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51-討論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頭屋都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1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5月26日第969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8月6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並經該府以110年11月8日府商都字第1100209385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請苗栗縣政府併同本會109年5月26日第969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黃○福、黃○鐘頭屋段頭屋一小段地號1034、1037、1037之1陳情變17案:
- 一、原2米巷道,因都市計畫該巷道拓寛4米,以致117號房舍務必從中剖半拆除,陳情人權益受
- 一、巷道保持原狀,目前人車可通行無阻,不用拓寬。
- 二、健行步道派員督促養護或志工認養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一、本案涉及變17案,因計畫區內部分鄰4公尺人行步道裡地土地部分,其面前僅鄰4公尺人行步道,若依現行計畫之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損(門面剩2米寬)。
- 二、月光步道,步行往返僅百餘公尺,野草叢生,無景觀美化造型,本人每日登頂,未發現有村民徒登步道健行,如入無人入境,政府財政困難,要拓寬巷道,拆除民宅,無此價值與效益。
即可。
- 三、本計畫之變17案,建議計畫撤銷,節省公弩。
懇請各委員協商重新檢討,期盼,感恩!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規定,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停車空間,將面臨建築基地須留設停車空間,但無法藉由面前之人行步道作為車輛通行進出之用,導致前述所有權人無法建築或申請建照之核照疑義。為解決前述土地所有權人現行都市計畫內容執行上之疑義,避免損及民眾權益,且考量該4公尺計畫道路(人行步道)已部分開闢,又其兩側已興建建物,並顧及道路系統完整性、交通動線順暢性及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效益,故將該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4公尺道路用地,其路寬仍維持4公尺,未涉及道路拓寬。
- 二、有關健行步道派員督促養護或志工認養一事,非屬本次都市計畫變更辦理範疇,建議由相關單位處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