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61-討論事項-第1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6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22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1月22日第1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3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9044419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前委員瑛敏(召集人)、彭委員光輝、王前委員秀娟、盧委員沛文、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5月20日、109年12月10日及110年4月2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110年12月1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0236661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
(1)疑義內容:位於樁位04-S15~04-S26及04-S79~04-S90,計畫=樁位≠河川區域線,地籍已分割,權屬為公有,樁位及河川區域線皆損及部分建物,該處河川區域線範圍為51年劃定、74年局部變更、93年第1次檢討變更、102年第2次檢討變更。
(2)疑義研討決議:依建議處理方案依計畫線展繪,另請規劃單位於一般通檢時,考量是否參酌102年(或最新公告年度)之公告河川區域線。
2.依據民國102年1月24日經授水字第10220201190號函公告之河川區域線檢討變更,將劃入河川區域之土地調整為河川區或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劃出河川區域土地則併毗鄰分區變更疑義31、32、33、34、35、36及38案本案除請補充敘明係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公告河川區域線調整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停車場用地(0.0108)河川區(0.0365)保安保護區(0.0257)道路用地(0.0514)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51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保安保護區。
變烏來區南勢段490、490-1地號發電廠用地(0.3060)保存區(0.3060)烏來發電廠業經新北市政府100年12月6日北府文資字第10017215892號公告為歷史建築,故配合歷史建築公告土地範圍,將烏來區南勢段490地號(分割後為南勢段490及490-1地號)土地由發電廠用地變更為保存區。
維持原計畫。
理由: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本案併逕人陳編號第1案,有關烏來發電廠屬歷史建築,若需進行建物相關增、修建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爰維持原計畫。
變烏來區南勢段206-1地號發電廠用地(0.0357)保安保護區(2.9489)經以林務局提供之保安林檢定清冊及圖資對照現行都市計畫,將第1034號土砂捍止保安林之土地檢討變更為保安保護區,並經查涉及變更之土地產權均為公有。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已確認變更範圍土地權屬以及將相關地號納入備註敘明,修正內容如附表一(變烏來區南勢段441地號機關用地(0.0002)烏來區西羅岸段公園用地(2.8486)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04-1、905、926、926-1、926-6、926-7、926-8、926-9、926-12、926-13、926-14、926-15、932(部分)、933、934-1(部分)、935(部分)地號等16筆商業區(0.0644)12)。
變啦卡路東側河川區河川區(0.0484)住宅區(0.0484)1.查啦卡路東側部分土地之地上建物領有使用執照在案(66烏使字第03121號及59烏使字第00711號),及該處屬河川界點以上查無河川區域線或治理計畫線,爰考量既有合法權益將合法建物坐落土地(南勢段413-1、414、415及416地號)變更為住宅區。
2.依本次檢討通案回饋原則,合法建物基地免予回饋。
本案涉及河川區整體檢討,故暫予保留。俟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管理局就覽勝大橋(南勢溪上游)河川區及烏來橋(桶後溪上游)(拉卡路東側)河川區研提具體可行方案,轉送新北市政府研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議後,再行法定程序辦理。
變西羅岸段125地號保安保護區(0.0010)商業區(附)(0.0210)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依本案回饋原則回饋45%土地或代金。
2.但若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有之合法房屋基地,為維護民眾權益,該建物基地所屬地號不須辦理土地回饋。
1.配合106年12月7日發布實施「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保安保護區、河川區、人行步道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為交通用地一,部分商業區、保安保護區、機關用地、人行步道用地、道路用地為交通用地二)(配合烏來台車整建工程)」案,前開案配合烏來台車實際使用範圍變更為交通用地後,導致剩餘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不連續、寬度不一致、畸零等現象,需檢討調整毗鄰道路路型。
2.交通用地與商業區間夾雜畸零之保安保護區、人行步道用地,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並應依本次通檢回饋原則捐贈45%土地或代金。
3.交通用地西側夾雜畸零之人行步道用地、道路用地,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保安保護區。
4.交通用地東側有部分土地係屬已開闢計畫道路,現況寬度3.3~8公尺不等,並該處毗鄰之河川區屬河川界點以上,查無河川區域線或治理計畫線,爰考量未本案除烏來區西羅岸段125地號土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考量現況道路開闢、地形坡度及毗鄰分區原則依現況道路調整變更,並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修正。
1.商業區東側之人行步道用地調整為道路用地。
2.現況道路西側之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因地形陡峭,配合毗鄰分區調整為保安保護區。
3.現況道路之河川區配合使用計畫區西側交通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200)人行步道用地(0.3997)保安保護區(0.4519)道路用地(0.0522)河川區(0.3811)道路用地(0.9743)人行步道用地(0.5932)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來發展需要劃設為13公尺寬道路用地,將部分河川區、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情形調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現況道路之人行步道用地則調整為道路用地。
變機關用地一西北側機關用地(機一)(0.0002)停車場用地(0.0002)1.烏來區南勢段105-1、105-2地號等2筆機關用地屬98年11月23日發布實施「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停五』為機關用地供遊客服務中使用)」案範圍內,土地產權為公有。
2.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於106年11月29日新北觀風字第1062368571號函表示該2筆土地已無使用需求,後續將配合辦理移撥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本案因需地機關已無使用需求,故恢復原分區為停車場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110年4月20日第3次會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1計畫目標年民國94年民國125年配合新北市國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125年。
變8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另擬細部計畫1.現行烏來水源特定區都市計畫係主要計畫包含細部計畫內容,致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耗時費力,為利於都市計畫執行,考量計畫主從特性,將細部計畫區合併後,依主細計分離原則辦理。
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主細計拆離原則:
(1)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一、停四、停五、停六)等屬區域型公共設施列於主要計畫。
(2)公園用地劃設面積未達全區計畫面積10%,故劃分於主要計畫;廣停用地配合整合發展需要劃於細部計畫。
(3)12公尺(含)以上與具重要聯通功能之計畫道路劃歸主要計畫層級;未達12公尺道路及非屬串聯眾要幹道之道路,皆列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4)具連接不同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功能之人行步道列於主要計畫。
(5)前述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及道路者,於主要計畫圖係調整劃入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道路用地(0.5654)住宅區(0.565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169)商業區(0.1169)停車場用地(0.1860)商業區(0.4424)位置:計畫區南側環山路、瀑布路交叉口道路用地(0.2564)機關用地(0.0895)住宅區(0.0895)位置:
文二用地東側變12烏來區南勢段發電廠用地(0.0357)保安保護區(2.6683)1.經以林務局提供之保安林檢定清冊及圖資對照現行都市烏來區南勢段206-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206-1地號計畫,將第1034號土砂捍止保安林之土地檢討變更為保安保護區,並經查涉及變更之土地除烏來區南勢段441地號土地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餘土地皆為公有。
2.烏來區南勢段441地號土地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因坡度陡峭無法建築利用且位屬林務局保安林範圍,爰配合變更為保安保護區。
地號土地烏來區南勢段441地號機關用地(0.0002)烏來區南勢段441地號土地交通用地(二)西側公園用地(2.5680)烏來區西羅岸段904-1、926、926-1、926-6、926-7、926-8、926-9、926-12、926-13、926-14、926-15、933、934-1、934-15、935-1、939地號等16筆土地商業區(0.0644)烏來區西羅岸段933-1、934-2地號及南勢段245(部分)、246(部分)地號等4筆土地。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市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烏來水源特定區發電廠用地/南勢段490、490-1地號查烏來發電廠於100年12月6日登錄為新北市歷史建築,倘該歷史建築係屬本公司管有,且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提管維護計畫在案,及所在土地係屬本公司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已符合文化資產保護目的,爰請貴局說明烏來發電廠是否得比照桂山發電廠現階段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分區。
烏來區南勢段490地號、490-1地號土地擬維持原公共設施使用分區。
酌予採納。
理由:1.烏來發電廠於100年12月6日登錄為新北市歷史建築,若需進行建物相關增、修建有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42條歷史建築本體及形貌景觀之改變,相關計畫由該公司需依上開規定送審。
2.依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09.09.26新北文資字第1091841949號函,歷史建築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研提管理維護計畫在案,其管理維護計畫尚可符合並維護歷史建築景觀風貌之目的,因此配合撤銷變更11案,建議得維持發電廠用地使用。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1案辦理。
周○雄;本市烏來區西羅岸段317-2、317-3、317-4、
- 一、陳情人等周○雄及配偶王○梅(如附件一)世居新北市烏來區烏來里9鄰溫泉街99及101號(民國39年門牌
- 一、綜上陳情理由所述,陳情人等請求所屬新北市烏來區西羅岸段建議暫予保留。
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覽勝橋上游之河川區河川區域治理線範圍外內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暫予保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市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317-5、317-6、317-7、317-8、317-9、317-10、317-11、317-12、318、319-3等13筆土地。
粗編台北縣烏來村13戶烏來路135-1號及176號),為強烈颱風蘇迪勒104年8月重創烏來,陳情人等世居房舍遭毀,因土地坐落於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內使用分區遭強劃為河川區,希貴政府考量山地原住民逐水草而居部落文化傳統,協助都市計畫分區變更以利災後重建。
- 二、依據新北市烏來區公所104.09.08新北烏建字第1042262680號函說明申請修繕證公文陳請准予修繕如附件二。
- 三、陳情人等世居舊有房舍證明文件如附件三附件十及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原可依規取得所有權因貴政府於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內使用分區遭強劃為河川區無法取得如附件十一。原為向林務局承租林班地後經政府德政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且於台灣省國有林地暫准使用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附件六內容登載為清流園觀光用地及0.0862公頃為建築用地地目。原合法經營及建築房舍遭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劃設後一夕間成為違章建築。目前僅能設定他項權利地上權、普通地上權及農育權如附317-2、317-3、317-4、317-5、317-6、317-7、317-8、317-9、317-10、317-11、317-12、318、319-3等13筆土地,依循都市計畫擬定前土地使用類型,由現行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河川區」變更為「商業區」。
- 二、依循「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陳情人等承諾待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供陳情位置土地40%面積,作為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使用分區,並無償捐贈於都市計畫擬定單位新北市政府。
(確切回饋比例與位置待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時協商擬定)。
有關相關管制事宜依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於110年4月14日召開「烏來水源特定區之河川劃定原則協調會」結論有關覽勝橋上游部分河川區河川區域治理線範圍外建議先由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管理局啟動專案分析20、50、100年洪水頻率的水位範圍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討論有具體成果後提供予新北市政府納入都市計畫配合檢討變更。爰建議本案暫予保留俟有具體成果時配合檢討或納下次通盤檢討。
留,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3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市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件十五土地清冊、附件十六土地權屬圖未來民等申辦所有權移轉時必遭受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內使用分區管制無法取得所有權影響民等權益嚴重。
- 四、強烈颱風蘇迪勒104年8月重創烏來,陳情人等世居房舍遭毀(如附件十七災害相片),原舊有房舍,已不堪使用,陳情人等財產損失,苦無補償或重建之希望。計畫發布前即存在,目前貴政府既無法修繕又無任何適當之補償。
- 五、家母周○梅女士一九五○年代,捨棄了台灣大學附屬醫院護士的工作,與就讀於台灣大學森林系的漢人青年家父邱志行先生結婚,因為兩個人都非常喜愛大自然,發現烏來的遊仙峽溪谷裡有一大片岩磐,清澈的南勢溪正從岩壁下緩緩流過,風景優美而幽靜,為傳承泰雅原住民文化召募了當地泰雅女孩,授以原住民文化舞蹈表演,並命名為「清流園」,烏來地區的泰雅傳統文化,曾經透過在地泰雅族的歌舞及生活展演,讓國內、外的遊客有了深度的瞭解,其中以經常應邀出國表演的清流園最具代表。而今在情人步道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市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的中段,都還可以發現為家父母設置的紀念碑石。陳情人等世居場所具傳承泰雅原住民文化時代背景意義及無可取代之價值。
- 六、陳情人等世居房舍原可依規定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內使用分區劃為河川區,無法取得所有權。當初都市計畫擬定時未考慮現有民宅,亦無遷建計畫及補償,民等函文水利主管機關,函覆(詳附件十八),陳情人等土地房舍並無水利主管機關管(治)理及管制事項。
- 七、按都市計畫法第41條內文所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陳情人等舊有房舍於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即存在,目前貴府既無法修繕又無任何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市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適當之補償。
- 八、另建築法於在台修正公布前民等舊有房舍即存在,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