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41-討論事項-第3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先行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4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4日第188次會、108年11月20日第189次會、109年4月22日第190次會、109年6月10日第192次會、109年8月7日第194次會及109年8月26日第19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7年1月22日府建都字第10700168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張委員梅英、張委員桂鳳、蘇前委員瑛敏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9月9日及110年12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其中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一及二十四等5案,經臺東縣政府列席人員會中表示係配合縣府刻正辦理相關公務單位與公益性設施興闢之需,具有急迫性,經專案小組同意先行提請大會審議,並經臺東縣政府111年4月27日府建都字第111008935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先行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東縣政府111年4月27日府建都字第11100893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涉及公教會館部分,請縣政府詳予敘明變更調整是否符合未來使用之需求,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或備註;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一之變更理由請重新釐整,以避免贅述。
- 二、有關本次變更理由所載之書函或文件,請縣政府重新檢視並確實納入計畫書之附件,以茲完備。
- 三、考量通盤檢討之整體性與完整性,並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故請縣政府詳予補充本次變更之必要性、急迫性及具體理由,計畫案名併同修正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9月9日及110年12月16日):
「台東市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52年,期間於73年、83年及94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及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024.83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辦理,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三)有關本案計畫書內容,請視本計畫區實際情形並參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及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下各點妥為重新製作或補充相關資料。
- 二、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計畫書P11):
(一)請臺東縣政府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並結合國土計畫等,以作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第12-18頁之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內容大多過舊,已無沿用或參考價值,建議補充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有實質指導功能部分,特別是臺東縣國土計畫或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第18頁所列86、87年資料,宜更新)等)。
(二)台東市在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為「適居城市」計畫之一,且為東海岸家風景區旅遊基地與臺東生活圈之機能中樞之城鎮,故有關本計畫區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旅遊系統路網)、臺東休閒服務中樞延伸線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有關本案之SWOT分析資料(第66及67頁),請將寒、暑假及春節等觀光旅遊旺季期間之平、假日旅宿及停車需求等納入考量(四)請補充有關臺東市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住宅供需、交通旅遊運輸等項目,並研擬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並以課題與對策回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三、本計畫區人口呈現負成長、相關資料中欠缺住宅供需之推計,故請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另就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之現象,參據最新年度人口資料重新預測並調整,以利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
- 四、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修正後之計畫人口6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7.84公頃,建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
- 五、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台東市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水災及水源水質維護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資料之更新妥為補充(計畫書P115—P120)並請參據其他縣市消防單位與相關文獻,將計畫書第116頁中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之短、中、長期時間,再妥為考量修正。
- 六、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計畫書P121):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臺東市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七、社會福利設施:臺東市鄉有高齡少子化之趨勢,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本次通盤檢討內容未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惟於計畫書第6及7頁中臚列書圖不符之訂正,請查明或補充說明原由,以資明確。
(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人行步道原則及其存廢。
(三)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對於尚未完成之整體開發地區(計畫書P4、P5),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處理之辦理情形。
(四)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 九、有關臺東縣政府列席人員會中所提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
- 三、十四、十八、二十一及二十四等5案,建議先行提請大會審議,以利時效乙節,原則同意並請縣政府配合刻正辦理相關公務單位與公益性設施興闢之需,具有急迫性之具體建議(變更理由)補充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及提會報告外,其餘同意依照該府110年11月30日府建都字第1100253101號函,所研提相關意見及建議方案通過。(如附表一至附表五,附圖一至附圖五);惟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或與縣都委會決議內容不同者,應補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十、本部地政司書見:本件變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涉及東海段91及95地號為私有地,土地狹小且形狀畸零,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納入「臺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本司無意見,其餘變更內容均無涉本管整體開發方式。
附表一、第十三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國小國小用地(2.18)運動公園用地(運公二)(2.18)1.國小用地(國小九)現況為東海運動公園,管理單位為臺東縣立體育場;為臺東縣政府整體規劃臺東生活圈體育設施並即時投入建設及管理維護經費,本案具重要性與急迫性。
2.依據機關協調會會議紀錄(臺東縣政府105年2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50030891號函)辦理。
3.國小用地(國小九)鄰近之公有土地(台東市東海段94地號,面積約31m2)一併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
4.國小用地(國小九)範圍內夾雜零星私有土地(台東市東海段91及95地號,面積狹小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一併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並納入「臺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住宅區(0.00)(31m2)附圖一、第十三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三、第十八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公展南京路、新生路口體育場用地(體二)(0.76)機關用地(機三十九)(1.77)1.機關用地(機三十九)現況為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辦公廳舍、圖書館、公教會館。其中,公教會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規定,應於民國114年1月以前申請旅館業登記。
2.體育場用地(體二)現況閒置(舊有游泳池已拆除),依據臺東生活圈體育設施整體規劃已無設置游泳池之需求,並為臺東縣圖書館及藝文空間擴建之預定地。
3.為因應前述公共設施需求之轉變並增列容許使用項目(公教會館),本案具重要性與急迫性。
4.現行計畫體二及機三十九一併變更為一整體之機關用地,並應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規範變更後機關用地之停車空間、開放空間系統、人行車行動線等事項,確保後續公共空間使用之公益性。
指定供公教會館使用部分,僅限臺東縣政府公教會館範圍,且旅館營運規模不得大於現況經營之規模(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載明之樓地板面積)。
機關用地(機三十九)(1.01)附圖三、第十八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四、第二十一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機
- 一、機
- 二、機三間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20)機關用地(機一)(0.12)1.本案道路用地為臺東縣政府府內辦公重要動線,範圍內以老樹及人行鋪面為主,非設計供車輛穿越;且平日因民眾洽公、召開會議、遞送公文等活動,行人穿越頻率高,致原計畫路口易生車禍。
2.為提升交通安全並配合covid-19防疫政策規劃並管制辦公園區人行、車行出入動線,本案具重要性與急迫性。
原8公尺計畫道路納入機一範圍,原15公尺計畫道路納入機三範圍,鄰機二之道路截角納入機二範圍,鄰機三之道路截角納入機三範圍。
機關用地(機二)(0.00)(19㎡)機關用地(機三)(0.08)附圖四、第二十一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五、第二十四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公一東側公園用地(0.78)機關用地(0.78)1.公園用地(公一)為鯉魚山,總面積約21.11公頃;本案變更範圍位於鯉魚山東側山腳,現況為臺東縣長青活動中心、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大樓等社會福利設施。
2.本案變更範圍鄰近鯉魚山登山入口,已成為地區長者習慣前往聚集、社交之場所,爰選定該處(臺東縣長青活動中心之現址)建設長期照顧服務與日間照顧服務設施,並經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667號函核定補助,本案具重要性與急迫性。
3.應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規範變更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停車空間、開放空間系統、人行車行動線等事項,確保後續公共空間使用之公益性並維護鯉魚山周邊地區之景觀。
1.新增公共設施用地編號(機五十)。
2.變更範圍為台東市台東段640、641-60、641-84、667、667-2、668、669-2地號等7筆土地。
附圖五、第二十四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