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61-討論事項-第14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6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222
概要說明
- 說明:
1.旨揭土地位於學甲都市計畫內,該建築物業經貴府工務局於110年3月4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00304750號函核發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既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惠請惠請依相關規定審認免予回饋。
2.隨函檢附上開請依相關規定審認免予回饋。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興善段145地號機關(機三)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刪除附帶條件規定。
(詳附圖)理由:
1.陳情土地涉及審議編號第8案。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者,得免予回饋。
3.依本府工務局110年3月4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00304750號函略以,案地係於民國45年4月20日發布實施「學甲都市計畫」,依房屋稅籍證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照該府研析意見並修正如附圖。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函影本及相關資料乙份。
明書所載,建築物層次:
1,構造別:木石磚造(雜木以外),面積:137.20平方公尺,列表日期110年2月22日,起課年月為39年,折舊年數為71年,係屬實施建築管理(45年4月20日)前既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
4.本案業已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故免予回饋,刪除附帶條件規定。
附圖、審議編號第8案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6-1、6-2修正內容附件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11修正內容【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11月17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
(一)為加強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地區未來發展之指導性,請補充更新目前全國國土計畫(107年4月30日公告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106年5月16日公告版)等對本計畫之指導方向與原則,以作為本地區發展願景及構想,進而落實引導計畫發展。
(二)考量本計畫區多屬地質敏感地區,且區內為當地重要一級與二級產業之聚集地,故請從國土計畫之指導方向、原則及構想等角度,補充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評估,水患、地層下陷等天然災害潛勢分析及相關災害防救規劃外,並研提農、漁、工業等發展方向策略,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人口老化分析與長期照顧安養計畫,以符合現行國土計畫之成長管理機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之原計畫人口30,000人,現況人口約14,000人,且相關人口推估分析至民國115年之人口約為16,000人,故此次通盤檢討調降計畫人口為16,000人,請市政府從人口總量、人口分派等面向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及具體之人口引進策略(如觀光旅遊人次之衍生服務需求),以利支撐計畫人口之合理數值。
- 三、為因應本計畫區易淹水及地層下陷等高潛勢特性之衝擊,本次通盤檢討應符合節能減碳之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以朝向永續之發展,故請市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水患、淹水等天然災害進行規劃檢討,並就本次通盤檢討涉及變更為滯洪池使用之部分,詳予補充整體排水系統之規劃構想、防洪年期設定、淹水災害潛勢、規劃之滯洪容量、排水方式與改善淹水之效益評估等資料,並檢附水利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宗教專用區之分區調整,為避免分區變更零碎化並影響鄰近分區之使用與發展,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有關宗教專用區之發展定位及構想、變更原則、回饋內容(自願捐贈及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等)、附帶條件及後續衝擊影響評估(廢污水、垃圾、噪音、交通、停車等之因應改善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8,000人核算如下:本次通盤檢討後,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8.7438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49%,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市政府重新依調整後計畫人口16,000人核算,並研提增加公共設施用地之具體可行對策,補充納入計畫書。
- 六、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案件,並以自願捐贈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市政府詳予補充下列各點:
(一)請補充說明目前公設專通辦理之進度、整體構想及不納入專通之處理原則與方式,以確保公設保留地之一致性與公平性處理方式。
(二)本次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解編部分,請市政府檢附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各整體開發區可行性評估文件,並依「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及「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以茲妥適。
- 七、涉及整體開發之部分:
(一)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二)本次通盤檢討擬調整整體開發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市政府補充各整體開發區之地政主管機關審認之相關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詳予敘明不同開發方式之差異性及所有權人參加之意願調查、財務計畫、開發後之效益及公益性與必要性等事項。
- 八、隨著我國少子化的現象日趨嚴重,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進而衍生社會與經濟問題,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計畫」落實社區照護,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九、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故請市政府詳予補充主細分離之原則、主要內容、道路系統、主細計畫示意圖說等,以利查考。
- 十、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十一、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其他:
(一)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請予以更新並詳實檢核。
(二)計畫名稱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計畫書、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
- 一、二。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擬定機關學甲鎮公所臺南市政府因縣市合併升格,原擬定機關「學甲鎮公所」已併入臺南市政府,爰配合調整擬定機關。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目標年民國94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
茲因國土計畫法業已於105公布施行,請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修正計畫年期為125年。
33計畫總面積586.39公頃588.15公頃配合9-4案變更部分非都市土地為道路用地及乙種工業區,爰酌予調整計畫總面積。
查「變更學甲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業已發布實施在案,故請配合修正計畫總面積、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44計畫人口30,000人28,000人學甲區近五年平均成長率為-0.75%,考量區內實際人口成長逐年趨緩,酌予調降計畫人口為28,000人。
併綜合意見第二點。
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公兒2)住宅區(附)(1.29)附帶條件:
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後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住宅區(附)(1.13)1.原住宅區(附)係於民國80年3月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規定完成開發。
2.運動公園原係劃設為體育場用地,於民國88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名稱為運動公園,惟劃設迄今仍未徵收開闢。本次檢討調降計畫人口為28,000人,經檢討尚無運動公園用地需求。
3.為促進土地開發利用,將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與鄰近已無用地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一併檢討變更,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4.考量運動公園北側及西側計畫道路尚未徵收開闢,將(北側25公尺計畫道路中心線以南及西側8公尺計畫道路,納入重劃範圍。
5.考量原公兒1-2現況已有既成巷道供民眾通行,故配合現有通路變更部分公兒用地為八米計畫道路,以維持通行功能。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兒)用地(附)「公兒二」(0.04)道路用地(附)(0.12)5-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公兒1-2)住宅區(附)(0.48)附帶條件:
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後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住宅區(附)(0.45)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附)(0.03)5-運動公園用地及周邊道路用地運動公園用地(2.45)住宅區(附)(1.57)考量住宅區與滯洪池設施應有適當之隔離,以維護居住之安全,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故同意市府所提修正內容如后附件一。
公園用地(附)「公五」(0.47)道路用地(附)(0.41)道路用地(0.42)道路用地(附)(0.42)-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住宅區(附)(0.09)附帶條件:
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後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公(兒)用地「公兒二」(0.09)1.經查西龍宮座落之學甲區集和段1056及部分1057地號土地,係於45年4月20日發布實施之「核定學甲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兒用地,後於80年3月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將該公兒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惟迄今尚未完成開發。
2.考量該廟並無寺廟登記證係屬違章建築,又土地權屬非廟方所有,且經地主意願調查(寄出10份,回收3份),僅1位地主有繳納代金意願,2位地主建議恢復為公兒用地,故恢復為原計畫公兒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55運動公園用地(0.94)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公(滯)一」(0.94)配合水利局為改善當地淹水癥結,考量地下涵管位置、現有水路分佈情形及週邊排水規劃,將部分運動公園變更為公園用地(兼滯洪池使用),並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優先開闢。
查本案業已另循法定程序於108年12月發布實施在案,故予以刪除。
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計畫區東南側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機2、市2、停2、公4及文高用地)機關用地「機2」(0.25)住宅區(附)(0.25)1.文高用地於民國70年劃設,惟劃設迄今仍未徵收開闢,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月25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20006385號函表示(詳附件四),該署並無規劃於文高用地作為國立高級中學學校設校與徵收計畫。
2.機2用地原係規劃作為提供第二鄰里單位機關與公共建築使用,惟迄今尚未開闢,且亦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
3.隨社會結構及消費習慣改變,傳統市場功能已漸趨式微,經臺南市市場處表示市2用地已無用地需求。
4.因應變更第13案公共設施回饋改採代金抵繳,致停車場用地面積減少,故將原公4部分土地調整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補足停車空間。
5.為促進土地開發利用,將已無用地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考量變更後之機關用地「機六」係供學甲清潔隊使用,為避免與周遭之住宅使用產生衝突,請市府規劃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以茲隔離或研提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市場用地「市2」(0.25)住宅區(附)(0.25)停車場用地「停2」(0.17)停車場用地(附)「停2」(0.17)文高用地(5.00)住宅區(附)(4.43)道路用地(附)(0.57)公園用地「公4」(1.58)公園用地(附)「公4」(1.42)停車場用地(附)「停11」(0.16)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附)(0.05)-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6-26文高用地(0.09)機關用地「機六」(0.09)依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4月20日環清字第1050032115號函表示(詳附件五),東陽段370及371地號土地現況已作為學甲區清潔隊使用,配合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
計畫區中央位置,現為學甲市3用地市場用地「市3」(0.117)住宅區(0.117)1.市3用地部分已開闢為學甲公有零售市場使用,另仍有部分土地為私有,現況作為住宅使用,經臺南市市場處評估該私有地部分已無市場用地需求。
2.為促進土地開發利用,將已無用地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
3.經查變更範圍內土地變更範圍:
興善段343、344、345、346、348、349、350、351、352、除請補充市場用地之公私合建緣由、改建歷程與相關文件、回饋規定及防救災進出動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均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45年4月20日)前已為建地目,故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4項規定,變更範圍內之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免予回饋。
355、356、358、359、360、362、363、365、366、367、369、370、371、372、373、374、379、380、381、383、384、385、386、387及部分375、377地號。
88學甲區公所西側機關用地「機3」(0.30)住宅區(0.09)1.機3用地部分已開闢供作學甲區公所、原鎮民代表會及衛生所使用,另仍有部分土地為私有,尚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
2.為促進土地開發利用,將已無用地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並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3.經查學甲區興善段14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45年4月20日)前已為建地目,,故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4項規定,變更範圍內之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免予回饋。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及配合相關人陳意見,同意修正變更內容如后附件二;另有關涉及回饋部分,請市府依綜合意見第十點妥處並檢附相關文件,以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住宅區(附)(0.21)附帶條件:
1.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3.如土地所有權人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4款規定,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者,得免予回饋。
9-9-位於計畫區東北側工業區,介於中正路、中華路三段、中山路與大順路間區域,道路西側為嘉南大圳農業區(0.32)道路用地(0.43)1.現況計畫區之東北側工業區開闢率僅31.72%,其發展受限為聯外道路交通不甚暢便、地籍狹長造成廠商設立零星分布,剩餘土地開發不易,致降低廠商進駐意願。
2.考量台84線快速道路開通後,區內工業區將具有交通便利區位優勢,劃設計畫道路除可解決裡地與囊底路開發不易等問題,並可提升工業區環境基礎,完善道路系統,增進區內交通路網與區外交通之聯通性與便捷性,故予以檢討劃設道路用地,以建構完整性與系統性之道路路網。
3.配合計畫區東側現有道路以擴大都市計畫方式納入新增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工業區西側新增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銜接原有計畫道路。另工業區內囊底路予以檢討連通至東側新增計畫道路,以增加工業區內計畫道路可及性。
本變更案係為解決該工業區之發展受限,以致土地開發不易等情形,除請詳予補充學甲產業發展方向與對策、土地現況使用限制及變更後效益等分析資料,並於實施進度與經費載明後續徵收開闢之時程與來源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特種工業區(0.02)乙種工業區(0.09)9-9-位於計畫區東北側工業區,介於中正路、中華路三段、中山路與大順路間區域,道路西側為農業區、東側為3-12計畫道路乙種工業區(0.12)道路用地(0.12)9-9-位於計畫區東北側工業區內,大順路以東之囊底路段乙種工業區(0.15)道路用地(0.15)道路用地(0.05)乙種工業區(0.05)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位於計畫區東北側工業區之東側非都市土地,北端為台19線,南端為縣道174非都市土地(1.76)乙種工業區(0.08)道路用地(1.68)乙種工業區(0.0013)道路用地(0.0013)1010學甲慈濟宮寺廟用地(0.34)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34)1.慈濟宮領有寺廟登記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爰依該原則予以檢討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2.另依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105年6月28日南市文資處第1050678472號函所載古蹟公告範圍及示意圖(詳附件六),涉及古蹟公告範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除請補充寺廟登記與古蹟公告範圍之套疊分析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1鎮壽殿農業區(0.2159)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附)(0.2159)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鎮壽殿領有南縣寺登補字第307號寺廟登記證(學甲區集合段182地號)(詳附件七),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將寺廟登記證基地範圍予以檢討變更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
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集合段182地號)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考量本案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請廟方提會前研提具體修正方案並檢附相關同意文件後,提請大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212南天宮農業區(0.24)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附)(0.17)南天宮領有南縣寺登補字第13-007號寺廟登記證(學甲區信義段702地號)(詳附件八),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將寺廟登記證基地範圍予以檢討變更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
第二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附)「廣(停)一」(0.07)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計畫區南側工業區-金器工業乙種工業區(附)(0.26公頃)乙種工業區(附)(0.20公頃)1.本案土地係於77年10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由農業區變更附帶條件乙種工業區與停車場用地,惟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2.金器工業104年1月16日金字第2015011601號函表示(詳附件九),應捐贈之停車場用地(學甲區欣榮段581-3地號)座落於廠房圍牆內,週邊均為田地,尚無規劃闢建為停車場用地之迫切性,建議改以代金方式抵繳之。
3.考量應捐贈之公共設停車場用地面積減少部分,另於變更案第6案劃設補足。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供作停車場使用)(附)(0.06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八」(0.06公頃)乙種工業區(附)(0.06公頃)附帶條件:
1.變更百分之二十為停車場用地,百分之八十為工業區。
2.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共設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2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3.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完成回饋,則予以變更恢復為農業區。
施用地已作為廠房使用,爰修訂附帶條件規定,改以代金方式抵繳之。
4.因現行停車場用地已有建物,為利車輛進出,調整區位至基地東南側,並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供停車場使用)(附),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僅得作為開放空間供停車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1415華宗橋西側農業區(2.07)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公(滯)二」(2.07)1.鑒於華宗橋正規抽水站抽水量達18.0cms,惟學甲市區保護標準為重現期5年,計畫洪峰量約23.5cm,考量因超過正規抽水站抽排量,為達到市區降雨強度5年重現期之防洪效益,劃設2.05公頃之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
2.劃設範圍避開現有建築用地,將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兼滯洪池用地,藉以提升整體排水效益,減輕華宗橋抽水站遭逢瞬時豪大雨時,部分市區淹水問題,以確保抽水站正常運作。
為避免本案變更後造成南側夾雜零星農業區土地,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依水利主管機關調整後之配置及現況防汛道路之範圍修正變更內容如后附件三。
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5華宗橋西側行水區(6.9911)河川區(11.4343)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091568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將將軍溪排水存在之河道用地及行水區統一分區名稱為河川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河道用地(4.4432)1617交通系統計畫原交通系統計畫修訂交通系統計畫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調整原計畫之交通系統計畫內容。
本案非屬實質變更範疇,予以刪除;並請市府於計畫書載明,以資妥適。
1718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列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
本案非屬實質變更範疇,予以刪除;並請市府於計畫書載明,以資妥適。
1819事業及財務計畫原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計畫內容之調整變更及實際發展需要,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並因應本次通盤檢討將主細計分離管制,將「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2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細計分離管制,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管制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一、審議編號5-3修正內容附件二、審議編號8修正附件三、審議編號14修正計畫內容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111011067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會第1000次會議決議各點意見,請臺南市政府詳予補充回應處理情形,並強化與後續檢討變更內容之連結性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6-1、6-2:有關劃設供學甲清潔隊使用之「機六」用地,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修正方案如附件一,並請補充該用地之取得方式,納入實施進度與經費敘明。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11:有關宗教專用區未臨接計畫道路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修正方案如附件二,並請檢附相關同意或證明文件後,納入計畫書查考。
- 四、有關本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涉及回饋繳納代金之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依臺南市市都委會110年9月28日第106次會議修訂「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以利執行之公平性與一致性。
- 五、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部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黃○成等43人計畫區北側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公兒1-2、公兒2)及未開闢之運動公園1.依民國80年「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書」公(兒)○一-
- 二、公(兒)二,二區合計面積約1.8632公頃住宅區,目前土地所有權人正積極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然最近聽聞本區都市計畫研擬變更將運動公園納入,面積達5.86公頃,將造成作業困擾;且依「臺南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超過三公頃以上不予核准自辦市地重劃,則本區開發將遙遙無期,故謹請鈞部暫緩核定「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以利本區繼續辦理後續重劃作業。
2.本區開發延宕已久前正露出曙光,為免又因都市計畫變更,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再等待數十年建議變更方案:
1.維持原「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書」計畫。
2.暫緩核定「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3.於都市計畫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組織重劃會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涉及審議編號第5-1、5-2、5-3及5-4案】1.民國80年3月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原公園用地(原公兒1-2及原公兒2)檢討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定為:「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後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但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惟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規定完成開發,故納入本府刻辦理之「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將上開2處尚未完成之附帶條件地區與鄰近已無用地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運動公園)予以檢討變更,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即報部審議編號第5-1~5-3案);另部分原公兒2尚有西龍宮座落於範圍內,且經地主意願調查,僅1位地主有繳納代金意願,2位地主建議恢復為公兒用地,故恢復為原計畫公兒用地(即報部審議編號第5-4案)。全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9年11月17日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在案。
2.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久,故謹請鈞部同意本陳情建議方案,俾利重劃開發作業進行,實感德便。
行細則第5條略以:「...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所檢具之同意書,其同意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比例下限,應符合市地重劃有關規定。...」,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略以: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依陳情書內容所載,本案同意人數為43人,其同意比例未符前開規定下限。
部周○南學甲區仁得里公館路120號之建築物(建物地號:興善段145號)位於學甲都市計畫機關(機三)用地關於申請人坐落於本市學甲區仁得里公館路120號之建築物,業經審查符合規定,惠請依相關規定審認免予回饋。
附件
-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1李○瑛學甲區興善段486、487及488地號停車場用地(停十)用地1.本人李○瑛與李○珍、李○淑、李○芳、李○美等五人,於81年5月22日共同購入地號:學甲區興善段486、487、488的土地,此土地本被劃為機關用地,卻於88/03/30在未知會土地持有人的情況下變更使用分區為停車場用地,本人及其他共有人購入此土地已逾25餘年,政府並未如分區規劃的名義去使用該地,讓土地閒置,既不徵收亦不解編,且學甲地區人口逐年大減,整個學甲區到105年12月為止的總人口不過兩萬多人,卻編列十個停車場用地,更何況學甲即便是中心熱鬧區域也是條條道路寬廣,路邊停車格都沒人停了,何需編列十個停車場用地?而且離我土地不到一百公尺的民權路上即有一大型公有停車場,因人口及遊客稀少,現已淪為附近居民私人佔用長期停車,在這短短的距離之內,何需影響人民土地權益劃置兩個停車場?2.此外,監察院(102)年5月9日審議通過糾正本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學甲區興善段486、487、488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逾3、40年,若,台南市政府的都市計畫,若真認為人口僅兩萬人的小鎮需要設置十個停車場用地,那請政府儘快徵收取用,若不,懇請能還地於民,因政府的怠惰,本人及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已被嚴重影響近四分之一世紀,請徵收或還地於民以活化土地使用。
1.依105年11月10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5會決議:「1.陳情土地位於停車場用地(停10),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劃設面積尚不足法定標準,故仍有保留需求。2.請交通局儘速辦理徵收開闢,以維民眾權益。」。
2.配合106年4月18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之劃設,應視停車之需要而定。將另請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檢視評估該停車場用地需求性,並納入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辦理。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更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長久以來,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部2李○逢學甲區仁得段768地號停車場用地(停四)用地1.當初「古農村」公共設施停四停車場用地,緣於民國70年代因地方長者為發揚固有民俗藝術發起設置「古農村」(展示古時代鄉下耕農時用具,並倡導人民簡樸生活情境)供在地人或蒞臨學甲之觀光客參觀而規劃。
2.昔日「古農村」於民國76年一場大火付之一炬,如今往日繁華景象便也從此不再復見(上述可由大話新聞所載資料可見,詳附件2)。
3.現今「古農村」公共設施停四停車場用地,歷經時代變遷且時空背景變本人是6年前繼承該地持分之共有人亦是在地人,現今「古農村」主體已不存在;人口也外移遞減,該停車場實無保留之必要,期盼能地盡其用之最大考量,鑒請貴局廢除該停車場用途,建議該停車場也能通盤檢討改為公園綠地或圖書館供市民休閒去處或返還地主自行規劃處理。
配合106年4月18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之劃設,應視停車之需要而定。將另請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檢視評估該停車場用地需求性,並納入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辦理。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化,至今荒廢30年有餘,有礙市容觀瞻及地方發展,聽聞學甲鎮公所旁之學校預定地,業經貴局通盤檢討的改變,實值得讚賞。
部3黃○珉學甲區興善段141及142地號機關(機三)用地「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第8案,雖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次會議審決;惟因事涉都市計畫發布前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的法規解釋,與主管機關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認定,民已分別向主管機關函請解釋中,請暫緩將本案送出裁示。
1.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次會議,增修《台南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其第六條免回饋規定之第四項:『變更範圍內之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者。』,更明確免回饋規定之認定標準。
2.民等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致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陳情書》,其附件:證物七之〝附註〞欄中,以陳明本市工務局主辦人員及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張以上主管機關之解釋函,均可能證明民等之學甲區興善段141與142地號土地,符合免回饋條件。
特懇請貴局,予民有補陳證明之機會。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興善段141及142地號機關(機三)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刪除附帶條件規定。
理由:
1.陳情土地涉及變更案審議編號第8案,擬將機關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並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者,得免予回饋。
3.依本府工務局106年12月20日南市工使二字1061344440號函示,學甲區興善段141、142地號確有舊有建築物存在但已無人居住,認定該舊有建築物係屬建築法修正公布(依當地都市計畫公布日期予以認定)前合法房屋。
4.本案業已出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認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故免予回饋,刪除附帶條件規定。
照市府研析意見(併審議編號8)。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姓科長均表示:「都市計畫發布前,地目屬於“旱”或“建”的土地,經申請准予蓋房子,且有保存登記,領有建築物所有權狀,該土地即被認定為住宅地。」因事關權責問題,故民已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函請主管機關-內政部作解釋。(詳附件一)3.請教地政事務所擔任復審職務之資深幹部,據其表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當然是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為求慎重,故民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函請台南市政府作解釋。(詳附件二)部4李○端李○國學甲區興太段448號土地公(兒)2-1.數十年來本省工商發達,政府提倡家庭計畫『少子化』政策,以致各家庭幼童銳減。
2.本案公兒遊樂區,距東陽國小僅二百公尺,學校各項遊樂設施齊全,環境俱佳。
撤銷本案『公兒二-二』計畫,以免浪費政府財源。
陳情土地位屬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另案納入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研議。
照市府研析意見。
陳情人所有學甲興太段448號土地(地目建)於民國70年10月21日經鈞府以府建都字第109684號發布列為公共設施「兒童公園二-二」用地,至今已三十七年應徵收而未徵收,影響所有權人權益甚鉅。依公共設施用地徵收期限為15年,並非無限期保留。
懇請撤銷上列兒童公園二-二用地改為住宅區,已維民生。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5黃○珉學甲區興善段141及142地號機關(機三)用地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機三)基地上之學甲區興善段143地號解編檢討。民等同意以三成土地回饋,並請准予以停三南側之興善段134、135地號兩公設道路土地優先抵用。
1.此次「變更學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學甲機三公設地之變更審議,其中之興善段143地號土地,因其地上原有之房舍未有保存登記,且已經拆除,故民等同意,如解編後改為住宅用地,同意以三成土地回饋市府。
2.民於機三基地上興善段134、135等兩筆公設道路地,地主相同且在同一基地上。因本兩筆公設道路用地,於設編時有都市計畫法四十二條適用之爭議,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第55次會議,曾建議准予這兩筆土地做為回饋抵用,不足部分再以現金補足。懇請貴局於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文件中,將此事項列入。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修正興善段143地號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之附帶條件規定。
理由:
考量機關用地與周邊人行步道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相同,故得優先捐贈同段134及135地號土地(人行步道用地),不足部分以捐贈當期興善段143地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照市府研析意見(併審議編號8)。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6金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學甲區欣榮段581地號及581-3地號土地(未完成附帶條件區)1.敝司願履行先前函都發局(金字第2015011601附件1,表達願依其登錄面積0.064公頃,改以代金抵繳之,並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附)。
2.另依貴局發文字號(南市都規字第1090504970號)函中提及,原預定將停車場調整至基地東南側,但考量該處尚屬於敝司廠區內綠地,並無對外相鄰道路且非市區適合停車區域,而從都市整體發展的角度來看,較無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改善地方停車問題的效益。復請鈞參以上理由,懇請貴局協助另尋適當地點闢建為停車場,從而為當地帶來更顯著的發展效益,原提議於同等面積條件下調整至基地東南側一案,請予同意取消。另檢視目前廠區內原先劃設的停車空間已足敷企業須提供給自用小客車、營業小客車與營業柴油小貨車且尚有相當大的可利用空間如:廣場、車道與通廊兩側皆可停放,同意給予解除乙種工業區(供停車場使用)為乙種工業區並得計入法定空地。如蒙貴局採納,實感德便!請同意給予解除乙種工業區(供停車場使用)為乙種工業區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1.經查陳情土地位屬報部審議編號第13案,金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器公司)所有之學甲區欣榮段581地號及581-3地號土地涉及77年10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擴大學甲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第7案,係由原農業區變更工業區(0.256公頃)與停車場用地(0.064公頃),依附帶條件規定:「(一)變更百分之二十為停車場用地,百分之八十為工業區。(二)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該公司迄今尚未依規定無償提供停車場用地,並經本府於107年11月21日裁罰金器公司在案。
2.金器公司前於104年1月16日提出「應捐贈之學甲區欣榮段581-3地號土地座落於廠房圍牆內且周邊均為田地,並無闢建為停車場用地之迫切性,建議改以代金方式抵繳」等事項,故納於本次通盤檢討修訂原附帶條件規定,改以代金方式抵繳之,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3.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11月10部分採納、部分不採納(併審議編號13)。
理由:
參採市府研析意見,本案係屬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考量現行停車場用地已有建物,同意改採代金抵繳;惟考量當地停車之需求,故調整區位至基地東南側,並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供停車場使用),並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僅得作為開放空間供停車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日第55次大會決議:「1.配合附帶條件修正為以代金抵繳,另考量現行停車場用地已有建物,為利車輛進出,調整區位至基地東南側,並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供停車場使用),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僅得作為開放空間供停車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2.停車場用地面積減少部分,另於變更案第6案劃設補足。」。
4.綜上,請金器公司說明廠區之規劃配置、車輛進出廠區內外動線系統及停車空間供需之情形後,提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