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01-討論事項-第10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01
案件id
MOI通檢文山區202210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里交通因東山高中校車及家長接送學生上、下學私家車集中於上下學期間同時於學校周邊進出,致交通打結影響里民權益甚鉅。
- 二、日前東山高中申請變更為文教區案,成案後恐對本里交通阻塞等狀況將更為嚴重。請都發局積極研擬道路徵收之急迫性,道路擴寬或徵收前該校所提變更文教區案請都發局審慎評估。
同編號20本府回應內容。同編號20本會決議。
陳情人:陳O清君陳情書受文者: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旨:台北市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主要計畫,應依照民國107年12月5日公展方案公告實施(一)、大事記1.本基地於民國58年4月28日公告,定學校用地。
2.民國64年12月26日設國中地、高中地。
3.民國97年7月變更國、高中用地為:(1)防洪調節池用地。
(2)機關用地。
(3)公園用地(4)保護區(5)道路用地。
(6)排水溝用地。
本案建議暫緩審議,俟本府另案研擬相關變更方案,並取得地區居民共識後再提委員會討論。理由如下:
1.查「防洪調節池用地」,原公展方案係考量該區周邊土地使用現況與需求,且土地多屬私有,爰配合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解編為住宅區並應辦理回饋30%土地;另「國、高中用地」則係考量區內林相完整,且大部分土地之坡度超過30%以上,爰變更「國、高中用地」為保護區,先予敘明。
2.惟本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國、高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現行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開發許可制度機制規定辦理,地區民眾意見不一,整合確有一定難度,建請暫緩審議本案,准照該府研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防洪池調節用地,原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編列預算支應,土地款3億84萬元,工程經費1億8千萬元。後於10年取消徵收,引起里長地方反彈,市長在地方座談會有承諾文山通檢,要將滯洪池用地解編為住宅用地。
5.民國107年12月5日公展方案公告實施:(1)防洪調節池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2)機關用地變更為商一特用地。
(3)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保護區。
6.公告保護區地主提出異議,而防洪調節池用地地主,因為沒收到任何通知,也不知道要參加法定說明會,以致未能提出反對意見,109年6月18日通過方案4,109年7月31日函請內政部審議,110年12月7日內政部都委會通過。
(二)、防洪調節用地地主,反對方案4的理由:1.民國107年公展是防洪調節池變更為住宅用地,回饋30%,而方案4卻為了保護區的主,要回饋70%,傷害太大,毫無理由。
2.此案歷經43年尚未定案,陳情人對政府政策絕對配合,然此案後續計畫變更,皆未通知陳情人,直至本年6月18日保護區地主通知開會,會中才知原住宅區方案已變更為國、高中、調節池聯合開發。陳情人認為此變更影響本人權益,整體開發須配合保護區地主,多達50多人地主,增加開發進度及難度。
3.調節池和機關用地同時變更為住區用地及商業用地,為何單獨要求調節池和中用地」地主反對變更為「保護區」,並表示建議納入「調節池用地」一併規劃。案經本府評估,納入調節池用地一併計入規劃範圍,確可增加可建築土地比例,提高整體開發可行性,故將「調節池用地」、「國、高中用地」一併納入規劃範圍,以「開發許可制度」辦理,並規範回饋30%,容積率得以160%計算,如再捐贈40%土地,容積率得提升至225%。
3.前開開發許可制度並經本府於109年1月17日至地區召開說明會與地區溝通後,再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6月18日第76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據以函報內政部審議,後經內政部都委會110年12月7日第100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4.惟本案後經調節池用地地主向本府提出陳情,「調節池用地」原依公展方案只需回饋30%土地即可變更為住宅區且容積率225%,倘採開發許可制度,須回饋70%土地其容析意見辦理,後續俟臺北市政府另案研擬相關變更方案,並取得地區居民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保護區聯合開發,而原機關用地卻能單獨開發?4.國中、高中用地分别規劃,不能視為一宗土地,如可視為一宗土地,那國防部管轄之商業地也應一併開發才對。
5.方案4:為保護區之容積,因受地形度而無法與建房屋,必須建於調節池住宅用地上。
6.可建築用地,跟不可建築用地,卻都同樣回饋,明顯圖利保護區地主,而傷害住宅區的地主,保護區如何規劃,我們沒有意見但是不能影響住宅區地主的權益,更何況還要割地給保護區地主7.土地為有制,解編為住宅區,本就可以回饋30%,變更為住宅區。
8.期盼市府能考慮到住宅區及保護區差異,否則當初為何要分編住宅區、保護區,不全部編為住宅區?9.希望市府能讓滯洪池地主,有再陳訴意見的權利跟機會。
10.懇請市府此後有關本案公文通知,能確實送達每位地主,讓全部地主能夠獲得出席會議的機會,尋求共識,以早日完成開發。
積率方能提升至225%,有損其權益。且依開發許可制度規定,須配合國高中地主保護區地主開發,產權複雜亦增加整合難度;又國、高中及調節池土地條件不盡相同,不應以同一宗基地開發等由,建請本府依原公展方案公告實施。
5.考量依現行開發許可制度辦理,地區民眾意見不一,整合確有一定難度。
爰建請貴部暫緩審議本案,俟本府再予研擬、調整相關變更方案,並與地區居民溝通取得共識後,再行提會審議。
第2次陳情意見(111.10.04)111.10.4內政部都委會陳情內容基於以下三個原因,懇請委員會各位委員支持暫緩審議本案,將之退回臺北市都委會,讓防洪調節池的30位公私有地主可以再充分討論最適合的方案:
1.110.12.7內政部1003次都委會的決議,我們防洪調節池的地主事先並沒有收到臺北市都委會的通知,事後也沒有接到審議結果,所以沒有辦法及時表示意見,我們是在今年5月間收到民間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開發公司的通知,才得知此事。
2.防洪調節池用地與國高中用地,二者的地形地貌相差甚大,國高中用地有大部分土地坡度超過30%,把二種用地併入同一範圍,用同一種開發許可制度來辦理,這是相當偏頗,對防洪調節池用地的地主極度不友善、不公平。
3.依原公展方案,防洪調節池用地只需回饋30%土地即可變更為住宅區且容積率225%,若依開發許可制度來辦理,則須回饋70%土地,其容積率方可提高到225%,前後差異鉅大,嚴重損及防洪調節池用地的基本權益。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依附表本會決議欄辦理外,其餘請臺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10年12月7日第1003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情人:張○華等人第2次陳情(111.04.15)主旨:
1.請檢討修正主興19之管制及相關規定。
2.本變更案之細部計畫由台北市政府擬定細部計畫及相關規定3.主興19案內土地若符合臺北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回饋原則2-(2)免於回饋原則,則取消回饋30%土地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