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81-討論事項-第1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柳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8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3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8月17日第996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再公開展覽內容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9月24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5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該府110年12月3日府都規字第1101418227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帶條件涉及回饋繳納代金之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依臺南市市都委會110年9月28日第106次會議修訂「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外,其餘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併同本會110年8月17日第996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再公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劉〇欣柳中段449地號(四米人行步道)因柳營區柳中段449地號旁之巷弄路段,路不寬車輛多,建議應拓寬道路,幾數年多沒有拓寬造成出入車輛,人較危險會造成安全問題。
建請有關單位應儘速可以拓寬道路,以方便居民出入安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非屬本次再公開展覽範疇。
2.柳中段449地號係屬住宅區且有臨時建物,北側四米人行步道(未徵收),現況供道路通行,該巷道非屬當地主要交通幹道。
3.道路拓寬需考量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且涉及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所陳事項,將移請本府相關單位卓處。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張〇信橋南段648地號(變七案)1.1100924公開展覽「變更柳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係違法規劃:
理由:1090901公開展覽並於1090921舉辦說明會,該說明會並未發文給農業區地主,卻依據工業區出席人員片面異議即更改損及農業區地主權益,該修改規劃無效。
2.規劃與變更理由不符:
理由:「變七/機政府有發展都市規劃,以道路拓寬來增加交通運輸的便利性,提升工業區利用率,身為國民應在不損自身權益下儘力配合政策,所以東西向道路拓寬應依據受益比例原則,以10分為等分,受益比例應為8:2,即12公尺計畫道路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工業區劃設9.6公尺,向農業區劃設2.4公尺。
另外一提:
建議併變更第七案暫予保留。
理由:
1.變更第七案為新增工業區道路系統,涉及道路之路線、寬度及實際開闢計畫。
2.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971次大會決議,考量既有排水路得於未來道路開闢時納入道路側溝排水,另涉及給水路部分因該處長度較短,未來考量通盤檢討辦理之時效性,且本案道路相鄰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有陳情意見,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俟市府與相關地主溝通協調妥適方案後,再另循法定程序辦理,以茲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七西側工業區」變更理由為:為解決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偏低且部分閒置等情形,但規劃卻動到農業區這邊,4、50年來東西向道路對農業區地主並未發生不便情形,顯然規劃重點在工業區,應向工業區開發。
3.1100924公開閱覽計畫的規劃,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理由:道路拓寬對工業區廠商大車、拖車進出方便,可提高廠商收益,對工業區地主100%有益,對農業區地主則無感(或許增加車多困擾),依此,規劃「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兩側均等劃設」對農業區地主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1.如果日後水溝確定採暗溝方式設計,為避免日後溝渠淤積,對於維護單位應予以明確責任。
2.因為道路拓寬,工廠都是大車進出,避免碾壓到暗溝,在未來東西向道路兩邊間隔放置四角水泥盆栽,一來避免大車碾壓溝蓋,二來美化道路。
3.東西向道路往西連接火燒店道路,丁字路口對兩方來車視線不良,應予以改善(行道樹也遮住視線)。
4.地上物之補償,對於農業區應予以從優,因無受益而增加的修復成本,對弱勢農業區地主是一項負擔。
工業區開發後即無給水灌溉需求,故道路南側境界線以嘉南農田水利會權屬地籍線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經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接獲該處人民陳情,故提送部都委會討論。案經內政部都委會第996次大會決議,考量道路劃設原則之一致性,且道路拓寬後對於兩側工業區及農業區之進出皆具有效益,爰酌予調整東西向道路之路型,改以現況道路中心向兩側均等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於第二次再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人民陳情在案。
3.建議變更第七案暫予保留,後續將詳予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補充相關書面資料後,並取得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共識後,再行提會討論。
4.另陳情人建議道路開闢、道路景觀設計、妥適。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排水溝渠設計及徵收開闢之補償費用等情事,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將移請本府相關單位卓處。
3陳〇福橋南段651地號(變七案)1.1100924公開展覽「變更柳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係違法規劃:
理由:1090901公開展覽並於1090921舉辦說明會,該說明會並未發文給農業區地主,卻依據工業區出席人員片面異議即更改損及農業區地主權益,該修改規劃無效。
2.規劃與變更理由不符:
理由:「變七/機七西側工業區」變更理由為:為解決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偏低且部分閒置等情形,但規劃卻動到農業區這邊,4、50年來東西向道路對農業區地主並未發生不便情形,顯然規劃重點在工業區,應向工業區開發。
3.1100924公開閱覽計畫的規劃,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理由:道路拓寬政府有發展都市規劃,以道路拓寬來增加交通運輸的便利性,提升工業區利用率,身為國民應在不損自身權益下儘力配合政策,所以東西向道路拓寬應依據受益比例原則,以10分為等分,受益比例應為8:2,即12公尺計畫道路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工業區劃設9.6公尺,向農業區劃設2.4公尺。
併人陳編號第2案。
併編號2。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對工業區廠商大車、拖車進出方便,可提高廠商收益,對工業區地主100%有益,對農業區地主則無感(或許增加車多困擾),依此,規劃「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兩側均等劃設」對農業區地主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4王〇輝橋南段652地號(變七案)1.1100924公開展覽「變更柳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係違法規劃:
理由:1090901公開展覽並於1090921舉辦說明會,該說明會並未發文給農業區地主,卻依據工業區出席人員片面異議即更改損及農業區地主權益,該修改規劃無效。
2.規劃與變更理由不符:
理由:「變七/機七西側工業區」變更理由為:為解決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偏低且部分閒置等情形,但規劃卻動到農業區這邊,4、50年來東西向道路對農業區地主並未發生不便情形,顯然規劃重點在工業區,政府有發展都市規劃,以道路拓寬來增加交通運輸的便利性,提升工業區利用率,身為國民應在不損自身權益下儘力配合政策,所以東西向道路拓寬應依據受益比例原則,以10分為等分,受益比例應為8:2,即12公尺計畫道路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工業區劃設9.6公尺,向農業區劃設2.4公尺。
併人陳編號第2案。
併編號2。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應向工業區開發。
3.1100924公開閱覽計畫的規劃,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理由:道路拓寬對工業區廠商大車、拖車進出方便,可提高廠商收益,對工業區地主100%有益,對農業區地主則無感(或許增加車多困擾),依此,規劃「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兩側均等劃設」對農業區地主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5沈〇河橋南段656地號(變七案)1.1100924公開展覽「變更柳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係違法規劃:
理由:1090901公開展覽並於1090921舉辦說明會,該說明會並未發文給農業區地主,卻依據工業區出席人員片面異議即更改損及農業區地主權益,該修改規劃無效。
2.規劃與變更理由不符:
理由:「變七/機七西側工業區」變更理由為:為解決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偏低且部分閒置等情政府有發展都市規劃,以道路拓寬來增加交通運輸的便利性,提升工業區利用率,身為國民應在不損自身權益下儘力配合政策,所以東西向道路拓寬應依據受益比例原則,以10分為等分,受益比例應為8:2,即12公尺計畫道路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工業區劃設9.6公尺,向農業區劃設2.4公尺。
併人陳編號第2案。
併編號2。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形,但規劃卻動到農業區這邊,4、50年來東西向道路對農業區地主並未發生不便情形,顯然規劃重點在工業區,應向工業區開發。
3.1100924公開閱覽計畫的規劃,違反受益比例原則:
理由:道路拓寬對工業區廠商大車、拖車進出方便,可提高廠商收益,對工業區地主100%有益,對農業區地主則無感(或許增加車多困擾),依此,規劃「以現有巷道中心為準向兩側均等劃設」對農業區地主違反受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