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81-討論事項-第10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部分體育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81
案件id
MOI連江引地區20223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1月3日第5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110年12月6日府工都字第110005264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之1.4%,本次又擬變更部分體育場用地,雖經連江縣政府於計畫書敘明本計畫區屬為保持優美風景劃設之特定區計畫,且都市發展用地未達計畫總面積50%、計畫人口未達10,000人之特殊情形,惟仍請該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提出本計畫區對於補足公共設施用地之長期規劃構想,以維持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二、本案基地西側與機關用地間仍夾有體育場用地,雖經連江縣政府於計畫書載明未納入變更範圍之理由,惟考量所夾體育場用地坡度陡峭,且與其餘體育場用地不相連接,請該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以資完妥。
- 三、請補充本案開發完成後可服務之人數(包含喘息服務),加強說明本計畫效益。
- 四、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本計畫區屬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特殊情形,係事實陳述性質,應非屬本案區位選址之理由,請刪除區位適宜性及合法性說明1節相關文字。
(二)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考量本案非屬與私有土地權人簽訂協議書且限期開發之類型,請刪除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機關開發期限及展延之規定,並摘錄相關建設預算執行期程作為都市計畫實施進度,以利查考。
(三)計畫書附件一衛生福利部核定補助函似有缺頁,請查明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