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71-審議事項-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71
案件id
MOI通檢施用地20228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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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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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10年3月31日第89次會議及110年4月30日第9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0年7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237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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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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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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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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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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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邵委員珮君(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蘇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0月4日、111年4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2872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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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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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建議意見將計畫書內涉及細部計畫內容部分予以刪除,另一併刪除原附錄二及附錄三非主要計畫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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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通盤檢討後都市計畫法第45條所列5項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分析,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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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現行各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體育場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開放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為2,301.98公頃,占計畫面積15.20%,本次通盤檢討後面積合計2,293.26公頃,占計畫面積之15.14%,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所列5項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詳如附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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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涉及學校用地之變更,請將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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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建議意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詳如計畫書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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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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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前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商業區或保存區部分,請於變更前欄位加註細部計畫為OO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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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建議意見將第五章變更內容之變更前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商業區或保存區者,加註其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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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編號2至新編號10等案,擬以已依照建議意見檢附本府地政局市地重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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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市地重劃不可行者,請重新調整變都市計畫內容或改以其他方式開發,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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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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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詳如計畫書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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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編號4案位處噪音管制範圍,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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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建議意見於第四章補充噪音管制區範圍相關說明,詳如計畫書P.4-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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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編號5、新編號8及新編號9等案,因有公民團體提出陳情意見,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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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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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編號11、新編號12、新編號13、新綿號40、新編號41及新編號42等案,擬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部分,如未涉及變更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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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陳情將本公司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21、21-1、21-2地號等3筆土地(以下簡稱陳情土地)納入「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辦理檢討變更1.陳情土地係位於原高雄市主要計畫之公園用地(公40)範圍內。另依據「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公開展覽計畫書,依據該案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檢討,原高雄市主要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五項公共設施計畫面積為2062.96公頃,需求面積為803.50公頃,超過需求面積1259.46公頃;其中陳情土地係位於前金、新興、苓雅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該細部計畫之五項公共設施計畫面積為68.45公頃,需求面積為60.67公頃,超過需求面積7.78公頃。綜上,依據上開檢討標準(詳附件1),陳情土地所在之公40用地係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解編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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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於民國67年為配合政府消除髒亂美化環境暨響應全民運動政策,函請高雄市政府核准與陳情土地開發作為公園及收費游泳池使用獲准(詳附件2),即原南和花園活水休閒館(已停業)及五福公園,同年高雄市政府准予辦理並核發建造執照(詳附件3、附件4),且於民國70年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詳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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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土地西側為高雄捷運文化中心站、南側為高雄市文化中心,周邊公共設施分布密集,屬高雄市發展核心,然地上建物自民國70年完工迄今已逾40年,現況建物老舊不僅影響市容,更經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有結構安全疑慮,需進行結構補強,考量國人運動型態逐漸改變、市場競爭激烈,40年前之時空背景與今有所不同,伴隨捷運站體開發,周邊環境進入轉型蛻變期,原核准開發目的已不符合市場需求及營運效益,尤其近年不止因應旱象又受疫情影響,游泳池經營實屬不易,故陳情土地現況游泳池設施已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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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據內政部民國93年12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212號函:「私人或團體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荒廢已久或因故毀損、滅失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投資興辦人實地勘查後,如認有重新獎勵投資興辦或由政府取得興闢之必要者,得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公司之陳情土地係於民國67年經高雄市政府准允本公司開發使用,當時尚無獎勵民間興建公共設施之法源依據,應不適用70年8月10日高雄市政府始發布施行之「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詳附件6),乃願依上開函示辦理並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惟本公司函文洽高雄市政府函文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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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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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所陳土地屬前金、新興、苓雅細計區之公40公園用地(主計為公園用地),計畫面積約1.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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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府工務局養工處109年4月6日高市工養處園字第10972083900號函表示,五權段20地號等11筆土地(不含陳情土地)本府已於67年5月26日高市府工觀字第43765號函核准投資在案,該公園用地現況已開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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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查本府工務局養工處94年1月31日高市工養處五字第0940001663號函略以:「…五權段21地號土地(現五權段21、21-1、21-2地號),為南和興產業公司所有,因67年間已向本府申請自行開發游泳池等,未包含上述五權段20地號等11筆土地,該21地號應屬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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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40用地部分私有地主前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提出解編上開20地號等11筆土地之陳情意見,業經本市都委會110年3月31日第89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部分公園用地現況已由私人投資開發、部分已開闢作公園使用,考量公園用地完整性,仍維持原計畫,請本府工務局養工處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儘速編列預算徵收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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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陳情「苓雅區五權段21、21-1、21-2地號等3筆土地檢討變更」乙節,因本次陳情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本案檢討原則,非屬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範疇;且該公園用地經評估仍有保留需求,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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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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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辦理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迄今未有結果,相關辦理歷程及往來公文詳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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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陳情土地訴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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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貴署針對內政部民國93年12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212號函,得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辦理程序給予明確指導,以作為本公司與高雄市政府雙方之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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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將陳情土地納入「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辦理檢討變更,必要時在陳情土地尚未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以附帶條件方式規定得另案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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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鵬1110504送變更高雄市都市計劃(原高雄市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變更編號12-4案建議代方案圖乙份,敬請彙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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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109年12月11日高雄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內容再修正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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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市場用地依據市場管理處規定,原先多目標開發使用可達建蔽率70%、容積率840%,降為建蔽率70%、容積率420%,今將市場用地劃為跨區重劃,變更為住三用地建蔽率50%、容積率240%,且需負擔公共設施比率,對地主權益不符比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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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其邁市長已宣布台積電進駐中油總廠,並責令對後勁做整體規劃中,以提昇並彌補60多年被汙染的化外之地,成為綠能科技文化,宜居的城市,審視未來台積電進駐、及週邊中下游廠商的進駐,此勢必有強大商辦的需求,為留住商活動的人口,帶動地方繁榮,建請貴部將市場用地變更商三用地,以符土地正義與都市全盤之計畫,敬請惠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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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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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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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所陳範圍約0.36公頃,於民國105年「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加工出口區、後勁及右昌一帶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5案,由市場用地(市12)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附),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主計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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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陳情人前已於市都委會陳情變更為商業區,惟經市都委會決議,依該地區105年8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仍維持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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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陳土地涉及主要計畫變更編號5案。依本計畫變更檢討態樣1跨區整體開發辦理,並配置住宅區及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總負擔不高於45%為原則,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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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陳情「文中11東側整體開發區變更為商三或特商二」乙節,考量所陳土地現行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周邊相鄰土地多劃設為住宅區且亦已劃設兩處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現況仍多作為住宅使用,應暫無劃設商業區或特商區需求,另依市都委會決議,本案建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主要計畫維持住宅區),故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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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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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辰建議綠地用地重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一、本人所有土地係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556-1地號,原於旨次高市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公共設施變更案公開展覽草案階段列入整體開發區範圍內,先予敘明。","二、惟在高雄市政府第15次專案小組審議中及111年3月31日高雄市第89次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將旨案編號7-2綠帶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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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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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所陳範圍約0.16公頃,為籬子內舊部落地區細部計畫之綠地用地(主計為住宅區),土地95.57%為私有土地,4.47%為國有土地,現況尚未開闢,為空置地及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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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則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惟有關「要求高市府擬定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11年2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0596400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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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2月10日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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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編號2至新編號10等案及採納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之變更內容,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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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請以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重劃範圍為基礎,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內相關變更內容,以避免變更面積前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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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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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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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編號8(擬變更公園用地(0.93公頃)為住宅區(0.55公頃)及公園用地(0.38公頃)),除「主要計畫建議全部變更為住宅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細部計畫依高雄市通案性變更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