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41-討論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41
案件id
MOI彰化特定區2022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9月6日第26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110038873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盧委員沛文、簡委員伃貞、蔡委員岡廷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2月1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7日府建城字第111001614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位之需求性、可及性、公益性、廠區與周邊交通系統規劃合理性,以及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排水溝渠架設橋涵應先取得同意等議題,尚待釐清,故退請彰化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110年12月15日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彰化縣政府111年3月7日府建城字第1110016147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1.請申請單位就會中補充說明變更範圍間所夾農業區(現國產署管有之灌溉溝渠)無法納入本案擴廠基地之原因,以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劃之北側乙種工業區與原有廠區如何整體規劃,請納入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1.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屬都市計畫之農業區,變更範圍包含706、708及692地號等3筆土地,其中706、708地號土地與692地號土地所夾696、707地號土地為國產署管有土地,但現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所管湳尾分線主給四渠道之灌溉專用渠道,現仍有灌溉供水之功能,故未將其納入本案擴廠基地。(詳計畫書第26頁)2.為使計畫區能整體規劃使用,後續向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段696地號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承租,再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水利建造物架設橋涵通行,以利變更後計畫區能完整規劃使用。(詳計畫書第46頁)2.本案基地北側未能指定建築線,請補充說明該處變更後乙種工業區之使用構想及綠地用地留設之公益性、合理性(如人行動線或集中留設等考量),以及依相關規定檢討指定建築線之結果及影響;另請徵詢公共設施用地接收單位(花壇鄉公所)之意願,補充相關證明文件。
1.有關變更後乙種工業區之使用構想及綠地用地留設之公益性、合理性,詳計畫書第40-41頁。
2.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接管,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廠區營運、研發生產連貫、貨物人員集中管理與進出運送等因素,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位可及性較低,難以發揮公共設施服務效益,故為符公益性及考量廠區整體規劃,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改以捐贈代金方式處理,則公共設施用地產權仍歸屬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其自行興闢、管理、維護,故無是否接管之問題。
3.建議適度引述本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相關內容,補充說明該案檢討後不足之公共設施項目,以及本案規劃內容是否能合理呼應。
1.「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報部審議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用地需求面積為196.32公頃,檢討後劃設面積為2.35公頃,惟以半徑500公尺服務圈域方式檢討,檢討後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可提供服務,且周邊已開闢學校用地亦可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使用與運動遊憩功能(詳附圖1)。
2.本計畫區周邊鄰近地區多為工業區及農業區,如劃設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率恐不高,難以發揮公共設施服務效益(詳附圖2),故劃設綠地用地0.3142公頃,植栽綠化,除作為隔離綠帶外,且具有淨化空氣之功能,並可補充不足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
4.實施進度及經費、變更回饋計畫等節,請補充本案細部計畫綠地用地應由申請單位負責開闢等說明,以及後續擬向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申請承租灌溉溝渠,將架橋申請建築並負責維管等相關事項,以資妥適。
1.有關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興闢等相關說明,詳如計畫書第45頁。
2.有關申請承租、架橋及灌溉溝渠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詳如計畫書第46頁。
(二)捐贈協議書草案:建議縣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並請縣府先將修正後協議書之內遵照辦理。
捐贈協議書草案業經彰化縣政府法制處確認,並依其111年2月16日函復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容及格式,由縣府法制單位確認草案內容是否牴觸其他法律規定,或是否有條文間競合問題,避免未來產生執行爭議。
意見修正捐贈協議書相關條文。
1.本案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擬改採捐贈代金方式辦理,協議書案名建議配合修正;另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單位負責開闢之責任應納入協議書明訂。
1.協議書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暨擬定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配合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擴廠)細部計畫案」捐贈代金協議書」。(詳計畫書附件九)2.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單位負責開闢之責任,詳如計畫書附件九第2頁。
2.請縣府協助釐清回饋金應繳付之專戶名稱,及依相關規定另行撥付農業主管機關專戶之比例及方式。
1.本案捐贈之代金係繳納至「彰化縣城鄉發展建設基金」。
2.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撥付則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3.有關申請單位後續擬向農委會農水署承租農業區灌溉排水範圍土地並搭橋請照建築部分,其相關作業程序及應由申請單位負責維管部分,建議納入協議書中載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附件九第3頁)(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建議請依綜合性意見配合修正第3、4點之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附件十一第3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辦理情形,其餘原則同意依縣府所提檢討結果辦理。
(四)其他計畫書建議修正內容:
1.法令依據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完整抄錄。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2頁)2.現行都市計畫概要之實施經過,請依日期序列製表說明辦理歷程。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6頁)3.圖4請補繪秀水都市計畫區之範圍示意圖。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10頁)4.表4請釐清特定區人口統計數據之正確性,並將相關基本調查資料更新至最新年份。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13及15-18頁)5.表9相關申請開發原則規定未經審定,建議刪除。
遵照辦理。
6.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位置請以計畫區相對位置或變更範圍附近地標進行敘述,並將變更範圍地號改置於備註欄。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42頁)7.表16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欄,請補充本次變更增減面積。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44頁)8.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參考相關體例,綜整說明相關內容後以表格方式呈現,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45頁)9.計畫書附件五有關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應查項目檢核結果,請再逐項檢視查詢情形是否核實完成,並備註相關主管機關函文字號備考。
1.環境敏感地區之應查項目檢核結果,經逐項檢視查詢情形已核實完成。(詳附件五)2.環境敏感地區查詢果,係由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收受查復確認結果彙整後,核發查詢結果通知書函復申請人,其函覆結果無相關主管機關函文字號。
(五)後續辦理事項: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敬悉。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綜合性意見1.請申請單位就會中補充說明變更範圍間所夾農業區(現國產署管有之灌溉溝渠)無法納入本案擴廠基地之原因,以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劃之北側乙種工業區與原有廠區如何整體規劃,請納入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2.本案基地北側未能指定建築線,請補充說明該處變更後乙種工業區之使用構想及綠地用地留設之公益性、合理性(如人行動線或集中留設等考量),以及依相關規定檢討指定建築線之結果及影響;另請徵詢公共設施用地接收單位(花壇鄉公所)之意願,補充相關證明文件。
3.建議適度引述本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相關內容,補充說明該案檢討後不足之公共設施項目,以及本案規劃內容是否能合理呼應。
4.實施進度及經費、變更回饋計畫等節,請補充本案細部計畫綠地用地應由申請單位負責開闢等說明,以及後續擬向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申請承租灌溉溝渠,將架橋申請建築並負責維管等相關事項,以資妥適。
(二)捐贈協議書草案:建議縣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並請縣府先將修正後協議書之內容及格式,由縣府法制單位確認草案內容是否牴觸其他法律規定,或是否有條文間競合問題,避免未來產生執行爭議。
1.本案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擬改採捐贈代金方式辦理,協議書案名建議配合修正;另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單位負責開闢之責任應納入協議書明訂。
2.請縣府協助釐清回饋金應繳付之專戶名稱,及依相關規定另行撥付農業主管機關專戶之比例及方式。
3.有關申請單位後續擬向農委會農水署承租農業區灌溉排水範圍土地並搭橋請照建築部分,其相關作業程序及應由申請單位負責維管部分,建議納入協議書中載明。
(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建議請依綜合性意見配合修正第3、4點之辦理情形,其餘原則同意依縣府所提檢討結果辦理。
(四)其他計畫書建議修正內容:
1.法令依據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完整抄錄。
2.現行都市計畫概要之實施經過,請依日期序列製表說明辦理歷程。
3.圖4請補繪秀水都市計畫區之範圍示意圖。
4.表4請釐清特定區人口統計數據之正確性,並將相關基本調查資料更新至最新年份。
5.表9相關申請開發原則規定未經審定,建議刪除。
6.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位置請以計畫區相對位置或變更範圍附近地標進行敘述,並將變更範圍地號改置於備註欄。
7.表16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欄,請補充本次變更增減面積。
8.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參考相關體例,綜整說明相關內容後以表格方式呈現,以利查考。
9.計畫書附件五有關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應查項目檢核結果,請再逐項檢視查詢情形是否核實完成,並備註相關主管機關函文字號備考。
(五)後續辦理事項: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