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51-討論事項-第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5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21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10月27日第979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1月4日起依法重新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並經該府以110年3月9日府都計字第1100050429號函送重新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桃園市政府併同本會109年10月27日第979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 二、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重1蔡○昌陳情位置:
桃園區東國段545地號(中山東路57號,市十)本人居住於東門里12鄰中山東路57號所有權人之一(地號545)已收到市政府來函資料,對於這次(市十重劃區)我所陳情的部分是:
我們居住地中山東路57號,約在民國63年或64年徵收過一次,而且是無補償徵收,這次如果%數過高,造成我們前面路段跟後面路段%一樣,會比較不合理,希望市政府相關單位能再斟酌,謝謝。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開發方式辦理原則係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重劃整體開發,重劃總負擔比例以不超過45%為原則。所陳有關市地重劃負擔及分回比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以實際辦理時為準。
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
重2李○禎、簡○永、徐○宏等3人陳情位置:
桃園區東國段530地號陳情理由:
1.公共設施保留地於保留期間已遭受使用限制重大損失。
2.內政部已認為無保留必要理應迅速變更比鄰地相同使用類別使合公平正義原則。
3.今要解編仍然須無償回饋若干比例土地或金錢無異遭致重複剝奪對地主言已形成為公共利益而受特別犧牲,此已違背憲法平等原則。
4.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準徵收)範疇。
建議事項:
1.時程,請主管單位盡速辦理縮短時程。
2.損失補償機制,請是否以容積獎勵,規模、時程獎勵及權值方式等方式補償之。
3.其公共設施受損者亦可選擇以地易地或容積移轉。
1.建議事項1予以採納,本府業已盡速辦理本案。
2.建議事項2、3不予採納。
理由: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計畫目標,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除請桃園市政府查明陳情人會中所提申請都市更新概要相關歷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