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31-討論事項-第10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31
案件id
MOI通檢文山區20211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校於民國77年間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及陳情建議,建議理由:因389-1地號土地緊鄰本校校園旁現為師專用地,查現師專已改制為師範學院(現升格為台北市立大學)故需另覓較寬闊平坦之基地本案陳情意見建議暫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查本案陳情內容,涉及中國科技大學校地範圍變更、校務發展規劃等事宜,本府都市發展局前以109年10月6日北市都規字第1090140786號函請該校先洽教育主管機關取得確認相關校地擴增、校務發展內容之同意函文後,再檢具行政院核示私立學校籌設四項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至本府,惟查該校迄今並未檢具前開證明文件、資料等爰陳本案建議不予採納,後續俟請中國科技大學有發展需求時,再洽臺北市政府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符實用,而本校學生數已達六千餘人如能將相鄰用地變更為本校用地則本校方可發展。
該陳情意見屬「變更台北市私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案」檢討範圍並列入檢討。
上述陳情已列入80.4.30府工二字第80021521號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台北市私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案」中,該案已於民國80年5月1日零時起生效(詳附件一P.39,校地擴大檢討原則P.6)
- 二、今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6次會議審議,專案小組於108年6月14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 一、(二)、2.(2)參採公民或團體編號興隆33陳情,私立中國科技大學管有之興安段一小段389-2、389-3、394-1、421-1、441-1等等5筆土地,變更「師專用地」為「文教區(供私立中國科技大學使用)」,併同調整主興01開發許可範圍決議申請併案辦理。(詳附件二P.82-83)
- 三、本校董事長與校長引導全體教職同仁齊心致力將校務發展邁向永續願景,現全校台北校區學生人數已達一萬多人,原有校舍空間已不符使用。校方近年來持續與周邊土地389-1地號地主洽談合作事宜,於107年間在市議員黃向群議員情意見建議暫不予採納,俟該校補足相關證明文件後再另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與建築師公會理事長黃秀莊理事長協助協調,並於107年8月29日在台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招開協調會議,會議中台北市都發局列席並建議私地主可於文山區通檢公開展覽時,提出陳情意見。(詳附件三P.88)
- 四、本校與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私地主)於2020年8月21日簽署企業夥伴合作協議書,雙方共同培育特色動漫、遊戲、數位娛樂等領域人才,緊密合作專案計畫,創造更豐碩的產學研發成果。同時提供本校規劃設計學院學生實習與就業機會,以及輔導學生創意,達到產學無縫接軌,未來也將更進一步合作建置數位娛樂產業人才培育基地,期許能在數位娛樂產業佈局育成中心,研發數位娛樂內容。(詳附件四P.93)因「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於2020年8月9日已送達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故建請同意將興安段一小段389-1地號併同說明二,興安段一小段389-1地號於80.4.30府工二字第80021521號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台北市私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案」中(詳附件一P.57-59),決議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得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變更為本校用第(詳附件一P.39),今與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並可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再予協助轉請部都委會納入討論。(詳附件五P.97)7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第1次陳情1.政大段一小段16地號(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文山區政大段一小段16地號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福及機關用地。
(2)本基地土地為市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現況為空地。
擬於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並留設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300%。
(3)依住宅法第33條,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陳情變更住宅區為社福及機關用本案陳情建議皆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 一、陳情案址1:政大段一小段16地號土地1.查案址係屬「第二種住宅區」,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適用地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二種住宅區」即得允許作住宅及附條件允許作相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先予敘明。
2.另查該筆土地周邊地區亦多為「第二種住宅區」,倘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且調升容積率至300%,恐降低當地公共服務設施水準,並引起當地居民質疑合理性。
3.綜上,考量案址位屬山限區,且周邊建築多為「第二種住宅區」(容積率120%),不宜有高強度之開發,且「第二種住宅區」亦得作社會住宅使用,爰案址仍宜維持原計畫規定。
4.另查該筆土地為本府都市發展局管賸餘土地(民國83年國宅基金價購之重劃抵費地)以作1.陳情案址1(政大段一小段16地號土地):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不予採納。
2.陳情案址2(實踐段一小段226、226-1、226-2地號等3筆土地):
建議請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與台灣電力公司等單位協調完畢,併將協調後之變更方案至地方辦理溝通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3.陳情案址3(木柵段三小段242、244地號等土地):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主木02案,併該案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4.陳情案址4(陳情案址4:華興一小段446、447、448地號土地):建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地,並允許住宅法第3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
2.實踐段一小段226、226-1、226-2地號(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文山區實踐段一小段226、226-1、226-2地號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福及機關用地。
(2)本基地土地為私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現況為台電辦公廳舍、材料儲存場及大型電力搶修工程車停放場所。擬於本基地除保留台電空間需求,並留設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外,其餘興辦社會住宅,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400%,地下開挖率比照原第三種住宅區為70%。
(3)依住宅法第33條,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陳情變更住宅區為社福及機關用為興建國宅之用,後因山坡地開發法令趨嚴,經評估後取消興建國宅,後該筆土地亦曾評估辦理出售,惟經本市亦會98年10月12日議財字第09800464200號函不同意處分。倘內政部營建署於案址有興建社宅之計畫,應先至地方進行溝通並取得民意代表與地區居民之共識,以資妥適。
- 二、陳情案址2:實踐段一小段226、226-1、226-2地號等3筆土地1.查案址主要計畫分區係屬「住宅區」,細部計畫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即允許作住宅及相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另查該筆土地周邊地區亦多為「第三種住宅區」,倘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且調升容積率至400%,恐降低當地公共服務設施水準,並引起當地居民質疑合理性。
2.另查案址權屬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依該公司109年10月29日電財字第1090023266號函表示,基於下列理由礙難同意:
(1)本案現供台電公司木請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將建議變更方案至地方辦理溝通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5.陳情案址5(萬隆段二小段590-1地號等土地):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主景02案,依臺北市政府所提變更內容,業擬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惟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陳情擬調高建蔽率部分,建請城鄉發展分署補充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6.陳情案址6(萬隆段二小段580地號等土地):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主景04案,依臺北市政府所提變更內容,業擬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惟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陳情擬調高建蔽率部分,建請城鄉發展分署補充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地,並允許住宅法第3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
第2次陳情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意見陳情地點: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242、244地號等土地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242、244地號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國小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
2.本基地土地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局檢討無開校之需要,應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刻正辦理廢止撥用中,現況為公園。擬於本基地除部分保留作為鄰里公園外,其餘興辦社會住宅,並依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爱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陳情變更國小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400%,地下開挖率比照毗鄰之第三種住宅區為70%。
第3次陳情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意見陳情地點: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446、447、448地號土地
- 一、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柵配電中心辦公室、線路巡檢維護用材料之儲存場、外線架空訓練場及搶修用工程車停車場使用,負責包括新店、烏來、文山、深坑、石碇及所有。依台灣坪林地區之巡檢搶修作業。因該等土地位於上述區域之中心,對於區域搶修之重要性與供電可靠度具有難以取代之地位,尚無餘裕空間可供興辦社會住宅使用。
(2)依內政部意見,如保留該台電空間需求,其餘興建社會住宅,則搶修車輛24小時進出,對出入動線規劃及住宅寧適性均會產生干擾。
(3)再依本府都市發展局「社會住宅興建計畫及戰情中心」網站,臺北市文山區之社會住宅至今已達2,910戶(含已完工、施工中及規劃中),占全市總社會住宅戶數之17.6%,就文山區社會住宅規劃量體而言,已大於其他行政區,故必須考慮當地租賃住宅市場之需求,以及過多移入住民對當地交通之衝擊與公共服務設施之負擔。
(4)本案土地性質上屬私有土地,如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與都市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請變更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446、447、448地號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機關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
- 二、本基地土地管理機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現況為空地(停車場)。擬於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並留設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400%。
- 三、依住宅法第33條,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陳情變更機關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並允許住宅法第3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
第4次陳情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意見1.文山區萬隆段二小段590-1、595、596、597-1、598-1、計畫法第42條第2項「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之規定不符。
(5)本案變更將侵害原土地使用型態之公益性,亦損及該公司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2.另查該署所提變更方案,涉地區性交通道路系統調整,依本府交通局109年10月19日北市交規字第1093042318號函建議原未開闢細部計畫道路廢除,並新增計畫道路10M銜接既有路口,以維交通安全。本府都市發展局前以109年10月23日北市都規字第1093110360號函將相關意見轉請內政部營建署研析,惟該署迄今尚未函復,併予敘明。
3.綜上,考量本案原計畫即得作社宅及其相關使用,倘逕為變更將影響地區交通道路系統及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又內政部營建署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台灣電力公司之同意,為避免逕為變更致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地區交通系統受影響,建議短期仍宜維持原計畫規定,俟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電力公司等單位協調完畢,並由該署就協調結果所提變更方案至地方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599-2、600、607、608、609、610、611、612、617-1地號等14筆土地土地(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陳情地點文山區萬隆段二小段590-1、595、596、597-1、598-1、599-2、600、607、608、609、610、611、612、617-1地號等14筆土地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供本府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使用)」為「社福及機關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400%)。
(2)為照顧青年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本部業奉行政院於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於113年累計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臺北市地狹人稠,可利用公有建築用地難尋;本案公有土地13筆(99.99%)分別為本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有,私有地1筆(0.01%)屬順天堂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現況主要作為本部營建署工務所、材料實驗室、檔案庫房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使用。經協調土地管理機關及所有權人同意本基地興辦社會住宅,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並依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理溝通後,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或循個案變更方式辦理,以資妥適。
- 三、陳情案址3:木柵段三小段242、244地號等土地
- 一、查案址係屬「國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權屬為國有,前經本府105年度參與式預算由民眾提案於案址設立木柵運動公園,且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已無開闢國小之需求,基於地區設置鄰里公園之需求,本府爰納入文山通檢內,案址擬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編號主木02),該變更方案業經市都委會審竣,先予敘明。
- 二、基於地區設置鄰里公園之需求及市府政策一致性,避免變更方案與民眾期望有落差致地區居民對,有關內政部營建署所提陳情變更方案,宜先請該署至地方溝通取得共識後,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於該署尚未取得地區居民共識前,本府仍將維持變更為「公園用地」之方案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 四、陳情案址4:華興一小段446、447、448地號土地查本案屬興辦社會住宅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共服務之用。
(3)本基地規劃擬納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區監理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部營建署等機關辦公空間及社會住宅與附屬之社會福利設施,且為兼顧服務洽公民眾及容納周邊停車需求,如以建蔽率40%恐造成高層建築景觀,亦無法滿足停車位設置需求,爰建請增訂「社福及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蔽率60%、容積率400%),以服務更多周邊社區居民。
2.文山區萬隆段二小段580、580-1、580-2、585、586、587、588、589、590、593、594、597、598、599、599-4地號等15筆土地(1)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需,建請變更文山區萬隆段二小段580、580-1、580-2、585、586、587、588、589、590、593、594、597、598、599、599-4地號等15筆土地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機關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
(2)本基地土地為國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與建築研究所共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所),現況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營建署秘書室檔案課庫房、城鄉發展分署北區規劃隊等單位進駐。擬於本基地除留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因本市社會住宅於規劃設計階段,多有轄區議員、在地里長及周邊居民反映未事前溝通協調,導致計畫內容不如預期,爰建議城鄉分署署參酌「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案研擬規劃階段之民眾參與作業程序」之精神,先至地區溝通取得地方共識後,再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以資妥適。
- 五、陳情案址5:萬隆段二小段590-1地號等土地(瀝青拌合場)1.有關陳情案址之使用分區由「住宅區(供本府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使用)」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一節,查案址業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分區擬由「住宅區」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變更及擬定編號主景02、細景01),前開計畫內容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惟最終變更內容仍須依內政部都委會審竣結果為準,先予敘明。
2.另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涉及土管建蔽率放寬為60%之陳情內容,前經本市都委會決議(略以):「……編號細景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設機關辦公需求外,其餘興辦社會住宅,並依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居住環境。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皆屬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爰陳情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
(3)考量建研所圍牆內所占面積約為11,200㎡,其建築面積為4,514.68m2,未來可興辦社會住宅範圍、建蔽及容積將受其影響,故提高建蔽率除可降低建築樓層高度,不影響視覺觀感外,提高開挖率可增加地下停車位數量,以服務更多周邊社區居民。爰建請於增訂社福及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蔽率60%、容積率400%、地下層開挖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為70%)。
01,配合變更編號主景02……擬定「社福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400%......」在案。再查本次本案陳情內容並未就訂定建蔽率60%之必要性及計算式詳加說明,難以查考原建蔽率40%是否確實無法滿足,又本市機關用地通案建蔽率皆訂定為40%,為避免量體過大造成都市景觀及周邊公共服務水準受到影響,爰建蔽率部分建議仍宜維持40%,不宜變更。
- 六、陳情案址6:萬隆段二小段580地號等土地(萬和里機關用地)1.有關陳情案址之使用分區由「機關用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一節,查案址業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分區擬由「機關用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變更及擬定編號主景04、細景06),前開計畫內容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惟最終變更內容仍須依內政部都委會審竣結果為準,先予敘明。
2.另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涉及土管建蔽率放寬為60%之陳情內容,前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經本市都委會決議(略以):「……新增擬定編號細景06,配合新增變更編號主景04,擬定「社福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40%,容積率400%。......」在案。再查本次本案陳情內容並未就訂定建蔽率60%之必要性及計算式詳加說明,難以查考原建蔽率40%是否確實無法滿足,又本市機關用地通案建蔽率皆訂定為40%,為避免量體過大造成都市景觀及周邊公共服務水準受到影響,爰建蔽率部分建議仍宜維持40%,不宜變更。
8陳情人:世新大學第1次陳情意見有關本市試院路部分路段(試院路104號前至154巷口)計畫道路範圍調整一案,因本校後校門圍牆內有高壓電設備及汽機車停車場車道出入,已無退縮空間,爰礙難同意調整。
第2次陳情意見關於臺北市試院路部分路段(試院路104號前至154巷口)計畫道路範圍調整一案,經本校重新審酌後,同意臺北市政府辦理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道路拓寬至本校試院路圍牆外。
本案第1次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第2次陳情意見建議採納,理由如下:
- 一、查本案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0月23日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含陳情編號9陳情人,惟該陳情人未出席)、世新大學、華興里辦公處、本府交通局、新工處等單位召開「本市文山區試院路部分路段(試院路104號前至154巷口)計畫道路範圍調整方案研商會議」,其結論(略以):「……有關世新大學提出,在該校圍牆內(含圍牆)不受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影響之狀況下,願意配合本案道路拓寬方案……」在案。
- 二、本府依前開會議結論辦理,就交通局所提變更範圍與世新大學校地圍牆範圍內(含圍牆)重疊部分,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其餘範圍則變更為道路用地,變更示意圖詳附件。
9陳情人:劉○明陳情意見1.台北市政府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901366432號來函本人,對本人權益恐有受損,且實際情形並不像里長所述,請詳察。
2.台北市交通局接受里長與議員會議紀錄,執行評估報告(於109年5月13、14日進行)道路服務調查,結果為下午尖峰時段服務水準皆為A級(詳如附件一)3.台北市都發局於109年7月23日之工作會議上亦載明變更為道路用地之理由較不充分,仍然建議維持既有計畫道路路型(詳如附件二)4.里長個人並不擁有專案(交通)之專長,僅憑個人之好惡而提出有損土地持有人之權益,且不採取專業人員(交通局、都發局)之意見而與議員聯合,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同編號8。
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內增列土地取得方式及預計辦理時程,以保障擬變更為道路用地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往後本人權益受損,必當提起法律訴訟,以維護本人法律上之權益。
5.本人依法提出陳情,盼查明以還本人之權益。
10陳情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陳情意見為促進本校校務永續經營,並邁向文山區地方文化藝術創生共融發展目標,請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規劃恆光國小預定地(原屬本校建校用地--木柵段三小段242、244地號國有土地),變更為「文大用地」,以善加利用,做為本校大學負擔社會責任之示範基地。
旨揭本校之訴求,主要基於歷史淵源、情理兼顧、教育部及國產署支持、取得地方共識等四項理由。茲簡述如下,詳請見所附佐證資料。
- 一、歷史淵源:恆光國小預定地(木柵段三小段242、244地號)原屬本校前身國光劇校建校用地,且緊鄰本校木柵校區校地。
(一)自民國75年起至84年,本校多次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地號變更,未獲台北市政府同意,其有意以北投翠嶺國小預定地等土地與本校交換校地,亦未完成後續程序。民國85年台北市政府礙於都市計畫之規定,急於撥用,召開協調會,本校「迫於無奈」,只好同意北市教育局撥用該地鑒於部分地區民眾對於戲曲學院之方案仍有不同意見,且地區仍積極表達設置公園之需求,本案陳情意見建議暫不予採納:
- 一、查案址係屬「國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權屬為國有,前經本府105年度參與式預算由民眾提案於案址設立木柵運動公園,且經本府教育局評估已無開闢國小之需求,基於地區設置鄰里公園之需求,本府爰納入文山通檢內,案址擬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編號主木02),該變更方案業經市都委會審竣,先予敘明。
- 二、另查本案後經國立臺灣戲曲學院109年10月13日、10月22日辦竣地區說明會在案,惟依紀錄所載,會中仍有地區民眾就戲曲學院所提規劃方案持質疑、反對等不同立場。
- 三、考量戲曲學院尚未取得地區居民共識,且地區仍有設置鄰里公園之需求及市府政策一致性,本府仍維持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主木02案,併該案之初步建議意見,戲曲學院所提變更為文大用地之方案,建議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號,且為求國有土地資源共用,也決議該局於設校規劃時,應將本校之需求列於規劃中,且本校校長應列為規劃委員。
(二)民國96年至100年,土地移撥已逾十多年,卻閒置未使用。本校曾多次函請台北市政府,如無設校需求,請撥還案由所列二筆土地,並變更為文大用地,其回覆為「貴校建議將併案納入檢討,後續俟用地規劃方案確定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
- 二、情理兼顧(一)本校為顧及台北市政府設校需求,早日運用該筆土地,使公有土地免於閒置荒廢,方於85年「勉強」同意撥用。台北市政府原有意以其他土地與本校交換,但自始至終並無結果;而恆光國小無設校需求之後,台北市政府雖於96年允諾將本校建議併案考慮,以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但卻未落實通知本校參與。
(二)台北市教育局106年起辦理廢止徵收,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於同年允私有地主陸續領回土地並辦理登記。比照此種私有地領回方式,則其餘公有土地,亦應撥還「原同意撥用者」,方合乎情理。
- 三、教育部及國產署支持(一)本校前身國光藝校自85年改變更為「公園用地」之方案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隸教育部後,即多次行文至台北市政府,也辦理協調會議。
本校95年升格改制,校地需求孔急,教育部亦多次行文請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將該二筆土地改列「文大用地」。本校為校務永續經營,配合社區需求及創生計畫政策,所研擬「恆光國小預定地文化藝術創生發展計畫」,亦獲得教育部鼓勵支持,以利本校善盡社會責任。
(二)財政部國產署亦多次函請台北市政府,對於未依撥用計畫使用之公有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申辦廢止撥用,移交國產署接管。國產署尊重本校變更為「文大用地」規劃需求。
- 四、取得地方共識(一)本校為文化表演藝術傳習之大本營,長久以來承擔社會責任,與社區共融共享。因此恆光國小預定地即以保留綠地及運動設施、並設置表演台及公廁、增建地下停車場為規劃核心,以結合休閒、運動、展演、停車之功能,具體落實校園開放、社區共融共享理念。
如此規劃,符合在地居民的期待及需求,也解決本校校地不足之困境。
(二)針對恆光國小預定地發展規劃,本校積極與地方意見領袖(包括地方民意代表、忠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里、木新里、順興里等里長)溝通,爭取支持,且已獲得三位里長認同並簽署同意書。
(三)本校於109年10月13日及22日辦理二場「恆光國小預定地發展規劃」地方說明會。
綜觀二場說明會,經本校詳細說明與充分溝通,民意代表、里民們對於本校的規劃內容,雖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但大多表示支持,樂觀其成。
- 五、基於以上四點理由,請協助將本校對「文大用地」之需求,納入都市計畫變更規劃。
11陳情人:陳○宏陳情意見:
- 一、本案臺北市文山區公共設施用地「師專用地」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58年劃設保留迄今已逾52年餘,久未開闢取得延宕至今,已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經監察院102年糾正在案,請儘速解編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維護民眾遭剝奪長達數十年之基本權益。
- 二、案經110年1月2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聽取文山區通盤檢討案會議結論:有關師專用地擬採開發許可方式另案辦理一事,納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辦理。
- 三、爰此,應由都市計畫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儘速依上開會議
- 一、查本案前經本府考量師專用地區內50%以上屬經濟部公告之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超過80%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檢算結果坡度超過30%,依法不得配置建築物,另接近90%屬山坡地範圍內零星坡度相對平緩之區域,亦緊鄰或為環境敏感地區所包圍,故本案經本府檢討,於文山通檢公展階段提出建議變更為保護區之方案,先予敘明。
- 二、惟查本案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經地主及地區民眾多次陳情及反對變更為保護區,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本案涉及師專用地擬採開發許可方式另案辦理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決議
- 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檢辦理,參酌98年文山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有關開發許可規定:「百分之三十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另捐贈回饋本案市府研析意見同人陳編號11。
本案涉及師專用地擬採開發許可方式另案辦理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百分之三十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如再捐獻剩餘百分之四十土地作為公園用地,平地住宅區之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 四、綜上,本案師專用地確認已無使用需求,應儘速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適當分區,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13陳情人:周○壽等陳情意見:
懇請貴署,都審會,審改【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四段,五段區段微收案】時:針對萬福橋景美溪右側下游區塊(以下統稱本案)能參照貴審會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審改結論中決議本案仍應【全區採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已符合政策一致性,甚幸。
訴求理由:
- 一、本案於民國90年間起草發起時,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回覆可依照都市計畫法:本市保護區坡度30%以內土地皆可納入區段徵收。當时本案區域已有堤防線劃定,但仍是保護區域內,所以當時地主才同意市政府辦理區段微收規劃。
- 二、該堤防線像於民國82年間公告,本案相關區域皆為高灘地與木柵路五段20米寬道路地形相同),事過近30年未曾淹水,更不是平常水位可到達或流經區域:而政府亦未作進一步規劃,至今仍為保護區在案。
本案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 一、查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臺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略以:「……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流經都市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河川區』……至於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應依本署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釋以『河川區域』為其範圍……」在案,本府爰依前開規定檢討,將木柵路五段西側河川區域線內之「保護區」之土地納入本次通盤檢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三、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這段期間所發給民眾的有關此案意願調查表,本案區域內地主皆一致述明:【如不能將堤線內土地全部納入區段徵收,則不同意】。
- 四、我們並不反對此时市政府在此規劃區段微收案,但是堅決反對台北市政府趁著辦理本案時,讓近30年不曾淹水的堤線內土地變成河川區,而無法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如此影響地主權益甚大,我們可以接受政策如一,依照95年11月14日審議結論全區納入區段徵收,於細部計畫時堤內土地編定為河川區。(同意萬年之計)如此即合法又合理合情,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人民的對口是政府,而政府施政應讓人民過好日子,除了依法行政外更不能與民爭利,也不能剝削人民的財產權益,否則民怨四起、抗爭難免,懇請諸委員審慎決議。
討案內辦理,分區擬變更為「河川區」,先予敘明。
- 二、次查木柵路四、五段區段徵收範圍,係本府依實際環境、山坡地地形、既有聚落群位置、河川區域線範圍、現行法令及公設興闢等因素檢討劃設,並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至有關本案陳情範圍是否應納入本次區段徵收範圍,本府亦提請本市都委會委員討論,惟本市都委會認本案陳情範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公益性、必要性不足,且影響財務可行性,故認不宜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於第766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編號主動03,有關木柵路四、五段區段徵收案,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本府始據以函報內政部審議。
- 三、綜上,本案業經市都委會就公益性、必要性等因素綜合評估考量決議不納入本案陳情範圍,又本案本次陳情內容仍未見納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且影響區段徵收整體財務可行性,故建議仍宜維持原計畫方案。
14陳情人:陳○昀陳情意見:
- 一、內政部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20日上午10點已聽取台北市政府簡報「台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會議,有關顧及原地主權,辛亥國高中用地採許可一宗基地開發,可另案辦理部分,建請納入本會刻正審議之「台北市都發市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原定於110年5月21日招開,但因新冠疫情提升三級警戒無法招開第三次會議。
- 二、目前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公佈7月27日起新冠疫情三級降為二級警戒,本人代表原地主提出發聲,懇請內政部都委員會,能盡速招開第三次會議,感恩。
第2次陳情意見1.請委員們與單位快速審通過,已經嚴重影響原地主權益很久了2.也謝謝台北市都發局有權衡到原地主權這部分,北市都發局以一宗基地開發提案,但地主回饋地捐獻比率是否能有彈性的空間?捐獻成數不要怎高3、4成都還可以接受,連一般重
- 一、查文山通檢第3次專案小組原訂於110年5月21日召開,惟因應COVID-19第三級防疫警戒延期,目前已改期於110年8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召開,先予敘明。
- 二、另查本府前於110年5月31日、6月23日分別函請內政部考慮疫情期間替代審議方式並加速審議文山通檢,本府後續將積極配合內政部審議進度及審議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本案涉及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擬採開發許可方式另案辦理部分,併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劃、區段徽收都有50%、45%土地能拿回了,或是能提高建蔽率、容積率,我們部分只剩下30%,這對於我們原地主的影響真的非常大,可不可以不要讓我們老百姓損失太多3.教育局有通知辛亥國高中原地主會辦理廢徵收發還土地(地政局告知辛亥高中已送審內政部,中送審時間約8月底前,一併希望能加速審識的時間)4.辛亥國高中用地以一宗基地開,但這區塊還有地市有地,會一併協調整合嗎?確認能同意以一宗基地開發嗎?!後續會怎處理。
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10年4月16日府都規字第1103023315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一)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93128274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10份)到署,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1.有關師專用地及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擬採開發許可方式另案辦理部分,因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性質,建請納入本會刻正審議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整體考量。
2.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3.逕向本部陳情案件:因時間關係本次會議未及討論,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有關師專用地、辛亥國高中用地暨其周邊地區開發許可制度二案,建議仍宜維持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理由說明如下:
1.有關本府刻正執行之行政區通盤檢討與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其部分檢討原因同為解決公設用地解編相關事宜,惟各案皆有不同歷史脈絡與審議歷程,故為實事求是,本府爰視各案都市計畫脈絡、審議情形與歷程,及民眾陳情內容及對象等,而分別納入行政區通檢、公設專案通檢辦理。倘於相關檢討原則均一致,僅以公設保留地解編為由,將原通檢內容挪移至公設通檢案辦理,將造成審議脈絡斷裂、民眾查考不利等情形,先予敘明。
2.次查「師專用地」、「辛亥國高中用地」變更案,「師專用地」變更案源於98年文山區第一次通盤檢討,「辛亥國高中」則係參考「師專用地」變更案所訂之開發許可條件,該二案前經地區民眾於文山通檢公展、市都委會審議階段,多次提出相關陳情(陳情人數多達數百人),並於市都委會審議過程中與本府充分溝通協調,且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文山通檢期間,亦建請本府至地區辦理說明會,後經本府至地區辦理說明會以取-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得地方共識後,全案(文山通檢)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相關審議脈絡與民眾參與之過程,皆係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
3.考量本案公展、市都委會審議過程,皆係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並經本府與民眾充分討論、取得共識,倘逕為移至公設通檢案內辦理,除將不利民眾查考造成誤會外,其計畫歷程、審議脈絡亦將有斷裂之情形,且如未能與公設通檢審議時程搭配,恐將致本案於內政部審議期間未能有實質討論,爰建請本案仍應維持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以資妥適。
(二)計畫書修正事項:
1.主政0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主政0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3.主木01(1):建議除請於變更理由敘明免予回饋之理由及註明變更後係供非營利團體做為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使用,具有公益性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查本府業以109年12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93128274號函送有關本案免予回饋、供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使用等計畫修正內容予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在案,本次尚無新增修正內容。
-4.主木01(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5.主木02:本案建議以街廓為範圍整體考量,因屬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性質,建議請臺北市政府考量是否納入本會刻正審議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整體考量,抑或仍須於本次通盤有關本案相關變更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1.考量本案公展、市都委會審議過程,皆係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並經本府與民眾充分討論、取得共識,倘逕為移至公設通檢案內辦理,除將不利民眾查考造成誤-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檢討案中處理,並請就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甲、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前經該府105年參與式預算提案擬設立為木柵運動公園,建請補充說明運動公園面積之需求分析資料。
乙、有關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陳情恆光國小預定地變更為文大用地部分,該校提出以保留綠地及運動設施、設置表演台、增建地下停車場為規劃核心,建請補充說明與上開臺北市政府擬依參與式預算提案規劃為運動公園案整體規劃之可行性。
丙、有關本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說明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之所需,建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部分,建請與臺北市政府及地方居民妥為溝通協調,凝聚共識。
丁、依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國有土地部分業經教育部表示支持戲曲學院提出之教育需求,爰該署表示支持,並建議與城鄉發展分署所提之社會住宅需求一併整體考量。
會外,其計畫歷程、審議脈絡亦將有斷裂之情形,致徒增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又公設通檢目前亦於內政部審議,審議期程亦難以掌握,如未能與公設通檢審議時程搭配,恐將致本案於內政部審議期間未能有實質討論,爰建議本案仍應維持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以資妥適。
2.次查本案於105年參與式預算民眾參與階段,由地區民眾提案設立木柵運動公園,以「節能、環保、友善、安全、永續、防災」為規劃目標,包括1,500坪空間作為木柵運動(防災)公園,後經本府辦理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公告徵求意見及公展說明會時,由地方里長、居民及本府各單位整合、協調提出案址設置公園之需求。本府基於都市計畫整體性考量、現況使用情形、地區民眾需求、都市防災面向以及滿足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五項公設用地檢討之標準,再與地區民眾充分協調、溝通後,將案址東側國有地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相關變更內容並提經109年6月18日第766次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3.另有關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規劃變更為學校用地之陳情,以及城鄉發展分署基於落實社宅政策之所需陳情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部分,考量該二案變更內容皆與地區民眾期望有別,且皆未取得地區民眾之共識,實不宜於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未取得地區居民共識前逕為變更。
4.基於本案涉及各機關、地區民眾等不同意見之整合,實屬較為複雜之變更內容,為避免延宕文山通檢審議進度,本府建議先予維持公園用地之變更方案。至有關城鄉分署及戲曲學院之陳情內容,建議後續由該二者先行協調並取得地方共識,待取得地方共識後,再循個案變更程序提出申請,以資妥適。
5.主木04: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6.主木05:
(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依本署109年10月14日營署城更字第1090820064號函說明二,本署原則尊重臺北市政府決定,惟考量臺北市土地資源稀少、未來少子化趨勢,旨揭基地暫列為社會住宅備選基地,請臺北市政府完成預算編列並通知本署後,再予以刪除。
遵照辦理。另有關專案小組建議意見(2),無涉都市計畫事宜,後續依審查意見辦理。
-7.主景01(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8.主景01(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9.主景02:建議除請於實施進度與經費增列土地取得方式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配合補充經費及土地取得方式。
修正對照表編號6。
10.主景03:建議除請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於變更理查本府業以109年12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93128274號函送本案修正計-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由新增109年10月12日市場處建議變更為市場用地,可發展市場及多目標使用之意見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畫內容,業新增109年10月12日市場處來函建議內容,並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在案,本次尚無新增修正內容。
11.主景04:
(1)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機關用地範圍西北側及東北側尚有2處私有土地未一併辦理變更,業納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擬變更為住宅區,並免予回饋,考量本案機關用地應整體檢討變更,爰建議將前開2處私有土地納入本案一併辦理,並請於變更理由敘明免予回饋理由,以資妥適。
(2)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查本案用地變更係內政部營建署以109年6月12日營署城更字第1099009889號函向文山通檢提出陳情,請本府協助該署變更本案用地為「社福及機關用地」在案。
查其陳情項目與本案變更內容,係為利營建署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先予敘明。
2.次查機關用地範圍西北側、東北側之私有地變更案,業納入公設通檢案內辦理,其變更原因係為解編公共設施用地並還地於民,與營建署所提公有地部分陳情變更為社福及關用地,以利該署興辦社會住宅事業等無涉。
3.再查公設通檢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10年2月9日審議本案時並未有就該二處私有地納入文山通檢之初步建議意見。考量本案國有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與私有地變更為住宅區,二者之緣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及未來使用管制等並無直接相關,應無須併同檢討,又原計畫內容僅處理國有地變更,性質較為單純,倘將私有地部分一併整併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除將造成審議脈絡中斷、民眾查考不易外,亦有導致社宅推動受北側公設解編掣肘,致期程與規劃受影響之可能,故仍建議維持原計畫內容,倘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做成相關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議,本府再行配合辦理。
12.主興01:有關師專用地之檢討變更,建議納入本會刻正審議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整體考量。
本案僅係解編部分公共設施用地,與師專用地開發制度檢討無涉,亦無涉變更回饋,又本案部分變更內容係基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6次委員會議審議文山通檢時決議(略以):「……編號主興01,參採公民或團體編號興隆33陳情,私立中國科技大學管有之興安段一小段389-2、389-3、394-1、421-1、441-1等5筆土地,變更『師專用地』為『文教區(供私立中國科技大學使用)』……」,配合於文山通檢案內新增之變更案,如逕納入公設通檢,將致審議脈絡中斷,致不必要的爭議產生,爰建議仍納入文山通檢案內辦理。
-13.主興0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14.主興05: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15.主興06:建議除請於實施進度與經費增列土地取得方式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配合補充經費及土地取得方式。
修正對照表編號6。
16.主興10: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17.主興12:建議除請刪除變更後社福及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配合刪除變更後社福及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另本案原規定建蔽、容積率比照機關用地(容積率400%、建蔽率40%)一節,經查明案址於90年1月5日公告實施「台北市軍事用地第一階段通盤檢討案內『軍法局』計畫案」內,已有相關容積、建蔽率規定(容積率225%、建蔽率80%),爰予以修正容積、建蔽率修正對照表編號1。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比照原計畫規定。
18.主興14: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19.主興15: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0.主興16: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21.主興17: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2.主興18:建議除請補充保護區及公墓用地之變更面積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分別列出變更保護區面積為0.006公頃;變更公墓用地面積為0.86公頃。
修正對照表編號2。
23.主興19:考量本案屬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性質,建議納入本會刻正審議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整體考量。
查本案源於文山通檢審議期間,經地主向監察院、內政部、市府等單位陳情解編案址之使用,並經本府納入文山通檢辦理(公設通檢當時尚未公告公展),倘逕為挪移至公設通檢,恐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及紛爭,爰建議仍宜維持於文山通檢案內辦理。
-24.主指0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5.主指0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6.主指03: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7.主指04: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於實施進度與經費增列土地取得方式。
(2)建請刪除變更後社福及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
配合刪除變更後之指定用途,另有關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增列土地取得方式一節,查案址依本府97年3月19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份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由「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迄今,且依原計畫規定,案址應由本府(產業發展局)進行徵收、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闢作業,再查本案僅係通案將機關用地之使用分區名稱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並刪除指定用途註記,並未變更原計畫指定之使用用途或使用機關,爰應無須再予增列土地取得方式。
28.主指05: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29.主指06(1):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符合行政院76年11月5日台七十六內字第25400號函之規定。
(2)建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
(3)建議本案回饋事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相關補充說明如下:
1.配合補充說明本案符合行政院76年11月5日台七十六內字第25400號函之規定,即依行政院76年11月5日台七十六內字第25400號函及行政院76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五一三二六四號函辦理,案址已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所有,未來將作為教育事業使用,且鄰接原校園範圍不影響都市計畫發展,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且符私校法之規定者。
2.教育主管機關相關函詢及同意興辦教育事業及回饋事項等文件詳附件。
3.配合補充文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後續本府將於本案計畫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修正對照表編號4、7。
30.主指06(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31.主動0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遵照辦理,另比照都市計畫法第四章-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核議意見通過。用字名稱,修正為「垃圾處理場用地」,並補充本案原計畫之開闢使用情形。
32.主動0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33.主動03: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補充說明本案東側基地範圍內廢棄礦坑及火藥之現況及相關配套措施,以釐清本案開發是否仍有安全疑慮。
(2)建請補充說明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
(3)本案前於92年辦理迄今,且臺北市近年來人口成長趨緩,建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仍有開發需求。
(4)建請補充說本案變更範圍是否與河川治理線相符。
1.有關本案東側基地廢棄礦坑部分說明如下:
(1)本案東側基地範圍內廢棄礦坑及火藥案經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委託亞新工程顧問公司作就木柵路五段作地質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將木柵路五段東側基地覆土厚度大於172公尺以上區域規劃為「社福及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因覆土深度已大於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之最小需求厚度規定,依調查報告建議,該區域建築可列為應經鑽探無安全顧慮始可建築。另本區域後續開發時依本府101年10月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163639900號函規定,開發前申請者必須實施必要之實地調查、鑽探調查或地球物理探測法探測,其調查或探測深度至少為60公尺,並由地質調查技師將安全評估簽證,並列入鑽探報告書,如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7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1層,均應納入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故本案開發前皆-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有相關規定予以審核,確認基地安全無虞始得建築。
(2)另基地覆土厚度小於172公尺以下區域,本府規劃為低度開發使用之「公園用地」、「特定專用區(供中油減壓站使用)」及「停車場用地(兼供公車調度站用地使用)」,依調查報告建議,未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進行坑道口局部處理及表土層地質改良,且後續個別基地如涉建築行為,仍將依本府相關規定實施鑽探等地質調查,確認基地安全無虞始得建築。
(3)另有關木柵路五段東側基地地下炸藥及雷管之安全疑慮,依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委託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鑑定結果,該炸藥及雷管已失藥效,倘不移除,並無安全之虞。
2.有關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以及本案開發需求說明如下:
(1)查本區位於臺北市郊區,南鄰景美溪、北鄰山坡地,東臨新北市深坑區,於58年劃設進臺北市轄區時,因木柵路五段地區當時尚無一萬分之一地形圖,故58年文山區都市計畫僅限於已有地形圖地區(不含本案地區)。後為配合全面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本府於59年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將前開未列入58年主要計畫範圍內之地區暫行指定為保護區(含本案地區)迄今,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後續再視實際情形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後於68年再次針對全市暫行指定保護區地區進行檢討,惟當時並未對本案地區有變更檢討之內容。
(2)惟查地區現況已有58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有合法之建物、聚落,以及部分違章建築,亟待都市更新、整體環境改善。再者,木柵路四、五段附近及周邊地區實已有多項大型公共設建設開闢,(如:木柵路五段新設道路、捷運文湖線、萬芳交流道、信義快速道路、木柵焚化爐、垃圾處理廠、動物園、等),且皆係於58年迄今陸續闢設、興建,木柵路四、五段附近地區整體都市發展情形與58年時相比,實已有大幅度變遷,確有必要配合檢討周邊地區之使用分區。
(3)再查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本次納入由保護區變更部分,係經檢討尚無國土保安、維護天然資源、保護生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態功能之需求,且現況確有既有聚落,後續規劃係朝向低強度、低密度方式,生態導向方式開發,得落實水土保持,其餘範圍均維持保護區。
(4)本案依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核示內容:「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基於整體環境變遷需要及文山區未來發展趨勢,將木柵路五段保護區地區,依「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進行檢討,將平均坡度低於30%、無安全疑慮之區域檢討變更,重新規劃為其他適當分區,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利整體都市發展,改善地區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另查本案尚有部分區段徵收範圍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邊陲地區,惟其用地範圍上存有58年前既有合法建築物,故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保障其權益。
(5)本計畫地區長期受限保護區、河川區土地使用管制,地區房屋老舊、環境窳陋、生活品質惡劣,公共安全堪慮,極待老舊建物更新、地區環境改善。是以,為塑造地區環境品質,提升土地開發效益,使本區成為安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宜居之優良住宅區,爰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以優化地區生活環境及防災能力,並提升面對氣候及災變潛勢之調節能力,保障居民居住安全。
(6)本計畫地區長期道路服務水準不足,常造成交通壅塞,影響用路適宜性與安全,實有拓寬道路用地之必要,本案爰將木柵路四段拓寬6公尺、五段拓寬3公尺,以舒緩交通壅塞情形。
(7)再查木柵路四段之堤防設施已於100-103年間逐段落成,木柵路四段屬河川區但已無防洪安全疑慮之地區,自應配合調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本計畫爰將木柵路四段已無防洪安全疑慮之部分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另查木柵路五段西側迄今仍未有相關堤防設施之興建,為完善整體防洪設施、以利防洪計畫執行,爰將木柵路五段部分保護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興建28公尺寬堤防設施,以完善本區防洪計畫,保障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8)為提升整體都市景觀與地區環境,本計畫劃設公園用地,串聯本區綠資源。另劃設社福及機關用地,充實本區公共服務機能;並配合設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置停車場用地(兼供公車調度站使用),以因應未來電動公車等相關綠色運輸之需求,使本區成為臺北市南區交通運輸之重要節點。
(9)綜上,基於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窳陋環境、增進社會公益等,本地區有其開發之必要性,若非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則無法在兼顧土地所有權人間公平性、居民安置及整體開發期程與公共設施取得與建設之情況下,一次取得河川區內興建堤防基礎設施所需範圍土地、木柵路四、五段拓寬道路用地、停車場兼調度站用地、社福及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等公共設施。為提供當地居民良好的生活環境與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搭配安置計畫保障現住戶居住權益。
3.另有關本案是否符合河川區域線一節,本案變更範圍經本府水利處檢討,並與本府102年9月3日公告之「淡水河水系新店溪支流景美溪(自新店溪匯流口至草地尾市界處止)河川區域」套疊比對後,變更範圍與河川區域線相符。
附件2、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9年12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93128274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二)建請加強補充說明本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的,並請補充說明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調整與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區別。
遵照辦理,配合於計畫書內詳述通盤檢討辦理之目的。另有關本案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與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區別,原則說明如下:
1.文山區內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納入本次通檢辦理。
2.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變更內容不涉及變更回饋事項者,納入本次通檢辦理。
3.以開發許可制度方式辦理之公設用地檢討,實際分區尚未變更者,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4.其餘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以102年11月29日內政部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時間點為界,延續前次通盤檢討案內既有規定者,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5.另視個案情形,納入本案通檢內辦理;餘納入公設專通辦理。
-(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指導原則部分:
1.保護區之檢討原則擬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辦理,計畫書表26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原則表建請刪除前開處理原則之規定內容,以資簡潔。
遵照辦理,修正保護區檢討原則內容,並精簡相關文字。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5。
2.商業區變更檢討原則暨處理方式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經整合並取得同意書後,依規定檢具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等相關文件,提出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與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似有遵照辦理,修正商業區檢討原則,刪除主要計畫文字,修正為「……符合者得另案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商業區。……」。另考量商業區變更檢討原則仍應屬主計層級,爰仍規範於主要計畫內。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4。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不符,建請刪除前開主要計畫文字;另處理方式屬細部計畫執行事宜部分,建請於主要計畫刪除,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以資妥適。
(三)有關韌性城市指導原則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指導原則部分,建請補充說明其中針對本計畫區地理環境特性之相關原則及策略。
遵照辦理,已補充韌性城市及TOD指導原則針對本計畫區之地理環境特性之相關原則及策略。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6。
(四)有關計畫人口調整為28萬6仟人部分,建議同意,並請新增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配合於「玖、變更計畫內容」增列「一、計畫人口及目標年調整」章節說明。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13。
(五)有關公共設施計畫部分:
1.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查通盤檢討前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未符前開規定,建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之相關因應配套措施,以及本計畫區對於補足公共設施用地之長期規劃構想。
遵照辦理,補充說明五大類公共設施之補足指導原則。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9。
2.計畫書第78、79頁有關師專用地及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擬採開發許可方式另案辦理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未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理由,下次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補充說明未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理由。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11。
(六)本計畫區劃分為7個生活圈作為都市計畫發展指導,建請補充前開生活圈之劃分原則,並請補充說明前開生活圈與防災計畫中5個防災圈之關聯性。
遵照辦理,補充說明7大生活圈與5個防災圈之劃分原則,並補充說明其關聯性。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12。
(七)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建請針對本計畫區地理環境特性再詳予更新及補充相關計畫內容及空間發展配套措施。
本計畫已盤點及回顧區內坡地災害、淹水潛勢、老舊建築物等都市災害情形及分布,針對坡地災害潛勢地區,歷年都市計畫內業將環境敏感之土地劃設保護區,另坡度30%以上或具有環境敏感之處以細部計畫劃設山限區,加以規範前開環境敏感地區詳修正對照表12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開發行為;另針對淹水及颱洪易積水地區,本府工務局業已配合興建防洪調節池、蓄水池等水利設施,本次通檢亦於細部計畫訂定相關都市設計、建築管理、都市更新等原則,以達成提升建築基地保水、逕流分擔、開放空間留設、老舊建築更新等目標。另於計畫書內就區內特性指認救災動線與災後短、中、長期避難收容場所。相關說明計畫書內「參、都市發展現況;八、都市災害情形及分布」;及「捌、計畫方案;五、都市防災計畫」等章節內之防災圈及防災計畫。
(八)地政司書面意見:本通檢案依主要計畫書第109、120及124頁所載,變更編號「主動03」木柵路四段五段附近地區涉及區段徵收開發方式,本次會議並未提供區段徵收評估資料,請市府確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應記載項目,製作經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含括安置計畫、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抵價地比例敏感度分析等財務計畫試算資料…),於後續討論該變更案時,提供小組委員審查參考,屆時並由本司簽辦組成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專案小組聯席共同聽取簡報,於二專案小組獲有共識後,再續行該案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程序。
遵照辦理。詳附件「『木柵路四段、五段附近地區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
(九)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十)計畫書修正事項:
1.計畫書第11、12頁商業區面積似有誤植,建請查明補正。
遵照辦理,配合修正商業區面積為67.28公頃。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2。
2.計畫書第16頁景觀遊憩計畫建請加註編號(七);其中都市開放空間及遊憩系統部分,有關國營事業土地部分括弧內似非全為遵照辦理,1.配合於「景觀遊憩計畫」章節加註編號(七)。
2.另都市開放空間及遊憩系統部詳修正對照表編號3。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國營事業,建請重新檢視修正。分之文字段落配合刪除列舉國營事業括弧之內容。
3.計畫書第77頁有關保護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保護區土地……原則均應維持,在不影響……原則下變更為非保護區」二句話似有矛盾,建請重新檢視修正。
遵照辦理,考量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等而劃定之分區,無相關土地使用計畫,爰配合刪除文字。
-4.有關計畫名稱部分,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臺北市只有1個主要計畫,惟提報本會審議之各行政轄區通盤檢討之案名皆為○○區通盤檢討,似為各行政轄區各有1個主要計畫,建議臺北市政府研議是否調整修正轄內都市計畫案之計畫案名,以免造成誤解。
查文山區98年1月23公告實施「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府都規字第09830046400號),本案係延續前案辦理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爰本案名稱為「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5.本案建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說明其處理情形,並以對照表方式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補充說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說明其處理情形。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22
附件
- 附件:變更計畫內容--6.主政0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7.主政0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8.主木01(1):有關國小用地擬變更為文教區部分,建請補充免予回饋之理由,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配合修正變更理由,敘明免予回饋之理由。
詳修正對照表編號14。
9.主木02(1):考量廢止徵收返還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本案私有土地範圍與公有土地範圍處理原則不一致,建請補充說明具體理由,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有關公私有土地變更計畫差異說明原因如下:
1.案址係前經本府105年度參與式預算由民眾提案設立木柵運動公園,且經本市教育局評估已無開闢國小之需求,基於地區設置鄰里公園之需求,本府爰納入文山通檢內,案址擬變更為「公園用地」。
2.本市依循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以公有土地優先作為使用,爰目前公有土詳修正對照表編號15。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3.另兼顧地主撤銷徵收之權益,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規定辦理回饋事項,建議集中回饋公園用地為優先。
10.主木02(2):下次會議續行討論。遵照辦理。-11.主木04: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12.主木05:依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變更範圍似經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盤點為可供興建社會住宅基地之可行性,建請補充說明協調情形,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本案前經本府教育局以109年8月31日府授教工字第1093080148號函檢送本市木柵國中擴大校地爭取維揚營區評估計畫予內政部參考,經內政部營建署以109年10月14日營署城更字第1090820064號函表示(略以):「本署原則尊重貴府決定,惟考量臺北市土地資源稀少、未來少子化趨勢,旨揭基地暫列為社會住宅備選基地,嗣貴府完成預算編列並通知本署,再予以刪除。」,爰本案維持變更為「國中用地」之方案續辦,後續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取得。
-13.主景01(1):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14.主景01(2):建議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