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01-討論事項-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巿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污水處理場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綠園道用地、部分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01
案件id
MOI彰化農業區2022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22日第25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10年1月27日府建城字第1100020779號函及110年3月5日府建城字第110006237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吳委員宗修、蘇委員振維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4月1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建城字第1110056676號函及111年2月24日府建城字第1110068254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11年2月17日府建城字第1110056676號函與111年2月24日府建城字第111006825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計畫書、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並敘明及檢附相關法定程序之附件,以利查考。
- 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1陳○森彰化市延平段962地號
- 一、彰化市延平段962地號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已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建築許可,地上物領有合法使用執照(109府建管使字第0372064號)在案。大埔截水溝工程要求該地號變更分區,變更範圍合法建物需配合徵收拆遷,嚴重影攀既有土地使用権益,剝奪百戶居民居住權。
- 二、彰化縣政府早於民國73年3月15日徵收彰化市延平段956-1與957-1地號作為道路使用。然而大埔截水溝規劃不將此兩塊徵收土地完整利用,反而另行徵收領有合法使用執照之土地,嚴重犧牲上百戶居民之居住權,亦浪費公帑,不知此規劃意義為何?請調整變更範圍,彰化市延平段962地號維持原使用分區,不予變更。
不予採納:
1.查該地號謄本面積3613㎡,涉變更面積119㎡,檢討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該住宅區之建物於109年11月19日取得使用執照,111年12月辦理土地所有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人由原陳炯森君1人轉移為陳炯森君等135人所有,變更範圍將拆遷部分機車出入動線、機車停車格約20格、部分圍牆及景觀植栽。
2.道路拓寬工程涉土地徵收本府於110年11月17日府工新字第1100401772號函復陳情人略以:「道路工程於延平段962地號土地旁之路段,因既有道路線型無法符合現行交通法規,故於規劃設計階段重新調整道路線型,以提升行車交通安全,又本道路之路線係以不影響大埔截水溝功能下、儘量減少徵收用地及不拆遷房舍主體結構為原則進行規劃設計作業;該地號走向較不規則,於規劃設計階段已儘量調整道路線型,避開房舍主體結構,惟所規劃設計之路線仍無法避免與該土地局部牴觸。」3.本案道路拓寬工程仍檢討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部分道路用地,惟縣府多次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分別於109年1月31日、109年4月17日、110年9月9日、110年9月27日辦理4場道路工程用地取得公聽會,110年11月4日上下午辦理4場協議價說明會,經多次協商結果,將協議價購金額除請縣政府妥為補充陳情地號涉及本案變更範圍與情形、變更理由與必要性、路線規劃評估及無法改道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由原76,300元/㎡,調整為130,000元/㎡。
5.又於111年1月5日、111年2月16日縣府等有關單位前往該社區管委會住戶說明用地徵收程序並回答住戶所提相關疑義,同時提出既有結構物改善方案,方案以變更擋土結構型式與改善盡出動線方式方案,以減少機車出入動線與停車格之影響,該管委會與住戶尚在協商中。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0年4月15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擬拓寬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兩側堤岸道路,將其提升為一般(市區)道路,以建構外環道路之運輸功能,故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並經召集委員確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法令依據:請彰化縣政府就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迅行變更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逕為變更部分,分別釐清權責後,補充相關認定函或核准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完備程序。
- 二、本案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全線長度約4.5公里,請補充說明現況道路情形、地形坡度狀況、交通容量與區位評估考量因素、周邊交通與聯外道路系統、未來整體路線規劃構想(包括本案堤岸道路拓寬後之車道寬度、道路配置情形、後續與洋仔厝溪堤岸道路銜接之介面規劃,及整體路網之串聯整合等),以及本案道路拓寬後對地區交通紓解與改善之具體效益及關聯性等,俾利瞭解本案變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三、考量堤岸道路係為防汛及搶險通行使用,故請補充說明拓寬工程範圍、當地水文水理分析、汛期防災、相關災害歷史、災害潛勢情形、風險評估、本案變更對該溝渠、堤防功能之影響與因應處理對策等,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治理計畫之指導事項等,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請詳為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之土地使用現況、土地權屬與現有建物之分布情形、都市計畫範圍、本案變更對民眾權益影響(如農業耕作、灌溉排水、建築物拆遷狀況等)與相關因應處理情形,以及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業區變更影響之書面意見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另計畫書有關土地權屬資料應予以更新確認,並區別管理機關,以資明確。
- 五、計畫書有關實質發展構想章節內容,請依下列各點妥處:
(一)該章節主要係摘錄「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可行性修正評估案」(107年4月)之分析內容,請縣政府視計畫性質與本案之關聯性適度調整呈現內容,以資簡潔。
(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
1.第肆章第二節:
(1)有關本案大埔截水溝溪堤岸道路將與洋仔厝溪堤岸道路整合,建議於計畫書中規劃斷點之銜接議題。
(2)有關本案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建議道路寬度為10公尺,建議參考圖4-3補充繪製本案堤岸道路現況及拓寬後之車道配置斷面圖,以瞭解車道寬度及道路設施配置情形。
2.第肆章第五節目標年交通量分析:表4-6為本案拓寬工程於未來年130年期之交通量預測結果,建議於表格新增比較無拓寬之情境交通量預測結果,以檢視拓寬效益。
3.第肆章第十節經濟效益分析:有關計畫書之經濟效益分析部分,建議補充表4-12各效益指標說明文字內容及計算公式。
4.有關「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可行性修正評估案」,建請彰化縣政府就下列意見再予檢視及釐清:
(1)有關表4-2,依據「2011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應為速限50公里/小時之市區道路服務水準畫分標準,非小於或等於50公里/小時,因表4-4及表4-5部分市區道路速限為40公里/小時,建議針對服務水準之認定得予以放寬。
(2)圖4-6及圖4-7係依據表4-4及表4-5繪製,惟經檢視截水溝部分路段之服務水準等級與圖例顏色所示仍有不一致情形,建議再予以檢視。
(3)表4-8有關車道需求分析,請補充敘明為何採用D級服務水準作為設置準則,另表4-8欄位建議將車道需求調整為車道數。
(4)查彰化縣政府已於109年7月完成「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基本設計階段經費審議報告書,建議本案規劃單位比較該拓寬工程可行性研究內容,並更新相關數據。
- 六、變更內容:
(一)本案變更位置分散,或有面積細長狹小之情形,且涉及變更部分各有考量因素,應分別敘明變更理由,並製作清楚可辨識之變更示意圖,以利瞭解本案變更內容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變更內容編號2係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惟查計畫書所載面積為0.1397公頃,與彰化縣都委會決議之面積(0.1278公頃)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後詳予補充說明。
(三)變更內容編號3係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綠園道用地,請妥為補充說明其與本案之關聯性。
(四)變更內容編號4係變更部分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請彰化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及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等相關規定妥為認定,將屬河川區域範圍之部分依認定結果作變更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及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變更內容編號5係變更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有關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說明,計畫書所載面積0.2019公頃,係因漏列部分土地範圍而誤植,擬修正為0.2451公頃,請縣政府確實查明後詳予補充說明。
- 七、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請彰化縣政府分別詳列公、私有土地之面積、取得方式及經費,並核實估列所需開闢項目、開闢經費、工程費用、開發時程等內容,及將經費來源之相關函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八、請彰化縣政府就相關法令規定與程序、變更範圍及內容等,補充敘明計畫書附件二「工程用地取得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所述事業計畫範圍與本案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關聯性。
- 九、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請妥為檢視並更新本案相關基本現況與調查分析資料,以資妥適,另計畫書部分內容重複贅述、語意含糊,或有圖表示意不清楚等情形,併請查明修正。
(二)有關其他後續應辦或表明事項,建議幾處土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部分,因不涉及本次變更範疇,為避免混淆,故請將載列之內容予以移除。
(三)本案案名請調整為:「變更彰化巿主要計畫(配合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
(四)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依計畫書載明本案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部分,將採一般徵收方式或協議價購取得,故請依「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將相關意見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為避免爭議,請縣政府妥為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後是否涉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廢止徵收之情事,以資妥適。
(三)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完妥。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