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81-討論事項-第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臺中市烏日大肚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81
案件id
MOI臺中肚地區20228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9月30日第12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1年4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11009147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3-28、29頁有關交通服務水準計算,相關資料僅呈現交通流量現況,並未檢討其服務水準,請修正段落文字說明或補充分析結果,以符實際。
- 二、有關4處都市計畫之計畫圖資整併、樁位測釘及邊界疑義等仍待釐清部分,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程序之完備性,故應以完成計畫圖重製法定程序之計畫地區為整併計畫範圍,並將該整併計畫範圍都市計畫實質內容全部彙整納入,以作為整併計畫書、圖修正之依據。
- 三、考量都市環境品質、都市容受力及都市發展性質等因素,且計畫區內未來將分別擬定細部計畫,故有關原4處計畫整併後容積移轉部分,應規定僅得於個別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於該個別細部計畫範圍內辦理容積移轉,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四、有關本案擬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1節,原則同意,惟有關主計及細計分離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查主要計畫為細部計畫之指導,細部計畫之內容不得踰越及牴觸主要計畫,故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種類及項目應一致,避免混淆。
(二)主要計畫劃設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例如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時,細部計畫應遵循主要計畫內容,不宜劃設為可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