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81-討論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81
案件id
MOI通檢風景區202283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4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月21日第1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1年5月5日府授都計字第111010867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4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變更編號第1、5案,考量基地周邊皆為已使用之機關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應配合周邊空間紋理之延續性及土地使用計畫之完整性,研提妥適之檢討內容,再提會討論。
(二)變更編號第3-3案,擬變更郵政事業用地為停車場用地(0.05公頃)部分,請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調獲致共識後,研提具體可行之方案,再提會討論。
(三)變更編號第4案,有關應於基地留設開放空間之附帶條件規定予以移除,並請市府併參考郵政公司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內容,由市府納入細部計畫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四)變更編號第6案,請釐清是否須依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回饋及簽定協議書。
(五)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又同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故本案計畫書第53頁郵政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予以移除,由市府納入細部計畫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六)涉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補充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章節內容。
- 二、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
- 三、變更內容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市府與中華郵政公司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另各變更案所適用之變更類型、回饋標準、附帶條件及簽訂協議書等相關程序,應將變更理由及備註等欄位修正為一致性體例之段落文字,以利後續執行。
- 四、本4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6日產字第1112901637號函送)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變4案、變5案1.變5案黎明郵局:
本案於103年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9次會議審竣,迄今業已經過8年,本公司目前針對黎明郵局已有新規劃,因該局區位條件良好,有附加商業使用之需求,建議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
2.變4案英才郵局:
(1)英才郵局為特等支局、市區郵件投遞中心,每日來往郵務車車次、數量龐大,對於郵務車輛停車空間需求較大。
(2)111年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2次會議決議之英才郵局變更附帶條件「北側臨住宅區應留設8公尺寬開放空間,並於基地內留設另1條東西向開放空間」,將影響北側住宅區(基地北側住宅區後壟子段254-50、254-51、254-55地號等3筆土地為本公司持有)之開發利用,不利基地整體開發效益及使用,建議不指定開放空間留設位置,並調整為「留設1條10公尺寬開放空間」。
(3)英才郵局提供鄰里集會、活動場所使用之次數已超出原規定回饋內容,屬臺中郵局額外提供之敦親睦鄰措施。惟當地双龍里里長及西區區公所所要求之每月借用時段12次、每年合計144次使用時段,並要求納入中興里、安龍里為租借對象,顯已超出比例原則,影響郵局自身使用,亦不符合回饋當地鄰里之精神。
(4)查臺中港郵局所在里-頂寮里人口為4,284人,比英才郵局所在里-双龍里3,086人多出1,198人。頂寮里里長及梧棲區公所對於臺中港郵局提供鄰里集會、活動場所使用之次數已跟本公司達成共識,顯示每月借用時段2次、每年借1.變5案黎明郵局:調整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本公司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繳納回饋代金(捐贈比例:14%)。
2.變4案英才郵局:
(1)不指定開放空間留設區位,惟本公司同意「留設1條10公尺寬東西向開放空間」,以增加未來基地使用彈性。
(2)英才郵局提供之鄰里集會、活動場所使用條件,參照臺中港郵局,每月借用時段2次、每年借用時段合計使用上限變更編號第5案部分,併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