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21-討論事項-第1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25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9月30日第9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914671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前委員瑛敏(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彭委員光輝、徐委員中強及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3月11日及110年10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1年4月27日府都規字第111049184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1年4月27日府都規字第111049184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專案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件一本會決議欄。
- 二、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公有土地變更部分,請市府檢視有無收回或廢止徵收等情事,並予以妥處,以維護民眾權益;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載明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文字,請市府查明後修正。
附件一、專案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部人4臺南市柳營區公所仁愛路至雙營橋產業道路1.本案係由地方民意代表建議拓寬本區仁愛路往外環道間產業道路,由於該路段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限制,需先進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方得執行,故於「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中提出納入通盤檢討案。
3.另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次大會」審3案編號1-12案初步建議意見:「…請提供變更為道路用地之路線、寬度需求及變更範圍後,再提案討論」;以及本所109年10月28日召開之「仁愛路及火燒店庄內至外環道路聯絡道拓寬後續提案研議會議」會議結論:「…完成道路定線及範圍後建議仍需簽報市府同意核准後,再進行後續送內政部審議之事宜」,故本所確認路寬需求及道路範圍後,仍需簽報鈞府同意。
4.本案已委託顧問公司完成評估規劃期末報告,目前業已完成建議路寬(15米)、使用範圍及使用面積並套繪於地籍圖上。
5.為使本案順利後續提通盤檢討案,本所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次大會後於109年10月28日曾邀集各相關單位召開「仁愛路及火燒店庄內至外環道路聯絡道拓寬後續提案研議會議」尋求各單位協助並做成會議結論:「…需俟完成道路定柳營區仁愛路至雙營橋之產業道路(農業區)劃設為15M道路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詳附圖一)理由:
1.本案係「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期間接獲本市沈家鳳議員服務處提出「柳營區仁愛路至雙營橋產業道路之路段,為民眾使用最頻繁、最便捷道路,但是農路狹窄,難以會車,建議拓寬長度約800公尺,並依現況再評估道路需求寬度」及民眾提出「柳營區平和段農業區土地劃設道路供地方通行」等意見。
2.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9月30日第93次大會決議:「原則同意柳營區公所列席人員意見,考量柳營市區銜接柳營外環道之整體道路系統及火燒店聚落地區交通需求,確有新增劃設計畫道路之需求。惟公所刻正辦理道路規劃評估報告,俟完成道路定線後並經道路主管機關確認變更範圍後,再另以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辦理。」3.嗣經本市柳營區公所於110年7月間完成「仁愛路及火燒店庄內至外環道路聯絡道拓寬規劃評估」案,並經本府工務局111年2月17日以南市工新二字第1110242419號函確認變更範圍在案。
4.綜上,考量柳營市區銜接除將道路截角納入變更範圍,修正如附表一、附圖一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線並經主管機關確認變更範圍後,再經由都發局送內政部進行後續審議。」,相關地籍預為分割部分,建議待本案完成都市計畫公展及變更案確認通過後,再送地政單位進行分割,以避免後續須多次更正地籍之情事。
柳營外環道之整體道路系統及火燒店聚落地區交通需求,故依柳營區公所提供之用地範圍,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部人5王○揚君柳營區平和段68地號1.座落在臺南市柳營區平和段68地號土地長期被編定為行水區,未履行憲法規定得徵收之,實顯執政者是無能或霸道,請予妥適處理。
2.上開土地在國民黨李雅樵縣長,強行建造堤防,未徵收補償,到民進黨時代口口聲聲轉型正義,不曉得是沒有能力還是跟國民黨一樣霸道無能。長期支持貴黨,真讓多數被農業區改成行水區受害人失望透頂。
3.由本人向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多個直轄市都徵收完竣,唯獨臺南市轄區是最多被遺忘的一群,不知臺南市選出來立法委員是無心,或無爭取轉型正義方案,因此懇請貴委員能撥少許時間,讓被霸權昏官撥亂反正。如果政府無能為力,本人僅希望將上開土地恢復為農業區,並將堤防限縮在水利署所有的排水溝上,讓我們這群受害者能向金融機構貸款,以維生計。
將柳營區平和段68地號土地恢復為農業區,並將堤防限縮在水利署所有的排水溝上。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歷次都市計畫變更情形說明如下:
(1)66年6月2日擬定「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劃設為農業區。
(2)72年3月1日發布實施「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份農業區變更為河川用地及堤防用地)」,係因應九三水災損失慘重,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及消除水患,台灣省政府緊急辦理急水溪整治工程,逕為變更農業區為河川用地。
(3)74年4月3日發布實施「變更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變更河川用地為行水區。
(4)86年3月12日發布實施「變更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依內政部79.3.28台(79)內營字第770792號函規定,變更分區名稱由行水區為河川區。
(5)99年8月20日發布實施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分區維持河川區。
2.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109年3月26日水五管字第10902036190號函覆,臺南市柳營區平和段68地號該筆土地全數坐落於該局轄管急水溪河川區域內,故依據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之「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仍應劃定為「河川區」。
3.另有關土地徵收事宜,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已於109年3月26日水五管字第10902036190號函覆,該筆地號土地該局目前尚無核定辦理河道疏濬、河道整理或相關工程施工計畫,故上揭地號土地目前無法據以辦理徵收。
附表一、部人4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審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部人4特定區東南側仁愛路農業區(1.3235)道路用地(1.3235)附圖審議編號部人4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3月11日及110年10月14日2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整體發展構想:
(一)本計畫區位處新營、鹽水及柳營三行政區交界,並以新營交流道為主要活動節點。考量本區毗鄰鹽水月津港觀光遊憩、新營紙廠及柳營科技工業區產業廊帶資源,爰請就臺南市國土計畫角度,詳予補充本案發展定位與策略,以落實引導計畫發展。
(二)請強化說明本次通檢提出之整體發展構想及變更內容關聯性,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計畫人口:本區計畫人口為11,500人,現況人口約8,833人,且近年人口呈現負成長趨勢,相關人口預測推估與現況大致相同。此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原計畫人口,請市府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人口總量、周圍人口分派等推估分析資料,並補充具體人口引進之策略。
- 三、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核算,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9.38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0.8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故建請市府查明是否有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請研提具體因應措施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二)考量市府刻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請市府補充敘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未納入公設專通辦理之緣由,及兩者處理共通性與差異性,以確保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方式公平一致,並納入計畫書載明。
- 四、都市防災:請於計畫書內補充工業區非天然性災害資料,並就相關災害潛勢及環境敏感區造成之影響,研訂改善策略。
- 五、土地使用計畫(一)產業發展原則及策略:
1.本特定區雖指認區內農業區可適度作為產業發展腹地,作為工業區未來擴充基地,惟請補充說明前開農業區發展現況(包含廠房分布區位、合法及未登記工廠家數、業種型態等)以及區位勘選原則,以茲明確。
2.建議市府積極預擬整體性公共設施(如廢棄物、污水..之處理)及道路系統等配套規劃,並於計畫書章節補充前開整體性公共設施規劃構想之指導原則及配套措施,以引導後續變更開發並兼顧維護周邊農業生產環境。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9案:
1.查本案前於99年三通已考量太子宮廟用地需求,變更非都市土地為宗教專用區(二)。惟前開附帶條件尚未完成,本次通檢又擬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作為公園用地、宗教專用區及宗教服務專用區。基於土地使用合理性及計畫範圍完整性,請市府補充說明臺南市國土計畫針對本區之指導原則、農業主管機關對於農地變更之意見、現行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得否容許作宗教建築使用、前次通檢附帶條件辦理情形檢討等資料,並分析本案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之必要性。
2.請市府說明變更規模及回饋措施是否符合全市通案性原則,並補充宗教服務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及強度,俾供審議參考。
3.考量香客大樓未來引入之觀光遊憩人口,其產生之生活污水、交通流量恐衝擊周邊農業區環境。為確保農業生產功能及環境寧適性,請市府說明相關因應改善策略及交通管理措施(如停車場分佈、車輛臨停動線或接駁措施等)。
4.為確保本次檢討後能如期完成附帶條件,參採市府列席人員所提建議(詳表二、表三、圖一、圖二),分階段辦理變更:
(1)第一階段:為增加計畫區內遊憩開放空間,以及配合臺南市國土計畫指定新營太子宮為重點景觀示範區,將現況作公園使用之市有土地與太子宮周邊地區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另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95及96地號等2筆非都市土地亦併同納入都市計畫範圍。
(2)第二階段:有關配合廟方使用需求擬變更宗教專用區(二)及宗教服務專用區部分,因涉及與廟方協商,故納入下一階段辦理;倘協商未有共識者,則再提請專案小組討論。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計畫書p.4-4及p.4-5有關淹水潛勢分布圖,請市府查明後修正。
(二)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備註說明其他土地取得方式之類型,並補充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三)計畫案名請依審議結果調整,並請市府將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所載之地號予以刪除,以避免日後地籍變動造成執行疑義。
- 七、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三)計畫書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並將相關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期,以茲妥適。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四。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目標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目標年予以修訂之。
除變更理由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總面積1,091.7840公頃1,091.6119公頃1.配合本次擴大都市計畫及都市計畫範圍訂正調整計畫總面積。
2.本次計畫範圍共劃出0.1721公頃:
(1)變3案:劃出計畫範圍1.4218公頃。
(2)變7案:劃入計畫範圍0.0749公頃。
(3)變9案:劃入計畫範圍1.1748公頃。
除配合變更內容編號第9案修正面積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3都市計畫圖訂正(特定區北側範圍界)農業區(1.3348)劃出計畫範圍(1.4218)1.經查北側都市計畫範圍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惟與地籍展繪線不符。
2.本特定區計畫係於民國66年6月2日發布實施在案,北側都市計畫邊界線為鹽水地政事務所於民國68年辦理逕為分割,惟地籍線與都市計畫邊界線不符,以致多筆土地仍編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現況多已建築作居住使用。因68年辦理地籍逕割所依據之原始樁位資料已不可考,考量地籍已辦理分割且為維護民眾權益,故以影響民眾權益最小之原則,參酌地籍線調整都市計畫範圍線。
範圍包括新營區後鎮段2300-1、2357地號等2筆土地之全部劃出計畫範圍外;新營區後鎮段630-3~630-5、1554-1、1554-2、2047、2048、2048-2、2049、2053、2054、2056、2056-2、2057~2059、2064、2064-3、2082、2083、2292~2295、2295-1、2296-1、2307~2313、2349、2356、2360~2362、2370~2375、2381~2384地號等48筆土地之部分劃出計畫範圍外;鹽水區水秀段185、384、389-5、389-8~389-11、390、398~401、409~411、除配合綜合意見六、(三)刪除地號及補充高速公路局針對已徵收開闢之高速公路用地劃出計畫範圍之意見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88)高速公路用地(0.0782)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13-2~413-7、455、466-1、485、485-1~485-4、508、803地號等30筆土地之全部劃出計畫範圍外;鹽水區水秀段59、66、71、74、75、81~83、101、104、105、107、112、114、123、126-1、133、133-1、133-2、139、141、146、146-1、148、152、155、163、164、169、173、174、179、181、182、193~196、383、385-1、385-3、386~389、389-1~389-4、389-6、389-7、391、397、402、407、408、412-10~412-14、412-8、412-9、413、413-1、413-10~413-14、413-8、413-9、457、466、478、486、486-2~486-4、509、513、515、524、575、601、602、605、607、709、710、720、725~727、732、733、809地號等97筆土地之部分劃出計畫範圍外。
4都市計畫圖訂正(柳營外環道)河川區(0.1068)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1068)1.柳營外環道位於本特定區東側且現況已依地籍線開闢完成。
2.為避免損及人民權益,爰依地籍線及現況調整道路用地兼供河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1070)河川區(0.1070)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川使用範圍。
5特定區西北端農業區現有聚落住宅區(2.5090)附帶條件:
應再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公共設施。
住宅區(1.6365)1.本案係於民國74年4月3日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配合農業區現有聚落劃設,現況多屬原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建地目,且部分土地業已取得建築及使用執照,建物分布密集難以執行附帶條件規定。
2.本變更案係為解決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之整體開發執行問題,並未新增設住宅區。
3.其中鹽水區水秀段427地號以北原甲種建築用地及建地目土地,為保障其既有建築權益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得予免回饋。
4.其餘土地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調整其附帶條件改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並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0%。
5.經查106年鹽水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水秀里防災地圖」,該地區以鹽水國小為避難收容處所,主要以南74及土庫路為主要疏散避難方向。本次變更範圍內分布2條現有巷道,土地權屬皆包括私有、及公有土地,寬度分別為3.1~4.6米,1.範圍包括鹽水區水秀段413-46~413-51、415-32、427、428、428-1~428-74、429-9、429-26~429-37、446、446-1~446-5、448、448-1、448-2、448-3、448-5~448-22、449、450-1、451-1、578-1、582-1、583~596、597-1、598-1、608-1、609~613、613-1、613-2、614~619、623、631-1、644、644-1、644-2、645、648、649、652~658、661、805-1地號等176筆土地。
2.其中鹽水區水秀段413-46~413-51、415-32、427、428、428-1~428-74、429-9、429-26~429-37、446、446-1~446-5、448、448-1、448-2、448-3、448-5~448-22、449、450-1、451-1、578-1、583(部本案除請依下列意見修正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基於都市防災動線考量,請於細部計畫內妥為訂定建築退縮規定。
2.變更理由第5點無涉變更事項,請予以刪除。
3.請配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調整附帶條件第2點有關代金繳納方式。
4.請依綜合意見六、(三)刪除地號。
住宅區(附)(0.8725)附帶條件:
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調降為108%;當建蔽率為50%,容積率調降為12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2~9.6米,可連接至土庫路,串聯防災避難動線。
分)、584、585、586(部分)、587~596、597-1、598-1、608-1、609~613、613-1、613-2、614~619、623、631-1、805-1(部分)地號等161筆土地,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得予免回饋。
6高速公路東側綠地用地綠地用地(1.9033)農業區(1.9033)1.本案係於90年配合「台紙新營廠(部分土地)申請設置工商綜合區案」辦理變更,惟該工商綜合區已逾開發期程。
2.東側工商綜合區範圍,業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將工商綜合專用區恢復原分區使用,屬本計畫區範圍併同將綠地用地恢復為原農業區使用。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7特定區西北側與鹽水都市計畫交界處農業區(0.0913)公園用地(公五十九)(0.1662)配合市府刻正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月津港公18水岸步道延伸規劃設計案」,為延伸「鹽水都市計畫」公18-3用地自行車親水步道及範圍完整性,故將鹽水區水秀段384地號及沿土庫路南側之同段385-3(部份)地號國有地納入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並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範圍包括鹽水區水秀段384、385-3(部分)地號等2筆土地。
本案除請市府於實施進度及經費載明公59用地取得方式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未劃入計畫範圍(0.0749)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8文教區(明達中學)文教區(0.0555)住宅區(0.0555)1.依民國66年6月2日發布實施之「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核定案」所載,私立明達中學係就其現有用地劃設,後於99年8月19日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考量明達中學為私立學校,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故將更正分區名稱為「文教區」,惟該文教區經101年6月26日「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重製後之都市計畫展繪線、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皆不相符。
2.考量明達中學係於民國59年(都市計畫發布前)即已設校,且該地區尚未辦理地籍重測,仍為圖解地籍,因規劃原意係以其現有校地範圍劃設,故以地號作為都市計畫執行依據。
3.參酌地籍線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1月30日函所提供之土地使用範圍明細表(詳附件一),就校方現況使用範圍修正文教區範圍。
範圍包括鹽水區鹽水段1620-10、1620-13、1620-29、1620-30、1620-31、1620-32、1620-33、1625-2、1625-3、1625-4、1625-5、1625-6(部分)、1626、1626-1、1628-1、1628-6(部分)、1628-13、1628-14、1629、1630及1631地號等21筆土地。
除請依綜合意見六、(三)刪除地號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172)文教區(0.1172)9特定區西南側與哪吒公園農業區(0.2665)宗教專用區(二)(附)(0.0781)1.依民國99年8月20日發布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考量太子爺廟係為地方民眾信仰所在,惟其部分主體建物位處非都市土地農牧1.太子宮廟應回饋土地包括現況哪吒公園使用範圍及周邊土地,回饋地號包括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93(部份)、94(部份)、97(部份)、本案請依綜合意見五、(二)修正後通過。
宗教服務專用區(附)(0.1884)宗教專用區(二)(附)(0.3777)公五十八(0.0562)宗教專用區(二)(附)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2488)用地,未能符合太子爺廟發展需求,爰將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變更為「附帶條件宗教專用區」,由廟方同意捐贈變更後總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代金方式予原臺南縣政府。又依計畫書規定需於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惟廟方因未依規定辦理捐贈,目前已逾捐贈時效。
2.考量太子宮為新營區最大的廟宇,香客絡繹不絕,惟因現況使用已臻飽和,且相鄰土地多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實難以擴充宗教相關設施,為滿足廟方未來發展需求,將前次通盤檢討尚未完成附帶條件之宗教專用區(二)與現址相鄰之非都市土地併納入整體規劃。
3.經太子宮初步規劃,新增宗教專用區部分係為符合既有太子宮廟建築物補辦建照基地需求,另規劃宗教服務專用區以做為後續新建香客及文創大樓使用,其中香客大樓預計規劃105間客房及相關用餐(70桌圓桌)以及附屬廚房、廁所等服務空間,並設置宗教文化相關產物或文創產品之展示及銷售空間,以提供訪客及信徒使用。並規劃於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於5年內完成興建計畫。
4.其中未來擬興建香客大樓範圍,應有後續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申140(部份)、148、152(部分)、153、154、155、156及157(部分)地號等11筆土地,應無償捐贈予臺南市政府。
2.變更為公58土地以臺南市政府所有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151地號為準。
公五十八(附)(0.0727)未劃入計畫範圍(1.1748)公五十八(0.4147)宗教專用區(二)(附)(0.0035)宗教服務專用區(附)(0.4249)公五十八(附)(0.3317)附帶條件:
1.宗教專用區(二)應由太子爺廟管理委員會,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之30%土地予縣政府,前述土地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方式折抵,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捐贈,台南縣政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太子爺廟方不得異議。
2.本案擴大範圍內之宗教專用區,其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太子爺廟者,應由太子爺管理委員會於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文件,否則本案維持原非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3.本案擴大範圍內之宗教專用區(附),其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太子爺廟者,應由太子爺管理委員會於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文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都市土地之利用。
3.本案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縣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
件。
4.考量降低變更後宗教服務專用區與周邊現況農業用地產生使用性質不相容之情形,毗鄰外側農業用地部分,應自建築基地範圍線設置至少3公尺之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
請旅館業登記之需求,並考量未來使用性質仍以宗教發展有關及相關服務設施為主,以「宗教服務專用區」分區進行規劃,並考量降低變更後宗教服務專用區與周邊現況農業用地產生使用性質不相容之情形,毗鄰外側農業用地部分,應規範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
5.參照「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精神,予以調整變更相關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及宗教服務專用區,,並配置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6.另考量市有地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151地號現況已作哪吒公園,故整合規劃納入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並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10鹽水排水及鹽水南線排水範圍住宅區(0.4654)河川區(13.0186)考量河川治理需求,配合將市管區域排水(鹽水排水及鹽水南線排水)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範圍內土地予以檢討變更。
本案除請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12.5525)水溝用地(0.0007)道路用地(0.2695)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2695)高速公路用地(0.0874)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874)11計畫區東農業區(0.0139)電路鐵塔用地(0.0139)1.考量現況已作為電路鐵塔使用,且權屬為台變更範圍包括柳營區雙和段除將變更理由第2點移至備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側農業區電公司所有,故依地籍範圍予以檢討變更。
2.案經鹽水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20日所測字第1090056498號函表示,經本所實地勘測,該鐵塔全部坐落於柳營區雙和段126地號內,故依地籍範圍予以檢討變更(詳附件二)。
126、232地號等2筆土地。
註欄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9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階段)變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特定區西南側與哪吒公園未劃入計畫範圍(1.4632)公五十八(0.4147)1.依民國99年8月20日發布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考量太子爺廟係為地方民眾信仰所在,惟其部分主體建物位處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未能符合太子爺廟發展需求,爰將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變更為「附帶條件宗教專用區」,由廟方同意捐贈變更後總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代金方式予原臺南縣政府。又依計畫書規定需於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惟廟方因未依規定辦理捐贈,目前已逾回饋規定時效,爰配合後續整體規劃用地,先行變更為農業區,另原變更範圍涉及市有土地部分,則配合現況變更為公園用地。
2.太子宮為新營區最大廟宇,香客絡繹不絕,惟因現況使用已臻飽和,太子宮及周邊地區亦經臺南市國土計畫指定為推動重點景觀計畫要區。
3.考量太子宮未來周邊地區之整體規劃及因應廟方發展需求,針對太子宮現況活動用地及後續預計規劃相關宗教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予以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以強化後續整體規劃用地使用之一致性及完整性。
4.另考量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151地號現況已作哪吒公園使用,且為市有土地,故包括涉及原宗教專用區(二)(附)市有地範圍,以及屬非都市土地納入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併同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除可強化太子宮周邊整體規劃之景觀及空間使用,亦可增加本特定區之遊憩設施用地。
變更為公58用地之土地,以臺南市政府所有之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151地號為準。
農業區(1.0485)宗教專用區(二)(附)(0.3777)公五十八(0.0562)農業區(0.3215)附帶條件:
1.宗教專用區(二)應由太子爺廟管理委員會,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之30%土地予縣政府,前述土地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方式折抵,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捐贈,台南縣政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太子爺廟方不得異議。
2.本案擴大範圍內之宗教專用區,其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太子爺廟者,應由太子爺管理委員會於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文件,否則本案維持原非都市土地之利用。
3.本案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縣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
圖一、變9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第一階段)表三、變9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特定區西南側與哪吒公園農業區(0.4720)宗教專用區(二)(附)(0.3304)1.經太子宮初步規劃,新增宗教專用區部分係為符合既有太子宮廟建築物補辦建照基地需求,另規劃宗教服務專用區以做為後續新建香客及文創大樓使用,並設置宗教文化相關產物或文創產品之展示及銷售空間,以提供訪客及信徒使用。並規劃於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於5年內完成興建計畫。
2.其中未來擬興建香客大樓範圍,配合後續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申請旅館業登記之需求,並考量未來使用性質仍以宗教發展有關及相關服務設施為主,以「宗教服務專用區」分區進行規劃,並考量降低變更後宗教服務專用區與周邊現況農業用地產生使用性質不相容之情形,毗鄰外側農業用地部分,應規範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
3.參照「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精神,予以調整變更相關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及宗教服務專用區,並配置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1.太子宮廟應回饋土地包括現況哪吒公園使用範圍及周邊土地,回饋地號包括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93(部份)、94(部份)、97(部份)、140(部份)、148、152(部分)、153、154、155、156及157(部分)地號等11筆土地,應無償捐贈予臺南市政府。
2.變更範圍毗鄰農業區部分,後續應於細部計畫訂定建築退縮規定。
公五十八(附)(0.1416)附帶條件:
1.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二)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3.本案範圍內之宗教專用區(二)(附)其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太子爺廟者,應由太子爺管理委員會於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文件。
農業區(0.9369)宗教服務專用區(附)(0.5621)公五十八(附)(0.3748)附帶條件:
1.農業區變更為宗教服務專用區,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3.本案範圍內之宗教服務專用區(附),其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太子爺廟者,應由太子爺管理委員會於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文件。
圖二、變9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第二階段)表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建議部人1張殷○華新營區茄苳段444-1、446-3地號道路用地1.新營區茄苳段444-1、446-3地號自民國66.6.2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編為道路用地,迄今43年,此處仍維持43年前狀況,並未依都市計畫改變道路截角弧度,顯示無此必要,請將地目變更。
2.民國84年申請A新營區茄苳段439-2、446、447及B新營區茄苳段443、444、446、448二棟建物建照,其建築面積、建蔽率等皆將新營區茄苳段446地號全數計入,時臺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照及使照,但未告知新營區茄苳段446部分為道路用地。
3.民國109年9月申請使用分區時,鹽水地政事務所才通知新營區茄苳段444、446地號各分割出444、444-1、446-2、446-3地號為道路用地。
4.地價稅從66年迄今仍以住宅稅率徵收。
建議將新營區茄苳段444-1、446-3地號依臨近446-2地號恢復原地目為住宅用地,以便解決新營區復興路863、865號建蔽率之困擾。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新營區茄苳段443、444-1及446-3地號道路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詳附圖一)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理由:
1.案內土地於民國66年擬定計畫劃設為19M特殊道路截角,後於85年依6M標準截角辦理土地徵收,現況已依標準截角開闢,並作為道路使用。
2.陳情人於民國84年申請建築執照,惟當時茄苳段444及446地號住宅區土地與道路境界線尚未完成逕為分割作業,致部分道路用地納入建築基地範圍內,並於85年4月19日領有(85)年南建局使字1097號使用執照在案。又鹽水地政事務所於109年辦理茄苳段444及446逕為分割作業,分割後同段444-1及446-3位屬道路用地。
3.考量該計畫道路已依一般道路6M標準截角開闢完成,且現況已供道路通行逾20年,原劃設之19M特殊道路截角尚無留設之必採納市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及所提變更內容,並請市府補充交通主管單位評估是否影響交通系統之意見,變更內容如附表
- 一、附圖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建議要性,且為避免損及民眾權益,故將該特殊道路截角之道路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4.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價值提高,為落實受益者負擔之精神,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至少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0%。
5.依本府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考量土地權屬單純且已有地上物,故改以繳納代金辦理回饋。
部人2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速公路用地1.高速公路局前於109年3月20日以路字第1090006036號函暨同月16日以路字第1090005498號函(諒達)向貴府都市發展局表示,經初步檢視該局管有土地使用現況均已取得並開闢供高速公路使用,現階段及未來尚無再開發之需求;至於高速公路用地範圍,為符現況,建議原則以該局管有土地範圍為準,合先敘明。
2.再查「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及「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內高速公路用地範圍部份現況並無高速公路局管有土地或高速公路相關設施,建請貴府重新檢討改劃為其他適當使用區為宜。
建議酌予採納。
修正內容:
部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詳附圖二)理由:
1.建議非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有土地且現況並非供高速公路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分別為復興路及太子路部分路段),即屬工務局管有之土地及部分私有土地檢討變更為道路用地。
2.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7月20日南市工新二字第1100875458號函,針對高速公路用地擬調整為道路用地,表示無意見。
採納市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及所提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如附表一、附圖二。
部人3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大排北側農業區1.在工業用地吃緊之際,增加工業用地面積可提高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亦可降低農地工廠用情形,本公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案陳情位置位於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產業專用區往北延伸之區考量陳情區位已於臺南市國土計畫指定為中長期新增產業用地範圍,且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建議司新營廠北側農業區緊鄰高速公路及轉運專區,配合新營轉運站營運,貨物運輸及人員交通便利,且172市道北側土地已有部份作為工業使用,實為工業用地不二之選。
2.本公司新營廠廠區內空間已經飽和,在土地及廠房增建需求上仍需鄰近工業用地,倘能增加工業用地開發,本公司即可在新營區在地深耕及擴廠,並增加就業人口。
3.本公司新營廠生產貢獻度占全公司近70%,隨著營業額增加,未來建廠計畫5年需要3公頃工業土地,未來10年可能需要10公頃土地,建請同意將新營大排北側土地(產業候選基地北核心2-1)變更為工業用地,以因應本公司擴增未來生產用地,讓新營區得以持續發展。
域,該區位屬107年產業候選基地之北核心2-1(面積約43公頃),並已納入本市國土計畫新增產業用地之未來成長管理計畫範圍,並規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
2.依經濟發展局意見,該區域具有良好產業發展條件及發展迫切性,說明如下:
(1)大新營地區無足夠之產業用地可供利用:
新營工業區開闢率已達100%,新營都市計畫區東側之土庫工業用地內雖有零星未開闢之工業用地,因腹地狹小土地零碎缺乏完整性,總面積不足1公頃;新營都市計畫區內工業用地多已開發完成使用中,閒置工業用地僅0.03餘公頃;鹽水都市計畫區內尚閒置工業用地面積狹小,僅約0.2公頃左右;柳營都市計畫區內工業用地皆已開發完成使用中;故大新營地區工業用地多已開闢完成使用中。大新營地區既有閒置土地狹小畸零不具開發效益,尚無足夠之產業用地可供利用。
(2)開發之需求性:
帝寶車燈廠表示目前廠區內建築空間已達飽和,新營廠目前占整個公司生產貢獻度近70%,未來建廠計畫5年內需求約3公頃工業用地,以擴增工廠因應未來生產用地,未來10年內需要鄰近10公頃之工業用地作為擴廠之腹地發展。
又新營工業區區內廠商表示未來5年內尚需8.6公頃土地擴廠,及依市府與會人員表示,新營地區確實有產業發展需要,故有關指認北核心2-1農業區優先發展產業腹地一事,原則支持,惟因涉及整體性公共設施(如廢棄物、污水..之處理)及道路系統等配套規劃,請市府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建議鹽水區、新營區及柳營區未登記工廠計40家,產業類別主要為基本金屬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及木竹製品製造業,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所需場地面積約10.2公頃。
(3)開發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因應台商回流產業用地需求增加,緩解溪北地區內產業用地不足之問題,及將來開發完成後可就近提供周邊廠商擴點設廠,促使溪北地區與相關產業鏈之群聚效益,提升地區就業機會,並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建議透過整體規劃方式配置公共設施,以加強管制生產環境,維護農業用地資源。
3.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除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指示8種特殊情形外,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原則。
4.建議參採經濟發展局意見,指認產業專用區往北延伸之區域(產業候選基地北核心2-1)為農業區優先發展地區,並依產業發展需求劃設所需用地範圍,且予以調整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及劃設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表一、配合人民陳情意見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審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部人1復興路及嘉芳街交叉口住宅區道路用地(0.0214)住宅區(0.0214)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變更範圍包括新營區茄苳段443、444-1及446-3地號等3筆土地。
部人2計畫區東側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1.0792)道路用地(1.0792)附圖一審議編號部人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審議編號部人2案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