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9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91
案件id
MOI通檢新坡地20224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8月23日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都計字第108032967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張前委員馨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5日及109年7月17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30日府都計字第109024529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實施進度與經費1節,請市政府核實修正取得方式、開闢經費及更新相關地籍權屬資料,並請主管機關儘速開闢使用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30日府都計字第109024529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4月29日、5月15日及7月17日3次會議):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鄉村生活圈及桃園航空城生活圈等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本案現行計畫公園用地面積及變更後公園面積以及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五)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中央,公園用地兩側市場用地(0.16)公園用地(0.16)1.市場用地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停二及停三用地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考量現況均為埤塘使用,需保留以維護埤塘景觀生態及灌溉之功能性,且符合本市埤塘檢討變更原則,爰本次檢討併同變更為公園用地。
2.考量土地使用現況及變更後用地之完整性,將毗鄰之道路用地併同變更為公園用地。
本案除請補充現況埤塘使用全市性處理原則、陸域土地無法建築使用及公園用地仍需陸域土地供附屬設施使用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停車場用地(停二)(0.28)公園用地(0.28)停車場用地(停三)(0.43)公園用地(0.43)道路用地(0.09)公園用地(0.09)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