量本案係陳情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請內政部營建署依本案保護區檢討原則逐項檢討敘明補充變更理由,並依本市都市計畫劃本案所提主要計畫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建議,經檢討分析後,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無反對意見,建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現況閒置無任何使用;前經本部營建署協調前述所有權人,未來供作臺北市監理所與士林監理站遷建使用,爰建議本基地由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三、本基地因屬保護區變更,依臺北市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其建築強度不得高於毗鄰住宅區,爰建議變更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35%、容積率120%;並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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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陳情意見","一、依旨揭計畫案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補充檢討內容依臺北市全市性保護區檢討原則逐項檢討如下表,本案保護區範圍符合鄰接非保護區邊界地區原則,變更範圍內多為坡度平緩台地,可謂低環敏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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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辦理。另陳情涉細部計畫內容部分,俟主要計畫審竣內容辦理。","三、有關該處變更為機關用地作為監理站之遷建使用,請內政部營建署就附近交通系統未來是否能負擔所衍生之交通衝擊補充說明,以及是否有舉辦在地說明會與居民溝通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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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回應:","一、本案經評估後尚符合本市「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之檢討內容,請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辦理。","二、依本府交通局110年4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103026501號函附件(略以):「1、學園路為35公尺寬之都市計畫道路,惟現況僅開闢約12公尺寬(含雙向各1車道、兩側停車格及兩側人行道),本案基地主要出入口預計開設於學園路,爰請釐清未來學園路配合道路開闢之可行性及預計期程。2、請補充車輛進出基地之檢(考)驗車種(如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等)及數量,並說明其進出之時間分布。3、基地鄰近之中央北路\/大度路晨、昏峰路口服務水準已不佳(E級),交通衝擊評估應至少包含衍生交同意變更。至於涉及細部計畫變更部分,請市府協助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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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補充說明本案未來是否能負擔所衍生之交通衝擊交通系統經初步評估,基地主要出入口計畫道路-學園路(計畫寬度35m)依目前服務水準應尚可負擔。未來監理站設置後之預估服務量能如下表所示,每小時約330案,假設均為小客車,則每小時最大衍生交通量約為330PCU,比對附近重要路口【大度路-中央北路】尖峰交通量1151PCU(詳下圖),增加約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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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基地設置監理站之預估服務量能表另本案於後續擬定開發計畫時,開發單位通量(含進入、離開)對晨、昏峰周邊道路、路口之影響,請補充說明。」本府都市發展局業於110年4月9日北市都規字第1103032910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就本府交通局意見再行補充說明,建議由該署補充資料後提委員會審議。","三、另陳情涉細部計畫內容部分,俟主要計畫審竣再予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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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回應:","一、查本案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3月3日北市都規字第1103022104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針對前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補充說明,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0年3月16日城更字第1100001985號函補充相關資料,研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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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保護區變更,經該署檢討後尚符合本市「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之檢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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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該署就本案可能衍生之交通衝擊評估資料,依本府交通局110年5月10日北市交規字第1103030282號函表示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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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有關地區溝通部分,考量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業於109年10月20日邀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公路總局)當依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如有嚴重影響交通系統負荷,當責請開發單位擬妥改善方案,以減低交通衝擊。","三、陳情案址所在地區里長及地方居民溝通協商內容本案前已召開會議邀請區公所、里長及地主共同與會,皆表示樂觀其成;至與地方居民溝通部分,因本案尚屬陳情階段,如蒙委員會同意納入變更,當於後續再公展說明會,配合北市府公開說明,積極與地方居民溝通爭取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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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陳情意見(補充資料)","一、學園路為35公尺寬之都市計畫道路,惟現況僅開闢約12公尺寬(含雙向各1車道、兩側停車格及兩側人行道),本案基地主要出入口預計開設於學園路,爰請釐清未來學園路配合道路開闢之可行性及預計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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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說明:有關本案基地主要出入口,經本分署邀集相關單位於110.03.23現地會勘獲致共識,其中貴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現場表示學園路開闢受限地形與給排水設施有諸多困難,故未來監理單位原則僅會將出入口規劃開設於學園路北側無高差路段。","二、請補充車輛進出基地之檢(考)驗車種(如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等)及數量,並說明其進出之時間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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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說明:車輛進出時間分布,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車輛檢驗數量約佔全日檢驗數量60%,下午地區里長及土地所有權人溝通,且經地區里長表示樂觀其成,本府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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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仍請該署依所陳意見積極與地方居民溝通爭取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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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本案開發面積達逾2公頃,後續將於細部計畫規範本案後續開發時應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及依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辦理,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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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細部計畫管制部分,另於細部計畫規定辦理。","二、本案建議本府無意見,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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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時30分至3時30分檢驗數量約佔30%,3時30分至5時30分約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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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除每日下午3時30分以後車輛進出數量較少外,其餘時段並無明顯差異。故0830-1230、1330-1530,每小時約占全日15%;1530-1730每小時約占全日5%。至各車種檢驗進出基地數量預估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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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各車種檢驗進出基地數量:","三、基地鄰近之中央北路\/大度路晨、昏峰路口服務水準已不佳(E級),交通衝擊評估應至少包含衍生交通量(含進入、離開)對晨、昏峰周邊道路、路口之影響,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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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說明:承前第二點說明,預估本基地每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車輛檢驗數量約佔全日檢驗數量15%,預估增加約55PCU,比對附近重要路口【大度路-中央北路】尖峰交通量(詳下圖-上午尖峰交通量),晨峰之入出增加約各7%、5%;至4時30至分檢驗數量約佔全日檢驗數量5%,預估增加約18PCU,比對附近重要路口【大度路-中央北路】尖峰交通量(詳下圖-下午尖峰交通量),昏峰之入出增加約各3%、2%。另本案於後續擬定開發計畫時,開發單位(公路總局)當依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如有嚴重影響交通系統負荷,當責請開發單位擬妥改善方案,以減低交通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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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93127912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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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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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一)綜合性意見--3.都市防災基礎分析資料(如防災圈),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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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都市防災地圖及相關說明已配合更新至1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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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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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火山災害衍生之都市防災規劃內容(如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等),請再加強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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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已配合補充說明火山災害避難路線及避難場所資訊。本案係依臺北市消防局「大屯火山群災害防救應變計畫」繪製避難路徑,另有關避難收容處所係指臺北市防災資訊網公告各里防災避難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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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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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一、二,除變更編號主政01、主北02、主北03、主榮03、主宮02、主北04、主關01等案外,其餘市府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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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主政01: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依市府109年12月18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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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本案請將未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之理由、採市地重劃開發不可行之理由及變更回饋比例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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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原計畫住宅區係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原計畫欄位請修正為住遵照辦理,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主政01計畫內容,有關本案未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之理由、採市地重劃不可行之理由及變更回饋比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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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查本案機關用地南側之住宅區,於72年經國防部表示無使用需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變更詳計畫書P.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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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宅區(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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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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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戰學校用地」為「住宅區」,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該住宅區未納入76年市府辦理北投區第3期市地重劃,時經多年尚未重劃開發改建,不符原市地重劃開發「取得學校用地及利用抵費地結合市有土地興建國宅,容納原眷村住民」之目的;且現況建物密集土地細分,無法配置抵費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不可行,爰於主要計畫案內取消採市地重劃開發之規定,惟為符合原都市計畫精神,落實公平負擔原則,於細部計畫規範回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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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案機關用地屬私有土地,依國防部軍備局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6年5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60002443號函說明,經國防大學專案檢討現況非營區使用無運用計畫,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故配合解編,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規定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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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考量本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未臨路,且與南側住宅區(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緊鄰,未來可能整體規劃開發,如僅部分納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恐不利後續所有權人規劃利用,故一併於北投通檢案內辦理,不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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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北02:本案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3,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辦理公開遵照辦理,依內政部都委會小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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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展覽後,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依市府109年12月18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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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北03(1):本案現行細部計畫為道路用地,擬變更為文教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市府109年12月18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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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學校名稱請統一用語,並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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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後應否回饋及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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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依110年2月9日本市教育局北市教工字第1103023688號函辦理,查案址原登記名稱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高級中學(本市私立薇閣高級中學設有高中部及國中部),未來可能與私立薇閣國民小學併校,爰建議仍維持「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故本案新計畫名稱維持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其餘回饋及土地使用強度納入細部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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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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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北03(2):本案除學校名稱請統一用語,以及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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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依110年2月9日本市教育局北市教工字第1103023688號函辦理,查案址登記名稱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未來可能與私立薇閣中學併校,爰建議仍維持「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故本案新計畫名稱維持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其餘回饋及土地使用強度納入細部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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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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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榮03:本案除學校名稱請統一用語,以及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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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依110年2月9日本市教育局北市教工字第1103023688號函辦理,本案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文教區(供奎山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使用),其餘回饋及土地使用強度納入細部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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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計畫書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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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宮02:本案除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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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有關本案回饋及土地使用強度納入細部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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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北04:本案除土地使用強度規定請予以刪除,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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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有關本案回饋及土地使用強度納入細部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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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關01: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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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請補充說明是否符合臺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遵照辦理,補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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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府96年「變更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區、住宅區(保變住)、關渡農業區等地區)案」編詳計畫書P.1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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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略,以及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