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81-討論事項-第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原台灣報業公司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81
案件id
MOI臺中工業區20223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2月25日第11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30日府授都計字第110007142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劉前委員欣蓉、曾委員琡芬、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8月27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略以:「…,本案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審議期間移轉至他人,已非原本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因本變更案涉及後續依法應提供或捐贈回饋,以及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等相關權利義務事宜,是否得由現行土地所有權人概括承受,尚待釐清。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請臺中市政府洽詢該府法制單位及相關機關,研議得否繼續進行變更都市計畫相關法定程序?若經相關單位說明無法繼續進行法定程序,則建議提請委員會審議,退請臺中市政府協助土地所有權人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在案。
- 七、案經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6日府授都計字第1100293406號函說明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之對象應具體特定,系爭程序申請人既已特定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亦不同於行政契約得準用民法規定,以當事人間之合意為契約主體之變更,且查都市計畫法及行政程序法均無本案情形得由現行土地所有權人承受原程序或類似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明文,是以,本案將由本府協助土地所有權人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6日府授都計字第1100293406號函說明意見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該府協助土地所有權人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案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辦理情形後,再決定是否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審議期間移轉至他人,已非原本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因本變更案涉及後續依法應提供或捐贈回饋,以及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等相關權利義務事宜,是否得由現行土地所有權人概括承受,尚待釐清。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請臺中市政府洽詢該府法制單位及相關機關,研議得否繼續進行變更都市計畫相關法定程序?若經相關單位說明無法繼續進行法定程序,則建議提請委員會審議,退請臺中市政府協助土地所有權人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
(二)若經相關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得由現行土地所有權人概括承受後續所有權利義務相關事宜,接續進行變更法定程序,則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說明辦理情形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1.依據「臺中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之指導,本案基地指認為產業轉型再生地區,得朝向提供住宅、商業等服務機能發展,惟臺中都會區目前仍有產業用地不足之情形,故請市府補充國土計畫產業發展用地政策與總量之指導,並詳予補充說明本案變更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2.本案基地擬變更為商業區,惟鄰近地區目前均為住宅區使用之型態,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之合理性,以及是否造成影響鄰近住宅區居住環境品質之情形。
3.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計畫書草案2-2頁,請補充更新近期發布之都市計畫變更案相關內容,以資完備。
(2)本會108年6月18日第948次會議指示本基地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事項申請辦理變更事宜,應非屬本案之變更理由,故計畫書草案5-1頁及表5-1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本案變更理由有關上開委員會指示之文字,應予刪除,改於其他適當章節敘明,以避免誤解。
(3)計畫書草案內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資料應配合更新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