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81-討論事項-第1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東山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8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8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8月20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13件陳情意見,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邵委員珮君、蔡委員岡廷、簡委員伃貞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11年6月1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該府111年7月27日府都規字第1110882339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重製計畫圖,並配合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案。
3.依重製後新圖,東中段116地號位於部分商業區、部分道路用地,同段121、131地號為商業區。
4.東中段121、131地號土地與計畫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間,依現行都市計畫即已夾雜同段161地號土地而為裡地,非屬本變更案而產生之裡地。
5.考量計畫道路已開闢,且現況亦有建築物座落於東中段161地號,為避免涉及既有建築物拆遷,影響地主權益,且再公展方案與現況已開闢道路較為相符,基於最小侵害原則,故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
再張○豊東安段112、236、276、277地號因鄉村都市差距過大,東山人口一直減少,並非如新市、永康人口增多,建設一堆,鄉村的建設有些使用不佳,而造成困擾。
建議不變更。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7案。
2.該綠地係62年擬定東山都市計畫所劃設,依規劃原意係為降低台糖火車行駛產生之火星造成周邊住宅區安全所劃設,另鐵路用地係配合台糖火車通行所劃設,惟現況已無火車通行。
3.為配合現有水圳建構整體藍綠帶系統,東山區公所已規劃建置自行車道系統,另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考量綠地兩側指定建築線需求,故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將綠地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僅供人行及自行車使用,建維持再公展方案。
再李周○杏東中段78-1地號已申請建築。維持原4米人行步道。
建議部分採納,並修正如下:
維持部分人行步道為原計畫(東中段79地號地籍北界以南路段);部分人行步道變更為商業區(東中段79地號幣及北界以北),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1。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9案。
2.東中段78-1地號位於商業區,其基地東側鄰接4公尺人行步道用。
3.考量東山區公所於110年8月11日以所農建字第1100532003號函,已依該人行步道用地境界線指定建築線在案,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東中段79地號地籍北界以南路段維照市府研析意見並提請大會報告。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持人行步道用地;另以北路段則參照再公展方案予以解編為商業區,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於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相關建築退縮規定,以確保防災需求。
再林○美東中段159、197、199地號有通行必要性,但不能通車。
維持原4米人行步道。
建議部分採納,並修正如下:
維持部分人行步道為原計畫(東中段79地號地籍北界以南路段);部分人行步道變更為商業區(東中段79地號幣及北界以北),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1。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9案。
2.東中段159、197、199地號位於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
3.考量東山區公所於110年8月11日以所農建字第1100532003號函,已依該人行步道用地境界線指定建築線在案,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東中段79地號地籍併編號再6。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北界以南路段維持人行步道用地;另以北路段則參照再公展方案予以解編為商業區,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於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相關建築退縮規定,以確保防災需求。
再簡○輝等人大客段大庄小段1005、1006地號1.早先簡丁山(先父)於民國60年買入東山鄉大客段大庄小段1005與1006地號土地,係為了作蓋房居住之用,且業於民國62年經台南縣政府合法通過建築執造及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提供相關合法證件以供長官查閱。
2.在我等陳情人五戶三十餘人已於大客段大庄小段1005與1006地號居住10幾年後,民國74年「東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通盤檢討)」卻將我等陳情人賴以窩居之處規劃為「市二」公共設施保留將原屬於我等陳情人的土地歸還給我們建築住宅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維持原計畫,並另案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理由:1.涉及再公展變更2.大客庄大庄小段1005、1006地號於62年擬定東山都市計畫係劃設為農業區,74年辦理公共設施通盤檢討,予以檢討變更為市場用地(市二)。
3.經調閱建築執照,陳情土地於63年1月8日領有(63)建都使字第45號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
4.再公展變更案第二案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解編及未完成附帶條件檢照市府研析意見,惟後續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時,請市府研議恢復為農業區對民眾權益保障之可行性。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但未曾通知我們,我們都不知情,非常不合理,至今已向政府單位陸續多次陳情,然卻不了了之。
3.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東山都市計畫」中「市二」旨在因應青果散裝批售,惟自規劃至今已有48年許,未開闢使用仍不影響東山青果批發銷售,更何況如今交通便捷,均以直達城市批售,本計畫「市二」確實為不必要之存在。我等陳情人賴以生存之處被規劃為「市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歷經36年,使我等恰逢子孫繁衍人數增加時,而無法進行改建,擴建舊有之房舍,導致我等權力嚴重受損,希望將原屬於我們的土地(大客段大庄小段1005與討,本府刻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建議另案納入該專案通檢整體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06地號)歸還給我等所有權人建築住宅使用,落實憲法賦予國民之財產權。
4.本次110年8月「變更東山都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市二」市場用地中有0.1997公頃規劃為綠地,綠地佔「市二」土地比例竟高達約50%,不符合憲法保障之比例原則,根本不公平。我等陳情人認為「市二」市場用地變更案不應該與「市三」市場用地變更案合併處理,畢竟兩塊土地相距約為1公里,且為避免引起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爭議,應各自辦理用地變更。
5.前次東山區公所102年2月5日所建字120095205號函,公文中說明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審議規則」規定「應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變更面積的15%」,所以公文內有敘述到「市二」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為:「擬定細部計畫,提供15%土地作為停車場用地」。
6.原則上我等陳情人希望本次110年8月「市二」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能比照說明五辦理,作為變更為住宅區的附帶條件,提供15%比例土地負擔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建請規劃作為道路使用(用以連接達雲路二段、公園路及大客段大庄小段1007地號等)。另外達雲路二段與公園路口處規劃為綠地應會影響交通行車視線,且這裡距離東山公園很近,做為綠地使用,重複性質太高,建議淨空轉角10米內土地,保障用路人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車視線,或可設置東山意象。
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東山段944-1、943-2地號1.因本公司尚未民營化,仍為百分之百公股國營事業,應不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已民營化公司需檢討為專用區要件。
2.若將加油站用地檢討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既有用地將不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將限縮允許使用項目,顯已影響本公司經營權益。
3.943-2地號土地部分原為農業區,亦請一併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有關公展版本擬檢討本公司加油站用地及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建議維持為加油站用地,以保有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權益。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一-1案及第二-17案。
2.東山段944-1地號位於加油站用地,同段943-2地號位於部分加油站用地、部分農業區。依再公展方案,予以檢討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3.考量加油站管理規則已開放民間企業得以經營加油站,為利管制一致性,依通案性處理原則,無論是公營或民營,均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於細部計畫訂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照市府研析意見。
再蘇○峯東中段70、72、73、74地號1.原規劃4公尺人行步道,無法設置出入口。
2.該人行步道,本人擁有最大土地。地段號:東中段74及70、72、73號。
同意廢除。建議部分採納,並修正如下:
維持部分人行步道為原計畫(東中段79地號地籍北界以南路段);部分人行步道變更為商業區(東中段79地號幣及北界以北),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1。
併編號再6。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由: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9案。
2.東中段70地號位於15公尺道路用地;同段72、73地號位於商業區;同段74地號位於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
3.考量東山區公所於110年8月11日以所農建字第1100532003號函,已依該人行步道用地境界線指定建築線在案,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東中段79地號地籍北界以南路段維持人行步道用地;另以北路段則參照再公展方案予以解編為商業區,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於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相關建築退縮規定,以確保防災需求。
再盧○銘廣(自)
- 一、廣(自)
- 二、廣(自)1.本綠地及鐵路用地自民國62年劃設迄今未變更,長期限制週鄰土地使用近50年,今擬再變更為廣場建議綠地及台糖鐵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提供建築及依法設置停車位、車輛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7案。
2.該綠地係62年擬定東山都市計畫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三、廣(自)四兼自行車使用,再度限制週鄰土地利用,形同二度傷害,民眾權益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2.以本案土地為例(如附圖紅框範圍),北臨綠地及台糖鐵路用地,餘鄰接已建成之住宅區。今通盤檢討將綠地及台糖鐵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汽機車勢必無法進出,基地內依法規劃停車位卻無法使用,形同虛設。
3.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開發建築應於基地內劃設停車空間,又本地區住宅建築多為透天型式,每戶規劃至少1輛汽車及機車停車位已是基本日常生活需求。
4.東山非屬繁華的市區,又無完善的大眾運輸,民眾工作、購物、就學等以汽機車代步已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依目前通入所需,促進土地利用及地區發展。有關廣場兼道路使用,同時亦可供自行車使用,為兼顧自行車使用融合,可透過設計方式兼容並蓄。
所劃設,依規劃原意係為降低台糖火車行駛產生之火星造成周邊住宅區安全所劃設,另鐵路用地係配合台糖火車通行所劃設,惟現況已無火車通行。
3.為配合現有水圳建構整體藍綠帶系統,東山區公所已規劃建置自行車道系統,另考量綠地兩側指定建築線需求,故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將綠地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僅供人行及自行車使用,建議維持再公展方案。
4.依規劃原意,該公共設施用地即非屬道路機能為考量,且週邊已有道路系統供地區進出需求,尚不影響原有通行權益。另如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將造成部分路口過近影響交通安全。
5.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建築物作為住宅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盤檢討所規劃,形同對外交通工具僅能選擇自行車,完成悖離現實生活。
5.原台糖鐵路橫亙於計畫區內,造成計畫區內存在許多與陳情基地一樣車輛無法進出的土地,建議應該透過這次通盤檢討重新規劃道路系統,讓交通更加完善並促進土地利用與發展。
6.認同本計畫規劃為廣場用地的用意,惟兼供作自行車道實不符生活需求。各縣市亦多有廣場用地兼供作道路使用案例,故建議綠地及台糖鐵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作道路使用。
居住用途使用,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空間。
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東中段870-5、971、975變更「綠地」為「廣場用地兼自行車道」涉及本處管理東山區東中段870-5、971、975地號等3筆土地,請於將來開闢時,依據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惟870-5地號仍需維持水路功能。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7案。
2.陳情事項涉及土地取得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程序;另有關維持原有水路功能,未來於工程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
照市府研析意見,並請市府妥與相關公務機關溝通協調,不需透過陳情方式處理,以利簡政提升公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現況有東山第三支線穿越,仍需維持水路功能。
部門效率。
東安段503、504地號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附)」涉及本處東安段503、504地號等2筆土地,現況有東山第三支線穿越,仍需維持水路功能現況有東山第三支線穿越,仍需維持水路功能。
1.涉及再公展變更2.再公展變更案第二案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解編及未完成附帶條件檢討,本府刻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建議另案納入該專案通檢整體考量。
東安段496、498地號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人行步道」涉及本處管理東山區東安段496、498地號等2筆土地。
現況有東山第三支線穿越,仍需維持水路功能。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2案。
2.查變更後東安段498及496地等2筆地號土地為住宅區(附)、人行步道用地仍可維持其水路功能。
安段330、330-2、336-1、東山段1505-3地號變更「乙種工業區、住宅區、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涉及本處管理東山區東安段330、330-2、336-1、東山段1505-3地號等4筆土地,現況有東山給水路,仍需維持水路功能;另請於將來開闢道路時,依據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
1.應辦理有償撥用。
2.現況有東山給水路,仍需維持水路功能。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3案。
2.陳情事項涉及土地取得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程序;另有關維持原有水路功能,未來於工程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
東山段973地號變更「農業區」為「墳墓用地」涉及本處管理東山區東山段973地號土地,現況有東建議維持原計畫。
1.依重製後新圖,東山段973地號位於農業區,非墳墓用地。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山給水路,需維持水路功能,變更「墳墓用地」不符合灌溉渠道使用之用地。
2.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4案變更範圍內另有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權屬之土地部分,有關維持原有水路功能,未來於工程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
東安段330地號變更「人行步道」為「乙種工業區(附)」涉及本處管理東山區東安段330地號土地,現況有東山給水路,面積狹小約2.66m2無法單獨使用,變更並無實質受益,本處不同意繳交代金。
變更並無實質受益,本處不同意繳交代金。
1.涉及再公展變更案第二-16案。
2.本變更案係將人行步道解編為乙種工業區,並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惟如後續建築開發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故有關代金之繳納得視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建築開發需求辦理。
1.本處土地如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時,請依據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有土地無償撥充或抵充規定之限制。
2.上開土地涉及本處灌、排水路,請規劃單位1.涉及土地取得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程序。
2.涉及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排水系統部分,未來於辦理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排水功能。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於開發時保持原有輸水功能,並將設計圖送交本處檢討無虞後始得施設。
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東安段257-1地號涉及本公司土地,惟查東安段257-1地號綠地似漏列入本案變更範圍。
謹請查明後併同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作自行車道使用。
依重製後新圖,東安段257-1地號位於住宅區,非屬綠地。
照市府研析意見。
附圖1、再公展第二-19案修正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