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31-討論事項-第8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田尾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6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2月27日第24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7年3月12日府建城字第1070069894號函及107年5月14日府建城字第10701533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宋前委員立垚(召集人)、蘇前委員瑛敏、林前委員旺根、洪前委員鴻智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惟宋前委員立垚任期屆滿,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鴻智(召集人)、蘇前委員瑛敏、林前委員旺根、張前委員馨文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又因洪前委員鴻智任期屆滿,再經簽奉核可,由蘇前委員瑛敏(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張前委員馨文、陳委員永森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07年7月20日、107年11月9日、108年4月26日、108年8月19日及109年8月19日召開5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12日府建城字第111001560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
2.該處文中用地範圍與公私有土地權屬分佈及現況開闢情形均不符,故依公有地權屬調整之。
3.依據「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得免回饋。
1.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係芳富段463地號土地。
2.變更農業區為學校用地,係芳富段462地號部分土地。
3.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三。
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18m2)學校用地(文中)(18m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6文中用地東南側非都市土地(0.29)學校用地(文中)(0.29)1.現況田尾國中之運動場設施部分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基於學校完整性考量,故依學校管有土地權屬,調整都市計畫範圍。
2.因田尾國中學校用地東側範圍內屬彰化縣農田水利會之土地,故依權屬調整範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文中)(0.15)非都市土地(0.15)77計畫區東北側範圍線農業區(26m2)劃出本計畫範圍外(26m2)1.變更位置係位於田尾園藝特定區交界處,該計畫已於民國95年完成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並於98年公告實施;惟經套疊後本計畫與田尾園藝特定區範圍有重疊及非都市土地夾雜之情形。
2.基於與田尾園藝特定區範圍銜接之完整性,並避免造成計畫執行之疑義,故配合田尾園藝特定區範圍調整之,將本案之農業區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併入田尾園藝特定區之農業區。
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三。
除變更內容請敘明本案農業區劃出本計畫範圍後併入田尾園藝特定區之農業區等文字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非都市土地(0.07)農業區(0.07)道路用地(10m2)88文中用地西側計畫道路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11)1.依事業單位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2.該道路現況未依計畫劃設範圍開闢,考量原計畫道路路型轉折角度較大,不利行車安全,故參考現況開闢及公有土地分佈情形,酌予調整該8公尺計畫道路路線,延伸至田尾國中北側,並劃設迴車道。
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三。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八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學校用地(文中)(0.10)機關用地(機五)(1m2)道路用地(0.05)農業區(0.05)道路用地(3m2)學校用地(文中)(3m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原計畫劃設之迴車道,因路線調整已無使用需求,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99計畫區東側,機關用地(機五)道路用地(0.04)機關用地(機五)(0.07)1.依事業單位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2.該處學校及道路用地已開闢為衛生所使用,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調整之。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八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學校用地(文中)(0.03)1010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0.08)廣場用地(廣一)(0.08)該停車場用地現況已開闢為廣場使用,且周邊土地使用均已將停車空間內部化,並無停車使用需求,故配合現況調整為廣場用地。
除變更理由補充敘明變更後對周邊土地停車供需影響及相關因應對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1花卉市場用地市場用地(花卉市場用地)(0.98)機關用地(機三)(供市政相關機構使用)(0.98)1.依事業單位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2.該市場用地東側現況屬低度利用之閒置空間,目前已供田尾鄉清潔隊使用,故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以活化土地利用,未來可供花卉植栽展覽場所、清潔隊及公所相關行政聯合辦公使用。
供花卉植栽展覽場所、清潔隊及公所相關行政聯合辦公使用。
維持原計畫。
理由:
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3,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未來花卉市場用地之使用需求,故本案維持原計畫,惟為促進土地彈性利用,擬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訂相關容許使用項目部分,應妥為考量以不影響花卉拍賣市場之使用與功能為原則,並將相關指導性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1212一號道路東側之住宅區北側七號道路,及周邊道路截角農業區(18m2)道路用地(0.01)1.該處於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鐵路用地為11公尺道路用地,變更後並未劃設道路截角,基於行車安全考量,故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增設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三。
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道路系統規劃之完整性,且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之說明,未來配合高鐵車站聯外道人行步道用地(0.01)住宅區(15m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標準截角。
2.原四米人行步道已無使用需求,故將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路拓寬工程計畫目前尚在規劃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俟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1313機關用地(機一)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05)住宅區(0.05)附帶條件(附一):折繳代金方式應以變更範圍內40%土地乘以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平均價計算,並於申請建築執照前繳納完成;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回饋金,並應於本案簽訂協議前完成繳納。
1.該處因南側公所路拓寬計畫,導致部分住宅區形狀畸零狹小,無法建築使用,嚴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
2.依「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使其建築基地達最小深度14公尺,並規定回饋措施,以達土地合理利用效益及公平正義原則。
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三。
除變更理由補充敘明公所路拓寬計畫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之具體事實內容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4機關用地(機七)機關用地(機七)(0.02)停車場用地(0.02)1.因南側公所路拓寬計畫致該機關用地面積縮小,不利使用,故田尾消防分隊已遷移他處。
2.考量其區位位於發展密集之市中心,周邊鄰近商業區及行政機關,為滿足民眾消費及洽公之停車需求,故予以變更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515文小用地西南側人行步道用地住宅區(4m2)人行步道用地(4m2)為使文小用地西南側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與8公尺道路之連接,故酌予調整人行步道用地路型。
除變更理由補充敘明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未能與8公尺道路連接之原因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617批發市場用地市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0.98)住宅區(0.98)附帶條件(附三):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2.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1.解決長年以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問題。
2.促進土地活化利用,並適度留設開放空間。
3.解決未來土地開發通行問題。
1.該道路用地係芳富段1121、1122、1123、1124-1地號土地。
2.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四。
維持原計畫。
理由:
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之說明,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整體檢討構想」之檢討原則,本案因未符合納入一般通盤檢討變更之急迫性、特殊性及配合中央或地方重大建設計畫等,故納入該縣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道路用地(0.16)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道路用地(0.16)該道路用地應一併納入批發市場用地細部計畫範圍內,並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718計畫區南側範圍線農業區(0.47)非都市土地(0.57)1.現行計畫書載明南側範圍以彰141號道路為界,然計畫圖南側範圍界線涵蓋部分彰141號(中正路一段)道路,致使土地使用分區與實際使用現況不符,導致用地管理及設施維護之困擾。
2.依照彰141線道路北側境界線調整南側計畫範圍線,期藉由明顯天然地界,以利計畫執行。
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三。
除變更理由補充敘明變更範圍現況為道路使用、土地權屬分布、變更後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等內容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工業區(0.09)道路用地(0.01)18-機關用地(機二)機關用地(機二)(47m2)住宅區(47m2)附帶條件(附二):
折繳代金方式應以變更範圍內30%土地乘以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平均價計算。
1.解決長年以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問題。
2.依公有地權屬(田尾鄉)調整機關用地範圍。
1.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機二)係為芳富段939地號土地。
2.主管機關函文詳附件五。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六、(四),請補充敘明本案變更符合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相關原則,以資明確。
2.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部分,應有相關財務計畫之配合。
住宅區(4m2)機關用地(機二)(4m2)19-文小用地西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2)1.考量田尾國小學童上下課接送停等空間之需求。
2.解決未臨接計畫道路之土地申請建築之需求。
3.配合田尾國小上下學時間,規劃禁停時段為變更住宅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芳富段1045、1049地號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700-0800、1130-1330及1530-1630,其餘時段供民眾停車使用。
20-計畫區內5處四米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地(0.19)廣場兼道路用地(0.19)因現行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不得通行車輛,為解決臨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所留設停車空間車輛通行需要,故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廣場兼道路用地。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五),將變更範圍符合「彰化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檢討情形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19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變更綜理表。
除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外,其餘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計畫年期100年115年配合上位計畫「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區總面積141.20139.00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以都市計畫重製圖量測面積修正計畫總面積,重製後總面積為139.00公頃。
除應配合本次通檢及審議結果調整變更後計畫面積與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本次通盤檢討係採都市計畫重製圖,由原計畫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調整為一千分之一。
維持原計畫。
理由:
主要計畫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維持1/3000。
44計畫區北側範圍線非都市土地(0.60)農業區(0.60)1.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田尾鄉公所田尾國中西側旁之八米計畫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