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61-討論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先行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6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22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1日第284次會議、109年9月21日第28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09年11月24日府商都字第10913175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桂鳳(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洪前委員啟東、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3月30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其中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逕人4,經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人員於會中表示,為配合落實中央住宅政策,擬變更機關用地(機22)為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面積約0.39公頃),以興建示範性之社會住宅,具有急迫性,經專案小組同意先行提請大會審議,並經苗栗縣政府111年1月12日府商都字第111000873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先行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1本會決議欄及計畫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調整修正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苗栗縣政府111年1月12日府商都字第1110008735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件
- 附表1: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4內政部營建署豐年段331、345、401、402;嘉福段1260、1262、1262-1、1268-7地號1.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本部刻正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興辦社會住宅,目標於113年累計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2.本部營建署前於109年10月22日「苗栗縣與新竹縣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研商會議」邀集貴府及土地管有機關等相關單位研商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經會議協商擬變更旨揭機關用地為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
本案請貴府審慎研酌,並研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等欄位),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苗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時,請貴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供審議參考。(詳表1及圖1)有關陳情變更機關用地為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之意見,建議酌予採納,另涉細部計畫內容部分,建議另案辦理變更。
理由:
1.查陳情之機關用地(機22)原於60年擴大都市計畫時劃設為軍事機關用地,供陸軍營地使用,並於76年軍營遷出後閒置,至90年配合審計部興建辦公廳舍、苗栗縣消防局及縣政府興建多功能勞工學苑需求,故辦理個案變更,將軍事用地變更為消防用地,以供苗栗縣消防局為防、救災之需要使用,並計畫由苗栗縣政府撥用公有土地,並編列預算取得原農田水利會(現農田水利署)私有土地;另於103年配合北苗派出所遷建需求,變更消防用地為機關用地。變更後機22用地迄今仍尚未依計畫開闢,經本案納入檢討後考量其屬部分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大部分土地已為公有,故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俟確認使用計畫後,另循程序辦理變更。
2.為配合中央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及陳情土地(機22用地)大部分為公有土地,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已提出具體使用及開闢計畫,尚符本案檢討變更原則,故建議酌予採納。惟經查陳情土地範圍內尚有農田水利署管有土地,請依規定取得土地。
3.陳情內容有關土地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部分,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因苗栗都市計畫業於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完成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拆離作業,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改列於「苗栗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爰請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以資完備。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39)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0.39)1.本署業奉行政院於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於113年累計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苗栗縣可利用公有建築用地難尋,現經評估苗栗市社會住宅缺額達224戶。社會住宅政策為國家重大建設,具迫切性及必要性,為配合社會住宅政策之落實,擬透過閒置公有土地有效利用,興建示範性之社會住宅,並提供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服務、商業服務之用,予以提供當地就業、就學、年長或社會弱勢者適宜之住宅,及享有良好之居住環境。
2.考量社會住宅及其必要設施皆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社會福利設施,以及機關參與建築需求,爰陳情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
1.有關社會福利設施部分,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另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依住宅法第33條,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2.依本部102年7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7322號函示社會住宅屬廣義之社會福利設施。
3.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經109年10月22日研商會議確認土地管理機關苗栗縣政府消防局、原需地機關苗栗縣警察局均已無使用需求。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訂1.本次檢討配合增訂「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管制要點,其建蔽率70%,容積率400%。
2.得依住宅法第33條使用項目,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3.停車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
圖1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機關用地為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0年3月30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節錄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