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31-討論事項-第1案:基隆市政府函為「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
會議紀錄id
MOIO10131
案件id
MOI基隆工業區20226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有關「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案-(安樂路一段北側乙種工業區變更都市計畫案)」1案,前經本會專案小組105年2月16日聽取基隆市政府簡報,獲致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以:「請基隆市政府參考其他縣市相關案例,研擬基隆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先行交由本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再提請委員會議報告。」。
- 二、基隆市政府以110年4月26日基府都國壹字第1100215260號函送「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林前委員靜娟、蘇委員振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8月3日、11月1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基隆市政府110年12月29日基府都國壹字第1100279748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提經本會111年5月10日第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另行擇期提會報告」,故再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由本部函請基隆市政府作為目前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110年11月17日聽取基隆市政府簡報「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第2次會議紀錄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案經基隆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10年10月12日基府都國貳字第1100137690號函送「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上開號函送內容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後變更策略3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後,再提委員會議報告,作為基隆市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基隆市產業發展依其區位優勢條件,應以海洋產業為主,支援性產業為輔,請明確界定該二產業之產業細項。另外,支援性產業應表明與上下游產業之關聯性,並避免將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如有供住宅及商業使用之必要者,應明訂其使用比例限制。
遵照辦理,詳見頁17、19。
1、查海洋產業係立基於應用海洋資源所形成的各類產業,包含以魚產業、漁產加工等以海洋生物為主的產業,也有利用研究海洋資源並應用之生物科技產業。
除此之外,也有與海洋相關的產業,例如:海洋觀光遊憩、郵輪產業、因應海運的智慧倉儲與運補等周邊產業。
2、本案所提支援性設施與服務非僅指涉支援性「產業」,而是在海洋產業、市港核心區引入新創產業及生態圈之基礎上,所需吸引產業、創意人才移入之相關設施與服務,包含部分涉及金融、創業投資、智慧財產、健身服務、餐飲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等支援性產業之內涵,亦有公共服務、居住等機能。
3、涉及住商使用比例部分,本案已於通案性策略規範工業區倘變為商業區使用,其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應不低於70%。
基隆市倉儲區當時主要是因應基隆港港務需求而劃定,從目前疫情下發展情形來看,倉儲區應可改變其功能定位,未來可配合物流產業發展,不再侷限於倉儲功能,請再強遵照辦理,詳見頁14。
1、本府因應基隆港貨運發展趨勢及郵輪產業興起,已於110年5月17日發布實施之「擬定基隆市工業區及倉儲區細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化相關說明,並請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修正相關內容。
部計畫案」中增加使用項目。
2、有關倉儲使用,本府前於「基隆市國土計畫」規劃過程即多次與內政部營建署討論全國與各港口倉儲用地調派與使用等相關議題,並納入第八章應辦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持續邀集相關部門討論。
3、考量本案係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為主,涉及倉儲區部分擬依委員意見持續與內政部營建署與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討論,以推動倉儲用地之調派與多元使用。
對於不適宜繼續作二級產業使用之工業區,後續必須配合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請於相關示意圖內表明。
遵照辦理,詳見頁20。
1、本案已於頁20補充「不適宜維持二級產業使用之都市計畫工業區」,以作為後續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案之審議參考。
2、必須配合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考量本案檢討變更策略係強調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現階段仍維持以產業使用為主,係屬被動性質,爰暫無必須配合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類型。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基隆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10年10月12日基府都國貳字第1100137690號函送「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上開號函送內容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後變更策略35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後,再提委員會議報告,作為基隆市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基隆市產業發展依其區位優勢條件,應以海洋產業為主,支援性產業為輔,請明確界定該二產業之產業細項。另外,支援性產業應表明與上下游產業之關聯性,並避免將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納入,如有供住宅及商業使用之必要者,應明訂其使用比例限制。
(二)基隆市倉儲區當時主要是因應基隆港港務需求而劃定,從目前疫情下發展情形來看,倉儲區應可改變其功能定位,未來可配合物流產業發展,不再侷限於倉儲功能,請再強化相關說明,並請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修正相關內容。
(三)對於不適宜繼續作二級產業使用之工業區,後續必須配合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請於相關示意圖內表明。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110年8月3日聽取基隆市政府簡報「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案經基隆市政府110年4月26日基府都國壹字第1100215260號函送「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上開號函送內容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後變更策略1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1有關基隆市國土計劃已公告實施,請配合修正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本案已補充修正涉「基隆市國土計畫」內容(詳第3至4頁)。
本案除都市發展構想外,應加強產業發展課題及與策略之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本案涉及本市產業發展課題與策略事宜,參考「基隆市產業發展策略規劃成果報告書」已補內容如後(詳第5頁):
1、在地產企業須擴大市場到全台內需和國際。
2、運用山海資源重整優勢,突破土地空間限制。
3、相較其它縣市產業發展成果,基隆產業需再加速升級轉型。
4、就業人力老化與外移影響產業發展需進行活化提升。
基隆市係以海洋產業為優勢產業,並擬將二級產業轉型為三級產業,進而產生聚集經濟效應,有關支援性產業內容,請詳細說明。
遵照辦理,已補充相關論述於頁16至17如後:
1、隨著產業類型多元,二三級產業界線愈趨模糊,未來廠辦、商辦形式之產業園區將隨全球趨勢增加,且愈趨注重產業園區與周遭生活環境與服務機能之提供。
2、考量全球都市競爭係以爭取創意人才移入為目標,其支援性產業除包含住商、公共服務等機能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外,更需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城市創意氛圍與都市活動。
產業發展課題請將產業用地發展已趨飽和,納入考量。
另外,既有工業區或倉儲區如何轉型為海洋產業或科技產業,請詳細論述。
遵照辦理,本案已補充相關論述:
1、有關產業用地分析已敘明於本案頁11至12,未來涉及新產業與首都圈產業東延需求則透過閒置倉儲用地釋出與港埠再生轉型予以滿足。
2、本案提出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倘涉及分區變更之使用指導,並於各區提出產業使用方向。另在實質推動上,目前啟動「北五堵國際研發新鎮」產業園區規劃,引入海洋生技、智慧科技等產業類型,基隆港港埠再生則積極佈局未來海洋科技與新創產業引入。已補充於頁15。
為求規劃合理性,研擬發展課題後,應再研擬解決對策及變更策略,並與都市發展願景結合。
本案已補充產業發展課題之對策於第18頁:
1、沿海廊帶的棕地轉型應以可支援海洋產業、新創產業之支援性產業或服務為主。
2、市港核心區因應港埠用地轉型,鄰近棕地應思考轉型為支援性產業或住商機能提供人才移入之服務。
3、港區周遭丘陵之產業用地除既有工業區維持產業使用外,零星分布之棕地可配合市港發展轉型為支援性居住與生活機能。
4、河谷廊帶棕地與倉儲用地因應首都圈產業東延與海洋門戶產業轉型,維持產業使用並尋求升級機會。
5、八堵及暖暖地區都市計畫工業區較為零碎分佈,可作為支援河谷廊帶產業轉型之功能。
產業用地之發展構想,應包括二級產業及三級產業,如因推估方法不同致發生用地總量需求差異過大者,請說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遵照辦理,本案已補充相關論述於頁11至12,摘述如後:
1、有關三級產業用地之推估,依「基隆市國土計畫」以三級產業(扣除運輸倉儲業)近年生產總額成長趨勢及平均單位用地面積推估目標年基隆市三級產業用地樓地板面積需求約為274.68公頃,以商業區容積率240%計算,推估都市計畫商業區需有114.45公頃,以目前現況已劃設118.92公頃而言,尚符需求。
2、另本市產業用地推估以目標年基隆佔全國製造業產值最高比例計算用地總量推估為864.1公頃。考量我國產業發展已不僅限於北部,近年來逐漸朝北中南三大核心發展,倘仍以過去基隆佔全國最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高比例推算產業用地面積將不切實際,爰採用本市製造業產值每年成長一定比例之推估模型計算。
本案部分內容引述102年基隆市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該案距今約8年,其合理性請補充說明。
現有基隆市主要計畫係依據102年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距今已近再次通檢時間。爰本府刻正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整併檢討規劃案。有關102年主要計畫內容因確立本市主要計畫整併之框架,且涉及部分都市計畫工業區已訂有檢討變更之規範,故仍有保留必要(詳頁9)。
市港核心區作為高品質住宅之區位發展策略,請再檢討。
市港核心區鄰近基隆市發展核心,多數棕地已不適合繼續發展二級產業。有鑒於基隆市港刻正辦理諸如軍港西遷與東櫃西遷等重大政策,涉及港區腹地再生、引進國際級產業等發展願景,市港周遭腹地未來轉型應以作為可支持市港再生之環境與基礎設施,爰本案內容已調整以提供市港再生之支援性設施與服務之角度作為提供高品質住宅之策略(詳頁20)。
倉儲區如有保留之必要,請說明其空間分布,並一併檢討貨櫃裝卸量及用地規模需求。
遵照辦理,已補充相關論述於頁14,摘述如後:
1、基隆港所需倉儲用地經港務公司108年4月10日基港業企字第1081051638號函說明內陸地區約需保留30公頃之物流運輸使用,惟並無敘明區位。爰此,本案僅能就目前的都市計畫倉儲區面積與港務部門需求得知都市計畫倉儲區有釋出之空間。
2、本府已訂有通案性策略敘明申請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為其他分區之案件,為維持適足倉儲區面積以符基隆港貨運所需,應徵詢港埠營運機關及本府產業主管單位後始得申請(詳頁14)。考量本案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爰前述事項暫無納入通案性原則。
工業區變更後與周邊土地之相容性或衝突性,以及周邊發展狀況,請補充說明。
考量本案敘明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後仍以產業使用為原則,並訂定未來涉及個案變更案件下之檢討變更原則。有關涉及變更後與周邊土地之相容性,已於通案性原則訂定變更後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於未來建築開發前須提都市設計審議,並依本市主要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辦理(詳第17、25頁)。
有關基隆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經市府整體考量後,短期內必須調整變更或確定維持之遵照辦理。惟考量本案檢討變更策略係強調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現階段仍維持以產業使用為主,係屬被動性質。爰本案補充涉及不適宜維持二級產業使用得變項次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工業區,請以示意圖明確表示之。
更為非二級產業使用之區位圖(詳第19至20頁)。
變更原則,特殊原則與個別工業區之關係,請再詳細說明。
遵照辦理,已補充資訊於第20頁。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以產業使用為原則之基礎上,訂定未來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依其需求辦理個案變更時,依整體空間發展區位訂有土地使用檢討變更方向。惟部分基地因地形地貌條件或主要計畫已訂有變更條件等狀況下,得適用於特殊規範,此種類型則屬特殊原則。
小面積工業區之變更,不宜單獨處理,應配合都市再生或都市更新一併檢討。
遵照辦理。本案檢討變更原則中,擬新增於特殊原則中面積小於0.2公頃者,除得以變更為公共設施或毗鄰分區外,得以都市再生或都市更新方式與周遭土地一同發展(詳頁21)。
另一併於通案性原則規範個案變更案件須提出與基地與鄰近地區都市再生之構想與行動(詳頁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