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01-討論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霧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01
案件id
MOI通檢霧地區2022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7月14日第972次會議審決略以:「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在案。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111年2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110040965號函送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附件
- 附表:「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霧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案件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財團法人私立慈明高級中學董事會(代表人:董事會秘書徐○鴻)(委託代表: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王○傑)霧峰區人和段849、850、851、859、860、861地號1.按「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2.公告計畫所載102-10M計畫道路變更後將對本校霧峰區人和段861等6筆地號之部分土地進行徵收,對原本學生、車輛出入面寬僅有19公尺之861地號,徵收1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及自民意橋以上保留該渠段現地右岸寬4公尺之水防道路範圍為河道用地後,僅餘面寬5公尺,影響甚大。
如果本變更案限於地形之限制,僅有本筆土地可徵收,則本校配合公共政策之執行,尚無異議。然查本變更案之牛欄貢溪南側,本有霧峰區育德段98地號為國有土地,依上開條例所載,應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不僅合理且不須徵收私有土地。然在變更案中,並未提及該國有土地是否有使用計畫,故其不合理之處在於,何以不優先使用1..變更之102-10M計畫道路路線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國有土地,即霧峰區育德段98地號國有土地;另,編號24本校霧峰區人和段附18之土地開發,原需共同負擔面積30%之公共設施土地,擬請採用繳交代金予臺中市政府方式辦理。
2.懇請主管機關予以考量,再予修正原變更計畫,實感德便。
未便採納理由:
1.10M-54、12M-54(1)計畫道路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利用牛欄貢溪規劃後所謄出河川地,配合慈明商工、萬佛寺有一獨立之出入道路所規劃,另10M-102計畫道路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提供省議會後山居民日常生活出入所規劃,故有保留之需求。
2.有關附18變更面積為0.5774公頃,依附帶條件內容,需回饋面積為0.5774公頃x30%=0.1732公頃(1,732平方公尺);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該國有土地,卻要橫跨牛欄貢溪而使用徵收本校之土地,於法不符。
3.另公告計畫「原計畫道路路線彎折,線形不佳,且二次跨越牛欄貢溪,以致道路開闢需建置跨河構造物,有影響行車安全及減少通洪斷面之虞,且增加闢建經費。
變更都市計畫路線,採截彎取直方式開闢道路,可增加行車安全、減少對牛欄貢溪之擾動及節省公帑」,為查本案變更與前述所載內容恰似相反,非但橫跨牛欄貢溪需建置跨河構造物,且在接近主要道路之截角上,其變更前之角度與變更後之角度幾乎相同,難以認同有達到截彎取直之目的,應不符合變更之「必要性」,與上開徵收條例之規定不符,恐亦有違法之虞。
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之土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故應以無償捐贈土地為原則。
再人2財團法人私立慈明高級中學董事會(代表人:董事會秘書徐○鴻)(委託代表: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王○傑)霧峰區人和段849、850、851、859、1.按「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2.公告計畫所載霧-10M-54及霧-10M-102計畫道路變更後將對本校霧峰區人和段861等6筆地號之部分土1.變更之102-10M計畫道路路線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國有土地,即霧峰區育德段98地號國有土地;另,編號24本校霧峰區人和段附18之土地開發,原需共同負擔面積30%之公共設施土地,擬請採用繳交代金予臺中市政府方式辦理。
2.懇請主管機關予以考量,再予修正原變更計畫,實感德便。
併再人1。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860、861地號地進行徵收,對原本學生、車輛出入面寬僅有19公尺之861地號,徵收1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及自民意橋以上保留該渠段現地右岸寬4公尺之水防道路範圍為河道用地後,僅餘面寬5公尺,影響甚大。如果本變更案限於地形之限制,僅有本筆土地可徵收,則本校配合公共政策之執行,尚無異議。然查本變更案之牛欄貢溪南側,本有霧峰區育德段98地號為國有土地,依上開條例所載,應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不僅合理且不須徵收私有土地。然在變更案中,並未提及該國有土地是否有使用計畫,故其不合理之處在於,何以不優先使用該國有土地,卻要橫跨牛欄貢溪而使用徵收本校之土地,於法不符。
3.另公告計畫「原計畫道路路線彎折,線形不佳,且二次跨越牛欄貢溪,以致道路開闢需建置跨河構造物,有影響行車安全及減少通洪斷面之虞,且增加闢建經費。
變更都市計畫路線,採截彎取直方式開闢道路,可增加行車安全、減少對牛欄貢溪之擾動及節省公帑」,為查本案變更與前述所載內容恰似相反,非但橫跨牛欄貢溪需建置跨河構造物,且在接近主要道路之截角上,其變更前之角度與變更後之角度幾乎相同,難以認同有達到截彎取直之目的,應不符合變更之「必要性」,與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上開徵收條例之規定不符,恐亦有違法之虞。
再人3蘇○冠霧峰區霧峰段21-169地號該地號為台中市霧峰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劃定為學校用地(文小),因目前少子化,以及吉峰國小設立,同步諮詢僑榮國小,亦告知已無徵收擴校需求,而目前因該地號被劃為都市計畫中之學校用地,以至於無法於該土地上進行任何農業設施興建(材料室、農舍)影響正常運作。
因少子化原因,學校已無擴校需求,鑑請取消現有計畫中之學校用地(文小)之計畫,以及使農業設施能合法申請施作。
已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人4內政部霧峰區中正段545、545-1地號本部營建署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逕向內政部陳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中正段336-2地號),110年1月19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4次會議同意採納並同意貴府建議增列中正段336-3地號(河道用地)。爰於110年7月7日「臺中市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先期規劃第五次工作會議」邀集貴府及土地管有機關等相關單位研商先期規劃內容,會中土地管有機關國有財產署建議增列變更乙種工業區(霧峰中正段545地號)及河道用地(中正段545-1地號)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詳細內容請參閱附表1)。
本案請貴府審慎研酌,並研提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等欄位),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霧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4次會議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案時,請貴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供審議參考。
同意採納。
理由:考量本案除作社會住宅外,同時供作社會福利服務、社區活動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且所提供之相關公益性設施,將提升霧峰地區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促進地區整體發展,且陳情土地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署,因有其公益性,爰建議採納。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同意採納;惟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論。
再人5何○珠霧峰區峰南段1170地號1.本人土地在(變12)案內。
2.本人申請霧峰區峰南段1170地號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1.本人土地位於霧峰區本堂里,辦公處旁邊左右皆為商業區,可望變更後繁榮市區加強市容整齊美觀。
2.本人建議以繳納代金辦理,可維持小面積土地完整。
同意採納。
理由:
1.考量本案鄰近商業區,符合本案變更精神。
2.有關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考量人陳位置位屬附帶條件10範圍,原為行政用地,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變更行政用地為商業區需回饋40%。
3.另建議變更商業區之附帶條件內容為:「1.本案土地原都市計畫為行政用地,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其回饋比例為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案,除補充說明相關位置鄰近分區及變更之合理性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0%,並需依前開原則繳納代金。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都市計畫始得發布實施。3.倘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繳納代金,得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質之使用分區。」。
再人6周○娟霧峰區人和段999、999-2、999-3地號陳情人土地現狀並未臨路,特向市府陳情,變更用地後,每筆土地皆能面臨道路,以增加土地利用價值,至感德便。
能否更加明確表示,陳情人所座落土地用地變更後的土地使用分區及可利用限度內容為何?未便採納理由:有關陳情土地本案檢討後仍為農業區土地,可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有關農業區得申請使用項目容許使用。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再人7林○堅霧峰區峰南段1171、1172、1172-1地號1.本人土地位於「變12」案內。
2.本人申請霧峰區峰南段1171、1172、1172-1地號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1.本人土地位於霧峰區中正路旁邊,左右兩鄰皆為商業區,本人土地變更後可早日開發,繁榮市區,加強市容整齊、美觀。
2.本人建議以繳納併再人5。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案,除補充說明相關位置鄰近分區及變更之合理性外,其餘照臺中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代金方式辦理,可維持小面積土地完整,並早日完成作業,兩全其美。
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人8張○杰霧峰區峰東段1100、1100-1、1100-2、1101、1101-1、1101-2、1103、1109、1093、1097、1098、1251地號1.地主們同意這次變更項目「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本案調整附帶條件內容,將原劃設為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2.本區原自(86年7月24日)第二次通盤規劃為「商業區」,自(92.12.17)第三次通盤附帶共同開發前不得發建照,至今皆繳納「商業區」稅金。
3.不得發照期間,經921大地震房屋全倒、半倒、毀損,地主們只能以修繕臨時工程補強和防漏水,近20多年以花鉅額修繕(因無法新建或增建)。
4.10案地主們同意這次大平霧第1次通盤,此案解除附帶條件,本案回到82年第2次通盤之商業區,因(2-2)說明投入巨額修繕(因20多年不得新建)得以「全部減免」或「部分減免」代金。
繳納代金方式建議以「全部減免」或「部分減免」實施。
未便採納理由:涉及繳納代金部分仍須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本案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 附表1:「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霧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4次會議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部分乙種工業區、河道用地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乙種工業區、河道用地乙種工業區(0.13)河道用地(0.04)社會福利設施用地(0.17)內政部營建署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逕向內政部陳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中正段336-2地號),110年1月1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4次會議同意採納並同意台中市政府建議增列中正段336-3地號(河道用地),惟該基地西側部分乙種工業區(中正段545地號)及河道用地(中正段545-1地號)亦屬國有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議一併納入變更,故陳情變更乙種工業區及河道用地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訂該用地容許使用,以利興辦社會住宅使用。
中正段336-2地號土地於110年1月14日因分割增加336-4、336-5地號等2筆土地。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已訂定增訂1.配合增訂「社會福利設施」管制要點,其建蔽率60%,容積率400%。
2.得依住宅法第33條使用項目,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3.停車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