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9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機三十三)為衛生福利特定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91
案件id
MOI新北專用區20224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5月15日第11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1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914852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陳委員永森、徐委員中強、張前委員學聖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4月27日及110年12月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1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10268419號及111年3月11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1045208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新北市政府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就下列各點妥與國有財產署、衛生福利部審慎研議具體可行方案後,再交由本案原專案小組(成員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續審以釐清案情,俟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未有依決議調整可行方案或具體回應處理,則暫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 一、本機關用地原計畫係供各政府各類型公共服務使用,且公共設施用地本可透過獎勵投資、促參BOT、設定地上權及國有財產法第47條合作改良利用等機制引進民間資源,而新北市政府於107年為推動本案長照服務之設置,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規定,將機關用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利民間申請租用國有土地,基於公地公有公用原則,請市府詳實具體論述本案無法維持公共設施用地以上述多元方式辦理開發窒礙之處,非採變更專用區才具可行性之必要性理由。
- 二、本案新北市政府考量國有土地係辦理租用而無移轉土地所有權,而同意免予回饋,後續政策改變得讓售私人時,再行辦理回饋,由最適申請人回饋45%土地價值,並採代金方式辦理;惟都市計畫區土地涉及變更高強度使用分區之回饋,係以當下土地「地用」條件改變增加土地價值時辦理回饋,非以權屬公有或私有作為考量,故本案土地變更回饋措施,仍請依符合本會對各縣市各類型變更案件審議之公平性與一致性原則重新研議。
- 三、本案擬提高使用強度(建蔽率60%、容積率400%),並規定長照服務設施不低於總樓板70%、附屬設施及其他30%,經衛服部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審視本案長照服務設施約占總地板面積55%,請釐清其他使用空間與長照服務之關聯性,如尚有餘裕空間,建議增加身心障礙社區照顧資源等社會福利設施之相關設施,以加強本案與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等政策之連結。
- 四、考量長照設施資源不足及供需分布不均等情形,請補充本案長照服務定位、體系、範圍及目標群體,作為後續空間規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