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21-討論事項-第10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配合大千醫療社團法人竹南醫院新建計畫)案」。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9月24日第29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10年10月28日府商都字第11002072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中強(召集人)、張委員桂鳳、陳委員永森、古委員宜靈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2月10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111年4月19日府商都字第111007277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會議紀錄id
MOIO10121
案件id
MOI苗栗工業區2022524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苗栗縣政府111年4月19日府商都字第111007277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周邊甲種工業區之工業使用率偏低,且現況發展已與原使用規劃有所落差,苗栗縣政府後續應以整體面向加以審視檢討,針對如何減緩本案變更對周邊環境衝擊、增進醫療專用區與鄰近地區相容使用等,研提相關因應對策與規劃配套方案,並釐清本案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變更範圍僅有西側部分土地臨接計畫道路(全天路),其餘均需倚賴現有巷道(國祥街及全天路108巷)進出,為提供民眾良好之就醫環境,確保周邊道路通行權益與安全順暢,請苗栗縣政府補充交通動線進出、交通系統改善、停等空間優化等具體規劃措施,包括緊急救護動線、消防救災空間與動線、大小客車進出與道路系統規劃、大型車輛停放空間、國祥街未來道路開闢寬度及其道路層階或屬性之提升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防災計畫:為加強本案醫療專用區之防災應變能力,請妥為補充緊急避難疏散動線與防救災據點規劃,包括高樓層垂直防救災、地面層臨時據點、雲梯車救災動線與位置、周邊道路系統(道路寬度8米以上)等,並就變更範圍位屬淹水潛勢地區,補充災害防範與減災等相關因應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回饋計畫:
(一)本案規劃建蔽率70%,基準容積率400%,回饋計畫係捐贈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47.5%,並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故請苗栗縣政府就本案開發強度之合理性、變更回饋採取折算代金繳納之理由及如何運用於開闢本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現有巷道或停車場等),補充論述及研提具體措施,並納入計畫書。
(二)為打造優良醫療院區環境,提升就醫服務品質,並兼顧周邊環境與通行便利,苗栗縣政府肩負重任,故本案附帶決議請縣政府就現有巷道拓寬、交通動線系統優化及大型車輛停車空間增設,妥為利用周邊縣有土地(如國祥街、北側公園用地),提出配套方案(含闢建計畫、時程與經費運用)及具體承諾事項,納入計畫書以茲核定,並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 五、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主要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醫療專用區)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1年2月10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配合大千醫院設立需要,擬變更部分甲種工業區為醫療專用區(面積0.9662公頃),建議下列各點請苗栗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續提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係工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使用,故請逐項敘明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之辦理情形及縣政府檢核意見,並依下列意見補充:
(一)請補充苗栗縣與竹南頭份地區整體工業區之發展與需求、「苗栗縣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策略」對本計畫區之指導與定位、本案變更範圍與鄰近現有工業區之規劃利用與開闢情形,以及周邊土地使用現況等調查分析與檢討內容,俾利瞭解本案變更之依循。
(二)依計畫書所述,本案經衛服部許可新增急性一般病床450床,擬規劃建蔽率70%,基準容積率400%,回饋計畫係捐贈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47.5%,並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故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7、8點回應補充相關檢討情形,包括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開發強度(容積率)之訂定與控管,以及回饋比例等計算依據與規範,又鑒於本案係個案變更,且自願捐贈土地應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建議仍請縣政府就本案醫療服務機能與提供、開發需求與規模、土地使用規劃與利用,以及對周邊環境影響之管制或維護管理等面向,妥為研析本案變更無法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擬改以捐獻代金之理由及必要性,提會討論。
(三)本案擬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2點第4目規定略以:「…或變更後未增加允許使用項目,或變更後使用性質非屬住宅或商業。」得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建議仍請縣政府併同前項意見,就變更範圍得依工業區容許使用之檢討、本案變更之理由與必要性、依特殊情形不適用審議規範部分規定之理由與檢核說明,以及該縣鄰近相同使用性質、強度或類似參考案例等,詳予補充相關論述與對策,提會討論。
- 二、請補充苗栗縣及本地區醫療資源概況、區位分布與供需情形,並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內容,敘明本案規劃設置區位、腹地規模、使用需求、開發強度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及本案變更後對地區醫療服務品質提升之具體成效。
- 三、土地使用規劃:
(一)請補充本案整體土地使用計畫與空間配置概要(含建物配置示意圖、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環境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之依循。
(二)考量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且變更後將導致北側及東北側產生畸零工業區土地,故請補充相關影響與因應處理對策,以及北側公園用地之開闢情形與未來使用規劃,並就涉及國祥街部分,妥為補充後續處理方案,提會報告。
- 四、交通規劃:
(一)針對停車空間規劃部分,建議再予檢視周轉率及相關推估數量是否足敷停車需求,並補充相關因應對策。
(二)有關本案出入動線規劃未直接鄰接道路,且涉及穿越他人土地(包括北側甲種工業區及西南側農業區)部分,請再妥予釐清考量,並補充後續處理方案,提會報告。
(三)請將本案之交通動線規劃、停車供需情形、對鄰近地區未來可能衍生之交通量、聯外道路是否有足夠容量可容納本案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等相關分析資料,以及交通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開發影響:
(一)為避免日後醫院興闢及未來營運時,產生之噪音、衛生、安全等,對該地區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故請補充研提因應策略,並將相關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針對土壤、地下水或廢棄物污染之檢核部分,請將環保主管機關相關意見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將來開發時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 六、防災計畫: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醫療專用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補充本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相關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與水平、垂直之安全防災空間等規劃,並就變更範圍位屬淹水潛勢地區,研提相關防、救災因應策略與指導性原則,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參據。
- 七、回饋計畫:本案如經本會同意變更,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將相關回饋內容、計算依據與回饋時機等納入計畫書作為細部計畫之指導。
- 八、請將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與景觀設計等屬原則性及指導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以為細部計畫之指導。
- 九、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