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3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31
案件id
MOI新北城地區20226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11月30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接獲31件陳情意見,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3月18日第1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該府111年5月9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110848828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為:「暫予保留。」,目前刻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故建議依據前開案件審議內容修正本計畫範圍,增加商業區和計畫範圍0.002公頃。
41.商業區東南側臨高速公路處,保留高速公路邊坡及既有側溝,規劃綠地用地。
2.配合細部計畫商業區(再發展區)範圍檢討,道路路型及道路截角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檢討,調整和平路15公尺計畫道路路型。
編號110.11再公開展覽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修正方案說明51.配合全區水土保持計畫,於高速公路南側區域高程相對低點處,即機關用地北側區域,規劃1.1公頃滯洪池用地。
2.道路路型及道路截角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之道路最小長度曲線半徑及調整。
61.機關用地以南,配合區界截水路及因應地勢高差需設置擋土設施,並考量既有道路及南側計畫區外之民眾進出,拓寬原規劃8公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沿機關用地南側規劃8~20公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供擋土設施及出入道路使用。
2.機十八用地以南之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考量實際範圍部分作為擋土設施及道路使用,致無法提供綠化面積,故調整計畫內容,規劃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主要計畫依據主細拆離原則調整為住宅區。
3.住宅區東側,原細部計畫綠地用地提升至主要計畫層級。
編號110.11再公開展覽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修正方案說明71.配合計畫人口檢討污水量,以計畫區全區納入公園用地(兼供污水處理廠使用)為原則,調整面積為0.8公頃。
2.配合全區排水計畫,於高速公路南側區域高程相對低點處,即公園用地西側臨近和平路區域,規劃0.54公頃滯洪池用地。
3.道路路型及道路截角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之道路最小長度曲線半徑及調整。
81.原細部計畫綠地用地提升至主要計畫層級。
2.考量大安圳公館排水溝現況實際用途及後續區段徵收配地作業,調整公館溝排水溝用地為灌溉設施用地。
3.道路路型及道路截角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之道路最小長度曲線半徑及調整。
4.配合計畫道路路型調整高速公路用地範圍。
9配合土地使用計畫調整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範圍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