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61-討論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61
案件id
MOI通檢信義區20222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8年12月26日第76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9年2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9300884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張委員梅英、謝委員靜琪、張前委員馨文、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4月1日、109年8月7日、110年1月11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張委員梅英、謝委員靜琪、蘇前委員瑛敏、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8月24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18日府都規字第110306830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略以):「計畫區北面住宅區街廓內所夾設之原計畫保護區土地,查該地地勢平坦,為求計畫範圍之完整,同意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惟復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76年8月31日第306次委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應循主要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 四、另查本府77年1月8日公告「修(擬)訂台北市挹翠山莊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載明(略以):「本計畫地區公園綠地其服務水準與內政部訂頒標準比較,雖有超過,惟為維持本地區之居住環境,擬全部保留,另擬定細部計畫範圍內,依地理條件、行車及社區安全所需,並新劃設部分公園及綠地」,是故,挹翠山莊整體開發範圍所需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已符合並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內政部訂頒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 五、經查基地及毗鄰50公尺範圍內無環境敏感地區,符合105年11月17日本市都委會第702次大會審決「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第五點。
- 六、綜上,陳情地號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所包圍,屬零星剩餘之保護區,有檢討為住宅區之理由,又現地地勢平坦,且基地及毗鄰50公尺範圍內無環境敏感地區,故同意納入本次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辦理,建議比照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另考量77年1月8日公告「修(擬)訂台北市挹翠山莊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載明挹翠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山莊整體開發範圍所需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已符合並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內政部訂頒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且全區公共設施係由地主自行開發,故免予回饋。
- 七、至陳情位置毗鄰同段6-2地號土地(面積約6平方公尺,土地權屬為市有),雖非本次陳情範圍,惟考量現況亦為零星剩餘之保護區,爰併同檢討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
主德1瑠公國中東北側國中用地保護區0.001
- 一、符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2。
- 二、依據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6年2月10日北市工新設字第10630144000號函及本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1月24日北市都規字第10639710900號函辦理。
- 三、因計畫道路部分用地坡度過大開闢困難及部分道路折角過大,加上有既成道路已供通行,配合交通局及新工處建議依照現有路型調整。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來學校改建圍牆依規定退縮留設3.64公尺。
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國中用地道路用地0.04保護區道路用地0.001道路用地國中用地0.003道路用地保護區0.03主犁1大安第6公墓墓區公墓用地公園用地1.74
- 一、符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1。
- 二、依據本市殯葬處107年10月1日北市殯墓字第1076012411號函、108年4月8日府授工公字第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詳述檢討原則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保護區公園用地1.611083019058號「研商本市大安第6公墓遷葬範圍暨周邊土地變更使用分區之可行性」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 三、考量大安第6公墓部分墓區於107年9月底完成遷置工程,且遷葬後土地不再供埋葬之用,殯葬處表示已無使用之需求,另為因應公墓公園化政策,亦考量信義區五大類公共設施未符合檢討標準,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提供市民休閒遊憩空間。
主犁2信安街115巷北側保護區保護區住宅區0.08
- 一、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1。
- 二、依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編號犁11檢討納入。查犁和段二小段227、236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建造執照(65建(大安)(六)字第089號),次查執照存根之使用分區登載為住宅區,建築物用途為集合住宅,現況已建築完成,惟查前開建造執照範圍卻有部分位屬住宅區、部分位屬保護區之情形,考量該陳情位置(227、236地號),於65年已取得合法建築執照,基地及毗鄰50公尺範圍內無環境敏感地區,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比照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免予回饋。至毗鄰同段210-1、225-1地另於細部計畫明定使用管制等相關規範。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本案符合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請補充相關說明。
- 二、變更理由中檢討原則,請詳予敘明。
- 三、計畫面積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並請於細部計畫妥為檢討其土地使用強度。
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號雖非本次陳情範圍,惟亦領有67建(大安)(六)字第031號建造執照,且同樣有同一建造執照範圍部分位屬住宅區、部分位屬保護區之情形,爰併同檢討,比照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免予回饋。
主犁3大我新舍周邊保護區保護區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2.53
- 一、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2。
- 二、基地位於和平東路三段,距離捷運麟光站500公尺範圍內,基地北側緊鄰非保護區,區內現況部分為國軍退員宿舍使用,部分私有土地為資源回收廠等低度利用,考量國軍退員居住人數逐年減少,基於活化公有土地,提升土地運用效益,及配合本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因應人口高齡少子化、落實居住正義,爰變更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以提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之使用。
1.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建蔽率、容積率比照機關用地,惟未來施工應加強水土保持與坡地管理。
3.未來私有土地部分採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土地部分則由本府需用機關申請撥用。
案經市府110年5月10日來函敘明,為免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卻無法取得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同意依照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10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1103032844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一,除變更編號主國3及主犁3外,其餘市府已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一:變更內容彙整表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主國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其西側工業區機關用地(供中央機關使用)0.03
-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王福興君陳情意見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3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12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93122482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一)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一及附表二,除變更編號主國3、主興3及主犁3外,其餘市府已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遵照辦理,有關變更編號主國3、主興3及主犁3,本次補充說明內容如下。
-1.主國3: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本案請補充說明是否符合臺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以及詳述變更理由中之工業區檢討原則。
(2)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惟如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特殊情形,請詳細說明。
(3)新計畫名稱依其使用性質,可否修正為產業專用區,請再檢討,如仍維持特定專用區者,請敘明其特定用途。
(4)本案涉及變更回饋,請補充說明回饋比例,並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5)本案修正後變更範圍南側狹1.依本府107年5月29日核定「臺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原則同意臺泥公司配合都市再生計畫及該公司遷廠計畫,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相關內容業已補充說明,詳見附表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表」附件一及「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
2.遵照辦理。另本案主要計畫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擬定為科技工業區及特定商業區,其變更後土地使用屬綜合性質,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表」第12點(四)變更後使用性質非屬住宅或商業之情形,得不適用該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爰本案僅變更後土地使用比照商業區土地,參照該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回饋40.5%之綠地用地。相關檢討內容詳見附表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表」。
詳計畫書P.123~124、126、補充資料附表三及本案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長不規則,其規劃並不合理,建議仍以市府原報部核定變更內容繼續討論。
3.考量本市執行之一致性,主要計畫變更名稱維持特定專用區,另於細部計畫依其性質及用途擬定為科技工業區及特定商業區,以資明確。
4.本案主要計畫係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1.9290公頃),細部計畫擬定為科技工業區(1.4527公頃)、特定商業區(0.2834公頃)及綠地用地(0.1929公頃),其回饋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1)科技工業區:係於原第三種工業區基礎下放寬部分支援產業發展性質之使用組別,未來開發時倘作應回饋之使用組別,則依細部計畫規定之回饋公式核算回饋金繳納予臺北市政府;因變更後仍維持工業使用性質,故得不適用審議規範第6點回饋規定。
(2)特定商業區:變更後土地使用屬商業區性質,故參照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回饋40.5%綠地用地,共0.1929公頃(0.2834÷59.5%×40.5%=0.1929公頃),申請人將配合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
2.主興3本案經市府查明符合都市計畫規劃原意,除變更後應否回饋,請市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外,其餘建議准照市府109年12月24日函送計畫內容通過。
遵照辦理,刪除變更理由有關回饋內容,後於細部計畫檢討。
詳計畫書P.127~129。
3.主犁3本案市府與相關機關協商中,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本府前以110年1月15日府都規字第1103006156號函說明,考量案址土地經國防部表示於10至20年內尚有退舍使用需求,後續使用期程規劃未明,為避免本府難以土地取得並開闢公共設施使用,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建議該變更案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不予變更,謹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1.編號1: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請市府針對陳情人所提意見逐項檢核,如經市府查明確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則再提會討論;如經市府查明無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考量案址保護區位屬山坡地範圍,且現況作停車使用,周邊為林相完整山坡地,基於減少坡地災害及開發風險之立場,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5日第771次會議審決,建議不採納陳情意見,維持保護區。
-2.編號2(1)本案涉及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及當地窳陋環境改善,建議暫予保留,俟相關地主整合後,檢具相關書件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請,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有關臺北市政府草擬之開發許可申請條件,涉及都市計畫規劃事宜,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1.為解決都市邊緣平坦地區環境窳陋問題,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5日第771次會議審決,建議採納陳情意見,黎忠里保護區得循開發許可機制,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遵照辦理,刪除本案開發許可申請條件,惟考量該地區後續申請開發許可尚須上位計畫予以原則性指導,故於細部計畫規範開發許可申請原則。
詳計畫書P.87、103~104。
3.編號3:本案因市府尚未函送最新資料,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本府前以110年1月15日府都規字第1103006156號函送陳情意見綜理表予貴部。
2.本案陳情訴求涉及主犁三大我新舍保護區變更案,惟該變更案經本府檢討興辦社會住宅可行性及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性後,建議案址維持保護區不予變更,謹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2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案經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6月11日府都規字第1093048458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相關上位計畫、都市發展定位、臺北市整體發展構想,以及課題與對策等,請再合理論述,適當調整計畫內容前後順序,並避免計畫內容與簡報內容不一致之情形。
遵照辦理,配合調整「臺北市整體發展構想」內容至「肆、上位及重大建設計畫」章節,以符合計畫書架構順序。
詳計畫書P.59~64。
2.信義區發展定位、目標與策略系統圖中,有關策略之描述,請再檢討其用語。另外,都市發展定位與變更計畫內容之關聯性,請再詳細說明。
遵照辦理,配合調整發展定位、計畫目標、策略內容之文字敘述。
詳計畫書P.78~80。
3.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不宜將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列舉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檢討。
遵照辦理,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修正公共設施面積檢討內容。
詳計畫書P.105~106。
4.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遵照辦理。-(二)變更計畫內容內容:詳附表一,除變更編號主國3、主興2、主興3及主犁3外,其餘市府已修正計畫書、圖完竣。
遵照辦理,有關變更編號主國3、主興2、主興3及主犁3,本次補充說明內容如下。
-1.主國3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依本府107年5月29日核定「臺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原則同意臺泥公司配合都詳計畫書P.124~125、127,及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1)本案請補充說明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以及詳述變更理由中之工業區檢討原則。
(2)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惟如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特殊情形,請詳細說明。
(3)新計畫名稱依其使用性質,可否修正為產業專用區,請再檢討,如仍維持特定專用區者,請敘明其特定用途。
(4)本案涉及變更回饋,請補充說明回饋比例,並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市再生計畫及該公司遷廠計畫,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相關內容業已補充說明,詳見附表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表」附件一及「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
2.遵照辦理。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特殊情形,並業依該規範逐點檢核說明,詳見附表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表」及相關附件。
3.遵照辦理。考量本變更案後續土地使用係比照本市第三種商業區,爰修正新計畫為商業區,以資明確。
4.本案主要計畫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面積為0.4763公頃,於細部計畫擬定為特定商業區0.2834公頃及綠地用地0.1929公頃,其中綠地用地佔主要計畫變更面積比例40.5%,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前述回饋事項申請人將配合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
補充資料附表三及附件、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
2.主興2: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為保留彈性,本案主要計畫機關用地請刪除指定用途,並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2)新計畫名稱請配合實際使用,作適當之修正。
(3)變更理由中檢討原則,請詳予敘明。
遵照辦理,本案變更後分區名稱刪除指定用途,調整為「機關用地兼供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並補充檢討原則。
詳計畫書P.128。
3.主興3(1)本案請載明都市計畫規劃原意,並詳細說明保護區檢討原則及確實符合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2)至於本案變更後應否回饋,請市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如須回饋者,請市府與土地所有1.案址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之剩餘零星保護區,經查本府62年8月23日公告「擬定台北市挹翠山莊細部計畫案」計畫歷程,該零星保護區係因62年開發者自擬細部計畫當時,土地尚未取得,故未納入該計畫範圍。考量本案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76年5月7日會第338次委員會同意變更保護詳計畫書P.128~131。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區為住宅區在案,惟復經內政部76年8月31日第306次委員會審決(略以):「…本案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應依循主要計畫變更程序辦理」,故本變更內容經本市都委會108年12月26日第760次委員會審決,同意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
2.綜上,考量本案前經76年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在案,於「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之前,且因周邊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所包圍,屬零星剩餘之保護區,又現地地勢平坦,且基地及毗鄰50公尺範圍內無環境敏感地區,爰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比照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
3.另案經本市都委會108年12月26日第760次會議,考量本案都市計畫歷史脈絡且挹翠山莊全區公共設施依77年公告之都市計畫載明係由地主自行開發,故審決同意本變更案免予回饋。
4.主犁3: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為保留彈性,本案主要計畫機關用地請刪除指定用途,並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2)變更理由中檢討原則,請詳予敘明。
(3)計畫面積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
本案刻由本府與案址國有土地管理單位國防部商議中,後俟變更案確認,如有調整,將另案函送本案變更計畫綜理表予貴署。
詳計畫書P.136~137。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1.編號1:本案因涉及保護區變更,建議併同本表編號2,重新提請臺北市都委會審議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考量案址保護區位屬山坡地範圍,且現況作停車使用,周邊為林相完整山坡地,基於減少坡地災害及開發風險之立場,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5日第771次會議審決,建議不採納陳情意見,維持保護區。
-2.編號2:本案前經臺北市都委會審決維持保護區,今市府研析意見建議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與上1.為解決都市邊緣平坦地區環境窳陋問題,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5日第771次會議審詳計畫書P.87、103~105。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開臺北市都委會決議不同,且案涉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建議重新提請臺北市都委會審議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決,建議採納陳情意見,黎忠里保護區得循開發許可機制,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本案依上開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於計畫書新增保護區檢討原則第4點及黎忠里附近保護區開發許可條件。
(四)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臺北市信義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1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國土功能分區及相關上位計畫對本計畫區之指導,以及臺北市產業發展策略中有關本計畫區之發展方向,請補充相關說明。
1.由於本市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依據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惟仍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本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爰此,本府刻正辦理「臺北市主要計畫銜接全國國土計畫及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之應辦規劃及相關作業規劃案」,俾據以劃設本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並將其指導內容納入本案上位計畫。
2.臺北市產業發展目標為「優化經濟樞紐」,包含推動新創能量、產業升級轉型、健全商貿環境等三項策略。而本計畫區鼓勵工業區轉型發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與整體空間發展價值;另透過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提高捷運場站周邊土地使用彈性,健全商業服務機能,皆符合本市產業發展之方向。
1.詳計畫書P.59~61。
2.詳計畫書P.72~80。
2.規劃構想部分,請再加強補充全市性之規劃構想、相關發展計畫及發展願景,並敘明本計畫區之定位及發展構想,最後再落實到相關策略及實質計畫,以強化本次通盤檢討之積極作為。
1.臺北為全國首善之都,更是全國經濟、文化、教育之重鎮,長期累積豐沛的國際、中央與地方資源,為在全球城市中迅速發展與競爭,臺北市以打造「宜居永續城市」為目標,透過「韌性永續環境」、「宜居都市發展」、「低碳綠色運輸」、「保存文化多元」、「優化經濟樞紐」等五大面向擘劃臺詳計畫書P.72~80。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北未來發展願景。於空間結構發展可區分為「三核心」、「三軸帶」及「外環區」。
(1)三核心:以臺北車站舊城核心、南港新興核心、信義計畫商務核心為三大發展區,其功能定位為行政、交通、商務、金融、文化。
(2)三軸帶:透過文創軸帶、科技廊帶、商業軸帶三大空間發展策略,布局本市產業發展。
(3)外環區:包含北投區、士林區、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以居住、保育、遊憩為功能定位。提供優質居住環境、文教資源,並藉由社會住宅推動,落實居住正義;陽明山國家公園、關渡平原重視生態保護與環境教育,大屯山系、五指山系、南港山系、指南山作為休閒遊憩功能及提高防災韌性為策略。
2.信義區位於臺北市市中心地區,且為臺北市12行政區中唯一兼具商務、文創、娛樂、行政、生態、遊憩、居住功能之行政區。塑造「信義商務圈,觀光休憩再升級」發展定位,增進都市居住、商務機能、人本交通、韌性城市等面向,並研擬五大計畫目標及相關策略,打造宜居永續環境,帶動信義再發展。
3.本案計畫人口為28.4萬人,現況人口約23萬人,本計畫區經市府同意適當調降計畫人口,請從全市性觀點再詳加檢討,以作為檢討規劃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重要參據。
以世代生存法、國發會、民政局設籍人口推估,以及戶籍人口加上常住未設籍人口推估,需求面人口約落在18萬至27.8萬人之間。從土地供給層面,以總樓地板面積進行人口推估,其人口可供給容納達29.3萬人。經檢視信義區現況人口為22萬人,且考量成長趨緩及少子化情形,爰參採本府民政局設籍人口推估數值,訂定信義區132年計畫人口為23.2萬人。
詳計畫書P.98~101。
4.有關重大自然災害對於觀光脆弱設施(如百貨公司、旅館、大賣場)、觀光關鍵基礎設施(如市政經圖資套疊信義區之避難收容處所周邊300公尺範圍,皆得以涵蓋觀光脆弱設施、觀光關鍵基礎設施及詳計畫書P.109~116。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府、交通轉運站)及脆弱族群與長照機構等,應再加強相關防災規劃。
脆弱族群與長照機構等,故當災害發生時,得以就近疏散、避難,並調派鄰近警消、里辦公室等資源協助民眾撤離。另考量本計畫區為已建成地區,屋齡老舊、人口稠密、土地高強度使用,導致都市災害風險集中,故以都市管理觀點,研擬災前預防、災害搶救應變、災後復建等相關策略予以因應,並依信義區現況發展情形劃分為6大防災生活圈,就防救災據點、逃生路徑及避難收容空間等,提出防救災系統規劃構想,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即時傳遞防災資訊,提供社區居民防災情報與各項避難救災資源。
5.交通分析中有關轉運站之功能,請再加強相關論述。
配合補充市府轉運站之相關說明。詳計畫書P.49。
6.韌性城市指的是城市面對各種面向的衝擊及壓力下的調適能力,除氣候變遷產生的自然環境因素外,還包含人口老化、經濟發展…等社會環境因素,本案請再詳予補充全市性的韌性城市指導原則,以及因應本計畫區特性之相關因應策略。
配合補充「高齡社會環境衝擊之韌性城市指導策略」及「產業環境衝擊之韌性城市指導策略」,並研擬信義區韌性城市指導策略。
詳計畫書P.90~93。
7.本計畫區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以及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比例等,請補充說明。
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另外,保護區非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列舉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宜納入檢討。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檢討五大類公共設施,五大類公共設施(含主細計)面積為60.86公頃,佔計畫面積5.44%,未符合檢討標準;另考量國中小田徑場兼具運動遊憩活動功能,以及區內有36條登山親山步道,提供市民親近山林及生態、體驗登山健行活動之功能,爰依內政部106年5月22日內授營都字第1060807396號函送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二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加計國中小田徑場(8.43公頃)以及登山親山步道(15.05公頃),面積為84.34公頃,佔計畫面積7.52%。
2.另配合研擬相關五大類公共設施改善措施:1.藉由土地變更、都市更新等回饋機制,增加公園綠詳計畫書P.103~105。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地及開放空間整體規劃。2.強化人本交通、友善步行系統等規劃,增加綠覆環境,改善市容景觀,縫補都市綠網。3.透過都市設計原則,規範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區位、形式、綠化、保水等內容,提供優質之開放空間,補充公共設施機能。
8.本案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原則是否符合全市性檢討變更原則,請補充說明。另外,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原則請配合變更計畫內容,做適當之修正。
1.有關本計畫案之土地使用檢討原則係以全市性檢討變更原則為基礎,並配合本計畫人民陳情案,依個案情況及特殊性研擬,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2.配合修正檢討原則。
詳計畫書P.87。
9.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件),依附件檢核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相關內容如尚未納入計畫書者,請補充敘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附件一P.146~154。
10.請更新相關統計數據資料至最近年度,並請儘量將資料單位調整一致,以利查考。
配合更新107、108年人口資料。詳計畫書P.18~24。
11.計畫書所附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非都市計畫書必要文件,請予以刪除。
遵照辦理。已配合刪除。
(二)變更計畫內容--1.主國1: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為保留彈性,本案主要計畫機關用地請刪除指定用途,並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2)變更理由中檢討原則,請詳予敘明。
1.變更後分區名稱調整為「機關用地」。
2.配合補充檢討原則。
詳計畫書P.121。
2.主國2: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變更為住宅區,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2)變更理由中檢討原則,請詳予敘明。
1.補充文字說明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變更為住宅區。
2.配合修正檢討原則。
詳計畫書P.121~122。
3.主國3(1)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檢具1.本案由臺泥公司規劃部分土地作科技工業區使用,以扶植新創產業、打造智慧農場及劇場空間,詳補充資料附表三及計畫書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相關資料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惟如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特殊情形,請詳細說明。
(2)本案涉及變更回饋,請補充說明回饋比例,並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另部分土地規劃為特定專用區以推廣智慧照護服務與發展銀髮產業。依臺泥公司之規劃構想,案址擬規劃為銀髮產業部分與現況工業區不相容,擬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另案址擬規劃為新創產業使用部分,後續仍維持工業使用,僅涉及放寬細部計畫使用項目,應可免變更主要計畫,然考量本案變更後使用係以全區整體規劃配置,於市都委會審議時基於整體性考量變更全區主要計畫為特定專用區,而細部計畫分別擬定為特定專用區及科技工業區,先予敘明。
2.有關本案變更回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點,如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應捐贈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本案作銀髮住宅部分(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變更後使用項目係比照第三種商業區,爰擬依前揭審議規範規定,回饋40.5%土地作綠地用地;另作新創產業部分(細部計畫:科技工業區),因仍維持工業區使用,尚無前揭審議規範第6點之適用。又本案主要計畫全區變更,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11點,應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綠地用地,亦符合規定。
3.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之特殊情形,有關該審議規範檢核表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次提會補充資料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