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81-討論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工程)案」、「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配合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工程)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81
案件id
MOI臺中神地區20228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2案前經本會111年3月22日第1008次會議審決略以:
「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在案。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111年6月17日府授都企字第11101562401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2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併同本會111年3月22日第100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工程)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游○成豐原區師範段845、846、875、878地號1.徵收補償應從優,依市價評價。
2.道路工程影響周邊排水應整合周邊排水,納入工程。
有關徵收補償、工程施工、申請接用自來水等部分,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後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納工程設計規劃參考,說明如下:
1.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土地,後續依土地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70號既有民屋,係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目前使用水井取水,蓋隧道興建恐破壞水脈,應專案同意陳情人後續接用自來水的同意函。
4.本案快速道路工程,不得影響現有出入,如有影響請提出替代方式。
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倘協議不成將以徵收方式辦理,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以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維持公平、公開之原則。
2.將於工程設計階段,考量可能對當地排水系統所造成之影響,完工後以恢復原排水系統功能為原則。
3.有關申請接用自來水,倘符合「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可依法申請接用自來水之許可文件。
4.有關本案工程可能對當地交通所造成的影響,將納入後續規劃設計內容進行考量,並以維持原功能為原則。
- 二、「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配合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工程)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張○榛石岡區新金星段85地號本次修正路線(變更第2案)還是有通過我85地號,再次檢視國有地102與102-7和本人持份之89地號,有28米寬度,應足夠此路廊23米通過,也不影響路廊前後銜接,路線也較直。
此位置路線向北以5公尺,使我生態造景能再與東豐快速路之間留有5米距離,供我作綠籬和植樹用,也能避免拆遷地上物,也落實應用公有地最大化,減少私有地徵收原則,請採納以加快定案和建設進度。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前經本市都委會第131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委會第1008次會議審竣,已酌予採納陳情意見。有關新金星段85地號之工程需求面積已由223平方公尺減少至39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應以地籍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若將工程路線向北調整5公尺,除須符合道路轉向彎道半徑之規定外,沿線路段之曲線設置亦須配合調整以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將新增沿線路段房屋拆遷數,本案工程路線已進行嚴密且審慎檢討與綜合評估,經全面性考量提出最適當之路線方案,且屬拆遷最少方案。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再人2洪○細石岡區石岡段金星面小段194地號同前次陳情,本次新增建議採以隧道方式由194地號土地下方經過。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前經本市都委會第131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委會第1008次會議審竣,已酌予採納陳情意見。東豐快計畫路廊分別於豐原、石岡及東勢等設置地區交流道。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有關工程設計部分,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相關說明如下:考量東豐快整體線形及縱坡設計,基於現地之地貌,通過194地號之區段覆土不足,不宜採隧道之方式通過。
再人3徐○才1.工程路線往大甲溪方向走,不拆遷為主。
2.上下引道走主線道下方,減少增收面積。
3.必須保留出入口,讓以後剩餘建地可以有建築線可拉。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前經本市都委會第131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委會第1008次會議審竣,未便採納陳情意見。
2.依經濟部水利署109年12月16日經水政字第10953477690號函,本案工程路線之道路路基墩柱僅落1墩於大甲溪治理計畫線內,倘若道路路基墩柱順沿河川方向布設,即屬平行施設,則違反「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第5點之規定,故無法延大甲溪布設工程路線。
3.本案石岡交流道匝道規劃為服務地方與東豐快之交通運轉,規劃設計已調整為與主線上下共線模式,以縮減兩側工程用地達最小範圍。匝道銜接台3線,整體線形布設基於交通安全及運轉效益等考量,已盡可能於主線下方繞行。
4.經查陳情位置為臨接細部計畫道路(細4M-8),但道路尚未闢築完成者,未來申請建築時應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再人4李○明石岡區新廣興段344地號1.公展圖應完整揭露受影響路線,即使是公有土地,但是因為以上道路皆已通行20年以上,周遭受影響之用路之權益,地方未來的發展性也應該要列入影響評估的範圍內。
2.九房巷必須保持12米計畫道路淨寬與平面通行的方式。
3.將匝道收在主線下方通行。
4.鵲橋旁見有道路要求保留通行,將來施工的時候連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前經本市都委會第131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委會第1008次會議審竣,已酌予採納陳情意見。匝道規劃設計已調整為與主線上下共線模式,以縮減兩側工程用地達最小範圍,有關新廣興段344地號之工程需求面積已由329平方公尺減少至11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應以地籍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匝道為服務地方交通之運轉,連接東豐快確保上下動線順暢,因銜接台3線,已將相關交通運轉之效益、動線、時相等納入設計考量。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同主線一併封閉再施工就行,既安全又省錢。
5.豐勢路860巷與台三線的出入高度淨高要求至少要超過4.6米。
6.以上問題都是因為這個匝道而起,只要此匝道暫緩設置,以上問題全部一掃而空,此匝道代價太高,之前環評的時候這些問題都沒有被發現,而且效益太低,要求比照台61縣苑裡匝道的只有一上一下的設置,請求針對石岡對東勢上下匝道的設置再開討論會,然後再來決定是否照原規劃施工或是可以保留原設計但暫緩施工,如此就算日後要再開闢也能再銜接,兩全其美。
3.其餘有關工程設計、施工等部分,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後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納工程設計規劃參考,說明如下:
(1)本次變更案並無涉及變更計畫道路寬度,計畫道路13號道路(九房巷)仍維持12公尺寬。都市計畫道路所標示之寬度為全寬,工程涵蓋範圍內地方道路設置已先行預留12公尺寬度以利後續道路發展。
(2)匝道銜接台3線,整體線形布設基於交通安全及運轉效益等考量,已盡可能於主線下方繞行。
(3)施工考慮一次性施工避免長時間封閉,未來計畫道路(細4M-8)可保持通行。
(4)道路淨高均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辦理。
再人5羅○彬石岡區新廣興段326-2、327地號希望能保留原始建物。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本案石岡交流道匝道規劃為服務地方與東豐快之交通運轉,設計已調整為與主線上下共線模式,以縮減兩側工程用地達最小範圍。匝道銜接台3線,整體線形布設基於交通安全及運轉效益等考量,已盡可能於主線下方繞行。本案工程路線已進行嚴密且審慎檢討與綜合評估,經全面性考量提出最適當之路線方案。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 三、有關公民或團體對於路線調整之建議意見部分,請臺中市政府於計畫書中詳予敘明目前規劃路線之依據、設計原則及考量因素等事項,以及具體說明無法再予以調整修正之理由,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