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81-討論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旗山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8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28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17日第8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9年7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30481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謝委員靜琪、蘇前委員瑛敏、古委員宜靈、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8月10日及110年8月3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95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95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表5-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請重新檢視公共設施用地有無需求情形,以避免與處理態樣欄位及變更內容產生矛盾。另如該公共設施用地為有需求且未開闢者,仍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詳列土地取得方式、經費、主辦單位及辦理時程,以利查考。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11、14案(一)編號第6案: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7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3369900號函送因應出流管制評估報告擬調整修正變更內容通過(詳附件1)。
(二)編號第11案:經高雄市政府考量國有土地權益後,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95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詳附件2)。
(三)編號第14案:除請高雄市政府將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理由補充納入變更理由敘明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95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詳附件2)。
- 三、有關道路用地(全寬或半寬)是否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辦理整體開發之原則,請高雄市政府補充納入適當章節敘明,以利查考。
附件1高雄市政府111年7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3369900號函送調整原變更編號第6案變更內容附表1調整變更內容第6案對照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報部變更內容調整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變更前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665-9-11M(中山南街)與6-3-10M(旗新街)路口「兒八」兒童遊樂場用地0.39公園用地(附)0.39「兒八」兒童遊樂場用地0.39公園用地(附)0.39「醫」旗山醫院北側「兒六」兒童遊樂場用地0.19住宅區(附)0.19「兒六」兒童遊樂場用地0.19住宅區(附)0.19道路用地0.11道路用地(附)0.11道路用地0.11道路用地(附)0.11文(中)旗山國中北側「機十二」機關用地0.19住宅區(附)0.19「機十二」機關用地0.19住宅區(附)0.37道路用地0.02住宅區(附)0.00(略計41.79㎡)道路用地0.02停車場用地(附)0.02「停五」停車場用地0.16停車場用地(附)0.16「停五」停車場用地0.16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附)0.05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附)0.05文(中)旗山國中西側「文小三」學校用地2.08住宅區(附)1.79「文小三」學校用地2.08住宅區(附)1.61綠地用地(附)0.18道路用地(附)0.23道路用地(附)0.23水溝用地(附)0.06水溝用地(附)0.06道路用地0.15道路用地(附)0.15道路用地0.15道路用地(附)0.15變更理由1.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本變更案五處公共設施保留地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變更後,除周邊通行必要之道路納入變更範圍之外,取得原兒八用地做為服務區域性公共設施。
1.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本變更案五處公共設施保留地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變更後,除周邊通行必要之道路納入變更範圍之外,取得原兒八用地做為服務區域性公共設施。並於原文小三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報部變更內容調整變更內容變更前變更後變更前變更後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用地變更後之住宅社區配置0.18公頃綠地用地,做為容納開發後滯洪需求使用。
備註旗山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旗山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附圖調整後變更第6案實質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2高雄市政府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954400號函送調整原變更編號第11、14案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一機十東南側「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0.11公頃)宗教專用區(附)(0.09公頃)1.考量本案經整體開發評估不可行,故依本案檢討態樣6酌予變更。
2.兒5現況部分為清雲寺、空荒地使用,考量機關無需求,且北側太平段328地號非屬清雲寺所有,故兒5依權屬及現況使用變更為適宜分區。
3.本基地現況部分為清雲寺,經查領有合法之寺廟登記,符合本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領有合法宗教團體登記,並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據該原則第二項規定,屬現存之宗教建築物,由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者,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基地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捐贈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用地,該用地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與供公眾使用之情況予以劃設,並以公園、綠地、廣場為優先)。
4.北側太平段328地號為私有地,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保障地主權益,建議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依本案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應捐贈變更面積35%公共設施用地。
5.考量基地西側現況鄰近旗山溪支流水道,故於基地西側劃設綠地用地以作為綠地隔離,其中西南側屬零星私有地部分,考量面積狹小且整體開發不具可行性亦無法建築,故維持公共設用地,以徵收方式辦理,或供本變更案、本計畫區內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項目。
6.本案變更回饋應優先以捐該範圍內綠地用地辦理,餘不足部分則以捐贈公共設施處理態樣7(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優先捐贈本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餘不足30%者,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未能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起1年內完成附帶條件回饋者,本府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綠地用地(附)(0.03公頃)道路用地(0.0217公頃)宗教專用區(附)(0.02公頃)綠地用地(附)(0.0017公頃)「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0.0587公頃)住宅區(附)(0.0587公頃)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本變更範圍綠地用地優先捐贈,餘不足35%者,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0.0028公頃)以徵收及撥用方式取得,或供本變更案、本計畫區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0.0013公頃)本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用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內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項目。
備註:
徵收地號為太平段533、534、535、538地號及部分鼓山段774地號。
撥用地號為太平段325及536地號。
道路用地(0.0015公頃)四市四東北側「兒四」兒童遊樂場用地(0.22公頃)住宅區(附)(0.22公頃)部份私人土地現況為建築使用,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變更為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954400號函送)專案小組委員意見高雄市政府回覆修正(一)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次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略減,但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惟仍建請補充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增加開闢之面積,以加強說明辦理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具體效益,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遵照辦理。
本次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後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共取得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包含: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水溝用地及道路用地等,合計1.0813公頃。詳細公共設施增加開闢之面積,詳如修正後計畫書第45頁表6-1所示。
(二)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解編並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為變更編號二、三及六(詳附表),依第1次專案小組委員建議研擬土地使用配置及實際開發之道路系統(市地重劃範圍周邊道路採半寬納入)重新評估市地重劃之可行性,經該府地政局評估負擔比例分別為48.11%、48.14%及47.49%,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45%上限,仍須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過半同意,另依該府評估結果尚有設置滯洪池、交通路網配置,古老建物文資評估、拆除市場、攤販遷移補償、臨時建物租約問題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問題尚待解決,仍應於都市計畫變更時納入考量並加強溝通說明,以減少重劃開發之阻力。
遵照辦理。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除編號第六、十一、十四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建議同意依該府110年5月2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通過(詳附表)。
遵照辦理。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10年5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24041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次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略減,但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惟仍建請補充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增加開闢之面積,以加強說明辦理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具體效益,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二)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解編並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為變更編號二、三及六(詳附表),依第1次專案小組委員建議研擬土地使用配置及實際開發之道路系統(市地重劃範圍周邊道路採半寬納入)重新評估市地重劃之可行性,經該府地政局評估負擔比例分別為48.11%、48.14%及47.49%,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45%上限,仍須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過半同意,另依該府評估結果尚有設置滯洪池、交通路網配置,古老建物文資評估、拆除市場、攤販遷移補償、臨時建物租約問題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問題尚待解決,仍應於都市計畫變更時納入考量並加強溝通說明,以減少重劃開發之阻力。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除編號第六、十一、十四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建議同意依該府110年5月26日函送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通過(詳附表)。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高雄市政府110年5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2404100號函送修正)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15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二二文(高職)旗山農工東側「批一」批發市場用地(0.83公頃)住宅區(附)(0.63公頃)1.批一現況已無作為批發市場使用,且地上物(辦公廳舍)已逾建築年限,經本府文化局認定該建物不具文化資產價值,另農業局表示區內無本市列管特定紀念樹木極受保護樹木。
2.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於區內配設8M計畫道路,並將南側12M計畫道路納入半寬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餘劃設一處綠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旗山個別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研擬土地使用配置之規劃方案(詳附圖1),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綠地(附)(0.08公頃)道路用地(附)(0.12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附)(0.07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三文(小)四鼓山國小東側「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0.21公頃)住宅區(附)(0.21公頃)1.考量本案變更三處兒童遊樂場用地尚未開闢,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為提高開發可行性,以及開發後出入通行及建築問題,納入因開發需要而必要開闢之道路。
3.考量此三處解編後之區域開放空間,兒七部分保留作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使用。
旗山跨區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研擬土地使用配置之規劃方案(詳附圖2-1~2-3),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道路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附)(0.05公頃)旗甲路機一東南側「兒七」兒童遊樂場用地(0.47公頃)住宅區(附)(0.27公頃)「兒七」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7公頃)道路用地(附)(0.03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水溝用地(附)(0.03公頃)道路用地(附)(0.06公頃)正路與(中)旗山國中路口北側「兒二」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住宅區(附)(0.16公頃)道路用地(附)(0.02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附)(0.01公頃)四四「市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東側「停一」停車場用地(0.10公頃)商業區(附)(0.10公頃)1.停1西側為旗山第一公有市場,坐落於旗山中山老街上,屬於觀光市場,其市場規模延伸至本案停1範圍,現況為密集之商業使用。
2.本案經跨區及個別整體開發評估後,因地上物密集且現況仍為高強度商業使用。
3.綜上,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採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4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40%之公共設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態樣6方式辦理,並依毗鄰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並附帶條件以捐贈西側道路用地優先。
施用地,並以西側旗山段259-2地號道路優先捐贈,餘不足40%者,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經本府同意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4.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五四停六北側「市四」市場用地(0.17公頃)商業區(附)(0.17公頃)1.市4現況為一層樓平面使用之商業使用,建物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50%以上,其納入整體開發將導致工程費負擔過高,逾法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定比率,土地所有權人分回比例過低,恐難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2.考量其地上物密集及開發後分回比例過低影響地主開發意願,採態樣6方式辦理。
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山南街)與新街)路口「兒八」兒童遊樂場用地(0.39公頃)公園用地(附)(0.39公頃)1.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本變更案五處公共設施保留地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變更後,除周邊通行必要之道路納入變更範圍之外,取得原兒八用地做為服務區域性公共設施。
旗山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重新研擬土地使用配置之規劃方案(詳附圖3-1~3-4),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再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醫」旗山醫院北側「兒六」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公頃)住宅區(附)(0.19公頃)道路用地(0.11公頃)道路用地(附)(0.11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文(中)旗山國中北側「機十二」機關用地(0.19公頃)住宅區(附)(0.17公頃)1.考量文小三學校用地範圍內之溝渠還有排水功能,建議於溝渠流經範圍內劃設綠地,在儘量規劃留設塊狀公園用地、僅保留因開發需要而必要開闢之道路的前提下,再重新研擬土地使用配置之規劃方案。
2.上開重新研擬之修正方案,建請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相關文件。
停車場用地(附)(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停車場用地(附)(0.02公頃)「停五」停車場用地(0.16公頃)停車場用地(附)(0.16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附)(0.05公頃)文(中)旗山國中西側「文小三」學校用地(2.08公頃)住宅區(附)(1.81公頃)道路用地(附)(0.27公頃)道路用地(0.15公頃)道路用地(附)(0.15公頃)七六旗甲路與志航街口西北側部份「機一」機關用地(0.0016公頃)住宅區(附)(0.0016公頃)1.機1現況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高雄工務段旗山監工站,本案變更範圍位於基地西側屬零星私有地未取得部分,現況為西側毗鄰建築物的附屬設施。
2.考量基地面積狹小、整體開發不具效益,且現況已與毗鄰住宅合併使用,經查機1未取得之私有地部份與毗鄰住宅區皆為同一地主,故採態樣6方式辦理。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八七延平路與民生二街口西側「停四」停車場用地(0.19公頃)商業區(附)(0.19公頃)停4現況為密集建物,與東側市2為同時期建築之建物,考量基地建物密集,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故採態樣6方式辦理。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4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九八延平路與民生二街口西側「市二」市場用地(0.26公頃)商業區(附)(0.26公頃)市2現況為密集建物,與西側停4為同時期建築之建物,考量基地建物密集,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故採態樣6方式辦理。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十十機五旗山地政事務所東側部份「市一」市場用地(0.0017公頃)商業區(附)(0.0017公頃)1.本案變更範圍係屬市1東北側零星未取得之私有地,現況為空地。
2.考量基地狹小、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經查與毗鄰商業區為同一地主,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採態樣6方式辦理,依毗鄰分區變更為附帶條件商業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更回饋。
十一十一機十東南側「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0.11公頃)宗教專用區(附)(0.09公頃)1.考量本案經整體開發評估不可行,故依本案檢討態樣6酌予變更。
2.兒5現況部分為清雲寺、空荒地使用,考量機關無需求,且北側太平段328地號非屬清雲寺所有,故兒5依權屬及現況使用變更為適宜分區。
3.本基地現況部分為清雲寺,經查領有合法之寺廟登記,符合本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領有合法宗教團體登記,並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據該原則第二項規定,屬現存之宗教建築物,由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者,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基地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捐贈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用地,該用地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與供公眾使用之情況予以劃設,並以公園、綠地、廣場為優先)。
4.北側太平段328地號為私有地,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保障地主權益,建議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依本案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應捐贈變更面積35%公共設施用地。
5.考量基地西側現況鄰近公共設施處理態樣7(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優先捐贈本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餘不足30%者,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未能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起1年內完成附帶條件回饋者,本府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本次高雄市政府研擬依土地權屬採取不同變更回饋方案之修正方案(詳附圖4),經考量範圍內國有土地之權益,以及前開修正方案綠地劃設之合理性,建議請再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1.建請補充說明本案難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理由。
2.建請補充說明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4案一併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
綠地用地(附)(0.02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宗教專用區(附)(0.02公頃)綠地用地(附)(0.0017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0.07公頃)住宅區(附)(0.06公頃)旗山溪支流水道,故於基地西側劃設綠地用地以作為綠地隔離,其中西南側屬零星私有地部分,考量面積狹小且整體開發不具可行性亦無法建築,故維持公共設用地,以徵收方式辦理,或供本變更案、本計畫區內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項目。
6.本案變更回饋應優先以捐該範圍內綠地用地辦理,餘不足部分則以捐贈本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用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本變更範圍綠地用地優先捐贈,餘不足35%者,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綠地用地(附)(0.01公頃)「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0.0008公頃)綠地用地(0.0020公頃)以徵收方式取得,或供本變更案、本計畫區內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項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012公頃)目。
十二十二文(中)旗山國中西北側「市三」市場用地(0.26公頃)商業區(附)(0.26公頃)市3現況為密集建物,現況無做市場使用,考量基地建物密集,將導致重劃費用負擔過高,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故採態樣6方式辦理。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十三十三旗山醫院西側部份「文(中)」學校用地住宅區(附)(0.01公頃)本變更位置係屬文中用地周邊零星未取得之私有土地,因面積狹小,如納入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變更範圍為旗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01公頃)整體開發不具效益,考量實際使用現況及學校無使用之需求,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採態樣6方式辦理。
南段938、938-1、391-1及391等4筆地號土地。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議意見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建議同意依本修正方案通過。
十四十四市四東北側「兒四」兒童遊樂場用地(0.22公住宅區(附)(0.22公頃)1.兒四現況為空荒地及雜林,部分作為停車空間,考量周邊計畫道路尚未開闢,經評估後整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建議請高雄市政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體開發不可行。
2.另本府地政局評估以自行勘選重劃範圍,負擔超過四成,地主參與重劃意願低。日後倘有重劃開發需求,尚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勘選辦理。
3.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兒4」用地採態樣6方式辦理,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1.本案範圍內非屬建物密集地區,建請補充說明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原因。
2.建請補充說明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1案一併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
十五十五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圖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三、六、十一案修正方案附圖1: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二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2-1: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三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一)附圖2-2: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三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二)附圖2-3: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三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三)附圖3-1: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六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一)附圖3-2: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六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二)附圖3-3: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六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三)附圖3-4: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六案變更內容示意圖(四)附圖4:旗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十一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4本會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委員意見回覆修正(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本案檢討變更方式與原則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採樣態6-1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辦理變更之原則,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資料,如獲致共識,再請將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
1、遵照辦理,本案依107年4月10日營建署審議同意本市公共設施整體檢討構想辦理,經優先以整體開發評估不可行後採其他多元解編方式辦理,本計畫區原態樣6-1公設(市場用地除外)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35%、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40%,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30%、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為35%。
2、本次實質變更提列15案,其中採整體開發者共3案(態樣1、2)、難以整體開發者共10案(態樣6),業已補充難以整體開發之理由納入變更理由,詳見附件二(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2、有關樣態6-2擬以降容積作為回饋條件1節,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前並無容積率,且涉及其他類似案件檢討變更之公平性與合理性事宜,爰建議樣態6-2予以刪除,原採樣態6-2變更之個案請調整為採態樣6-1辦理(統稱樣態6),並請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分析資料。
1、遵照辦理,修正後第四章第三節如附件三(修正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
2、難以整體開發之理由納入變更理由如附件二(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3、承上,以樣態6依都市計畫通案性回饋比例回饋者,因其回饋比例(變更為住宅區負擔35%、變更為商業1、有關本計畫採態樣1、態樣2整體開發方式及態樣6個別檢討變更之負擔回饋差異說明如下:
專案小組委員意見回覆修正區負擔40%)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負擔不超過45%)不同,建請補充說明採前開二種方式辦理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另亦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後回饋之執行方式,係以捐贈土地或折繳代金方式為原則。
(1)採態樣1、態樣2重劃總負擔A.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公共設施負擔加計市地重劃工程費用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
B.經重劃後得受減稅之利益,參酌「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重劃期間之地價稅得免徵,完成後則減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2)態樣6負擔回饋A.公共設施負擔依據通案性變更負擔比例回饋,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除外)變更為住宅區之變更回饋比例為35%,市場用地變更回饋比例為30%。
B.土地所有權人需加計稅額負擔,土地變更為可建築之使用分區後,土地價值上漲,應徵土地增值稅。
(3)經案例試算總負擔包含公共設施負擔、工程費用負擔、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該案例採市地重劃案件之總負擔約50.61%~63.03%;採繳納回饋案件免工程費用負擔,其總負擔約44.70%~65.39%,兩者方案之地主負擔差異詳附件四。
2、態樣6變更回饋方式得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或折繳代金執行。
(二)本案係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本次檢討變更後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本計畫係以生活圈模式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以生活圈概念聯合周邊都市計畫區整體檢討發展專案小組委員意見回覆修正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強度及公共設施投資。本計畫區位於旗美生活圈,包含旗山都市計畫區、美濃都市計畫區、美濃湖風景特定區。
2、因本計畫區與其它兩處計畫區並未相鄰,故以本計畫區綜合評估其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結果顯示,現行計畫劃設五項公設用地面積44.33公頃,佔計畫區面積比例約13.63%,檢討後五項公設用地略減0.73公頃,面積為43.60公頃,佔計畫區面積比例約13.40%,已滿足鄰里開放空間之需求。
3、本計畫檢討後五項公設用地僅減少0.73公頃,佔比減少0.22%,其檢討後公園、公兒、兒童遊樂場用地服務範圍皆已涵蓋全計畫區範圍(附件五)。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