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91-討論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溪湖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91
案件id
MOI通檢重製專20224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5月8日第25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9年9月10日府建城字第1090310372號函及109年10月5日府建城字第109034159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張委員梅英、張前委員學聖、王委員成機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27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0年12月22日府建城字第110046620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參採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會中所提重製後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誤繕部分予以修正(詳表1)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10年12月22日府建城字第110046620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表1、修正誤繕面積項目現行計畫面積(公頃)報部版本重製後面積(公頃)因誤繕需增減面積(公頃)修正後重製面積(公頃)土地使用分區項目住宅區168.236169.8279+0.0157169.8436商業區27.08626.8047-26.8047工業區47.88848.4170-48.4170電信專用區0.0810.0749-0.0749保存區0.1310.1318-0.1318宗教專用區0.1550.1546-0.1546郵政專用區(附加商業使用)0.1440.1410-0.1410農業區123.723123.4304-123.4304小計367.444368.9823+0.0157368.9980公共設施用地學校用地35.66835.7751-0.000135.7750機關用地5.3165.2494+0.00145.2508市場用地3.0243.0474+0.01703.0644停車場用地0.5060.5391-0.539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172.2246-0.00012.2245公園用地5.5985.6191-5.619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0561.0751-1.0751綠地5.8144.7420-4.7420社教用地0.2070.2100-0.2100加油站用地0.2170.1979-0.1979變電所用地0.1940.1821-0.1821墓地用地3.4883.7121-3.7121車站用地0.2970.3058-0.3058道路用地73.8975.7837-0.033975.7498鐵路用地7.4396.9668-6.9668倉庫用地4.414.3484-4.3484小計149.294149.9786-0.0157149.9629都市發展用地393.015395.5305-395.5305合計516.738518.9609-518.9609【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0年1月27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溪湖都市計畫於民國60年發布實施後,於75年辦理一次通盤檢討,因現行都市計畫圖老舊,未能反映發展現況與都市計畫管制之作業需求,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以重新測繪計畫圖及丈量計畫面積,故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計畫總面積增加2.2229公頃,且其中住宅區、綠地、道路用地等重製前後面積差異較大,故請將其增減原因、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等納入計畫書中詳予補充敘明外,仍應檢視是否涉及分區之變更,以資妥適。
- 二、有關重製疑義之處理,請依下列各點妥為補充:
(一)請補充本案重製疑義研商辦理情形及相關處理原則,並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彰化縣政府及溪湖鎮公所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增列疑義部分,雖無涉及分區調整變更,惟為求審慎周延,請彰化縣政府研提具體意見,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將相關疑義及處理情形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瞭解本次重製檢討後計畫圖之展繪依據。
- 三、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主要計畫書、圖之規定事項,有關本案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仍維持原計畫(1/3000)。
- 四、查「變更溪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刻正審議中,請彰化縣政府仍應配合本次重製檢討及審議結果妥為檢視與修正,以避免後續執行疑義。
- 五、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