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61-討論事項-第1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61
案件id
MOI通檢日南地20222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6月21日第8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8018968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洪前委員啟東、蘇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9月23日及109年3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9日府授都計字第1100285401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2.註明本案內容細部計畫為人行步道,以利查核。
3.補充本案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成調整4公尺人行步道後,辦理變更主要計畫。
6.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免捐贈。
符合免捐贈回饋之理由。並刪除「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免捐贈」等文字,以資妥適。
九十日南車站前道路用地(0.25)廣場用地(0.25)本案於民國70年12月3月公告實施之核定都市計畫圖未指明編號3-3號16米計畫道路與廣場用地之用地邊界線,並將廣場用地納入道路用地之計畫面積,為利日南車站站前景觀端點意象及後續權責機關管理,故於本次檢討界定廣場用地之範圍。
建議照案通過。
計畫區南界行水區(0.75)河川區(0.75)依據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規定辦理: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
本案建議除補充說明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公文有關河川區認定之內容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公(二)以西住宅區與部分計畫道路住宅區(0.29)商業區(0.0006)公園用地公(二)(0.29)考量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僅佔計畫區總面積約5.0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10%標準,為提升計畫區生活本案建議俟現有公園用地(二)研擬開闢之財務計畫並有擴大公園範圍之需求時,再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品質,並擬透過農田灌溉溝渠之藍帶景觀強化日南社一帶之環境意象,以公地公用為原則,配合水溝用地以東之公有土地向東串聯公二用地之綠帶空間,作為日南社鄰里單元之活動核心。
註:商業區變更部分於細部計畫為公(二)北側之8米計畫道路之道路截角,以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規屬於商業區,因變更面積過小,故以小數位4位列計。
由臺中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另案依個案變更程序辦理,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東北端黎明路南側農業區(0.05)道路用地(0.05)黎明路高架橋為計畫區往來幼獅工業區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苑裡交流道之重要聯絡道路之一,往北車流量較高,原道路設計不敷現況交通流量需求,易因車流交織造成交通衝突點與車禍發生,不利交通安全。為減少交通衝擊,故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月4日中市交規字第1060062401號函,將側車道往南延伸拓寬道路,提早將往側車道之車流進行分流。
建議照案通過。
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0.17)供加、儲油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不得兼供商店使用。
加油站專用區(0.17)除供加、儲油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外,得依「加油站設置管加油站專用區之容許使用「不得申請設置兼營設施」已不符市場機制亦不便民眾使用,且已不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之使用性質,為符民營化政策,擬回歸「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本案建議除將附帶條件刪除,並請臺中市政府納入細部計畫依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規則」第26條規定之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內容辦理。
附帶條件:
如申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得兼營之項目時,應回饋比例20%之土地面積乘以當時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之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內容辦理。
規定辦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臺中市議員李榮鴻服務處有關本服務處建議之本市大甲區「東一街銜接黎明高架橋道路新闢工程」相關事宜,請查照。
大甲幼獅工業區為甲、安、埔工業重地,原東一街計畫道路規劃貫通黎明高架橋,但因道路行經高架橋落墩處,經1080705協商後,請建設局將規劃後之圖說(擬將該址兩側綠帶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提供給都市發展局,由都市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本案依本府建設局意見,配合東一街計畫道路規劃需求,將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本案建議同意採納之理由補充加大迴轉空間及增加道路安全等文字說明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展局著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相關事宜,以利地方發展,請市府儘速辦理相關事宜,如有相關進度亦請貴單位函文與本服務處,至深銘感。
逕人臺中市議員施志昌服務處建請貴單位依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都市檢討變更,納入「變更臺中市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規劃案,請查照見復。
有關本市大甲區「東一街街接黎明高架橋道路新闢工程」,建議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一案,將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提供之規劃圖說(如附件)納入「變更臺中市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規劃案」研議。
併逕人1研析意見。
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人吳○圓女士是不是有路,那個地方就會繁榮,希望日南中山路二段,能過鐵路做個高架橋,日南就繁榮,上屆選舉我提出這個意見,他把當成頭腦不好,您說這計畫好嗎?選舉要建設才會進步,有建設人民感恩在心,看國民黨有多大本事也沒辦法選上,人民不敢言,靠選票喊再大建議規劃高架道路通過鐵路。(詳附圖)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第一節1.陳情位置位於農業區內,因現行計畫劃設住宅區使用率僅59.14%,商業區使用率為71.04%,均尚未達需配合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農業區之必要。
第二節2.另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月9日函復說明二「查建議位址南側已劃設3-7號及4-3號都市計畫道路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情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聲都沒用,不是嗎?穿越鐵路,並銜接中山路二段,其中3-7號道路(通天路平交道)目前已供通行使用。」,故應暫無再劃設穿越鐵路新計畫道路之必要。
逕人4吳○圓女士我要求建中山路二段的高架橋不是時候,我只要求您能幫我這片土地變成建地,就算我求您,如此皆大歡喜。
建議將土地變為建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位置位於農業區內,因現行計畫劃設住宅區使用率僅59.14%,商業區使用率為71.04%,均尚未達需配合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農業區之必要。
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六)有關臺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臨時提案部分:
1.關於依照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次會議決議事項,擬於本計畫北側整合現況未開發之可建築用地併同「公3」、「兒4」、「兒5」以及周邊未開闢之道路用地,規劃整體開發方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辦理1案,考量該案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請臺中市政府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案(含適當之整體開發範圍),及以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並提請該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提會討論。
2.主要計畫圖需辦理更正位置部分(詳附圖),因該路段已歸屬細部計畫內容,故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辦理。
【附圖】主要計畫圖需辦理更正位置示意圖更正前更正後
附件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臺中市政府簡報「變更臺中市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案」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回應綜理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對照頁數本案建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辦理情形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遵照辦理。
-(一)有關擬將本計畫之發展定位為「田園樂活築遊小鎮」l節,原則支持,惟請補充說明上開發展定位係依據區域計畫或是國土計畫,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
1.本計畫發展定位為「田園樂活築遊小鎮」1節係依據臺中市區域計畫之大甲、大安、外埔策略區整體空間結構主要機能為「臺中市前花園、精緻農業休閒帶、糧食保全地帶、低密度鄉村」,且計畫區內農業區占總計畫面積58.52%,周邊為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農業使用所圍繞,南側鄰生態資源豐富之大安溪流域,爰定位為田園樂活築遊小鎮。
2.另查臺中市國土計畫(草案)之空間整體發展構想中對本計畫區定位為「鐵騎慢活、樂農聖城」,基於地區農業特性發展精緻農產及優質田園小城,整合體驗型農業與輔導六級產業,吸引農業人口回流,並透過媽祖宗教文化與創客觀光市集,朝向鐵騎慢活、樂農聖城為目標。另有關農業部門總體發展策略中指出,優先投入農政資源,加強農業生產基礎重要設施之建設,並發展農業科技,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以提升農民收益、農業產值,並兼顧農產品安全與維護環境永續。本計畫區於臺中市農產業空間發展佈局之發展區位屬「蔬菜作物-甲安埔芋頭產區」,屬重要農業生產區域。綜上,經檢核後與本計畫之發展定位為「田園樂活築遊小鎮」相符。
-(二)有關本案擬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1節,原則同意,惟有關主計及細計分離之原則及注意事項,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對照頁數1.查主要計畫為細部計畫之指導,細部計畫之內容不得踰越及抵觸主要計畫,故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種類及項目應一致,避免混淆。
感謝指教。
本案已依循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之規定,針對現行都市計畫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訂定劃分原則(詳計畫書P7-1~3),依上開原則訂定檢核後,其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種類及項目均一致,尚無細部計畫踰越及抵觸主要計畫的情事。
P7-1~82.主要計畫劃設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例如農業區、河川區等)時,細部計畫應遵循主要計畫內容,為可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以資適法。
遵照辦理。
(三)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有關土地取得方式之「徵購或撥用一欄位,建議依土地公私有權屬分開表明,以避混淆。
遵照辦理。
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之土地取得方式已依土地公私有權屬關係予以區分表明,詳表1所示。
表1(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問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遵照辦理。
-(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遵照辦理。
回覆說明詳附錄一。附錄一(七)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遵照辦理。
回覆說明詳附錄二。附錄二(八)本件通盤檢討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之研提處理情形(詳附表),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遵照辦理。
回覆說明詳附錄三。附錄三表1變更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檢討後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公頃)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概估(萬元)開發主體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徵購撥用市地重劃其他土地費用工程費用機關用地機八0.226,776視使用用途需地單位由需地單位訂定之需地單位編列預算機九0.202,800公園用地公二1.6236,2885,550臺中市政府、大甲區公所由主管機關訂定市政府編列預算0.235,152公三1.5226,3874,5900.0117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七0.11已捐獻取得綠地用地0.411,5501,4400.072,185註:1.本表所列開闢經費及完成期限得由主辦單位視財務及預算編列情況酌予調整。
2.表列面積應依據徵收或開闢計畫實際面積為準。
3.表列預定完成期限僅供參考,得視主辦單位財政狀況調整之。
附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處理情形查核表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數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敬悉。-第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敬悉。
-第三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理之。
敬悉。-第四條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敬悉。
-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