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61-審議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6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28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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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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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苗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0年7月27日第994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送由本會專案小組會議聽取簡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一)配合苗栗縣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請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並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二)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標係在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惟本案苗栗縣政府似僅以財務作為主要考量,將未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較缺乏對於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出相關評估,請再加強檢討分析,並重新檢視變更內容,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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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苗栗縣政府110年10月1日府商都字第1100182057號函送回復補充資料,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蘇前委員瑛敏、邵委員珮君、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11月3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苗栗縣政府111年4月7日府商都字第111006369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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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查苗栗縣政府業依上開111年11月3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建議苗栗縣其他轄區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依本會第994次會議決議,重新檢視變更內容,如有需調整修正之處,建請逕為調整修正後再送本會審議。」辦理,並以111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111013386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到部,因屬性質相同案件,爰一併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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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111年4月7日府商都字第1110063699號函及111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1110133867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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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機關用地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考量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目的之一為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本案計畫範圍全部為公有土地,且苗栗縣政府尚無法提出變更為住宅區之具體理由及辦理急迫性,爰維持原計畫,並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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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5案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部分:同意依苗栗縣政府修正方案辦理,並請苗栗縣政府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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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准照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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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修正事項:有關引用土地稅法部分,似有條次誤植情形,請查明補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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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逕人3許○玲明德路(南岸道路)北側「廣停8」用地土地標示:仁隆段260-8、260-16、604、605-11、605-25、605-26、605-27、605-31、260-17、605-36、605-29、605-30等12筆土地對於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6次會議,將陳情人所有之「廣停8」用地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並應捐贈變更面積30%之廣場用地之決議提出陳情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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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回饋比例高達30%幾與商業區之35%相當,建議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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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件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書所記載之回饋原則,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應為35%、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應為30%、變更為工業區之回饋比例應為20%。又商業區、住宅區及工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320%、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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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停8」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35%廣兼停用地,以利「展演中心」及「複合式觀光休憩區」之規畫開發,促進地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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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倘若無法變更為商業區,第二種旅館區之回饋比例,應調降為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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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變更為商業區及調整回饋比例之意見,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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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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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係於66年核定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時劃設為停車場用地,76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調整名稱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經用地主管機關(頭屋鄉公所)表示已無使用需求,爰納入本案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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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廣停8」用地係為提供周邊第二種旅館區及戶外休閒區開發後停車及休憩使用需求,周邊土地現況均未開發利用,爰於本縣都委會審議期間審酌陳情人所提意見,考量周邊旅館區土地多為陳情人及林酒店公司所有,並已提出具體複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240%、210%(參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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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而,第二種旅館區之容積率為80%僅為商業區之1\/4、住宅區之1\/3。但縣都委會決議之回饋比例卻高達30%,竟與變更為住宅區相同,顯有過高之情。倘若本案維持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參照容積率比例,回饋比例應以不超過10%,方屬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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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停8」用地係規劃作為「展演中心」,與飯店、渡假村及遊憩區等設施共同開發為「複合式觀光休憩區」(參附件1)。由於展演中心係供大型之集會、宴會、展演及藝文活動使用,實有較高容積土地式觀光遊憩設施開發計畫,為促進明德水庫遊憩觀光發展,以及考量毗鄰分區為第二種旅館區尚符合本案變更原則,且現況已有合法建築座落、鄰地亦有指定建築線需求,故同意採納陳情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之意見,並考量其捐贈土地未來係提供周邊開發後遊憩及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為提升旅遊服務品質與公共效益,建議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0%及同意捐贈公共設施項目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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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陳情變更為商業區之意見,依本計畫區前次通盤檢討之分析,商業區面積不得超過0.945公頃,而現行計畫已劃設約1公頃,現行計畫商業區已超過檢討標準,故無畫設商業區之餘量,其次考量陳情位置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之需求。因此,變更為商業區,乃更符合未來之開發規畫,陳情人亦願意依35%作為回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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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在「廣停8」周邊的旅館區用地已達1萬1千餘坪,足供建築飯店及度假村之用。倘若「廣停8」用地再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實無益於「展演中心」及「複合式觀光休憩區」之規畫開發。因此,本案有變更為商業區之必要,以促進地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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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廣停八用地位於陳情人持有之74,758平方公尺土地中間區位,提供30%土地作為廣停用地將影響旅館區整體規劃之彈性,不利未邊以保護區為主,且涉及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觀光遊憩發展應以維護水源、保護山林共榮發展為原則。此外,依本案檢討原則,解編公共設施用地以變更為相鄰分區為原則,陳情土地之相鄰分區為第二種旅館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倘有需求解編及建築利用,應考量整體土地使用之一致性,以第二種旅館區為原則,並得容許供旅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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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建議調降變更回饋比例為不超過10%部分,依本案個別區塊變更回饋原則略以,變更為其他分區依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以及陳情土地周邊相鄰土地非屬住宅區及商業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來觀光設施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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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廣停八用地南側臨計畫道路側,已有既有建物及相關景觀設施(如落羽松、楓樹、桂花等),臨接計畫道路捐贈30%土地作為廣場用地將影響現有設施使用(參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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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廣停八用地位於8公尺計畫道路末端,非一般大眾通行動線所及,提供之廣場用地供公眾使用之效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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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倘若變更為商業區,在捐贈變更面積35%之廣場用地後實際得開發的商業區面積不大,且位在北側未鄰接水庫的區域,實際上並不會影響水庫曁其自然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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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倘若無法變更為商業區,業經本縣都委會審議後考量捐贈土地係供周邊地區開發後遊憩及開放空間使用,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公共效益,建議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0%在案,因此為維持旅館區開發後之旅遊環境品質及衍生之公共服務需求,建議仍維持變更回饋30%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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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區,第二種旅館區之回饋比例,應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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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前所述,依本件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書所記載之回饋原則,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應為35%、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應為30%、變更為工業區之回饋比例應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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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又商業區、住宅區及工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320%、240%、210%;然而,第二種旅館區之容積率僅為80%(參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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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言之,第二種旅館區之容積率,僅為商業區的1\/4、住宅區的1\/3。但縣都委會決議之回饋比例卻高達30%,竟與變更為住宅區相同,顯有過高不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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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以,倘若本案維持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參照容積率比例,回饋比例應調降為不超過10%,方屬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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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4呂○惠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段737、738、739等地號1.本人於102年7月間購入明德段737、738及739三筆土地時,賣方(原地主)隱瞞都計變更商業區附帶條件,且未繳交回饋金等事,以致本人無法按預定計畫開發興建,蒙受嚴重損失!2.渠等土地面積約75坪,本人願承擔前手地主與縣府之協議條件,繳交回饋金,俾利開發建築,惟現行都市計畫附帶條件須於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日起三年內完成繳交,現已過期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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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渠等土地兩側土地(頭屋1.渠等土地兩側土地皆為實施都市計畫前之合法建築,西側毗鄰住宅區,爰建議將此附帶條件地區併入毗鄰分區,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本人所有三筆土地因現況為空地,本人願依相關回饋規定繳交回饋金。惟兩側既有合法建築土地(頭屋鄉明德段742、753、754、建議未便採納,並納入後續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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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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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陳情位置為「廣停1」用地,於66年核定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時劃設為停車場用地,76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調整名稱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87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及促進土地合理,配合現況合法房屋範圍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並訂定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於98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考量現況已開發完成建築,經函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鄉明德段742、753、754、761、762、732、733、734、735地號)皆為實施都市計畫前之合法建築(詳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書變更理由),原都市計畫將建成區劃設為停車場既已損其權益,第二、三次通盤檢討時再要求其回饋後變更為商業區亦非合理。地主們雖於97年間亦與縣府簽訂協議書,惟其均無開發建築需求,當然亦無繳交回饋金意願,爰迄今無人履行協議事項。顯見現行都市計畫附帶條件確實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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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現行附帶條件渠等土地倘未於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日起三年內繳交回饋金,將於下次通檢變更為原分區廣停用761、762、732、733、734、735地號)並未因都市計畫劃設住宅區而受益,反而增加建蔽、容積等管制,故建議依本次專案通檢構想方案八精神,免予回饋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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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附帶條件係因原都市計畫廣停用地規劃不當,衍生公共設施保留地礙難開發及後續附帶條件窒礙難行問題,建請內政部都委會准於「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公共設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並簽訂捐贈協議書後,修正附帶條件為計畫公告實施日起3年內,應繳納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範圍內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和40%之回饋金,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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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陳情土地已於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訂定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且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修正附帶條件規定並簽訂捐贈協議書在案(共7份協議書),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非屬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範疇,且原附帶條件範圍尚有田寮段216-29地號(重測後為明德段753地號)、老田寮段216-24地號(重測後為明德段761地號)等多筆土地,尚需整合附帶條件辦理意願,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地。惟本附帶條件地區兩側均為合法建物,且毗鄰的廣停(一)早已開闢完成,目前不僅無增闢停車場需求,實務上拆除眾多合法建築興闢少量停車空間亦不符經濟效益。故現行都市計畫確有檢討變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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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檢討變更,避免土地長期閒置,影響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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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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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適用免回饋條件,依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及回饋原則」,仍需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座落之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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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0.11.3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苗栗縣政府簡報「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及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紀錄案經苗栗縣政府依本會110年7月27日第994次會議決議,重新盤點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可替代性資源,並分析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後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等5項公共設施之實際開闢服務水準不低於檢討前,符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目標後,以110年10月1日府商都字第1100182057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到署,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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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已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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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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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120年民國125年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基於都市未來長程發展及整體都市計畫區之一致性,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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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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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華路與中華路137巷路口北側「公兒1」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用地)(0.19公頃)商業區(0.13公頃)廣場用地(0.06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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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方公兒1用地劃設迄今未開闢,經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且經檢討考量鄰近該用地之頂埔國小(文小1),具備開放空間機能替頭交整體開發範圍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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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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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性,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效益,故部分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並留設適當必要性公共設施,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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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正一路與中正一路162巷路口南側之部分「公兒2」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用地)(0.0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用地)(0.05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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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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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2用地未取得開闢部分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惟無相關事業及財務計畫,考量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促進整體規劃效益,以提升地區生活品質,故將該用地未取得開闢部分酌予附帶條件納入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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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交整體開發範圍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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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正路與中港溪東側「市場用地」市場用地(0.24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20公頃)廣場用地(0.04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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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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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劃設迄今未開闢,經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效益,故部分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並留設適當必要性公共設施,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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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交整體開發範圍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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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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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基於都市未來長程發展及整體都市計畫區之一致性,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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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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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兒1」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0.19公頃)住宅區(0.17公頃)廣場用地(0.02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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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公兒1」用地劃設已逾40年未開闢,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效益,以及本苗交整體開發區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可及性及公益性,建議除請苗栗縣政府調整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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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現況人口達成率約93.69%、住宅區使用率約達95%,為提供都市發展腹地及促進土地活化利用,故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及廣場用地,並併同北側未開闢人行步道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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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區位至變更範圍東側靠近住宅區及8公尺計畫道路位置,並請調整為綠地用地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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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1」用地北側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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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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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兒1」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出入通行需要,並考量住宅區開發後實際車輛出入需求,故將北側未開闢人行步道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道路用地,一併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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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1、人2部分「機6」用地機關用地(0.38公頃)住宅區(0.2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0公頃)1.「機6」現況部分已開闢作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及苗栗縣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等機關使用,其中西側原為苗栗縣衛生局及苗栗縣動物防疫所使用,依用地主管機關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108年12月13日苗縣動檢字第1080004538號函暨苗栗縣政府衛生局109年1月7日苗衛行字第1090000524號函表示,勝利段2747-211及2747-212地號無使用需求且機關已遷出,建議納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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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衛生局及苗栗縣動物防疫所遷出後,原於106年啟動興辦社會住宅之規劃案,評估後考量既有建築物原為機關使用之限制,改為住宅使用之動線與使用空間均不合適;就既有建築物評估部分,因屬78年建造變更範圍:勝利段2747-211、2747-21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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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變更急迫性與必要性、及轉型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分析等項,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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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完成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未達使用年限,需以整修改建方式辦理,初估僅能提供約35戶住宅單元外,亦受限於建築結構為921地震前建築需辦理耐震評估,現況外牆磁磚剝落顯示有黏著砂漿老化問題,日後恐有公安疑慮及建物漏水問題,以及既有隔間牆倘重新規劃成住宅需打除眾多RC構造,除影響整體結構安全,尚有採光通風不足、部分空間防火間隔不足、無障礙樓梯改善結構評估、部分無障礙樓梯無法符合法規規定等問題及整修經費嚴重不足,故整體評估後考量由機關建築改建為住宅使用效益較低,已終止興辦該社會住宅計畫,惟考量其現況閒置、無相關使用需求,建議納入檢討變更,促進土地使用效益及未來使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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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機6」用地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配合二號道路改道後河川新生地之利用,由河川區變更為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當時已負擔約43%之道路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不含機關、電力及電信用地),且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皆已開闢完竣,故採個別變更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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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變更範圍鄰近聯合大學、育民工家、苗栗婦幼福利服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務中心等學校與機關設施,北側緊鄰苗栗都市計畫區,周邊道路系統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皆已開闢完成,公共設施機能完善,以及本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開闢,已足敷地區使用。次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檢討分析,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率約達95%,以及目前現況人口達成率約93.69%,實有都市發展用地之需求,故為利於土地活化利用,提供都市發展用地,以及適當補充地區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提供變更後住宅區與南側電力事業用地(南苗變電所)緩衝空間,爰參考毗鄰分區及適宜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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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機4」用地機關用地(機4)(0.03公頃)農業區(0.02公頃)1.「機4」用地現況已部分開闢作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使用,其周界未取得土地經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表示已無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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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機4」用地北側未取得土地(水流娘段183地號)現況部分作農業使用,且未來可與鄰地合併使用,故併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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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4」用地西南側(水流娘段203-18、248地號)及東側(水流娘段140-1、210地號)未取得土地現況閒置,考量其面積變更範圍:水流娘段183地號,變更面積為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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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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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0.0015公頃)變更範圍:部分水流娘段140-1及210地號,變更面積為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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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業區(0.01公頃)附帶條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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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變更土地面積2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1.變更範圍:水流娘段203-18、248地號,變更面積為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並得以折算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其代金折算及辦理方式依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及回饋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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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小畸零,難以獨自建築利用,亦不利納入市地重劃辦理,且該土地所有權人與鄰地相同,故建議併相鄰分區變更。其中東側變更範圍(部分水流娘段140-1、210地號)面積符合101年9月13日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1次會議審議第1案決議之得免回饋規定(未達60平方公尺),故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免予回饋;西南側變更範圍(水流娘段203-18、248地號)則附帶條件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並以應提供土地折算代金方式辦理變更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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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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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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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機9」用地機關用地(機9)(0.15公頃)農業區(0.15公頃)「機9」用地大部分開闢作國道高速公路局苗栗工程處使用,惟其東側及西南側周界尚有小部份零星未取得土地,經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故併鄰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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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部分鶴子岡段259-2、283、283-2、283-3、283-4、285-4、288、288-3、671-1及部分五谷岡段15-1、11-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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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經實際量測後,變更面積由0.04公頃修正為0.15公頃,變更範圍及示意圖皆無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屬面積誤繕之更正,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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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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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基於都市未來長程發展及整體都市計畫區之一致性,將計畫年期調整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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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民國1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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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人口6,000人3,000人1.依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人口成長未如預期之都市計畫區,應依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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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訂定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6,000人,民國108年人口數為2,217人,人口達成率僅36.95%;另依苗栗縣國土計畫(核定本)分派人口數為2,378人,人口達成率僅39.63%,與現行計畫人口數均有相當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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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使本計畫人口之訂定更符合未來整體發展需要,應預留較充裕之人口成長空間,故以修正後計畫人口達成率80%為目標予以調降計畫人口,目標年計畫人口由6,000人調降為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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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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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計畫區北側邊界外埔大排與126縣道交界處之部分機4用地機關用地(機4用地)(0.01公頃)農業區(0.01公頃)機4用地未取得部分經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故併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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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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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福興宮與王爺公大排附近之公兒1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用地)(0.20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住宅區(0.22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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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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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1用地劃設迄今未開闢,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惟無相關事業及財務計畫,考量鄰近該用地已有開闢之外埔國小(文小用地),可替代其休憩與開放空間機能,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效益,加速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利用,故訂定附帶條件規定,併相鄰之人後龍外埔漁港整體開發範圍查本案及編號第5案,變更後擬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仍多為道路用地,僅變5案變更後有廣場用地0.03公頃,其餘皆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核與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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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發。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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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配套措施中道路用地原則上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之意旨不符,爰建請苗栗縣政府依實際開發之可行性,重新檢視變更方案,建請僅保留因開發需要而必要開闢之道路,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內仍應儘量規劃留設公園用地,研提修正方案提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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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機2西北側之公兒2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2用地)(0.20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21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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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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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2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惟無相關事業及財務計畫,考量鄰近該用地已有開闢之海埔公園(公園用地),可替代其休憩與開放空間機能,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加速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利用,故訂定附帶條件規定,併相鄰之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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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龍外埔漁港整體開發範圍併第4案道路用地(0.11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廣場用地(0.03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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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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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應為價購、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爰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之辦單位欄位,建請具體載明為縣政府或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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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苗栗縣政府刻正辦理全縣各都市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建議苗栗縣其他轄區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依本會第994次會議決議,重新檢視變更內容,如有需調整修正之處,建請逕為調整修正後再送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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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110年7月27日第994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對照表(苗栗縣政府110年10月1日府商都字第1100182057號函送)1、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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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決議處理情形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送由本會專案小組會議聽取簡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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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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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苗栗縣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請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並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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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本案現行計畫目標年為120年,依決議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125年,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請詳〔Ⅰ補充資料一、p.6〕、〔Ⅰ補充資料二、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檢討p.7~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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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計畫人口檢討部分,本計畫區現行計畫人口為14,000人,截至108年底現況人口為11,551人,人口達成率已達82.51%,又依「苗栗縣國土計畫(核定本)」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及開發總量容納人口之成果,預估於目標年125年分派至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數約為15,216人,預測人口達成率已逾108%,考量前開計畫人口達成率均已達80%之檢討標準,故建議維持計畫人口14,000人,請詳〔Ⅰ補充資料二、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檢討p.7~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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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標係在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1.本案係內政部為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遂頒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其中有關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之檢討變更原則:「未徵收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用地,應依照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之特性及人口集居、使用需求及都市發展情形,核實檢討之。例如:風景特定區計畫外圍已有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即可核實檢討其現況人口集居情形及使用需求,予以檢討變更」,故都市居民生活環境有關之公項次決議處理情形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惟本案苗栗縣政府似僅以財務作為主要考量,將未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較缺乏對於其他替代性資源的分析論述,以及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出相關評估,請再加強檢討分析,並重新檢視變更內容,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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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設施用地仍需檢討都市發展實際需求納入檢討變更,並透過整體開發興闢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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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用地取得開闢情形與徵詢相關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本次檢討包括計畫區北側坵塊之公兒1用地、計畫區南側坵塊之未開闢部分公兒2及市場用地,其中涉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規定者為公兒1、未開闢部分公兒2用地,而本計畫區係為配合國道交流道系統所規劃之管制型特定區計畫,計畫目的特殊應有別於一般市鎮鄉街計畫,且考量變更範圍周邊已有已開闢學校用地提供操場、球場等校園設施予社區民眾活動使用,具備開放空間機能替代性,又本次檢討後透過整體開發可實際取得之五項公設用地面積增加0.15公頃,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8次會議通過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1點、第4點及第6點情形,請詳〔Ⅰ補充資料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p.9~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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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確保檢討後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經本案盤點公兒1用地所處計畫區北側坵塊頂埔社區周邊可作為開放空間之其他替代性資源,除已有南側相鄰頂埔國小(文小1)開放供社區居民使用外,西側第三種住宅區(住3)內亦有頂大埔營全宮廟埕、頂埔社區活動中心(含健康小站、長壽俱樂部),北側農業區內則設有頂埔里簡易運動場、頂埔萬聖宮廟埕可供民眾休憩、交流活動,且西側計畫範圍外即毗鄰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之2.03公頃公兒及細公4用地(竹南園區社區公園),為園區與本區頂埔社區規模集中之大型綠色開放空間,其服務範圍已涵蓋原公兒1用地周邊地區,為避免重複投入資源作相同公共建設之浪費,爰配合主管機關表示公兒1用地已無使用需求將其積極納入檢討,部分並留設為廣場用地,為頂埔社區實質爭取公共使用場域;而未開闢部分公兒2用地則納入整體開發取得,使該用地得完整規劃、完善鄰里公園與兒童遊樂場功能,促進都市環境優化之效益,請詳附件〔Ⅰ補充資料四、五項公設用地之其他替代性資源分析p.11~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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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本次檢討涉及變更標的評估轉型為其他地區需項次決議處理情形求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案依目標年建議計畫人口數14,000人及相關法令規定檢討公設用地劃設面積,其中僅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總量、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不足,其中五項公設部分本案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4點及第6點規定,且已得由周邊其他替代性資源與區外毗鄰科學園區之五項公共設施等提供遊憩設施功能;另停車場用地部分,為避免建築基地活動衍生旅次造成交通衝擊,計畫區停車需求應透過土管要點訂定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予以內部化為原則,故建議不另再新增停車場用地,請詳附件〔Ⅰ補充資料五、公共設施需求檢討分析p.16~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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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本次變更公兒1、未開闢部分公兒2及市場用地有關使用機關意願調查部分,經本案辦理104年7月23日函復調查成果、105年3月28日及105年5月3日機關協調會議結論,公兒1、市場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且未有其他單位表示相關使用計畫,故依公共設施檢討分析內容納入整體開發辦理;未開闢部分公兒2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故配合納入整體開發取得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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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綜前所述,有關本次檢討公兒1、未開闢部分公兒2及市場用地,考量涉及五項公共設施面積縮減部分已可由周邊其他替代性資源提供兼具遊憩設施之功能,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規定,且經充分評估後亦無轉型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故建議前開用地檢討仍依提報110年7月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94次會議審議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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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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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決議處理情形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送由本會專案小組會議聽取簡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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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決議處理情形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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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苗栗縣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請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並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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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本案現行計畫目標年為115年,依決議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125年,並配合修正變更計畫內容,請詳〔II補充資料一、修正後變更內容p.6~p.9〕、〔II補充資料二、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檢討p.10~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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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計畫人口檢討部分,本計畫區現行計畫人口為11,500人,截至108年底現況人口為10,774人,人口達成率已達93.69%,又依「苗栗縣國土計畫(核定本)」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及開發總量容納人口之成果,預估於目標年125年分派至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數約為10,443人,預測人口達成率已逾90%,考量前開計畫人口達成率均已達80%之檢討標準,故建議維持計畫人口11,500人,請詳〔II補充資料二、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檢討p.10~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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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標係在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惟本案苗栗縣政府似僅以財務作為主要考量,將未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較缺乏對1.本案係內政部為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遂頒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其中有關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之檢討變更原則:「未徵收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用地,應依照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之特性及人口集居、使用需求及都市發展情形,核實檢討之。例如:風景特定區計畫外圍已有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即可核實檢討其現況人口集居情形及使用需求,予以檢討變更」,故都市居民生活環境有關之公共設施用地仍需檢討都市發展實際需求納入檢討變更,並透過整體開發興闢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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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係為配合國道交流道系統所規劃之管制型計畫,計畫內容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市鎮鄉街計畫,故都市發展用地比例僅20.29%、農業區範圍占約55.93%,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8次會議通過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1點、第2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II補充資料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p.12~p.13〕,將無使用需求且有其他替代性公共設施得提供服務者,適度納入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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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本案範圍內未全部開闢或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徵詢主管機關後仍有需求者,包含機3、國小、大專、廣停2、廣停3及廣停4用地,經檢討後考量未取得私有土地範圍畸零狹小、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故建議維持原計畫,由主管機關依價購、徵收等多元方式取得。其餘已經用地主管機關評估後表示無需求,項次決議處理情形於其他替代性資源的分析論述,以及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出相關評估,請再加強檢討分析,並重新檢視變更內容,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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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納入檢討變更,包含機4、機6、機9及公兒1等用地,其中涉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者之公共設施用地僅公兒1用地,係考量其周邊土地型態多為農業區,以及其服務機能可由北側苗栗都市計畫區「文小7」用地及東側非都市地區之「僑育國小」、西北側非都市地區之「二坪頂牛屎崎公園」、南側河川區範圍之後龍溪河濱公園替代,爰配合主管機關表示公兒1用地已無使用需求將其積極納入檢討,並保留部分範圍規劃為廣場用地,檢討變更後仍可維持既有都市環境品質,並可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促進都市環境優化之效益,相關分析內容請詳〔II補充資料四、五項公設用地之其他替代性資源分析p.14~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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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本次檢討涉及變更標的評估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案依目標年計畫人口數11,500人及相關法令規定檢討公設用地劃設面積,其中包含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總量、文中用地(本計畫區未劃設)及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不足,其中五項公設部分本案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4點及第6點規定(詳附件〔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p.12~p.13〕),且得由周邊其他替代性資源提供遊憩設施功能;另停車場用地部分,為避免建築基地活動衍生旅次造成交通衝擊,計畫區停車需求應透過土管要點訂定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予以內部化為原則,適度補充停車空間;文中用地部分則仰賴北側苗栗都市計畫區及南側公館都市計畫區已開闢國中提供就學服務,故公共設施用地均已透過整體評估及檢討,以確保檢討變更後仍可符合都市環境生活品質及機關需求,相關分析請詳〔II補充資料五、公共設施需求檢討分析p.20~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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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案擬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考量範圍內全部為公有土地,請就變更之理由、急迫性、住宅需求分析、及轉型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需求1.有關變3案「機6」用地之檢討,係本縣都委會審議採納本府動物保護防疫所及衛生局所提陳情意見,考量機關已搬遷後閒置,原址已無使用需求,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適當分區,爰納入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及規劃兒童遊樂場用地,以促進土地使用效益及彈性,並適度補充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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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變更範圍內既有建築物興建逾30年,除長期閒置使用影響環境衛生及安全外,建物具有結構老化、外牆磁磚剝落、漏水及耐震等問題,具有公共危險性,亟待拆除轉型活化。進一步檢視本計畫區現況住宅區使用率約達95%、現況人口達成率約93.69%,惟因屬配合國道交流道系統所規劃之管制型計畫,都市發展用地比例及住宅使用腹地甚低,而北側緊鄰苗栗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其發展情形亦已相當密集。其次,依今年度公告發布之「苗栗縣國土計畫」,針對城鄉項次決議處理情形分析等項,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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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發展規劃內容,本計畫區位於縣治所在「苗栗市」,為本縣政經樞紐核心,應配合整體都市發展,適度補充住宅區以作為都市成長之發展空間,實有補充都市發展用地之必要性,提供適當都市發展空間,故有納入本案檢討變更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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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轉型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考量原使用機關自103年遷出後閒置至今,均無機關有使用需求。此外,變更範圍原於106年納入評估作為興辦社會住宅用地,經檢討後因基地面積較小、現況廳舍未達使用年限、修改建後可興闢戶數低等因素,整體評估興辦社會住宅效益低,故已無興闢社會住宅之計畫,爰以都市發展整體需求予以檢討,建議仍納入本案一併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適度補充地方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用地,以促進土地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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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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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決議處理情形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送由本會專案小組會議聽取簡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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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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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苗栗縣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請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並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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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照辦理,本案現行計畫目標年為115年,依決議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125年,修正內容請詳〔III補充資料一、修正後變更內容p.5~p.7〕、〔III補充資料","二、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檢討p.8~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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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計畫人口及相關檢討分析部分,因本案計畫人口之檢討已參酌110年4月內政部核定之「苗栗縣國土計畫(核定本)」計畫人口數,依其計畫目標年125年之都市計畫區人口總量36.5萬人,分派至本計畫區,本案目標年人口數業依前開內容推估後,以修正後計畫人口達成率80%為目標予以調降計畫人口,爰建議目標年計畫人口由6,000人酌予調降為3,000項次決議處理情形人,請詳〔III補充資料二、計畫年期及人口檢討p.8~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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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標係在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惟本案苗栗縣政府似僅以財務作為主要考量,將未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檢討變更,較缺乏對於其他替代性資源的分析論述,以及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提出相關1.本案係內政部為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遂頒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其中有關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之檢討變更原則:「未徵收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用地,應依照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之特性及人口集居、使用需求及都市發展情形,核實檢討之。例如:風景特定區計畫外圍已有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即可核實檢討其現況人口集居情形及使用需求,予以檢討變更」,故都市居民生活環境有關之公共設施用地仍需檢討都市發展實際需求納入檢討變更,並透過整體開發興闢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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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用地取得開闢情形與徵詢相關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本次檢討包括公兒1、公兒2及北側部分之機4用地,其中涉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規定者為公兒1、公兒2用地,而本計畫區係為配合外埔漁港觀光休閒發展所規劃之特定區計畫,計畫目的特殊應有別於一般市鎮鄉街計畫,且考量變更範圍周邊已有已開闢學校用地提供操場、球場等校園設施予社區民眾活動使用,另有外埔漁港大型廣場及休憩設施,具備開放空間機能替代性,又本次檢討後透過整體開發可實際取得之五項公設用地面積增加0.03公頃,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8次會議通過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1點、第4點及第6點情形,請詳〔III補充資料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p.10~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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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確保檢討後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經本案盤點公兒1用地周邊可作為開放空間之其他替代性資源,已有外埔國小(文小用地)開放供社區居民使用外,公兒2用地則有北側海埔公園、西北側海埔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碧興祠(大眾媽)廟埕可供民眾休憩、交流活動,且計畫範圍西側即外埔漁港,其排水及環境整體營造工程甫於108年完工,業已針對漁港周圍棧道、廣場鋪面進行翻修並增設開放空間等相關景觀工項次決議處理情形評估,請再加強檢討分析,並重新檢視變更內容,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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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提供更優質、舒適之休憩環境。外埔漁港與公兒1、公兒2用地相距僅600公尺,已能滿足本計畫區內休憩使用需求,並提升當地觀光休閒發展,促進人口回流,請詳〔III補充資料四、五項公設用地之其他替代性資源分析p.12~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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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本次檢討涉及變更標的評估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案依目標年建議計畫人口數6,000人及相關法令規定檢討公設用地劃設面積,其中僅五項公共設施用地總量、停車場用地劃設面積不足,其中五項公設部分本案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4點及第6點規定,且已得由周邊其他替代性資源與外埔漁港開放空間等提供休憩設施功能;另停車場用地部分,為避免建築基地活動衍生旅次造成交通衝擊,計畫區停車需求應透過土管要點訂定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予以內部化為原則,故建議不另再新增停車場用地,請詳〔III補充資料五、公共設施需求檢討分析p.17~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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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本次變更公兒1、公兒2及機4用地有關使用機關意願調查部分,經本案辦理104年9月15日函復調查成果、105年1月20日機關協調會議結論,機4用地未取得部分經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且未有其他單位表示相關使用計畫,故依公共設施檢討分析內容,併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未開闢公兒1及公兒2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惟無相關事業及財務計畫,經考量涉及五項公共設施面積縮減部分已可由周邊其他替代性資源提供兼具遊憩設施之功能,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規定,且經充分評估後亦無轉型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另考量整體道路系統連通,本次檢討建議於公兒2用地東北側部分未開闢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不影響整體道路系統串聯),以兼顧周邊住宅區開放空間環境品質與土地活化利用,修正內容請詳〔III補充資料","一、修正後變更內容p.5~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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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1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苗栗縣政府簡報「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紀錄本案建議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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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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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案性檢討原則之示意圖建請增列處理樣態類型,並請重新檢視各種檢討及實質計畫變更是否有誤植或漏列開發方式之情形,如公有土地倘變更後仍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以撥用、編列經費開闢等為主,私有土地倘變更後仍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徵收、價購等方式為主。另廢止徵收與撤銷徵收不同,建請於公有土地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增列撤銷徵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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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訂定之變更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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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係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本次檢討變更後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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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區定位以水資源保育與發展觀光為主,有關公共設施需求的評估,除人口分析外,建議加強與觀光產業發展之相關分析,以強化說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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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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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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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本案變更編號2公園(公7)範圍東側地形陡峭,屬山坡地範圍,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其計畫書表6-6市地重劃開發費用是否包含該項計畫費用?另本計畫擬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平均重劃負擔雖未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45%之上限,惟應考量各區重劃前後地價之差異性、開發範圍距離遠近、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小地主無法配地之權益,請苗栗縣政府審慎評估,並檢附地政處認可之可行性評估文件,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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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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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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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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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辦理事項: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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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依內政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基於都市未來長程發展及整體都市計畫區之一致性,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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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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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6縣道及明德路口「公7」用地公園用地(公7)(0.52公頃)住宅區(0.38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4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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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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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公7」周邊鄰近學校(明德國小)、公兒1(明德水庫開放空間)已開闢空間,可涵蓋其服務範圍,且經頭屋鄉公所表示無使用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土地使用效益,以及考量西側道路用地範圍內均為公有土地,可與牌樓之入口意象整體規劃,不需另規劃開放空間,故將東側地形陡峭部分附帶條件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其餘範圍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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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水庫整開區建議除請補充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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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6縣道南側、明德國小北側社教用地社教用地(社)(0.13公頃)住宅區(0.10公頃)廣場用地(0.03公頃)附帶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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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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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社教用地」經頭屋鄉公所表示已無設置社教相關設施使用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考量東側現況為明德國小後門出入動線,故將東側部分附帶條件變更為廣場用地,其餘範圍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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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水庫整開區建議除請補充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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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6縣道自來水保護區自來水事業用地大部分均變更範1.建議准照苗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事業用地(自)(0.02公頃)(0.02公頃)已開闢使用,考量西側未取得土地(苗栗縣頭屋鄉茄苳段739地號)地形陡峭,不利開闢供自來水事業使用,且需地機關未能提出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故建議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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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部分苗栗縣頭屋鄉茄苳段73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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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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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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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公3」用地(日新島)東南側「公4」用地公園用地(公4)(1.04公頃)保護區(1.04公頃)「公4」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現況多為雜林且地形陡峭,較不具開闢公園使用效益,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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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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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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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青年活動中心區北側「廣停2」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2)(0.27公頃)農業區(0.27公頃)「廣停2」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未有停車使用需求,以及現況為空地、地形平坦,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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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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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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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明德路(北岸道路)南側「廣停3」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3)(0.15公頃)農業區(0.15公頃)「廣停3」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未有停車使用需求,以及現況為空地、地形平坦,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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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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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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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明德路(北岸道路)南廣場兼停車場保護區(0.06公頃)「廣停5」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側「廣停5」用地用地(廣停5)(0.06公頃)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未有停車使用需求,以及其現況土地使用為雜林、地形陡峭,較不具開闢效益,故依毗鄰分區變更為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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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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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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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明德路(北岸道路)南側「廣停6」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6)(0.10公頃)保護區(0.10公頃)「廣停6」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未有停車使用需求,以及其現況土地使用為雜林、地形陡峭,較不具開闢效益,故依毗鄰分區變更為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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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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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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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明德路(南岸道路)北側「廣停7」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7)(0.28公頃)保護區(0.28公頃)「廣停7」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未有停車使用需求,以及其現況土地使用為雜林,較不具開闢效益,故依毗鄰分區變更為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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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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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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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5明德路(南岸道路)北側「廣停8」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8)(0.40公頃)第二種旅館區(0.28公頃)廣場用地(0.12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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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變更土地面積30%土地作為廣場用地,其辦理方式依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廣停8」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以及現況已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倘變更為保護區將影響既有建築物使用,亦影響西側第二種旅館區之建築線指示。此外,陳情人業已提出「廣停8」用地及其周邊旅館區土地之複合式觀光遊憩設施開發規劃,為促進明德水庫遊憩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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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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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及回饋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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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發展,爰參採陳情意見,將「廣停8」用地併鄰分區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並應捐贈變更面積30%之廣場用地,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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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洽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合法使用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協議書中切結自行負擔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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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苗16鄉道南側「廣停9」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9)(0.08公頃)農業區(0.08公頃)「廣停9」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使用,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周邊未有已開發區及停車需求,較不具開闢效益,惟現況地形平坦,故依毗鄰分區變更為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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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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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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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苗16鄉道南側部分「機6」用地機關用地(機6)(0.21公頃)農業區(0.21公頃)「機6」部分已開闢為仁隆活動中心使用,經頭屋鄉公所表示取得部分仍有需求,故依活動中心已開闢及未來新改建需求範圍維持機關用地外,其餘未取得部分依毗鄰分區變更為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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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本計畫區未來人口及活動中心使用之需求,建議苗栗縣政府將未取得之私有土地全部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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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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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苗16鄉道公園用農業區「公6」用地未開闢使用,1.建議准照苗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規3西側、污水處理廠附近「公6」用地地(公6)(1.64公頃)(1.64公頃)且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現況大部分為空地且地形較為平坦,且範圍內有合法建築座落,為避免影響既有建築使用,及「公6」用地直接面臨苗16南岸道路,該道路南側平坦土地亦規劃為農業區,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故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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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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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非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予回饋之案件,建議變更理由刪除「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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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凌雲錦仁隆段588-5、588-6地號1.本人所有之苗栗縣頭屋鄉仁隆段588-5及588-6地號早年遭明德水庫特定區劃設為停車場用地,後又調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今(109)年本縣都市計畫「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變13案」又擬將該地變更為保護區,雖經本人陳述意見改為「農業區」,惟未受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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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揭私有地地勢平坦,早年為茶園,與周邊陡峭坡地相比堪稱良田,後因被劃做停車用地而無法復耕實1.現既已無停車需求,懇請將其調整為「農業區」,以利日後整改為耕地,農地農用,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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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未能如願調整為「農業區」,在鄰地為旅館用地前提下,本人建請維持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切莫變更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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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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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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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陳情位置為「廣停7」用地,於66年核定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時劃設為停車場用地,76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調整名稱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因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且經用地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其周邊開發利用程度較低,未有停車使用需求,以及周邊地形陡峭,較不具開闢效益,故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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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廣停7」用地現況為雜生林地,未有農作使用情形,以及陳情土地周邊亦多為雜生林地及保護區,爰以土地使用之一致性及積極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原則,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苗栗縣都市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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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屬無奈。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變更為保護區後仍得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及農業生產使用,故不影響陳情人農作使用需求,故有關調整為農業使用區之意見,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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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陳情土地業經頭屋鄉公所106年10月31日頭鄉建字第106009235號函填列用地需求調查表,表示無使用需求(檢討變更),爰依內政部頒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本案檢討原則,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故有關維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