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21-討論事項-第1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鶯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2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5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6月20日新北環字第1071089580號函辦理。
- 二、因原土地使用分區為文教區,旨揭2筆地號亦非民眾陳情訴求標的,雖該2筆地號部分土地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同意採納(併再逕人陳28案辦理)。
併再逕人28案辦理。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座落於本校圍牆外,後續本校仍可納入校園整體規劃使用,故建議貴局將旨揭地號之使用分區維持為文教區。
再逕人7..2林○宏高○勝高○義高○隆鶯歌尖山腳段233、242、690(部分)、691、692-1、693-1地號等7筆土地國中街之尖山國中於民國77年實施土地徵收等作業,陳情地主:林志宏、高全勝、高全義、高全隆當時因應地方政府發展教育及都市計畫之需要,願意配合政府政策以低價被徵收土地,並且付出多筆土地供尖山國中校地使用如:
林志宏:鶯歌尖山段尖小段221、222、22-3等高全勝、高全義、高全隆:
鶯歌尖山段尖小段199-6、199-5等懇請明察實況,陳情人於30年前即付出多筆土地供地方政府發展教育及促進地區繁榮,與當時其他周邊相鄰的地主們比變更鶯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變十九案,其中:
尖山腳段:
690(部分)、692-1尖山腳段:
691、693-1住宅區(附二)變更為住宅區,政府擬採方式為:
地主支付土地市價六成之價金給政府後,地主取得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或地主無需支付價金給政府,地主取得容積率80%之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
陳情人請求:
地主支付土地市價五成之價金給政府後,地主取得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或地主無需支付價金給政府,地主取得容積率100%之變更為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維持再公展方案,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回饋比例,基於整開區與排除整開區公平一致原則下,基準總容積不變,若不願繳納代金,基準容積應為80%。計算方式:
A*(1-60%)*200%=A*X(X=80%)。
2.經查尖山腳段233、242地號,為本次通盤檢討變6案,考量鶯歌支線現為鶯歌區農田灌溉排水兼市區排水使用,依水利局建議由行水區變更為溝渠用地。
3.依107年8月17日「『變更鶯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研商會議」會議結論,本次通盤檢討變6案係由行水區變更名稱為溝渠用地,計畫範圍無調整,考量市府水利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較,絕大多數並未有土地被政府以低價徵收供校地使用之犧牲與貢獻;基於過去這些事實,陳情人有已建議如下:
住宅區之土地。
陳情人等希望政府規劃變更鶯歌主要計畫案時,能考量陳情人過去已配合政府低價徵收政策,大部分擁有之土地皆已被政府徵收,對公共設施已做出具體貢獻之事實,才有今日尖山國中之繁榮與興盛,因此針對陳情人融通增或添補助實乃合情合理之情形。在此由衷感謝政府的膫解與體諒!另陳情人林志宏之尖山腳段233、242被規劃為部分商業區部分行水區,經查證此兩地之地勢比起鄰近地區高出一層樓以上至少4公尺,根本無法行水(如附圖),此不合實際的規劃懇請此回一併處理,並將此兩地號變更為住宅區,再暫未辦理鶯歌區之河川治理計畫,無河川治理計畫線作為行水區範圍檢討修正之依據,爰本案維持再公展方案。另請市府水利局盡速辦理鶯歌區河川治理計畫檢討作業,並依檢討成果另案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用地徵收作業,以符合民眾所需。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次感謝!再逕人7..1陳○茂鶯歌區中正段中正小段1065地號本人所有之鶯歌區中正段中正小段1065號使用分區變更一案,「變更鶯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電詢城鄉局承辦人,與前於鶯歌區公所召開說明不同,曠日廢時,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甚鉅。
按多年來,本人所有之私有土地,遭強制劃入鐵路用地,前既未經徵得同意,後續又未依相關法規辦理徵收,數十年來影響財產權甚鉅,故請貴局本於職權,就保障民眾權益一節,慎為考量。
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併再逕人3案辦理。
1.本案建議修正為部分採納,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理由。
2.另陳情意見涉及鐵路用地檢討變更事宜,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非屬本次通盤檢討範疇,係屬未便採納部分,故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再逕人7..2福○貿易有限公司中正段361地號目前:使用分區為「倉儲區」,因倉儲用地已不符現有都市計劃需求,現況為雜草叢生,缺乏開發利用之空地,多年來造成地方困擾,且限制人民權利。
本區域之土地多為住宅區,考量土地使用分區之完整及延續性,請貴府衡量將此地取消限高並改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併再逕人6案辦理。
1.本案建議修正為部分採納,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理由。
2.另陳情意見涉及倉儲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事宜,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非屬本次通盤檢討範疇,係屬未便採納部分,故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再10李○娟、中正段本地長期劃設請貴府衡量當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1.本案建議修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逕人7..2林○榮362地號為「倉儲區」源於過去因鐵路有必要之使用,惟現今並無必要再劃設,徒為限制民眾權益並使市鎮開發造成缺陷。
前鶯歌市鎮之開發及需求,將「倉儲區」改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並取消限高。
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併再逕人7案辦理。
正為部分採納,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理由。
2.另陳情意見涉及倉儲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事宜,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非屬本次通盤檢討範疇,係屬未便採納部分,故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再逕人7..2曾○瑋文高用地文高用地於104解編(新北教環字第1041535539號),並於新北城都字第1040295540號提及變更為住宅區及未指定公設用地。承上,而至今尚未動作(指變更為住宅區及公設用地之動作),就要徵收,是否不合理且侵害所有權人權益!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酌予採納,已納入本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研析。
理由:
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7次會議決議,納入刻正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辦理。
考量本案陳情意見後續將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處理,而非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續處,故建議市政府刪除「酌予採納」等文字,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再逕人8..2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鶯歌區二橋段619、623、624、1.目前本校學制為高級職業學校,考量土地使用分區與學制使陳請貴局協助將鶯歌區二橋段619、623、624、625、626、627及629等7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如下)同意採納(併再逕人陳22案辦理)。
1.考量本案補辦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係將鶯歌高職東側非屬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625、626、627及629等7筆土地用應相符,故將「文教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文職用地)」較為適宜。
2.需取得校地完整使用權及所有權:
(1)本校建校20餘年,發揚鶯歌在地陶瓷文化不遺餘力,並培育各地學子成為專才,因校內學生體育活動空間有限,且為新建校舍工程及建設學生體育活動球場需要,於民國98年3月起召集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調價購624、625及626三筆地號土地(土地重測前分別為橋子頭段113、113-26及113-27地號),新北市教育局亦補助新臺幣3,720萬餘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自文教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文職用地),除學制與土地使用分區相符合外,亦能使本校處理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取得作業。
理由:
1.86年11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鶯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9案,為有效利用公有土地及發揚具有地方色彩之陶藝文化,變更住宅區及農業區為文教區。惟查前開文教區變更範圍內仍有私有土地,與二通規劃原意二致,依前開規劃原意調整文教區範圍。
2.另依內政部80.1.18台內營字第887418號函釋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學校用地,係擬專供公立學校使用…」,故本市公立學校土地原則均劃設為學校用地。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係屬公立學校,依前開函釋規定及變更原則,變更「文教區」為「學校用地」。
3.本次依照內政部函釋、學校用地變更原則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權屬、使用範圍,變更文教區為學校用地,餘非屬學校用地範圍,依毗鄰分區恢復為住宅區及農業區。
學校使用範圍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及農業區,惟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建議變更內容依據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下稱:鶯歌高職)需求調整如后附表三。
2.考量文教區變更為學校用地(面積:0.7655公頃)部分,因變更範圍內尚有私有土地,且鶯歌高職目前尚未提出使用計畫(含財務部分),為資周全,如鶯歌高職仍有使用需求,請市政府轉請教育主管機關及鶯歌高職,於本案提請大會審議前,應先出使用計畫(含財務部分),如提會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元,協助本校處理購地、拆遷補償等相關作業。
(2)經召開多次協調會後,其中仍有三筆地號(鶯歌區二橋段624、625及626)持分之所有權人不同意價購,僅同意協議分割,然經議會審查階段,不同意本案採取分割方式辦理,希朝價購徵收方式辦理,並退回討論再議。
(3)前揭地號土地因多次協調未果,未取得所有權,無法作相關運用,雜草樹木叢生,且該地緊鄰中正三路,為學生上下學必經路徑,現況無人行道,造成人車搶道,險象環生。
前仍未提出,則維持本會107年2月13日第917次會議
決議
- 決議廢除相關樁位,並依都市計畫線展繪。
2.考量612地號業依60年公告樁位指定建築線並取的使用執照在先,雖樁位與都市計畫圖不相符,為維護民眾合法建築物權益,剔除區段徵收區且無涉回饋事宜。採納所陳建議。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配合調整變更內容詳附表四(變更編號第19案)。
再逕人9.2.(2.2收文)玄儒慈惠堂鶯歌區中正段1120-6號1.本寺於民國73年建立,地址為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33號,寺廟建立至今已35年,為地方重要信仰中心。
2.陳情土地因使用分區用途不符寺廟用地規定,陳情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俾利辦理寺廟合法化事宜。
寺廟坐落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部分酌予採納、部分未便採納。
理由:酌予採納部分:
新北市政府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7次會議決議,有關陳情土地已納入「新北市鶯歌火車站周邊都市再生委託規劃暨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研議辦理。
未便採納部分:
陳情意見涉倉儲區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事宜,已納入「新北市鶯歌火車站周邊都市再生委託規劃暨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案」研議辦理,非屬本次通盤檢討範疇,爰未便採納。
再逕人9.8.2(8.收文)黃○芳等人尖山埔路165巷17、21-37號昔日一條由沿線居民所奉獻出來的私人土地已成為生活上出入的唯一通道,(尖山埔路165巷中、末段25號至37號)黃氏家族們在此居住超過100年以上,(日據時期尖山埔五十五番地)附件1、2、3我的家從阿祖-阿公(黃萬德)-父親(黃赤牛)-我一直世居在此,門口前的165巷就是家族們生活進出的唯一通道,(包括車輛)15噸的載媒大卡車進出卸貨不適問題(我家是陶器工廠)如今的165巷中、末段17、21號至37號即將面臨無通道可用(民國99年5越境為分割為439-1、442-1為綠帶),從此限制了住戶們的行跟住(建築的申請)的基本權利法令的制定有時得因地制宜,履勘現場,對沿線的居民是否造成傷害,甚至侵占到住戶的基本權利!政府不是說:私人土地或既成巷道,不得私設路障或任意收回!何以政府可以不考慮百姓的居住與通行的權利(唯一的通道)說綠帶就是綠帶,也沒辦法徵收(我絕不同意)。
草民的我在此問: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官員們多為沿線中末端(21號-37號)的住戶著想!留個通道與住的基本權利(申請建照)拜託!拜託!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係屬59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鶯歌鎮都市計畫」之綠地用地,研析其劃設緣由係為阻隔住宅區與鐵路用地之用。
2.現況部分綠地用地上設置圍牆以作為住宅區和鐵路用地之區隔,其餘綠地用地現況已為道路使用,屬供民眾通行之巷道。
3.考量陳情地號土地及其鄰近之住宅區,現況均無臨接建築線,另北側既已臨接建築線之住宅區整合不易,為維護合法房屋後續改建之權益,建議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解決建築線指定問題。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四。
再逕9.新北市議員蘇泓欽尖山埔路165巷部分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為巷道使用,現行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配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人8.服務處計畫為綠地,影響民眾老舊房屋改建,請儘速予以檢討,以維民眾權益。
1.陳情土地係屬59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鶯歌鎮都市計畫」之綠地用地,研析其劃設緣由係為阻隔住宅區與鐵路用地之用。
2.現況部分綠地用地上設置圍牆以作為住宅區和鐵路用地之區隔,其餘綠地用地現況已為道路使用,屬供民眾通行之巷道。
3.考量陳情地號土地及其鄰近之住宅區,現況均無臨接建築線,另北側既已臨接建築線之住宅區整合不易,為維護合法房屋後續改建之權益,建議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解決建築線指定問題。
合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四。
再逕人9.1.黃○芳等人陶瓷段439、439-1、442、442-1地號1.鶯歌區陶瓷段陶瓷小段439、439-1、442、442-1四筆土地,因前後歷經鐵路徵收及綠地重劃逕自切割等之影響,以至於目前439地號及442號地號之土地無法取得重建之建築線。
2.目前439、442地號上之個別的門牌號碼有如下:尖山埔路165巷25、33、35、37號4個門牌。民國60年6月1日(門牌整編)如下:
(1)同慶里尖山埔街51號8鄰(整編後為尖山埔路165巷37號)(2)同慶里尖山埔街57號8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係屬59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鶯歌鎮都市計畫」之綠地用地,研析其劃設緣由係為阻隔住宅區與鐵路用地之用。
2.現況部分綠地用地上設置圍牆以作為住宅區和鐵路用地之區隔,其餘綠地用地現況已為道路使用,屬供民眾通行之巷道。
3.考量陳情地號土地及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四。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整編後為尖山埔路165巷35號)(3)同慶里尖山埔街59號8鄰(整編後為尖山埔路165巷33號)(4)尖山埔路25號(鐵皮屋)3.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能予以協助,輔導以取得解決之方案!其鄰近之住宅區,現況均無臨接建築線,另北側既已臨接建築線之住宅區整合不易,為維護合法房屋後續改建之權益,建議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解決建築線指定問題。
再逕人9.1.鄭○龍陶瓷段548-1地號548-1路地徵收。
提供建築線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係屬59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鶯歌鎮都市計畫」之綠地用地,研析其劃設緣由係為阻隔住宅區與鐵路用地之用。
2.現況部分綠地用地上設置圍牆以作為住宅區和鐵路用地之區隔,其餘綠地用地現況已為道路使用,屬供民眾通行之巷道。
3.考量陳情地號土地及其鄰近之住宅區,現況均無臨接建築線,另北側既已臨接建築線之住宅區整合不易,為維護合法房屋後續改建之權益,建議變更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解決建築線指定問題。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四。
再逕人0.2.李○豐永昌段673、673-11.依65年土地登記等,前揭地建議本案6筆土地,變更為工業區,以符實際狀建議部分酌予採納、部分未便採納。
理由: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353、673-2、673-3、673-4、678地號號為林地目,非水地目。
2.經測量技師測量調查,以上6筆土地非位於箱涵範圍,土地與箱涵最小仍有1.4m。
3.水利局提供系統圖資。
況。。酌予採納部分:
永昌段673-1地號,為本次通盤檢討重6案,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業將行水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未便採納部分:
1.永昌段673、673-2、673-3、673-4、678陳情土地位於本次通盤檢討變6案,考量尖山支線係本市所管轄之區域排水,屬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依經濟部相關函令,將行水區變更為河川區。
2.依107年8月17日「『變更鶯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研商會議」會議結論,本次通盤檢討變6案係由行水區變更名稱為河川區,計畫範圍無調整,考量市府水利局暫未辦理鶯歌區之河川治理計畫,無河川治理計畫線作為行水區範圍檢討修正之依據,爰本案維持再公展方案。另請市府水利局盡速辦理鶯歌區河川治理計畫檢討作業,並依檢討成果另案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用地徵收作業,以符合民眾所需。
附件
- 附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再逕人7..2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陶瓷段69、70、71、72、73、92地號主旨:
本局經管陶瓷段69、70、71、72、73、92地號等6筆部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再逕人--新北市政府鶯歌區尖山腳段612地號部分土地。
1.尖山腳段612地號土地已於84年依60年公告樁位指定建築線,並領有86年9月18日核發86使字第1052號使用執照在案,該8層樓建築物係屬合法建物。
2.惟該地號部分土地坐落於86年11月17日發布實施變更鶯歌二通劃定之區段徵收範圍,為維護民眾合法建築物之財產權益,本案建議該位置分區界線以尖山腳612地號土地之地籍線為界,並將陳情範圍剔除區段徵收區且無涉回饋事宜。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1.經查於98年10月16日召開鶯歌都市計畫成果清理及改算作業第6次會議發現樁位與都市計畫圖不相符,因兩側皆為住宅區,
- 附表三:配合陳情意見調整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補辦公開展覽內容新北市都委會審定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廿文教區(0.0486)住宅區(0.0486)1.該3筆土地原申請人於民國84年即有申請指定建築線(84定-鶯04-1709號),並領有建造執照(執照號碼85建字第377號)95年5月19日、100年2月21日地籍逕為分割後為文教區。
2.經查文教區於鶯歌都市計畫第二通盤檢討時變更(變19案),規劃原意以利用公有土地作為鶯歌高職設校使用。
3.因該土地位於鶯歌高職圍牆外,現況為道路使用,且鶯歌高職表示未有徵收價購計畫,故依學校圍牆為界,將其文教區回復為住宅區。
4.依「鶯歌區二橋段591、595及597地號等3筆土地樁位疑義研商會議」結論辦理,將二橋段614-2、618-1地號2筆土地變更為農業區,以符合規劃原意。
文教區(0.8104)學校用地(文職)(0.7655)住宅區(0.0162)農業區(0.0287)1.86年11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鶯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9案,為有效利用公有土地及發揚具有地方色彩之陶藝文化,變更住宅區及農業區為文教區。惟查前開文教區變更範圍內仍有私有土地,與二通規劃原意二致,依前開規劃原意調整文教區範圍。
2.另依內政部80.1.18台內營字第887418號函釋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學校用地,係擬專供公立學校使用…」,故本市公立學校土地原則均劃設為學校用地。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係屬公立學校,依前開函釋規定及變更原則,變更「文教區」為「學校用地」。
3.本次依照內政部函釋、學校用地變更原則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權屬、使用範圍,變更文教區為學校用地,餘非屬學校用地範圍,依毗鄰分區回覆為住宅區及農業區。
文教區(0.0004)農業區(0.0004)
- 附表四:配合陳情意見調整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增、逕人6、逕人計畫區南側區段徵收範圍住宅區(附二)(0.4887)農業區(附二)(0.1280)保護區(附二)(1.0878)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住宅區(0.4887)農業區(0.1280)保護區(1.0878)1.考量附帶條件採區徵方式開發之帶狀住宅區,若參與區段徵收,將致前後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依退縮規定將造成建築深度不足致無法建築,卻又無法符合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爰建議排除區段徵收範圍。
2.92年個案變更因配合路幅縮減而配合毗鄰分區或用地範圍者,除鄰近區段徵收之乙種工業區及部分住宅區外,建議一併排除區段徵收範圍。
3.配合主細拆離,將住宅區附帶條件三納入細部計畫規定。
1.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7次會議紀錄辦理。
2.排除區段徵收範圍之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需比照區段徵收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60%之共同負擔,始得比照區段徵收地區住宅區容積率(200%),考量地形條件,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無法繳納代金者,基準容積率應調降為80%。
再逕人鶯歌區尖山腳段612地號部分土地區段徵收範圍住宅區(附二)(0.0349)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住宅區(0.0349)1.本案於新北市鶯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綜理表第52案辦理。因樁位與都計圖不符,且兩側皆為住宅區進而廢除樁位。惟導致部分8樓合法建築物位於區段徵收範圍。
2.衡量變更範圍於核定編號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86年鶯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但該8樓合法建築物建照於84年間依60年公告樁位指定建築線並取得084建00882建築執照在案,為避免造成公私兩損,將合法建築執照範圍剔除區段徵收區且免回饋,以符實際。
新增再逕人31-案尖山埔路及鐵路間之線型綠地綠地用地(0.0850)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850)解決建築線指定問題並保有開放空間使用。
- 附表五: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部都委會917次審決方案)變更內容(本次提會建議方案)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鶯歌火車站倉儲區(0.3354)鐵路用地(2.1811)車站用地(2.5165)倉儲區(0.3354)鐵路用地(2.1811)倉儲區(0.3354)鐵路用地(2.1811)1.本案為配合鶯歌火車站位置,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之土地調整為車站用地,案經107年2月1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7次會議審竣。
2.目前本府刻正辦理「新北市鶯歌火車站周邊都市再生委託規劃暨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目前該案進度已於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程序。
3.前開計畫除有檢核當地整體發展、都市景觀紋理外,另因應捷運三鶯線開通,規劃人、車行連通系統、處理周邊私有倉儲區土地轉型,並同步擬定細部計畫,制定土管條文及都市設計內容。故基於更為全面規劃鶯歌火車站周邊地區,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納入「新北市鶯歌火車站周邊都市再生委託規劃暨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再行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七鶯歌溪、大漢溪行水區(6.1345)住宅區(0.0655)河川區(4.8948)公園用地(0.0572)綠地用地(1.1170)行水區(6.1345)住宅區(0.0655)河川區(4.8948)公園用地(0.0572)綠地用地(1.1170)1.本案依經濟部100年4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3100號核定公告「鶯歌溪排水治理計畫」之排水堤防預定線及依經濟部101年1月5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090號公告鶯歌溪排水設施範圍變更。
2.水利署於110年2月2日公告大漢溪(自柑園二橋至石門後池堰)河川區域範圍,其中國姓段122-1地號面積住宅區(0.1523)河川區(0.7492)住宅區(0.1525)河川區(0.7494)核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部都委會917次審決方案)變更內容(本次提會建議方案)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學校用地(文小)(0.0006)學校用地(文中)(0.0456)公園用地(0.4547)綠地用地(0.0960)學校用地(文小)(0.0006)學校用地(文中)(0.0456)公園用地(0.4547)綠地用地(0.0960)0.0002公頃國有地之住宅區位於河川區域內。
3.基於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避免有誤發建築執照等情形,建議配合大漢溪河川區域線調整。
主細拆離道路用地(13.5505)機關用地(0.3117)市場用地(0.3915)停車場用地(0.2189)住宅區(14.4726)道路用地(12.3931)機關用地(0.3117)市場用地(0.3915)停車場用地(0.2189)住宅區(13.3152)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7次會議審竣,考量原審竣方案主、細計道路劃分係以道路服務層級為標準,惟本府為完善各層級道路路網布局,且基於標準一致性下,除區段徵收範圍鄰接之首條聯外道路(10公尺)外,其餘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皆納入主要計畫道路層級、未滿12公尺道路則納入細部計畫道路。
道路用地(1.1256)市場用地(0.6981)商業區(1.8237)道路用地(1.0493)市場用地(0.6981)商業區(1.7474)
- 附表六: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24案)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部都委會917次審決方案)變更內容(本次提會建議方案)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中山段地號等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國宅用地)(1.0805)第二種住宅區(1.0805)1.該區於71年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國宅用地)主要依鼓勵民間貸款自建較有關連,而非屬公權力要求之附帶條件應辦事項。
2.該區非屬中央列管之國宅用地,中央亦無相關用地取得計畫。
3.考量「住宅區(國宅用地)」係屬住宅區分類之一,建議回歸一般住宅區之規定,但為避免混淆,變更「第二種住宅區(國宅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4.附帶條件:
參照「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之精神,提供50%之回饋比例,以折繳代金作為回饋方式,其代金計算方式如下:
(1)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查估申請建築執照當期全部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應負擔土地面積比率。
(2)負擔數額不得低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公告現值之1.4倍,估價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二種住宅區(國宅用地)(1.0805)住宅區(0.5403)綠地用地(0.5402)附帶條件:
(1)應採全區整體開發,回饋50%綠地用地,並不得折繳代金。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發布實施3年內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檢具開發計畫提送市都委會審議,逾期未完成維持原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國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