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51-討論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暨擴大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安平商港建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51
案件id
MOI臺南貌園區20221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日第9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3日府都綜字第109108108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7點第3項。
(二)都市計畫法第1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張前委員學聖、洪前委員啟東、吳委員宗修、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3月2日及110年8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9日府都綜字第110133942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臺南市政府專案報請徵得行政院同意不採區段徵收開發,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載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9日府都綜字第110133942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3月2日及110年8月11日):
本次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位於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西南側,原係配合安平港浚挖之土方填築以及人工養灘而形成之新生地。因前開區域已於106年8月28日奉行政院核定劃入安平商港範圍,土地產權登記為國有,由航港局經管。故為利商港土地整體規劃,串聯港區既有土地發展觀光產業,爰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規劃為「港埠用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整體發展構想:
(一)本次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係就新生地、消坡區及人工養灘等區域納入毗鄰「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故請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及臺南市一級海案防護計畫對本案之指導方向、原則及構想,以落實引導計畫發展。
(二)請補充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內容及歷次都市計畫彙整表,並說明本次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之必要性。
(三)本案擬於擴大都市計畫北端建置水上運動中心作為風帆訓練場所,並規劃未來招商建築相關遊憩設施。為強化本案開發目的,請補充本地區觀光人口等相關觀光數據資料,以完善計畫內容。
(四)本案開發定位係以觀光遊憩為主,請市府評估劃設專用區(如遊憩區)之可行性,並補充港埠用地之土地使用內容及強度。另為維護環境永續發展,請敘明未來開發後自來水、污水及生活廢棄物之處理機制,以及飯店房間規劃數量之合理性與適宜性。
- 二、都市防災:
(一)本計畫區屬一級海岸防護區,請市府依海岸管理法檢視其環境敏感潛勢,另為確保計畫範圍海岸環境得以永續發展,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後續監測管理單位、作法與維護措施。
(二)本案屬災害潛勢較高地區,且計畫範圍南側存有石化儲區及食用油品作業區,為提升本區災害應變整備能力,請就淹水、海嘯、土壤液化、化學災害等類型,於計畫書內詳予補充預防策略、應變措施及防救災動線;以及未來引進觀光人口後,相關防救災措施之精進作為,並更新災害史等資料。
- 三、本案配合安平商港建設開發,未來將規劃作為觀光商業及休閒遊憩設施,為降低開發衍生車流對地區造成之影響,其後續引進活動人口之交通衝擊與停車供給問題等因應對策、聯外交通動線規劃等,請市府一併補充納入計畫書。
- 四、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為原則,不採區段徵收者,除符合行政院所核定之特殊情形者外,應專案報請徵得行政院同意。本案開發方式倘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請市府後續專案報請行政院,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載明。
- 五、為維持水岸景觀風貌一致性,建議市府妥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就全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增訂高度管制納入考量。
- 六、計畫案名請修正為「擴大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安平商港建設計畫)案」。
- 七、有關本署綜合計畫組之意見,摘要如下:
(一)本案位於臺南市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海岸防護區範圍內,依該防護計畫規定,其相容使用及土地使用管制,仍回歸都市計畫法規定及各該都市計畫內容辦理。惟既有設施或結構物之高程,如低於50年重現期暴潮水位之高程(曾文溪以南海岸段為+1.74公尺)者,應檢討變更相關計畫內容,加強防洪措施;至新建之設施或結構物,應以50年重現期暴潮水位之高程,於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
(二)另辦理前開都市計畫之規劃作業時,應考量臺南市一級海岸防護計畫「貳、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及「陸、防護措施及方法」,有關「災害潛勢範圍、災害種類、程度(高潛勢、中潛勢)、檢討措施(土地使用型態強度、高程)、防護措施及方法」等內容,作為空間規劃或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參據,必要時應評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三)依據臺南市國土計畫,辦理前開都市計畫之規劃作業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本計畫位屬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3,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如下:
(1)涉及淹水潛勢地區部分,儘量採低衝擊開發方式(LID),落實排水滯洪計畫,增加透水、滯洪及綠地面積,減少下游河川或排水系統負擔,並強化防災計畫,降低洪災風險。
(2)涉及排水區域部分劃設為河道、排水溝等用地,並於周邊優先劃設開放空間性質公共設施用地。
(3)涉及河川區域部分劃設為河川區,並於周邊優先劃設開放空間性質公共設施用地。
2.本計畫係屬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依循下列土地使用規劃指導原則:
(1)高災害潛勢地區應避免開發。若仍有開發必要性,應以高災害潛勢地區為中心,周邊一定範圍劃設為保護或保育性質之非可發展土地使用分區,以降低受災風險。
(2)整體開發地區有關逕流分擔、出流管制之規定,悉依《水利法》辦理。土地使用規劃部門應密切配合,並研擬逕流分擔治水單元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公共開放空間、大型開發基地之海綿城市都市設計審議規則。
(3)考量位於一級、二級海岸防護區者,存在海岸後退風險,原則上應以低密度發展為主。其新建建築物得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4-2條規定,採高腳屋建築設計。
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並應依同法規定,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當地淹水高度及一定安全高度,作為高腳屋建築設計之依據。高腳屋之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及景觀計畫,於各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表明。
(4)高災害潛勢地區原則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治理無安全疑慮,且經各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八、其他:
(一)計畫書p.2及p.3有關安平商港範圍線似未一致,請市府釐清後修正。
(二)計畫書附件部分文件缺漏及重複,請詳實檢核,並請更新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
(三)本案計畫書內容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如補充現況人口、土地使用現況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檢討前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及道路系統等資料。
- 九、變更內容綜理表:如表一。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位置計畫內容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之西界,安平商港範圍北側未屬都市計畫土地(45.79公頃)港埠用地(附)(45.79公頃)1.本次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係於民國92-94年完成填築作業,後於106年報奉行政院核定安平商港港區範圍調整劃入陸域範圍。
2.依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核定內容,以「北觀光、南自貿」發展模式,將安平商港港區範圍區劃土地使用功能分區,其中本次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機能定位為觀光遊憩商業區及親水遊憩區。
3.為利安平商港土地整體規劃,使安平商港北觀光發展周延,與港區既有都市土地串聯開發,故納入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以利安平商港區域內土地能管用合一。
【附帶條件】應另擬定細部計畫。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