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91-討論事項-第1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91
案件id
MOI通檢中正區20224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10年9月14日第998次會議決議略以:
「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及4),有關國防部及臺灣大學管有土地擬變更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4.13公頃)等,市府擬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因涉及國防部權利價值分配及臺灣大學參與都市更新後分回土地建物撥用之合理性,爰請臺北市政府再會同國防部、臺灣大學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相關機關,協商釐整上開國有土地之取得程序及疑義,並研提變更處理方案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11日府都規字第1113021583號函送變更編號主公3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回應綜理表(如附件及附表1、2)等相關資料到部,因涉及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內容,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請臺大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部居中協調,本校勉予同意國防部以國防醫學院舊址房地(約7.7公頃)與本校士林校地(約9.6公頃)互撥,雙方於83年簽訂土地互撥協議書,國防部於89年6月30日將本址房地點交予臺大管理使用,成為本校水源校區。
(二)本校85年6月8日函請臺北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原上開國防醫學院舊址「醫院及醫學研究中心用地」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惟方案係以本府都發局106年辦理「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本府都發局前於107年1月19日召開前揭委辦案協調會議,並以107年1月24日北市都規字第號函送會議紀錄(略以):「(四)國立臺灣大學……4.267-29地號土地、房舍實際使用單位為本校,倘貴局規劃該區域為住宅區辦理公辦都更,本校原取得本局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及軍備局同意撥用文件後,依法辦理撥用土地及參與都更作業。」,故後續由臺大依前揭程序辦理撥用土地及參與都市更新作業。
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臺北市政府92年3月11日僅公告同意將其中約6.8公頃土地變更為大學用地供本校使用,其餘0.9公頃土地(主要為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市府表示因配合防災公園需要,於93年7月16日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致本校迄今尚未能依程序完成267-29地號土地撥用作業。
(三)本校於臺北市政府都發局107年1月19日召開「三則同意依相關規定參與都更計畫及分配房地,作為學人宿舍延攬優秀學人來校服務。……」,是以,本案前經相關機關協調在案,併予敘明。
- 三、考量永春街地區於93年劃設為公園用地時,尚有規劃專案住宅區以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惟遲未開闢及徵收,又現況環境品質低落,影響地區權益,故本次通檢變更為住宅區並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再因該區形狀狹長,倘扣除台大使用土地後,剩餘土地不利規劃設計及建築配置,爰仍建議維持原計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協調會議、108年至109年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旨揭專案小組會議中均多次表達本案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查267-29地號房地實際管理使用單位為本校,倘市府已無防災公園需要,應請將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又國畫,不予變更為學校用地,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防部軍備局於103年已同意變更非公用財產並請本校續辦管理機關變更。
- 三、本校自89年起即使用本案土地作為水源校區,該區房地現供師生從事學術教學、執行研究計畫之用,已投入相關教學研發設備,本案土地如變更為住宅區,將導致該區地上校舍必須拆除,相關教學研究中斷,將嚴重影響師生權益。
為符合管用合一,本校建請將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以符原案實情。依本次會議紀錄,旨揭都市計畫通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盤檢討案將續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屆時本校希望能向委員現場陳述意見,敬請通知本校與會。
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10.6.30.旨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涉及本部「水源營區」(職務宿舍丁區)坐落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136-3地號等20筆營改基金土地,以及「水源職舍」(職務宿舍丙區)坐落同小段180-1地號等2筆土地範圍,請貴署惠予協調臺北市政府同意以等值互相撥用土地方式,調整職務宿舍基地至同小段176地號等5筆土地位置(如示意圖範圍),並變更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除可興建職務宿舍大樓,維護國軍權益及滿足官兵住用需求外,亦可減輕臺北市政府有償撥用價款負擔。(隨函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 一、查陳情案址職務宿舍丙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7年11月2日、108年7月17日向本府陳情,經本府考量水源營區後續建置中正區南區大型防災避難空間之需求,基於防災公園完整性及使用效益,宜維持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有關既有房舍使用需求,應依本請併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本會決議文一辦理。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98次會議後,經本府召集各單位研商,說明如下:
110年10月27日、110年11月29日召開2次「水源地區涉及國防部軍備局管有土地後續土地取得及都市更新開發程序」研商會議,結論(略以):「(一)有關軍備局於本次會議仍堅持本案後續應保障參與住宅區都更並分回房地供安置150戶職務宿舍需求並應配合安置期程開闢公園,……」故本局建議於主要計畫主公3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檢附意見表及示意圖)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該案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本府所提回應意見辦理,先予敘明。
- 二、次查陳情案址職務宿舍丁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於109年10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上陳情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2月8日召開研商會議,相關處理情形詳陳情編號10本府研析意見,併予敘明。
案管制及相關規定新增事項:「1.防災公園興闢應配合國防部現有職務宿舍安置進度。2.防災公園國有土地取得方式除得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規定辦理外,尚得配合國防部職務宿舍安置需求以下列方式:(1)異地回饋:國防部管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予臺北市部分,得以防災公園異地回饋。(2)容積調派:國防部管有土地得容積調派至已回饋之住宅區內,並另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供未來軍備局於住宅區安置職舍需求之彈性作法……」,爰配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
- 三、有關本次陳情內容涉及前揭職務宿舍(丙區及丁區)與本府等值撥用土地並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一事,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8月1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會議結論「本案公園用地係定位為本市防災公園,並有多處文化資產影響未來使用規劃,考量防災設施空間需求及公園用地完整性,維持目前水源地區之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合前述內容修正變更編號主公3案管制及相關規定事項。
附件
- 附件: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編號主公3案再提會資料壹、水源地區防災公園規劃水源地區防災公園定位為「臺北市南區防災公園」,除公園用地外,鑒於周邊豐富文化資產、生態資源、水岸廊道、醫療資源等,將整合可及空間支援性功能,另考量本市尚須防災備援量能,後續規劃建置災害控制備援中心及消防據點,以提升本區後續擬作為本市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完備性。
(一)整體發展定位1、整合基地周邊生態、文化資源,營造區域性水岸綠意開放軸帶延續防災公園南側寶藏巖以及自來水博物館園區,並承接北側之客家文化主題公園與城南文學生活群落,完備臺北市南區水岸綠帶,並結合周邊學校資源,可有效提升區域生活環境品質並帶動周邊發展,疏通連結文化與保育之休閒遊憩廊道(詳圖1)。
圖1園區與周邊重要文化、生態關係示意圖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結合周邊開放空間及醫療資源,打造臺北市南區臨近水源之防災避難空間位處臺北市南區公館水岸生活圈,緊鄰三軍總醫院汀州院區、臺大水源校區,周邊亦鄰近螢橋國中、客家文化園區、自來水園區、古亭水門與河濱公園(詳圖2),具備周邊開放空間防災避難腹地系統特性。
圖2園區與周邊重要據點關係示意圖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防災公園必要性1、核心樞紐作為規劃、指揮調度、協調聯繫中心本防災公園位處核心樞紐,沿新店溪向東南可聯結文山區景華防災公園;向北可銜接大安區森林防災公園、中正區228防災公園、大同區玉泉防災公園;向西北則可沿水岸河濱通連萬華區青年防災公園(詳圖3),致使本區得作為規劃、指揮調度、協調聯繫防救災勤務與行動之種種機能。
圖3園區周邊防災公園分布示意圖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資源環繞及腹地廣大作為本市第二防災備援量能為因應未來大型災害或地震發生時之避難需求,本市已於12行政區各規劃一處防災公園(本區為二二八和平公園),此外,有別於行政區防災公園之服務特性,考量本市尚須全市性防災備援量能,規劃於中正區設置「臺北市南區防災公園」,以其廣大腹地同時結合周邊開放空間(客家文化園區、台灣大學水源校區、自來水廠園區等)及生態、文化、醫療等資源(詳圖4),後續規劃建置災害控制備援中心(含備援災害應變中心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消防據點,以提升本區後續作為本市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完備性。
圖4防災備援可及空間支援功能示意圖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防災公園及其周邊支援空間規劃構想與準則1、規劃構想水源地區防災公園以「臺北市南區防災公園」為定位,整體應盡量增加開放空間,規劃防災需求及指揮調度等設施,考量周邊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將整合可及空間支援性功能,規劃為「地區性防災公園」、「小型防災開放空間」及「鄰里緊急避難場所」三區,功能分區規劃構想說明,如表1所示。
表1水源地區防災公園防災功能分區規劃構想說明表分區名稱開放空間配置原則空間功能防災功能概念分區地區性防災公園應以防災公園的角度,規劃開放空間。
提供臺北市南區避難收容、緊急救護、物資儲備及災後復原等,並作為消防局救援行動的基地。
小型防災開放空間配合嘉禾新村及學人新村空間規劃。
作為緊急避難空間。
鄰里緊急避難場所未來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緊鄰主要道路,其道路須與地區防災公園連接。
作為住宅區居民之緊急避難空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防災空間設施需求及規劃準則由於整體防災規劃以「全市性南區防災公園」為核心,故應提供臨時避難、中長期收容場所,以及與防救災相關服務之空間與設施。
依本府消防局之北市消整字第10636983900號文、第1076007544號文與「臺北市防災公園檢核測試計畫」辦理,空間規劃內容詳圖5,相關規劃原則如下:
(1)檢視優先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及安置建物區位,透過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實踐。
(2)周邊開放空間保持景觀視覺開放性,整合鄰近文化、醫療等資源,提升地區防災機能。
(3)整合周邊可建築土地留設串聯公園所需之適當通路及開放空間。
(4)植栽計畫A.已達樹木保護標準之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必要時則遷移或補植。
B.避免火災發生造成二次災害,於避難空間周邊種植防火植栽帶。
C.樹木選種以遮蔽率與耐火性高的常綠闊葉樹為原則,不宜種植易燃的針葉樹。
圖5防災需求構想圖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除上述規劃原則外,防災空間應滿足本府消防局「第二災害應變中心」與「直升機停機坪」,兩者配置於水源營區西側及臨水源快速道路位置。物資調度據點建議配合公園動線配置,而防災教育中心則使用既有建物十字樓為原則,作為提供市民防災教育及體驗學習場域。
防災空間設施需求分類及其分區空間配置與規劃準則,詳表2。
表2防災公園空間規劃準則說明表項次分區名稱空間與設施名稱規劃準則規模需求災防備援與核心服務區1.第二災害應變中心2.消防據點應緊鄰水源快速道路之主要道路1.總樓地板面積約為5,000平方公尺。
2.建築物須面相淨寬15公尺以上道路。
1.指揮中心暨安置登記站2.聯合服務中心3.播音站為服務和管理核心區,應緊鄰公園入口與公園內防災道路。
配合本府消防局訂定之收容人數,推估需求面積。
3物資發放區1.物資調度據點2.民生物資發放區3.物資管理站4.動物收容區5.垃圾場俾利災時救援與物資運輸,應緊鄰公園入口與公園內防災道路。
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
4醫療與維生區1.醫療站2.伙食區3.自來水取水站4.維生儲水槽5.消防蓄水設施為災時次要服務區,建議配置於「避難休息區」與公園內防災道路旁。
配合本府消防局訂定之收容人數,推估需求面積。
5避難休息區1.避難臨時安置區2.草坪帳篷區3.防災教育中心(十字樓暨附屬設施)1.為災時臨時避難和中長期收容場所。
2.為輔助性的項目設施,配合整體空間規劃設置。於非災害期間,提供市民了解各種災害的歷史及特質,並提供防災教育推廣等,提昇市民災害應變配合本府消防局訂定之收容人數,推估需求面積。
項次分區名稱空間與設施名稱規劃準則規模需求能力。
6避難生活區1.淋浴區和曬衣場2.公共廁所提供災民生活所需之基本空間。
配合本府消防局訂定之收容人數,推估需求面積。
7直升機運輸區直升機停機坪或硬鋪面空地直升機停機坪或硬鋪面空地須鄰公園內防災道路直升機停機坪應達75*75公尺。
8各分區必要設施1.消防栓2.公共電話3.臨時廁所設置區為輔助性必要設施,應配合整體空間規劃與收容人數設置。
配合本府消防局訂定之收容人數,推估需求面積。
公園內防災道路1.為因應緊急車輛通行,服務避難者、消防與救護人員等進出之道路。
2.應連接「災防備援區」,並在公園內規劃為循環動線。
道路淨寬應達15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四)防救災動線規劃1、本計畫區整體防救災動線規劃緊急救援路線之選定需考量各災害潛勢分析及銜接行政區指揮中心、醫療院所與避難收容處所等空間,並且維持對外交通聯繫順暢。
依據交通管制工程處重大災害之緊急救援路線,包含中正區水源快速道路(35-40公尺)、重慶南路(30公尺)、中山南路-羅斯福路(40公尺)、市民大道(40公尺)、忠孝西路(35公尺)、仁愛路(40公尺)、信義路(40公尺)、和平東西路(20-25公尺)與基隆路(40-45公尺),並以中正橋、永福橋與福和橋為聯外橋樑,往北可通往大同區與士林區,往南可通往文山區,往西可通往萬華區與新北市永和區,往東則可通往大安區與信義區。
表3中正區緊急救援路線災害救援類型路線方向跨越行政區聯外交流一般災害、水災洲美快速道路—環河南北路—水源快速道路南北向中正區(北投區、士林區、大同區、文山區)三重、蘆洲、五股、新莊、板橋、中和、永和、新店水災重慶南北路南北向中正區(士林區、大同區)中山高重慶交流道、中和、永和一般災害、水災中山南北路、羅斯福路南北向中正區(士林區、大同區)新店(北新橋)一般災害、水災市民大道—環東大道東西向中正區(大同區、中山區、大安區、松山區、信義區、內湖區、南港區)三重、新莊、北二高南港聯絡道一般災害、水災忠孝西路東西向中正區三重、新莊(忠孝橋)、臺北火車站一般災害、水災仁愛路東西向中正區(大安區、信義區)-一般災害、水災信義路東西向中正區(信義區)-一般災害、水災和平東西路—銜接西園路連接光復橋東西向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萬華火車站、板橋一般災害、水災基隆路南北向中正區(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中和、永和2、水源營區防災公園周邊防救災動線規劃水源營區防災公園新劃設之15公尺計畫道路,作為次要救援動線,西側聯繫銜接主要救援道路-水源快速道路(35-40公尺),東側則聯繫銜接汀州路(15公尺)及辛亥路(70公尺)等次要救援道路。
周邊住宅區、商業區皆可透過主、次要救援動線,與水源營區防災公園快速聯繫;東側救援動線汀州路則可與三軍總醫院汀州院區銜接。
圖6水源營區防災公園救援動線分布示意圖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教育局、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重大災害之緊急救援路線,本計畫整理繪製。
貳、主公3案變更計畫內容表4公館生活圈變更主要計畫綜理表(主公3)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主公三總舊址水源地區住宅區公園用地2.49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2,為符合使用發展需要,得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以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未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後因文資保留、地上物等因素致開闢困難,配合研擬適切方案。
2.考量前三軍總醫院(十字樓暨附屬設施)業經指定為歷史建築,尚無法辦理住宅區開發及道路用地開闢使用,又為配合建置中正區南區大型防災避難空間,爰變更為公園用地。
3.另原螢橋國中及住宅區中間之計畫道路,因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後已無道路服務機能,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
1.歷史建築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2.防災公園興闢應配合國防部現有職務宿舍安置進度。
3.防災公園國有土地取得方式除得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規定辦理外,尚得配合國防部職務宿舍安置需求以下列方式:
(1)異地回饋:國防部管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予臺北市部分,得以防災公園異地回饋。
(2)容積調派:國防部管有土地得容積調派至已回饋之住宅區內,並另循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4.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道路用地0.66公園用地保存區1.6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未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後因文資保留、地上物等因素致開闢1.屬106年8月10日公告登錄「國防醫學院附設學人新村暨愛德幼兒園」歷史建築定著土地,考量國防部仍有職舍需求,由該部維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困難,配合研擬適切方案。
2.考量範圍內包含「國防醫學院附設學人新村暨愛德幼兒園」等歷史建築,為維護既有之歷史紋理脈絡,爰針對歷史建築及周邊地區變更為保存區。
持既有使用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其餘非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由國防部維持既有使用,其使用得比照機關用地規定使用,其建蔽率40%、容積率240%。
3.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社教用地0.5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未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後因文資保留、地上物等因素致開闢困難,配合研擬適切方案。
2.為利文化資產保存及後續再利用,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年1月7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76029647號函,將107年8月8日公告登錄「嘉禾新村」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變更為社教用地。
1.由本府文化局辦理土地取得、後續再利用及維護管理等事宜。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道路用地0.53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未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後因文資保留、地上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物等因素致開闢困難,配合研擬適切方案。
2.為提供住宅區與保存區之地區性服務道路,及供汀州路三段及水源路進出聯絡功能,爰劃設汀州路三段24巷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
住宅區4.13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含保留地),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實無使用或開闢之需要,檢討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為優先;如經檢討需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分區時,應要求適當回饋;以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未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檢討後因文資保留、地上物等因素致開闢困難,配合研擬適切方案。
2.本案土地權屬複雜,違占建戶多,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弱勢住戶安置,加速都市更1.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應回饋30%之土地予臺北市,並以集中回饋為原則,詳細位置、回饋方式於細部計畫內另案訂定。
2.未來應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並得採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公共設施配置及分期分區發展原則,另於細部計畫規範。
3.防災公園興闢應配合國防部現有職務宿舍安置進度。
4.防災公園國有土地取得方式除得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規定辦理外,尚得配合國防部職務宿舍安置需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新與地區發展,爰變更為住宅區。
求以下列方式:
(1)異地回饋:國防部管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予臺北市部分,得以防災公園異地回饋。
(2)容積調派:國防部管有土地得容積調派至已回饋之住宅區內,並另循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5.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1:本計畫變更後,各土地使用分區之位置、面積、範圍及形狀,以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註2:實際變更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圖8公館生活圈變更示意圖(主公3)參、實施進度及經費本案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進度預計自107年起,至132年完成,各項開發內容與經費詳如表5。
表5臺北市中正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開發進度及經費表公共設施總類面積(公頃)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萬元)主辦單位經費來源徵購撥用其他土地取得工程費用合計公園用地(主公3)3.15ˇˇˇ378,5009,458390,33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消防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道路用地(主公3)0.53ˇˇ2,37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社教用地(主公3)0.55ˇ(含協議價購)186,630-186,630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註1:本案計畫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使用,除另有規定,公有土地以撥用為原則,私有土地以徵購為原則;開闢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依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註2:本表面積僅供參考,應以實際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註3:主公3內公園用地屬國有涉及營改基金財源土地,其取得方式應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註4:公園用地得配合國防部職務宿舍安置需求,以異地回饋、容積調派等方式辦理。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回應綜理表
- 附表1: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110年9月14日本會第994次會議審決內容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998次會議決議3國立臺灣大學110.4.28.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劉○榮109.10.06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台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第99項次第47頁住宅區部分,【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台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應回饋30%予台北市】,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乙事提出陳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