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41-討論事項-第1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4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1221
概要說明
- 說明:陳情人三代世居龍潭區,親見現行北龍路15巷既成道路乃是由(黄龍段1022、1022-1、1023、1023-1、1022、1024、1024-1、1025、1026、1026-1、1035、1124、1124-2、1245地號)等14筆土地组成(如附圖1),歷經李腾芳、游日正、徐春園、林忠正、黃仁杞、葉發海等歷任鄉長竭盡心力,居中協商國有财產局及善心里民數十年至今,(1)現行北龍路15巷既成道路乃是由(黃龍段1022、1022-1、1023、1023-1、1022、1024、1024-1、1025、1026、1026-1、1035、1124、1124-2、1245地號)等14土地组成(如附圖1)既有道路,交通順暢,行車平安40餘年,新竹客運站體(龍潭區黄龍段1125地號)現有規模約450坪,新竹客運只需要稍加設計規劃即可獲得最大利益,毋須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車站用地係70年「變更龍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由住宅區變更為車站用地。
2.陳情地號土地非屬新竹客運公司所有,且經新竹客運公司表示既有道路以北之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故將非屬新竹客運公司所有之私有土地予以變更為原分區住宅區,詳附圖一。
照市府研析意見,並修正本會第985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7(如附表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開展出現有8公尺寛的筆直順暢道路(如附圖2),提供新竹客運交通車與北龍路15巷七十餘戶居民人車進出通行無阻已逾四十餘年(如附圖3、4、5、6),里民與新竹客運彼此和平共處,生活交通便利,已形成生活共榮圈。
本次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公展說明會變更第六案車站專用區,發現陳情人持有龍潭區黄龍段1033-1、1034地號等二筆土地共13.53平方公尺(大約4坪),將規劃為車站用地,此三角畸零地若被規劃為車站用地,陳情人勢必需拆房屋一角(大約4坪),土地分割测量後再復原陳情人房屋,房舍及土地拆除及復原工程前後成本工程浩大,對於陳情人及新竹客運車站雙方均成效不彰,更何況新竹客運站體(龍潭區黄龍段1125地號)及(如附圖7)现有規模約450坪,不僅轉運載客游刃有餘,新竹客運甚至把多餘的三家店面對外租賃(如圖8),因此若將陳情人之4坪土地規劃為車站用地,對於現況幫助不大而且擾民,勞民傷財,違反都市計法第一條明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再向陳情人購買龍潭區黃龍段1033-1、1034地號等二筆土地共13.53平方公尺(大約4坪)之土地,鈞府更不需要耗費公帑重新整地及另闢道路。
(2)故懇請鈞府依現況使用道路,勿將本陳情人龍潭區黃龍段1033-1、1034地號等二筆土地共13.53平方公尺(大約4坪)規劃為車站用地。請查照!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的基本精神。
重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變20案,由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本署經管桃園市龍潭區中山段998-1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前經本署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5次會議審議時表達,建議增列國有土地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並獲採納在案,惟查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於變更內容備註1之回饋方式(考量基地面積狹小,以繳納代金回饋)與備註2、附帶條件所載內容(捐贈30%以上土地或以變更後當年度市價折算為捐獻代金)前後不一致,建請釐整計畫書備註之內容並依前述會議決議辦理。
2.變21案,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保存區(1)變更範圍除涉本署經管同區上林段105地號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尚有貴府養護工程處及社會局(下合稱2機關)經管同段103-8地號等4筆國有土地,倘2機關評估已無使用需求,應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完成接管前,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議題須2機關表示意見時,應請其洽桃園辦事處提供意見據以辦理;又南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本案變更案面積狹小且國有土地(約11.45平方公尺)與私有土地交錯夾雜,倘國有土地採捐贈土地方式回饋,其回饋30%土地面積狹小(約3.435平方公尺)亦無法建築使用,故建議本案面積狹小之公有土地免予回饋。
2.南天宮以110年10月14日龍南建字第11000006號函請國產署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桃園辦事處以110年11月11日台財產北桃一字第11008099080號函表示原則同意辦理變更。
3.南天宮目前位於現行都市計畫之保存區,且照市府研析意見,並修正本會第985次審竣之補充變更內容綜理表(拆離後之細部計畫)編號9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8之變更理由及新增附帶條件(如附表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天宮尚未與本署建立合法使用關係,請通知南天宮,由其切結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或所有權,自行負擔所需回饋,並取得本署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函。
(2)另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並供其使用為限。本案現況既作為宗教寺廟使用,為符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議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
該宮廟係地方重要文化信仰,具有紀念性之保存價值,尚符合保存區之容許使用。
附表一、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7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計畫區西北側車站用地(站一)(0.18)車站專用區(0.17)1.因屬民營事業,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變更為專用區。
2.車站用地係「變更龍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由住宅區變更為車站用地,惟變更範圍北側非屬新竹客運公司所有,且經新竹客運公司表示既有道路以北之私有土地無使用需求,故將非屬新竹客運公司所有之私有土地予以變更為原分區住宅區。
1.考量車站應維持旅客轉乘之機能及附帶候車旅客之簡易購物需求,增列其容許作商業設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並免予回饋。
2.容許使用之商業設施以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住宅區容許之一般零售業為限。
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以109年8月27日台財產北桃一字第10908080720號函表示同意經管土地變更。
住宅區(0.01)附表二、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8及補充變更內容綜理表(拆離後之細部計畫)編號9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車站用地(站二)(0.21)車站專用區(0.21)1.因屬民營事業,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變更為專用區。
2.配合現況道路發展與土地使用分區之完整性調整。
1.考量車站應維持旅客轉乘之機能及附帶候車旅客之簡易購物需求,增列其容許作商業設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並免予回饋。
2.容許使用之商業設施以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住宅區容許之一般零售業為限。
3.周邊土地使用分區配合道路系統調整,並將部分修正內容納入細部計畫。
4.***表示45平方公尺。
5.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公有土地基地面積狹小且與私有土地交錯夾雜,倘公有土地採捐贈土地方式回饋,其回饋30%土地面積狹小(約6.18平方公尺)亦無法建築使用,故本案面積狹小之公有土地免予回饋。
6.附帶條件: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照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須將變更面積無償捐贈30%以上土地(或以變更後當年度市價折算為捐獻代金)予桃園市政府,並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後,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行步道用地(0.04)車站專用區(0.04)住宅區(0.03)車站專用區(0.03)人行步道用地(0.00)***住宅區(0.00)***油一用地北側人行步道用地(0.02)住宅區(0.02)1.梨園巷可與百福街、北龍路連接,具替代通行功能。
2.考量地主權益,現況發展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1.考量國有土地基地面積狹小(約11.45平方公尺),與私有土地交錯夾雜,倘國有土地採捐贈土地方式回饋,其回饋30%土地面積狹小(約3.435平方公尺)亦無法建築使用,故本案面積狹小之公有土地免予回饋。
2.附帶條件:依照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須將變更面積無償捐贈30%以上土地(或以變更後當年度市價折算為捐獻代金)予桃園市政府,並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證後,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圖、重製計畫圖錯誤之訂正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桃園市政府併同本會110年2月2日第985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 二、有關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重製展繪錯誤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後訂正如附圖,並請納入計畫書之附錄予以載明。
附表、重新公開展覽公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重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段480地號(龍潭區中山里北龍路264號1.參照公開展覽草案「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表26變更內容綜理表P.99內編號5變更理由所述「考量公共服務事業設施用地民營化趨勢,調整使用分區名稱。」此部分與實際情況並不相符,本公司尚未實施民營化。
2.若將加油站用地檢討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既有用地將不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顯有減少此地使用前述辦法之權益。
有關公展版本擬檢討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建議俟公司實施民營化後,再討論是否調整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現況建議維持為加油站用地,以保有可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權益。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經查陳情地號土地目前已開闢作加油站使用,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亦無土地尚未徵收取得之情事,故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照市府研析意見。
重2徐○淞黃龍段1033-1、1034地號主旨:有關龍潭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第六案車站專用區另行徵收土地開闢道路與现地既成道路不符,陳情事實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