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41-討論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豪葳實業有限公司擴廠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41
案件id
MOI高雄特定區202112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2月17日第86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0年4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1678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蘇委員瑛敏、張委員桂鳳、徐委員淑芷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8月10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4697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4697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豪葳實業有限公司擴廠計畫)案」第1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4697600號函送)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覆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遵照辦理。
(一)本案係主要計畫變更,建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現行計畫對農業區是否有相關發展策略或指導原則,高雄市政府對於本計畫區內農業區個別變更使用情形是否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1.經本市國土計畫就交通區位、產業群聚、生活及公共服務需求等條件核實評估後,研判本市燕巢、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等18處農業區(面積約1,932.95公頃),均位屬本市產業發展廊帶,且夾雜於轉用、未登記工廠散布之地區,具都市發展需求,經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議,同意將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
另本市對於農地資源維護構想及製造業空間發展策略,為檢視具發展規模、符合本市產業發展類型之低汙染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以整體規劃原則,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若位於優良農業用地且有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非屬低汙染零星未登記工廠,則有計畫引導遷至鄰近產業用地,回復農地農用。
2.本案位於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及燕巢都市計畫區交界之農業區,非位屬於優良農地範疇且為低汙染工廠,依上位空間架構之規劃屬於產業創新廊帶範圍,現因產業發展需求,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變更為工業區,尚符合本市對現行計畫農業區之發展規劃及指導。詳計畫書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覆p.7、8。
(二)本案變更範圍之周邊農業區,現況似已有許多非農業使用之情形,建議高雄市政府辦理本計畫區內工業使用需求之檢討,研擬相關系統性公共設施之規劃,以避免農業區零星破碎,不利於農耕使用。
1.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因有縱貫鐵路、交流道、重要公路經過,交通便利、地價低廉,設廠條件優良,工業發展日益增長。於66年擬定本管制型都市計畫區時,已將原零星分布之工廠均予劃設為零星工業區,另亦配合交流道劃設乙處工業區,先予敘明。
2.都市計畫農業區係為都市發展之儲備用地,又考量前開所述本特定區之定位及既有工業區之分布狀況,本案以毗鄰原工業區辦理擴大變更乙節,係為原有工業使用之發展,亦已符合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意旨,有關公共設施之規劃,該變更處理原則已有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導,另「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亦有於擴建基地與毗鄰農業區之邊界應配設寬度大於1.5公尺以上之隔離設施規定。詳計畫書p.7、8、9及p.30。
(三)本案變更範圍位於農業區內,未鄰接道路用地,僅以現況道路作為主要出入動線,為變更後可能衍生之防救災需求,建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是否有2條聯外通路,以及前開聯外通路與周邊道路系統連接情形。
1.本案變更後廠區位於工業區及農業區之中,形狀狹長,南北長128.9公尺、東西寬41公尺,聯外交通僅依靠北側臨接現況道路(中民路793巷),周邊無計畫道路,因距離周邊縣186線道距離甚遠,新闢道路不易,而周界相鄰土地亦多屬私有產權,不易取得增設通路所需用地,故以本案基地條件實難增設第二條緊急通路。
2.為強化防救災機能,本案劃設30%公設項目包含廣(供道路使用)以及綠地(供防災避難使用),充分運用基地內綠地及法定空地妥善規劃為防災緩衝區,平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覆時避免堆置物品,確保災時緊急避難暫置機能無虞;另將基地北側道路出入口退縮至少8公尺,以確保廠區防救災機能及動線。針對本案區內、外防災計畫補充規劃構想,都市防救災計畫,詳修正後計畫書p.22~24、p.31。
(四)為因應生產行為衍生之交通需求,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廣場用地之範圍,建議於細部計畫內可考量調整為併現況道路使用範圍至少達8公尺,或規定應自願退縮建築併已開闢道路寬度達8公尺以上。另有關本案開發後之停車需求,建請補充相關分析及內化情形,以避免因本案開發造成周邊環境之不良影響。
1.遵照辦理,本計畫法定空地配合現況道路邊界自行退縮至8公尺,以因應未來車輛進出通行及防災需求,詳計畫書p.31。
2.本案原工廠當前員工人數為21名,預計擴編至34名,現況廠區停車數量為汽車7席、機車10席,本次擴廠計畫,預計擬定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30%)841.23平方公尺、乙種工業區面積(70%)1,962.74平方公尺。擴建廠區除維持原有建築(458平方公尺)外,預計新建一棟一層樓之廠房,建築投影面積929平方公尺,合計樓地板面積為1,387平方公尺,擴廠後依建築技術規則增設法定停車格汽車6席(約90平方公尺),扣除自行退縮供道路使用之法定空地(約70平方公尺),剩餘法定空地約為415平方公尺,足以劃設11席以上之機車停車位,故廠區內部可自行滿足停車之需。詳計畫書p.19。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意見:
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認定。查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覆計畫書附件七,本案已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初步判釋未達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2.本案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六)計畫書修正事項:
1.本案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登報報別似有誤植,建請查明補正。
2.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建請確認本案之後續辦理時程,以與變更理由及急迫性相符。
遵照辦理,依建議事項修正如下:
1.本計畫開發時程配合申請人公司營運規劃,擬於113年前完成開發,開發時程配合修正:「本計畫應自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取得使用執照」。詳計畫書p.33。
2.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登報已更正為臺灣導報,詳計畫書審核摘要表。
(七)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遵照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係主要計畫變更,建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現行計畫對農業區是否有相關發展策略或指導原則,高雄市政府對於本計畫區內農業區個別變更使用情形是否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二)本案變更範圍之周邊農業區,現況似已有許多非農業使用之情形,建議高雄市政府辦理本計畫區內工業使用需求之檢討,研擬相關系統性公共設施之規劃,以避免農業區零星破碎,不利於農耕使用。
(三)本案變更範圍位於農業區內,未鄰接道路用地,僅以現況道路作為主要出入動線,為變更後可能衍生之防救災需求,建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是否有2條聯外通路,以及前開聯外通路與周邊道路系統連接情形。
(四)為因應生產行為衍生之交通需求,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廣場用地之範圍,建議於細部計畫內可考量調整為併現況道路使用範圍至少達8公尺,或規定應自願退縮建築併已開闢道路寬度達8公尺以上。另有關本案開發後之停車需求,建請補充相關分析及內化情形,以避免因本案開發造成周邊環境之不良影響。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意見:
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認定。查計畫書附件七,本案已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初步判釋未達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2、本案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六)計畫書修正事項:
1、本案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登報報別似有誤植,建請查明補正。
2、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建請確認本案之後續辦理時程,以與變更理由及急迫性相符。
(七)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