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01-討論事項-第3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部分農業區、住宅區、部分農業區及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道路用地兼河川區、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01
案件id
MOI彰化特定區2022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22日第25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27日府建城字第110002077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吳委員宗修、蘇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4月1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0年11月23日府建城字第1100420226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110年11月23日府建城字第110042022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書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以符實際。
-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有關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應意見情形修正為「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三、計畫書第25頁表3-2內容關於公有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之管理者,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外,尚有其他單位,請查明修正。
- 四、計畫書第79頁表6-1事業及財務計畫概算表,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道路用地」與「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項目中,土地權屬為私有地部分之面積與土地徵收費用,差距過大,有誤植之情形,請查明修正。
(二)土地取得方式中之「一般徵收」,請修正為「協議價購或徵收」。
- 五、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並經召集委員確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全線長度約4.5公里,請補充說明現況道路情形、地形坡度狀況、交通容量與區位評估考量因素、周邊交通與聯外道路系統、未來整體路線規劃構想(包括本案堤岸道路拓寬後之車道寬度、道路配置情形、後續與洋仔厝溪堤岸道路銜接之介面規劃,及整體路網之串聯整合等),以及本案道路拓寬後對地區交通紓解與改善之具體效益及關聯性等,俾利瞭解本案變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二、考量堤岸道路係為防汛及搶險通行使用,故請補充說明拓寬工程範圍、當地水文水理分析、汛期防災、相關災害歷史、災害潛勢情形、風險評估、本案變更對該溝渠、堤防功能之影響與因應處理對策等,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治理計畫之指導事項等,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請詳為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之土地使用現況、土地權屬與現有建物之分布情形、都市計畫範圍、本案變更對民眾權益影響(如農業耕作、灌溉排水、建築物拆遷狀況等)與相關因應處理情形,以及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業區變更影響之書面意見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另計畫書有關土地權屬資料應予以更新確認,並區別管理機關,以資明確。
- 四、計畫書有關實質發展構想章節內容,請依下列各點妥處:
(一)該章節主要係摘錄「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可行性修正評估案」(107年4月)之分析內容,請縣政府視計畫性質與本案之關聯性適度調整呈現內容,以資簡潔。
(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
1.第肆章第二節:
(1)有關本案大埔截水溝溪堤岸道路將與洋仔厝溪堤岸道路整合,建議於計畫書中規劃斷點之銜接議題。
(2)有關本案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建議道路寬度為10公尺,建議參考圖4-3補充繪製本案堤岸道路現況及拓寬後之車道配置斷面圖,以瞭解車道寬度及道路設施配置情形。
2.第肆章第五節目標年交通量分析:表4-6為本案拓寬工程於未來年130年期之交通量預測結果,建議於表格新增比較無拓寬之情境交通量預測結果,以檢視拓寬效益。
3.第肆章第十節經濟效益分析:有關計畫書之經濟效益分析部分,建議補充表4-12各效益指標說明文字內容及計算公式。
4.有關「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可行性修正評估案」,建請彰化縣政府就下列意見再予檢視及釐清:
(1)有關表4-2,依據「2011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應為速限50公里/小時之市區道路服務水準畫分標準,非小於或等於50公里/小時,因表4-4及表4-5部分市區道路速限為40公里/小時,建議針對服務水準之認定得予以放寬。
(2)圖4-6及圖4-7係依據表4-4及表4-5繪製,惟經檢視截水溝部分路段之服務水準等級與圖例顏色所示仍有不一致情形,建議再予以檢視。
(3)表4-8有關車道需求分析,請補充敘明為何採用D級服務水準作為設置準則,另表4-8欄位建議將車道需求調整為車道數。
(4)查彰化縣政府已於109年7月完成「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基本設計階段經費審議報告書,建議本案規劃單位比較該拓寬工程可行性研究內容,並更新相關數據。
- 五、變更內容:
(一)本案變更位置分散,或有面積細長狹小之情形,且涉及變更部分各有考量因素,應分別敘明變更理由,並製作清楚可辨識之變更示意圖,以利瞭解本案變更內容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變更內容編號2,有關擬變更後名稱為「道路用地兼河川區」1節,建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河川使用」,以資適法。並請彰化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及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等相關規定妥為認定,將屬河川區域範圍之部分依認定結果作變更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及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七、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請彰化縣政府分別詳列公、私有土地之面積、取得方式及經費,並核實估列所需開闢項目、開闢經費、工程費用、開發時程等內容,及將經費來源之相關函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八、請彰化縣政府就相關法令規定與程序、變更範圍及內容等,補充敘明計畫書附件二「工程用地取得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所述事業計畫範圍與本案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關聯性。
- 九、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請妥為檢視並更新本案相關基本現況與調查分析資料,以資妥適,另計畫書部分內容重複贅述、語意含糊,或有圖表示意不清楚等情形,併請查明修正。
(二)本案案名請調整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以資簡潔。
(三)計畫書草案第2頁後段文字似有缺漏,請查明補正,以資完備。
(四)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有關公開展覽說明會(三)之日期、時間核與本道路寬工程涉及彰化市主要計畫變更案相關資料競合,請查明修正。
(五)計畫書草案第33頁項次27「是否位於山坡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調查內容與說明欄位不合,請查明修正。
(六)有關其他後續應辦或表明事項,建議幾處土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部分,因不涉及本次變更範疇,為避免混淆,故請將載列之內容予以移除。
(七)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依計畫書載明本案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部分,將採一般徵收方式或協議價購取得,故請依「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將相關意見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為避免爭議,請縣政府妥為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後是否涉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廢止徵收之情事,以資妥適。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