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01-審議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01
案件id
MOI高雄楠梓區202210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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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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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0月6日第9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0年11月10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1035161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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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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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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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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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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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張委員桂鳳、邵委員珮君、陳委員永森、徐委員中強、徐委員淑芷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2月20日及111年4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9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1132641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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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須請擬定機關應加補充說明之事項而言,並無明定於主要計畫應備具建築量體圖;又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除須依各級都委會審決事項辦理外,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編製。」云云。
2.查來函所稱「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部分,該項規定係指都市計畫經擬定機關就實際需要補充之相關資料,或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經決議須請擬定機關應加補充說明之事項而言...」,但查該量體圖若沒有,不能表彰「綠能研究所」及「材料研發中心」之量體之確定,係確定該二建築物的使用面積確定,財務確陳情意見第1點建議酌予採納,第2、3、4、5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有關停車位不足議題回復同編號1第4點內容。至陳情建議主要計畫應備具建築量體圖事宜,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2.陳情內容有關主要計畫應備具建築量體圖事宜,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3.陳情人指導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決議,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4.陳情內容無涉實質規劃建議。
5.依111年7月7日國產署函復,內容如下: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定,事業計畫、容積率、建蔽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確定,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0項必要性,非「...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經決議須請擬定機關應加補充說明之事項而言」,該第10項係「其他應表明事項」,係以該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15條前9項及擬訂細部計畫之書圖(斟酌)有必要時,即有主要計畫擬定時,即屬「其他應表明事項」辦理。任何行政行為均無經上級管轄機關糾正後,始適用法條之法律,此項「...指都市計畫經擬定機關就實際需要補充之相關資料,或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經決議須請擬定機關應加補充說明之事項而言...」者,此係行政機關(內政部)藐視立法者本旨。
3.以上說明,參酌後,即發現「非都市計劃委員會決議」後。始適用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0項適用。請內政部轉知高雄市政府辦理。
4.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1日[270-111019413],電子郵件稱「...台端反映「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劃設停車空間不足議題,本局已酌予採納,並規劃以財政部國產署回饋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停車場用地,及採停車場立體化方式因應。台端所陳意見將納入該案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惟該停車議題查台端已多次(110年9月16日、12月10日、12月20日等)反映,業經本局111年3月8日簽准不再回復您在案。」云云。
5.查本案係國營事業中油煉油場有國家科技發展之必要,而申請土地使用變更,國有財產署,應將其土地依據國有財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撥用其所有土地,交中油煉油廠管理使用。該停車場係本主要計畫書圖之一部分,係併入一個事業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非屬政府機關,爰無法依上開規定申請撥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計畫、財務計畫辦理。國有財產署應交土地予中油煉油廠使用,停車位當由中油規劃,與國有財產屬無關係了。
6彭○華1.有關高雄原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6月29日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字第111135710號函稱「111年6月27日致行政院長信箱(010-111023125)電子郵件辦理,檢附上開電子郵件影本1份...旨揭事項涉及貴府核定案...(楠梓地區)特種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轉請貴府先行審慎研酌,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計畫案時,再由貴府代表列席詳予說明,俾供審議參酌。」云云。
2.查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但營建署發文予高雄市政府,有無經內政部授權,請營建署說明。
3.有關陳情意見甚多且廣,高雄市政府未必依據營建署函示「請貴府先行審慎研酌」的程度,究係「粗略」還是「詳細」,或是逐句審酌,內政部營建署並未說明,故高雄市政府當然能混就混,若高雄市政府敷衍打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受理嗎,例如停車位設置,數量不足,經費未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9項「實施進度及經費」編列時,內政部收文件時是否行政審查而允許,請內政部說明。
陳情意見第3點建議酌予採納,陳情意見第1、2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有關陳情意見第1點審查程序,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2.有關陳情意見第2點審查程序,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3.有關陳情人所陳意見,市府皆已審慎回復在案,陳情內容所稱停車位設置議題,回復同編號1第4點。
另有關陳情本案未依規定編列實施進度與經費乙節,查本案已於主要計畫書載明總開發經費及實施進度,詳主要計畫書第8章第四節。
7彭○華1.有關高雄原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7月1日內政部010-111023125函稱「...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特種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相關陳情意見1事,於111年6月27日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1)有關您對於本案涉及停車位檢討之陳情相關意見,本署業另案函請高雄市政府審慎研酌並提出研析意見,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計畫案時,再由該府陳情意見第1、2點建議未便採納,陳情意見第3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意見第1、2點為重複敘述內政部答覆內容,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2.陳情意見第3點內容及回復理由可規納如下:
(1)回復內容同編號4第2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列席代表詳予說明,俾供審議之參考。
(2)至於您提及建築物量體示意圖、事業及財務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等應屬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部分,查該條係就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予以規定,惟您所提及之相關內容,應屬同法第22條細部計畫之應表明事項。本計畫案之細部計畫依法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後續俟主要計畫審竣後,將由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細部計畫之相關內容。。」云云。
2.查函中所稱「請高雄市政府審慎研酌並提出研析意見,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計畫案時,再由該府列席代表詳予說明,俾供審議之參考...」已於111年6月30日對此項空話沒有意義,乃在陳情,不再重覆。
3.函中所稱「...建築物量體示意圖、事業及財務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等應屬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部分,查該條係就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予以規定,惟您所提及之相關內容,應屬同法第22條細部計畫之應表明事項。本計畫案之細部計畫依法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云云,但查,有關「...建築物量體示意圖、事業及財務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等應屬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部分」者,固係無誤,但高雄市政府排斥依陳情意見補辦建築物量體圖,主要計劃沒有量體圖時,細部計畫時不會主動補畫量體圖,唯於主要計畫書圖內有量體圖的表述,才會於細部計畫內畫建築量體圖,故主要計畫先畫出量體圖時,細部計畫始會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有量體圖,今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0項「其他應表明事項」表明量體圖於主要計畫書內。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擬定,均係高雄市政府職務義務,當應由高雄市政府將量體圖繪製於主要計畫書圖內,於細部計畫依該主要計畫兩體書圖,於細部計畫書圖內重覆繪製於細部計畫書點(1)。
(2)本案已於細部計畫書明訂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內容。
(3)本案中油公司規劃於R17及R18捷運站旁特工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係為配合本市TOD發展政策,以創造多元服務機能,滿足本案及楠梓產業園區、半導體先進產業基地之支援服務與商業服務需求。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圖內外,並得依據該量體圖定明建築物高度、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納人口、人口密度,及地區性公共設施(沒有地區性商業區必要,高雄市揚言:有捷運站通過,就規劃商業區,請說明如何在此地區有發展商業的可能,不能憑空想像,提出可能發展的證據。說明變更為商業區的理由,否則不應變更為「商業區」)。
8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7月4日高雄市府[270-111023125]來函稱「...反映中油研發專區量體應於主要計畫書表明及財政部國產署土地應依國產法規定交由中油管理使用一案,經交本局說明如下:
台端反映「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中油研發專區量體應於主要計畫書表明及財政部國產署土地應依國產法規定交由中油管理使用一節,將轉請中油公司及財政部國產署評估參考,並納入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云云。
2.都市計畫法第13條規定「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定擬定之:「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同法第15條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又同法第18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陳情意見第1、2、3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人民建議意見皆參酌審議回應在案。
2.本案前於110年11月10日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1035161300號函報內政部核定。陳情人所提意見屬報內政部核定期間之建議意見,依程序係由本府綜整、審慎研析後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
3.經本府函請國產署及中油公司研析回復,如下:
(1)「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非屬政府機關,爰無法依上開規定申請撥用。」(2)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同意國有土地(油廠段249地號)納入本計畫範圍並變更為商業區,爰依「都市計畫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則擬定機關在主要計畫報請內政部審議前,應由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先審議人民意見。
3.但,高雄市政府來函稱「台端反映「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中油研發專區量體應於主要計畫書表明及財政部國產署土地應依國產法規定交由中油管理使用一節,將轉請中油公司及財政部國產署評估參考,並納入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該高雄市政府意見係「台端反映...將轉請...評估參考,並納入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顯然與法不符,都計法第20條規定係「台端反映...將...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一併保請內政部核定。」,來函僅稱「...納入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係將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拒絕「審議人民意見」,與法不合,請高雄市政府再開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人民意見關係本案成敗,高雄市政府豈能不審查,將都市計畫當兒戲。
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
9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7月11日高雄市政府[270-111023700],函稱「。.有關主要計畫辦理程序將由內政部營建署回復您,至有關所提本府受理人陳意見一節,本府皆審慎回復陳情人在案,且台端反映內容皆將納入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及111年7月12日高雄市政府[270-111023792]稱陳情意見第1~5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意見第1點無涉實質規劃內容。
2.本案未來開發建設將依細部計畫書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管制及都設基準等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及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有關您反映中油研發專區變更案主要計畫案應表明量體圖,並依量體明訂建築物高度、建蔽率、容積率等,並說明特工區變更為商業區理由一案,經交本局說明如下:
(1)有關於主要計畫補充建築量體事宜,以產業專用區為例,本案已於第五章發展定位第四節功能分區及發展計畫明定建築規劃內容(樓層及總樓地板面積)。另本案細部計畫書已明訂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基準等相關內容,並經本市都委會審議修正通過。
(2)本案中油公司規劃於R17及R18捷運站旁特工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係為配合本市TOD發展政策,以創造多元服務機能,滿足本案及楠梓產業園區、半導體先進產業基地之支援服務與商業服務需求。台端反映意見將納入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且於7月13日[270-111023792],稱「本案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人民建議意見皆參酌審議回應在案(詳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網站:
https://kupc.kcg.gov.tw/KUPT/web_page/index.jsp),爰已於110年11月10日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1035161300號函報內政部核定。今台端所提意見屬報內政部核定期間之建議,依程序係由本府綜整、審慎研析後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云云。
2.就以上批示,再回應:查都市計畫是公告都市計畫書、圖,故都市計畫圖與都市計畫書是同等重要,所稱「樓層及總樓地板面積」尚不能顯示該等建築物的使用內容,及容納綠能建築物的使用空間,雖然貴府細部計畫可能有: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管制等,但尚無財務計畫及事業計畫及工程進行及使用計畫等,細部計畫尚不完備,乃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屆時本府將依法把關,以兼顧都市開發與環境品質。
3.本案提案單位中油公司配合市府TOD政策,並串聯周邊後昌路商業區(特商三),將左楠路沿線特工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負擔回饋公共設施及可建築土地。
4.本案召開市都委會審議時已請陳情人到場說明,並已於110年11月10日將全案報請內政部核定,俟內政部召開部都委會審議時將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
5.本案業經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陳情人如有其他意見,請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列席說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圖內表達量體圖必要,例如量體位置是否妨害道路通行,並不知悉。則依據「建蔽率、容積率」畫出量體圖並不困難,且高雄煉油廠承辦陳俊彥先生(07-5824141~5988)並不反對畫出量體圖,有量體圖是協助都市計畫內容充實。及避免錯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適法。
3.所稱「...中油公司規劃於R17及R18捷運站旁特工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係為配合本市TOD發展政策,以創造多元服務機能...」,但所稱TOD政策是否帶來發展,請以其他案例說明必定發展的證據,才能確認TOD必定會帶來發展,例如:台北北門站的地下街,就是失敗的案例,有成功的案例嗎,說來聽聽。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就沒有必要用想像來決定使用分區(商業區)。
4.再查,7月13日來函所稱「本案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並非事實,對陳情人的意見並未提出反面事實,否定陳情人的觀點,所稱「作成決議:修正通過」並非事實,請依都市計獲法第19條規定「...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內政部核定。」,查來函並未通知陳情人到府參加係部計畫審議委員會,則以現現在情況,不將細部計畫連同主要計畫報內政部即係違法。」5.於依據陳情人意見開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時,請通知陳情人列席,並於會議中對陳情人的否定,請提出證據說明,並寫入會議記錄。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參考人民意見」訂定使用分區,請辦理。
10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7月15日內政部010-111024878函稱「...於111年7月14日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1)有關您提及旨案主要計畫應繪製建築物量體示意圖之相關意見,本部業於6月陳情意見第1~3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意見第1.點無涉實質規劃內容,並已回復陳情人在案,說明如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28日及7月5日以電子郵件詳予答覆在案,本次所提陳情事由與上開陳情案屬同一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後續倘有內容重複信件,將不再答覆。
(2)至於您對於旨案涉及變更為商業區之陳情意見,本署業另案函請高雄市政府審慎研酌並提出研析意見,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計畫案時,再由該府列席代表詳予說明,俾供審議之參考。
(3)另有關涉及細部計畫提請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列席該市都委會說明陳情意見部分,依法定權責分工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將併同相關意見轉請高雄市政府妥處答覆您。」云云。
2.但查「量體示意圖之相關意見」未見111年6月28日有電子郵件回覆。111年7月5日010-111023700論及「二、至於您歷次所提的陳情意見皆已錄案受理並納供本部都委會審議之參考,惟該府所提之處理情形是否妥適,非屬本部行政審查即可確定,仍待後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確認,並請該府依決議內容辦理。...」者,但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行政審查,可以就內政部前次會議所結論審查,高雄市政府是否已針對結論疑義作出修改意見,作行政審查,對於應修改但未修改部分可以檢出,直接退件,命高雄市政府檢討後,再向內政部掛文,內政部非不能做到。
3.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稱「主要計畫擬定後...任何人民團體意見...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內政部核定。」,故有關中油變更主要計畫,應命陳情人到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意見於市都委會,都委會應討論陳情意見(而非僅列陳請人意見於綜合人民意(1)有關主要計畫應繪製建築物量體示意圖之相關意見,本府已於111年7月4日、7月12日、7月21日回復在案。
(2)有關本案變更為商業區之理由,本府前已於111年7月21日回復在案。
(3)有關本案市都委會審議乙節,已於111年7月13日、7月21日回復在案。
2.本案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並於110年11月10日函報內政部核定。陳情人所提意見屬報內政部核定期間之建議意見,依程序係由本府綜整、審慎研析後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本次意見已於111年7月13日及7月21日回復在案。
3.回復同編號10第2點內容。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見表內,不聞不問),於審議陳情人意見後,作成會議結論,才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請核定。
11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7月21日高雄市政府[270-111024878],函稱「..(1)本案未來開發建設將依細部計畫書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管制及都設基準等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屆時本府將依法把關,以兼顧都市開發與環境品質。
(2)本案提案單位中油公司配合市府TOD政策,並串聯周邊後昌路商業區(特商三),將左楠路沿線特工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負擔回饋公共設施及可建築土地。
(3)本案業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且本案召開市都委會審議時已請陳情人到場說明供委員參酌審議,並於110年11月10日將全案報請內政部核定,倘陳情人如有意見,俟內政部召開部都委會審議時將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云云。
2.但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並非法律所規定的法定審議機關,該審議委員會沒有法律效力,所稱控管「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管制及都設基準」,非立法院通過的審議會,沒有法律依據。
3.稱「中油公司配合市府TOD政策,並串聯周邊後昌路商業區(特商三),將左楠路沿線特工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既稱「中油公司配合市府TOD政策」,則高雄市政府依據都市發展要提出證據證明:「左楠路沿線特工區土地」有商業發展機會(中油仍係土地所有權人,而非變更為高雄市政府或其他人所有),該項商業發展機會,係都市計畫法第5條「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預估未來25年發展情形訂之」,則高雄市政府有義務,提出此地區發展為商業區的「預估未來...發陳情意見第1~6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意見第1.點無涉實質規劃內容,係為本府111年7月21日回復陳情人內容。
2.本府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設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等事宜。
3.陳情意見回復內容如下:
(1)本案係中油公司為配合國家循環經濟政策,報內政部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係由內政部函頒訂定,係為審議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先予敘明。
(2)查中油特工區土地為私有地,依上開審議規範申請變更(產專區、商業區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展情形」,續稱「...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負擔回饋公共設施及可建築土地」,此項負擔回饋「公共設施及可建築土地」並非法律,僅係行政命令,法律要優先適用,才適用行政命令。就陳情人所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係對私有土地始為適用,不適用公有土地,該等「回饋」通常係私有所有權人對行政機關,才有回饋的問題,公有土地沒有此顧慮。中油土地無須對可建築用地(建:社會住宅嗎?)[『可建築用地』是甚麼意思]。
4.所稱「...三、本案業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查該次通過,並未審查人民陳情(陳情人)意見,並未說明「駁回」即「不採」陳情人意見的理由,該次通過未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採納(參考)人民意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所通過決議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項重大明顯瑕疵,係無效,變更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無效。「本案召開市都委會審議時已請陳情人到場說明供委員參酌審議」,雖陳情人到場,但會場陳情人意見遭主席控制,會議結論,會議主席未說明不採陳情人意見的理由,此為專業委員會,專業意見必須回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聽證程序...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但並沒有通之陳情人不採的理由,故所稱「供委員參酌審議」並非事實,況都市計畫法第5條明白規定「預計25年發展計畫」,非任何委員可以推翻,委員會不採納「預計25年發展計畫」,委員會會議主席應負責。
5.所稱「...110年11月10日將全案報請內政部核定」不可採,否則內政部不會於111年7月15日010-111024878函「以法定權責分工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命高雄市政府負責改善,內政部稱「...三、另有關涉及細部計畫提請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列席該市都委會說明陳及其他公設用地等),並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市府,符合法令規定。
(3)本計畫係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硏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等,故以研發及試量產使用為主。左楠地區已規劃3處社宅基地約2600戶,未來再視當地發展需要評估是否增設。
4.回復同編號10第2點內容。
5.本案係提案單位中油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依未來發展情形提出個案變更。本案細部計畫已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主要計畫於110年11月10日函報內政部核定中。
6.本案細部計畫已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原則修正通過,主要計畫於110年11月10日函報內政部核定中,倘陳情人尚有意見,將俟內政部召開部都委會審議時將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情意見部分,依法定權責分工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見諸都市計畫法第13條規定,擬定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來函不得稱「110年11月10日將全案報請內政部核定」,而拒絕履行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
6.所稱「倘陳情人如有意見,俟內政部召開部都委會審議時將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此係高雄市政府推卸都市計畫法第13條規定,陳情人不同意拖延:「俟內政部召開部都委會審議時將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此係高雄市政府責任,無關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且內政部已經明確說明係高雄市政府責任。
12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8月15日電話高雄市政府承辦人林股長(07-3368333~2239),詢問何時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就「中油土地係公有地,不適用「規定負擔回饋公共設施及可建築土地。.」,「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係為私有土地而設,但「中油」不應適用該「審議規範」,都市計畫委員會縱同意亦係不法。
2.查內政部承辦人賴先生上周說過「現在沒有錄案」,程序上高雄市政府要逐一回應陳情人意見,但高雄市綜合規劃課林股長「我再打電話問問內政部...」,陳情人稱「妳不用再問,內政部都委會沒有錄案。」。內政部早於111年8月4日電話回答有關中油煉油廠都委會之回應,於8月8日已以電話通知高雄市政府(~2239)林股長。
3.請高雄市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調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圖內容,通知陳情人到會。
陳情意見第1~3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回復同編號11第3點內容。
2.陳情意見第2點無涉實質規劃內容。
3.回復同編號11第6點內容。
13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8月17日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回復函[111024152],稱「有關您反應中油研發專區變更主要計畫案應由市都委會審議人民意見後再報內政部審議及請本府再召開都委會審議一節,經交本局說明如下:
陳情意見第1~3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意見第1點無涉實質規劃內容。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本案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人民建議意見皆參酌審議回應在案(詳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網站:
https://kupc.kcg.gov.tw/KUPT/web_page/index.jsp),爰已於110年11月10日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1035161300號函報內政部核定。今台端所提意見屬報內政部核定期間之建議,依程序係由本府綜整、審慎研析後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云云。
2.查內政部早已於111年7月15日010-111024878函稱「三、另有關涉及細部計畫提請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列席該市都委會說明陳情意見部分,依法定權責分工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將併同相關意見轉請高雄市政府妥處答覆您。」,且由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3.但高雄市政府本次來函僅稱「依程序係由本府綜整、審慎研析...」,尚未依法「審議」,未符內政部所稱「權責」,即係不合法,例如:明知中油土地係公有(國庫財產),竟以私有土地審議,劃出商業區,係不合法,都市計畫委員會縱使通過,亦不合法,高雄市都市計畫應重新審查。
2.陳情意見第2、3點回復同編號11第5點內容。
14彭○華1.有關高雄市府就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111年8月17日,010-111029107內政部回函稱,「一、有關您提及中油煉油廠舊址應不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1節,查該審議規範之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等內容;又該審議規範係為審議都市計畫工業區陳情意見第1~6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意見第1.點無涉實質規劃內容。
2.依104年12月22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66次會議審議決定,「高雄市都市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不因土地權利關係人之身分而有所別。」云云。
2.查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法條更加明確,為因應行政程序法而設,為保障社會財產公平而設,該法條立法理由稱「一。本條新增。二、現行都市計畫審議規範及處理原則(包括: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等,內容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訂定須有法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增訂本條,明列上開審議規則及處理原則之依據。二、第一項明定土地關係人權利義務,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都市計畫或擬定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機關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與當地直轄市政府...,以落實使用者負擔,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由該立法理由觀察,係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保障(中油係公營事業機關,無關個人財產,故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捐贈等。),因過往某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後,該關係土地因此漲價,為使用者負擔及公平原則,乃都市計畫法明確規定:漲價歸公,規定:土地關係人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一定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等),以免暴利,本案無此情適用。
3.查本件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的係行政機關的公法人:
中國石油公司,其都市計畫變更後的土地漲價,不歸私人,故無土地漲價利益可得,故無須以「捐贈」土地開闢道路等公共設施,則中油無須捐贈「土地」(民法第406條贈與行為),其土地公有,非有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適用。內政部僅以單純法條字面意思猜測,不能對高雄市政府的都市計畫擬定有所幫助。
4.前陳情人於111年8月15日稱「都市計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將作為本府審議工業區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
查上開變更策略已於開發實質指導通則中,明訂本市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區,回饋負擔比例及使用強度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爰中油公司於申請開發時依上開審議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事宜。
3.陳情意見第3點、第4點回復同第本案2點。
4.陳情意見第5點回復同編號11第5點內容。
5.陳情內容第6點回復同編號11第6點內容。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係為私有土地而設,係正確的解釋。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縱決議通過,中油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採不適用的「「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命中油捐贈不合法,中油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都市計畫審議,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之一切捐贈等規定。
5.有關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17日行政院[111024152]函稱「本案經110年10月6日本市都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決議主要及細部計畫原則修正通過,人民建議意見皆參酌審議回應在案(詳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網站:
https://kupc.kcg.gov.tw/KUPT/web_page/index.jsp),爰已於110年11月10日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1035161300號函報內政部核定。今台端所提意見屬報內政部核定期間之建議,依程序係由本府綜整、審慎研析後提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云云,但查所稱「綜整、審慎研析」而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9條後段所稱:「...任何公民意見,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內政部。請內政部核定。」係違法法令規定,今高雄市政府僅稱「綜整、審慎研析」,不作成「審議結果」,非將「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送內政部,僅將「人民意見...綜整、審慎研析」送內政部,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9條末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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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高雄市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調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圖內容,通知陳情人到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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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彭○華1.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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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蹟及歷史建築物應保存建物四周空地,並以現行建築訂定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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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鄰後昌路商二用地變更為綠地公園(可將部分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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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業專用區請維持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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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設40米道路必要,另與2-2道路寬度25米的交接點宜設置半徑至少25米迴轉綠帶。\
\
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都市計畫年期係25年,則所稱民國115年,預計人口為180萬人,在本區域(楠梓)的人口,民國109年為189,278人,請以金字塔圖、自然生存法則,說明本地區未來預測人口(得與原高雄市比較)。另在第4-3頁稱「民國108年高雄市勞動力與民國107年同期相比,增加約3,000人」,並無該數據,請澄清,又高雄市在併入高雄縣,為大高雄地區後,都市計畫範圍面積及10年期內人口變動情形,及總體經濟產值情形,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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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說明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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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勞動力數據(2)法人量能(3)總污染量控制(4)防災收容所應位於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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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圖面標示未來中油公司材料國際學院大樓及中油綠能所研發大樓建築位置、汽機車停車供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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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得利用者,應再利用。所稱「活化當地商業及觀光活動機能。\
\
6.該主要計畫書第1-1頁歷史建築物,據文化局稱共40處,古蹟1處,則該等歷史建築物,應(一)陳情意見第1~2、3.(3)~3.(4)、4、7~12、14~15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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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1.(1)點:本案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基準」訂定面臨或相鄰古蹟或歷史建築之第一排建築,應集中留設開放空間臨古蹟或歷史建築側。另特定文化專用區以現行建築並考量修繕彈性訂定容積率為70%;保存區考量文化資產活化利用之需求,訂定容積率為120%。惟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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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第1.(2)點:本計畫區鄰近高雄捷運場站,配合市府TOD發展政策及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原則,將鄰捷運場站周邊土地劃設為商業區;另於計畫區內劃設2處停車場用地,已滿足公共停車需求。\
\
3.陳情意見第1.(3)點:本計畫係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等,故產業專用區以研發及試量產使用為主,且進駐產業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低污染業別,爰劃設為產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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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意見第1.(4)點:本計畫配合區域性交通路網劃設40米道路,作為本計畫區、楠梓產業園區等主要聯外道路,並銜接世運大道及新台17線,有助於轉移台17線車流。另計畫區內道路系統應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規定設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保存建築物四周空地,有植栽及草地及主入口前院地面排水溝及停車空間,配合觀光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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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捷運聯合開發法令問題得視實際需求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運輸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等規定作為捷運開發區。」本意為何,請說明,若無法說明清楚,建議廢止該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工業區(產業專區仍係工業區,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項目)。\
\
8.110年8月6日第93次都市計畫會議第3頁「本案毗鄰捷運車站土地原則同意規劃捷運開發區,其未來開發可透過立體連通道與鄰近街廓串連,並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應適度提高容積率」者,沒有必要,因為商業區的商業行為,多發生於第1或第2層樓,增高的樓層與商業活動無關。\
\
9.中油無變更為非工業區的意思,此由變更後,仍係工業研發可以證明,「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所採「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不適用於本案。\
\
10.中油本係國營事業,係公營事業,土地所有人中油公司所有時,管理人為高雄市政府非不可(依據相關法令辦理),沒有回饋的問題(私有地始有回饋問題),回饋章節刪除,無「捐贈」適用。\
\
11.公有土地非被其他權利人占有使用,何故變更為商業區?12.道路1-1係道路與世運大道道路被左楠路隔斷,故無設40米道路必要,又與2-2道路寬度25米的交接點宜設置迴轉綠帶,半徑至少25米。\
\
置轉向彎道,以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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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意見第2點:楠梓區計畫人口預測、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面積及人口變動情形與總體經濟產值等內容,非屬本計畫範疇。\
\
6.陳情意見第3.(3)點:總污染量控制非屬本計畫審議範疇。\
\
7.陳情意見第3.(4)點:本計畫公園用地使用現況以半屏山水池為主,爰規劃利用公園用地周邊空地作為緊急避難據點,另以保存區及特定文化專用區內具有遮蔽功能之建築物(如總辦公廳、材料倉庫)及其周邊空地作為防災收容場所。\
\
8.陳情意見第4點:材料國際學院及綠能所研發大樓建築位置與汽機車停車供給等,中油公司將另案委託辦理建築規劃設計,且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符合建築法規等相關規範。\
\
9.陳情意見第7點:本計畫基地鄰近大眾捷運系統或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爰得視實際需求依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開發。\
\
10.陳情意見第8點:同陳情意見第7點回復內容。\
\
11.陳情意見第9點:本計畫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規定辦理都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3.第7-7頁停車需求:小客車約644車位,機車約2,115車位。\
\
如何供給,請說明。\
\
14.「建築立面不可設置任何外置設備,包含空調室外機...」有此必要嗎?「景觀陽台或露臺外牆結構造應以玻璃...」者無此必要規定。\
\
15.第9-2頁有關「置捷運設施(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隧道、車站出入口、緊急出口、通風井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之使用,採土地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者,請高雄市財力足夠時再論地下穿越隧道事。\
\
市計畫個案變更。另本計畫原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依高雄市政府106年9月22日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書」之檢討變更原則,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
12.陳情意見第10點:中油公司所有土地非屬公有土地,且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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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情意見第11點:中油公司所有土地非屬公有土地。\
\
14.陳情意見第12點:同陳情意見第1.(4)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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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情意見第14點: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
16.陳情意見第15點:同陳情意見第7點回復內容。\
\
(二)陳情意見第2、3.(1)、3.(2)、5~6、13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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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2點:有關高雄市勞動力人口數據已修正,詳變更主要計畫書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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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第3.(1)點:有關高雄市勞動力數據詳變更主要計畫書「表4-3高雄市近十年勞動力人口統計表」(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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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意見第3.(2)點:「法人能量」係摘錄自「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所稱「法人」係指工研院、中科院、金工中心等研究單位,期藉由整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合產官學研資源提升我國循環材料研發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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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意見第5點:本計畫區內古蹟及歷史建築均採現地保留,後續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予以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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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意見第6點:原高雄煉油廠內經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物及聚落建築群審查會決議登錄之市定古蹟共1處、歷史建築共44處;本計畫範圍涵蓋1處古蹟及22處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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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存建築物四周空地,同陳情意見第1.(1)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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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情意見第13點:本計畫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9點第3項規定至少需提供320個小汽車停車位及1,053個機車停車位,所需停車空間約1.81公頃。本計畫原劃設1處停車場用地,經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後,再增劃1處停車場用地供洽公、訪客或民眾使用,面積合計0.56公頃,如採立體化開闢,可符合本要點規定應提供之停車空間。未來開發單位將優先開闢2處停車場用地,未來市府將視實際發展狀況評估闢建立體停車場,以滿足本計畫公共停車需求,詳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第七章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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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委陳椒華國會辦公室1.計畫路網應利用廠區內既有道路。該計畫路網應可直接使用目前廠區內既有道路(即連結後昌路與廠區既有道路斜切至左營(一)陳情意見第1~2、4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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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1點:同編號1第1.(4)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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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大路),然現行計畫仍須開闢新路,並封閉既有道路改為廠區,應多加利用既存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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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增設綜合托育中心,並說明長照服務設施空間與兒童照護等佔地。建議課後照顧服務需同時具有托嬰(0-2歲)、托幼(2-學齡前)、課後照顧(國小學童)的綜合托育中心(0-12歲皆可服務),以利有兩個以上小孩家庭的托育需求,並於計畫內詳述說明長照服務設施空間與兒童照護等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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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落實說明會意見之收納並據以調整計畫書內容,以保障民眾及團體表達意見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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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請該案納入增設社會住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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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第2點: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商業區得容許作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設施使用,未來得視實際需求優先設置於臨後昌路一側,以服務基地周邊社區居民。惟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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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意見第4點:本計畫係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硏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等,故以研發及試量產使用為主。左楠地區已規劃3處社宅基地約2600戶,未來再視當地發展需要評估是否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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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意見第3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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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3點:本計畫參酌都市計畫變更前座談會及公開展覽說明會之民眾意見進行規劃,於配合中央推動產業政策下,同時帶動地方整體發展。\
\
3彭○華1.中油綠能所研發大樓81000平方公尺、試量產大樓44000平方公尺,請作出建築規劃圖畫(非嚴格的建築物規劃圖,但必須要有量體具體表示)於都市計畫圖畫於「中油煉油廠行政區規畫方案」內(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8月6日93次會議記錄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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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汽車約644位,機車約2115車位,但0.26公頃作為停車約停60~70台車位,僅係需求量的1\/10,差距過大,機車停車位,無交代,均請圖示。\
\
3.高雄市政府回應意見稱:「開發基地緊鄰2處捷運站可分擔部(一)陳情意見第1~8、10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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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1點:同編號1第4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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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第2點:同編號1第4點回復內容。\
\
3.陳情意見第3點:公共停車需求量,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停車位配置,同編號1第4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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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意見第4點:同編號1第15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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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意見第5點:有關大眾捷運土地開發意見,同編號1第7點回復內容。劃設商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分交通旅次,...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所稱「捷運站的交通旅次」與本案小汽車停車數量、機車數量無關,稱: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該空間能容納的停車數,請細算說明。\
\
4.都市計畫是為未來25年而計畫,若未來無「穿越隧道」,請取消該說明,若有,請提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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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來捷運的合作開發,請高雄市政府提出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所稱商業區實係「中油土地」作為捷運開開用地,不得變更為商業區(畫出為商業活動範圍即足),因為捷運用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中油土地,從未出售予他人,仍係國庫所有不動產。\
\
6.都市計畫審查土地使用,應對古蹟、歷史建築物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範圍內,有所說明,無容積移轉適用,係都市計畫書(都市計畫委員會係法定委員會)內應載明事項,此與都市設計審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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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人能量」非都市計畫審議範圍時,請刪除,8.汙染總量管制,例如CO2排放量,非不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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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經濟部所公布低汙染業別,請說明公布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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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案係工業區,請維持工業區使用分區,以維持法體系管理,此符合德國法學家HansKelsen的法律分層管理原則。\
\
11.以上說明有不足時,另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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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意見,同編號1第1.(2)點回復內容;中油土地同編號1第11點回復內容。\
\
6.陳情意見第6點:有關容積移轉意見,本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等規定,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本計畫區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容積移轉規範。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築物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計畫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保存區、特定文化專用區等容許使用項目,惟土管要點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
7.陳情意見第7點:有關「法人能量」之說明,同編號1第3.(2)點回復內容,本計畫遵循上位計畫指導設置研發專區,藉由法人能量提升國內循環材料研發技術。\
\
8.陳情意見第8點:同編號1第3.(3)點回復內容。\
\
9.陳情意見第10點: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
\
(二)陳情意見第9、11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1.陳情意見第9點:有關低污染業別,係依經濟部109年3月20日經中字第10904601320號公告之「低污染認定基準」予以認定。\
\
2.陳情意見第11點:陳情意見均已錄案辦理。\
\
4彭○華1.主要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請增列依據。\
\
(一)陳情意見第1~8、10~11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2.請高雄市政府將細部計畫草案,並送內政部都委會為附件,供內政部參考。\
\
3.在細部計畫書第3-12頁,就中油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為「商」之商業區,應全部撤銷,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依規定略以…,中油土地係國庫財產,主管機關所要求者,細捐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變更為商業區土地,且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略以…,本基地因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範圍同意,不得作為公共設施以為之用地甚明。換角度而言,商業區的所有權仍為中油公司所有,所有人申請個案變更,當事人主體係循環經濟產業,非有商業區之必要,「商業區」不符申請人必要,該變更應撤銷。\
\
4.細部計畫書第3-13頁,所稱「變更商業區回饋」項之項目,全項應併同撤銷。細部計畫書第3-15頁,表3-5全部撤銷,產專區回復為「工業區」5.都市計畫法第27-1條所列「可建築用地」與本次都市計畫分區變更無關。\
\
6.同上,3-16頁保存區,依所保存之建物的容積為容積,不應另訂容積率,保存建築物之牆面、屋頂、隔間門窗、家具桌椅、浴廁全不予與更動,以顯歷史悠久,商業區容積請刪除。\
\
7.所引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捐贈可建築土地10.5%及公共設施用地30%,…」足證明此用地應為工業區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不合法。\
\
1.陳情意見第1點: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
2.陳情意見第2點:細部計畫係市都委會權責,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
3.陳情意見第3點: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
\
4.陳情意見第4點: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
5.陳情意見第5點: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
6.陳情意見第6點:同編號1第1.(1)點回復內容,且古蹟及歷史建築物之增改建及修繕行為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
\
7.陳情意見第7點:同編號第1.(2)點回復內容。\
\
8.陳情意見第8點: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
9.陳情意見第10點:同編號1第2點回復內容。\
\
10.陳情意見第11點:道路斷面由設計單位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設計,以維交通安全。\
\
(二)陳情意見第9、12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
1.陳情意見第9點:本計畫於變更主要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交通運輸現況」說明本基地周邊大眾運輸系統,並於「圖4-4計畫範圍周邊大眾運輸系統示意圖」(第4-11頁)標註捷運站位置。\
\
2.陳情意見第12點:陳情意見均已錄案辦理。\
\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8.中油土地係國有,若變更之55.49公頃土地供道路使用者,變更管轄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時,依據國有財產法係「撥用」移轉所有權,非「捐贈」行為,併為更正。\
\
9.捷運站位置請標示。\
\
10.有關人口預測請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測人口數,依同比例關係,就高雄楠梓地區作出25年預測人口,無不可(主要計畫書第4-2頁),且補金字塔樹狀圖。\
\
11.左楠路線型40米寬設置人行道3.5米,請斟酌退縮人行道,至其總寬度達8.0(10米)以上。\
\
12.其他若有補充,以口頭或書面再說明。\
\
5彭○華1.引言(1)胡適的自由主義(2)都市計畫:資源分配(3)決不債留子孫2.增列(1)主要計畫,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辦理(補足相關內容)。\
\
(2)中油依國庫財產、公有土地、工業區未變更。所變更:農業、園區部分土地、商業區等均應撤銷(3)計畫年期為25年(4)無「回饋」適用3.明確道路系統(中油土地內)。\
\
4.明確停車位配置及圖面,畫出汽車機車車位5.明確建築規劃圖(合併於圖4-9文化資產分布圖)6.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經濟、社會條件辦理。\
\
7.圖6-3,請說明明確計畫道路(例如:10米、8米或12米等寬度),非捐贈,係撥用8.畫出停車場(汽車、機車)。\
\
9.依據大法官釋字732號,無商業(一)陳情意見第1~10、12、14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
1.陳情意見第1點:非屬本計畫審議範疇。\
\
2.陳情意見第2.(1)點:同編號4第1點回復內容。\
\
3.陳情意見第2.(2)點:同編號1第1.(2)、1.(3.)及11點回復內容。\
\
4.陳情意見第2.(3)點:本計畫配合「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推動期程,以民國120年為計畫年期。\
\
5.陳情意見第2.(4)點: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
6.陳情意見第3點:本計畫於細部計畫「第六章第三節道路系統計畫」說明本計畫區內道路系統及道路寬度。惟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
7.陳情意見第4點:同編號1第4點回復內容。\
\
8.陳情意見第5點:同編號1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區可資劃定。\
\
10.仍係工業區,非產業園區。\
\
11.分期分區計畫,請務實預測可行性、可辦理性。\
\
12.此為中油煉油廠,因時代發展而須變更土地使用方法(內容),無須以「產業升級」「創新產學帶引入」「友善投資環境」等口號,請落實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擬定容積率、建蔽率、建築量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落實於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書內。\
\
13.保存區保存,請說明高市府核准文號。\
\
14.為捷運站是否於基地內,若有,請載明捷運站站體等量體圖示。及其財務、事業計畫(與本案有關部分)。\
\
第4點回復內容。\
\
9.陳情意見第6點:同編號4第1點回復內容。\
\
10.陳情意見第7點:同編號5第3點回復內容。\
\
11.陳情意見第8點:同編號1第4點回復內容。\
\
12.陳情意見第9點:同編號1第1.(2)點回復內容。\
\
13.陳情意見第10點: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
\
14.陳情意見第12點:本計畫於細部計畫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等內容。\
\
15.陳情意見第14點:本計畫基地緊鄰捷運場站(世運站),捷運站用地非坐落於計畫基地內。\
\
(一)陳情意見第11、13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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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11點:本計畫配合「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及楠梓產業園區推動期程採分期分區方式進行開發,相關內容詳變更主要計畫書「第八章第三節實施進度」。\
\
2.陳情意見第13點:本計畫區內經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查會109年度第4次及第6次會議決議指定1處古蹟及登錄22處歷史建築,相關公告消息得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高雄文化資產網查詢。\
\
6彭○華1.查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2月22日營署都字第1100097029號函敬悉,有關高雄市政府報核「原(一)陳情意見第2~5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
1.陳情意見第2點:用水用電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中油煉油廠土地變更」案主要計畫者,現已發回高雄市政府者,其中有關陳情人110年12月20日陳情意見書,就高雄市政府應擬具的細部計畫,其財務6-11頁列有新台幣59.2億元,是否全部為中油公司的資本支出,有無上級補助及發行債劵集資,及營運、還款計畫等,均請說明。\
\
2.主要計畫發展構想3-1頁載明「永續發展」,則本地區用電量均量若干,請載明。\
\
3.原中油工業區內的歷史建築物保存(含古蹟),仍續行得作辦公室等使用,無涉使用分區的重大變更,似應無涉回饋。\
\
4.後昌路一帶的商務服務(3-5頁),非本地區範圍內的產業活動,建議列入細部計畫的附帶說明內。其餘若有不明白陳情意旨者,請高雄市政府隨時與陳情人連繫,以免拖延該等計畫書的修正。\
\
5.高雄市政府就陳情意見,有所調整細部計畫及主要計畫,而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時,仍請高雄市政府通知陳情人列席。\
\
量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
2.陳情意見第3點:本計畫整體發展構想、文化資產座落區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擬定文化資產發展策略,並變更為適當分區,相關內容詳變更主要計畫書「第五章第五節文化資產發展策略」。\
\
3.陳情意見第4點:同編號1第1.(2)點回復內容。\
\
4.陳情意見第5點:本案細部計畫已獲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0月6日第95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另因細部計畫涉及使用內容與建築開發,授權由市府都發局邀集都委會委員、提案單位(中油公司)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確認,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提都委會報告後再予以備查,建議未便採納。\
\
(二)陳情意見第1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
1.陳情意見第1點:本計畫總開發經費約59億元,包含公共設施興建費用約6億元及建築物興建費用約53億元。除國有土地變更回饋捐贈公共設施用地(0.53公頃)之興建費用由財政部國產署負擔外,其餘開發經費由中油公司籌措,相關內容詳變更主要計畫書「第八章第四節實施經費與來源」。\
\
7彭○華1.聯合報110年12月29日A1版報導:壽山動物園工程費5億元,近半來自國營事業,市府出資5千萬元,高市府行文台電要8千萬元,110年12月3日行文:台灣電力公司,公文稱「壽(一)陳情意見第1~5點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1.陳情意見第1點:陳情意見非屬本計畫範疇。\
\
2.陳情意見第2點:睦鄰金及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山動物園轉型為高雄遊憇新亮點,會請貴公司贊助新台幣8千萬元」,查林欽榮稱:「經國營事業董事會同意,公開透明,贊助係敦親睦鄰,支持地方建設...高雄市觀光局證實,台電、中油各贊助捐八千萬元,中鋼六千萬元,交通部表示,動物園不在補助範圍內,...市府表示,非不樂之捐,是公私協力,台電對各縣市都有回饋,沒有獨厚綠營,台電在高雄有三座火力發電廠,對地方造成汙染,敦親睦鄰是合理,發揮企業社會責任。...」,110年12月31日聯合報A1版,壽山動物園中油捐助8千萬元生變,文章稱「...台灣石油工會...常務理事吳明發表示,中油是高雄在地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回饋補助金,也要考慮營運狀況...」云云。\
\
2.查報載,林欽榮稱:此係敦親睦鄰金,查該金額沒有法源,非依法行政,故不應收取,就某一企業的重大開發,發生對環境衝擊時,非不得命繳納回饋金(ImpactFee),以回應與開發相關連的公共服務(publicservices)費用,以因應發展之需。本陳情書亦係補充110年12月20日於內政部都委會所陳述意見。\
\
3.聯合報111年1月1日A3版「灰色政治獻金?要攤在陽光下,睦鄰金捐助積習,壽山動物園冰山一角,政商權前關係,應監督檢視」、「一家家捐款、基層敢依法處理違失嗎」「國營睦鄰金監院促政願檢討」「一場餐敘、陳其邁向建商開口」「法界:市府監督避免瓜田李下」「柯批:不修財劃法亂七八糟補助」等,此項睦鄰金即係回饋金(Impact回饋金等議題,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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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意見第3點:同編號7第2點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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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意見第4點:同編號7第2點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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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意見第5點:同編號7第2點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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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意見第6點建議酌予採納,陳情人意見均已錄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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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Fee),應於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財務計畫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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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饋金(ImpactFee)依據維基百科說明,「AnimpactfeeisafeethatisimposedbyalocalgovernmentwithintheUnitedStatesonaneworproposeddevelopmentprojecttopayforalloraportionofthecostsofprovidingpublicservicestothenewdevelopment.[1]Impactfeesareconsideredtobeachargeonnewdevelopmenttohelpfundandpayfortheconstructionorneededexpansionofoffsitecapitalimprovements.[2]Thesefeesareusuallyimplementedtohelpreducetheeconomicburdenonlocaljurisdictionsthataretryingtodealwithpopulationgrowthwithinthearea.[1]」,翻譯:回饋金是地方政府因新計畫的開發,因發展公共設施資金,而提供一定金額之用。該ImpactFee被因新開發,協助地方政府擴張某些基地外公共設施所需要的費用,通常是協助當地政府機關減輕其經濟負擔而收取費用,尤其是人口成長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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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的回饋金(ImpactFee)係「睦鄰金」,於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書內有依據後,地方政府得依法行政,而就中油煉油廠發展當得訂定一定回饋金,於細部計畫財務計畫項內,本陳情書亦係對110年12月2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的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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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於有關高雄市政府於110年12月29日所回復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270-110059676]及[270-110061153],就陳情人所論事項,均請高雄市政府一併與內政部110年12月22日營署字第110009702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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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變更範圍渉本署經管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259地號國有土地,面積1.845770公頃,由特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惟經檢視高市府公告公開展覽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圖所示,前述國有土地未鄰接計畫道路,變更後將形成袋地,且所規劃之道路系統,明顯僅為捐贈高市府之2宗商業區土地考量,分別給予三面及四面臨路之優越臨路條件,不具都市計畫變更之合理性、公平性,請高市府就商業區所鄰接計畫道路重新規劃調整,予以向下平移至連接前述國有土地,俾保留該國有土地可單獨開發之彈性。\
\
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點第1項第4款規定,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爰前述國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後續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活化開發,屆時將責請開發業者依前述規定,負擔所需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
\
3.本案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應捐贈可建築土地坐落均非國有土地,本署無從辦理捐贈,為利後續執行,請高市府於前述國有土地範圍劃設本署應捐贈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含道路用地)(一)陳情意見第1、2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
1.陳情意見第1點:本計畫細部計畫增設道路用地(12M)連接國有土地,並於國有土地內增設道路用地(12M及10M),以保留國有土地可單獨開發之彈性。\
\
2.陳情意見第2點:依據中油公司111年1月20日「高雄煉油廠都市計畫變更案土地所有權人研商會議」紀錄,國有土地變更後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0.30公頃及道路用地0.23公頃)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配合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由中油公司先行墊付,俟工程完工結算金額並依國有土地所占比例分攤。\
\
(二)陳情意見第3點建議同意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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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3點:國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後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合計佔變更土地總面積之40.5%(計0.74公頃)。本案已於國有土地範圍劃設國產署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0.23公頃及停車場用地0.30公頃)及可建築土地(商業區0.21公頃)。"],["附表2: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彭○華1.高雄市府明知陳情人要參加內政部都委會小組會議卻未通知有關111年4月19日內政部專案小組討論會議,並未通知陳情人出席,此有違行政誠信,此係110年12月20日第一次會議提出陳情意見後,已向高雄市政府林股長(07-3368333~2239)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承辦人賴先生(8771-2608)通知,但本次會議並未收到高雄市政府通知,電話詢問高雄後,林股長答稱:陳情人沒有要求參加,與實際已通知高雄市政府不符,賴先生對此事回應稱「我事先有通知高雄市問要不要邀彭先生到會。林小姐答稱,沒有到會必要」,兩人回答內容不同,高雄市政府有過失。今後本案都市計劃變更案,請每一場都委會均通知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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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明確說明本陳情人所陳情事項,高雄市不回應更正,請內政部說明,審議小組同意高雄市政府不更正,還是不同意高雄市政府的不更正。查,陳情人在本次網頁111年4月19日公告陳情人意見,共有附表一、附表二,有7人次陳情意見書中,陳情人占6件,並未見本審議小組回應陳情人意見,乃請內政部說明「立場」。\
\
3.有關本小組決議:「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云云。查該項所稱「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是甚麼意思,甚麼內容的階段,共分幾個階段,每階段的主題為什麼,請內政部說明「階段」本旨,若階段未接受陳情人意見時,又沒有實際理由時,小組會是否同意宋大會審議,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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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似暗示可以蒙混過關,也建議大會蒙混過關,建議「核定」,且公告實施,是否如此請內政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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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決議:「第9點設置公共停車空間檢討部分,劃設停車空間,因劃設之停車場用地未能滿足檢討之需求,請補充相關因應措施。」,該項因應措施的補充,高雄市政府顯然不理,由陳情意見編號3-2內容係陳情意見第1、4點建議酌予採納,第2、3、5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
1.本府前已通知陳情人出席本案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充分表達意見,後續內政部召開大會時,本府將通知陳情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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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本計畫111年4月19日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附件,內政部專案小組已對每陳情案作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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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配合中央及地方產業政策與高雄市TOD發展政策,全區擬採一階段核定及發布實施,尚無「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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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9點第3項規定至少需提供320個小汽車停車位及1,053個機車停車位,所需停車空間約1.81公頃。本計畫原劃設1處停車場用地,經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後,再增劃1處停車場用地供洽公、訪客或民眾使用,面積合計0.56公頃,如採立體化開闢,可符合本要點規定應提供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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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開發單位將優先開闢2處停車場用地,未來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2.小汽車約644位,機車約2115車位,但0.26公頃作為停車約停60~70台車位,僅係需求量的1\/10,尚差574個車位,機車停車位無交代。規劃單回應:「2.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再查編號1第13點內容係「13.陳情內容同編號1第1點(2)回復內容。」,而「編號1第1點(2)回復內容」係「(2)計畫區內緊鄰2處捷運站,可分擔部分交通旅次。另建築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容納個別基地開發停車需求。其次,本計畫亦劃設1處停車場用地0.26公頃,因應臨時性新增停車需求,建議未便採納。」,陳情意見在結論稱「未便採納」,該未採納原因,未見說明,主要計畫停車空間係公共設施,則「小汽車約644位,機車約2115車位」,這些汽機車車位需求,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共可容納多少車位量,應有所說明,如何開放供本地區車位需求,請說明,又所稱「區內緊鄰2處捷運站,可分擔部分交通旅次。」,可分擔多少旅次,該旅次分擔,是否影響停車位數量,亦應於主要計畫書內說明,內政部審議小組觀察此停車位案件,是否縱容「未便採納」意見,請內政部說明。亦請高雄市政府明確說明停車位不足「未便採納」的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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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事項,另函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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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將視實際發展狀況評估闢建立體停車場,以滿足本計畫公共停車需求,詳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第七章補充交通影響評估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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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將俟陳情人另案提出後再另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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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華1.查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25日[270-111018396],電子郵件稱「有關您反映「中油高煉廠主細計變更」一案,經交本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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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反映停車空間不足、陳情意見回應說明、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程序及專案小組決議等意見,本局已將前開意見納入「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本件陳情意見第1至3點建議酌予採納,回復內容同編號1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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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員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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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陳情人所陳情「停車空間不足」並非請高雄市政府納入「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乃係請貴府交規劃單位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或捷運,發生停車位是否因此滿足,令停車空間量無不足,先作研析,後交內政部審議小組先行審查,於解決停車不足事項經審議小組檢視認可後(若不認可,仍退回高雄市府更正),於確定認可後,再交內政部都委會大會討論該解決方案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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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年5月25日來函對陳情意見,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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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華1.查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1日[270-111019413],電子郵件稱「台端反映「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楠梓區)工業區為商業區、產業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保存區、加油站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變更)案」劃設停車空間不足議題,本局已酌予採納,並規劃以財政部國產署回饋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停車場用地,及採停車場立體化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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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所陳意見將納入該案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惟該停車議題查台端已多次(110年9月16日、12月10日、12月20日等)反映,業經本局111年3月8日簽准不再回復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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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來函就「停車空間不足」回函所稱「本局已酌予採納」是什麼意思?「酌予」係減少還是完全滿足停車需求,請說明。稱「規劃以財政部國產署回饋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停車場用地,及採停車場立體化方式因應。」,該項因應,由財政部國產署回饋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多少?可規劃供汽車、機車停車位若干?位置是否便利?不足車位仍有多少,尚需由「建築技術規則」或捷運原因,補充說明,該所認國產署所回饋位置及土地面積,興建多少車位,由誰興建,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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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稱「台端所陳意見將納入該案內政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本件陳情意見第1至3點建議酌予採納,回復內容同編號1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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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表,俾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者,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參考人民意見為適當變更」,本案係就主要計劃缺失,提出人民意見,故請貴機關擬定新增規劃停車位,自我管理,而非僅供內政部都委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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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華1.有關高雄原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有關停車位不足事,於111年5月18日陳情意見稱「2.小汽車約644位,機車約2115車位,但0.26公頃作為停車約停60~70台車位,僅係需求量的1\/10,尚差574個車位,機車停車位無交代」者,經高雄市政府告知中油承辦人要處理此問題,於本日(6\/6)稱有增加一處停車場,面積0.56公頃,停車場係專供訪客使用,係小汽車320個車位,機車係1030個機車位,建築物地下停車場專供員工自用,(當應係小汽車320車位,機車1100個車位),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設立於未來的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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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有關建築物地下室車位是否足夠,及綠能研究所及其「材料研發大樓」,樓地板面積各為88600平方公尺及41000平方公尺,各為幾層樓大樓,有規劃量體後,始能知悉是否容的下停車位。中油本日表示,以目前在劃一塊土地為停車用地後,以80%建蔽率興建4樓停車塔,即能容納汽車320輛,機車1100輛,請以實際算式說明(中油:07-5824141~5988,承辦人廖先生,陳俊彥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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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量體,如何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且陳情人所稱「量體」係建築物的長寬高,放在適當的位置,定位後,將來設計建築物,就只在建築物與四周環境,在一個得控制的範圍內,發揮建物的功能,中油稱:都市計畫法沒有規定:建築量體,但此量體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十項「其他應加表明事項。」而來,請補畫建築量體圖(此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的核心事項),沒有量體,無從定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物高度、前後院、建蔽率、容積率等),都市計畫既1.本件陳情意見第1至2點建議酌予採納,回復內容同編號1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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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第3、4、5點,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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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陳情意見第3點,請提案單位中油公司補畫建築量體圖事宜,非屬主要計畫範疇。經中油公司研析後回復,本案除保留計畫區內文化資產外,並遵循廠商既有紋理進行整體規劃,並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要點規範建築物應與文化資產保持一定距離,並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另本計畫劃設之產業專用區係作為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使用,產業專用區內新建建築物在符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前提下,保留建築設計之彈性,由中油公司另案委託建築專業人員進行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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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陳情意見第4點,請提案單位中油公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係為發展而設,即係為未來的建築而設,建築量體不能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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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油之所以敢不畫建築量體,走都市計畫法漏洞,是有信心內政都都市計劃委員會在無建築量體的情況下會通過整個主要計畫案,而公告主要計畫案,因此不理睬陳情人意見,請內政部表示意見,是否無需畫建築量體於都市計畫案內亦允許,請說明,以便下級機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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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油不顧本基地是就有基地的更新使用,客觀環境有許的的空間發展限制,而需要現在就安排量體,有此必要性,請內政部明確說明立場(內政部都委會雖是委員制,但主要仍是主任委員意見,係眾所周知,故請內政部現在說明立場,無不適當)。此致司先安排量體,並請內政部說明是否毋需於主要計畫劃設建築物量體事宜,非屬主要計畫範疇,理由同編號4.第2點(1)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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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陳情意見第5點,需於主要計畫劃設量體並請內政部營建署明確說明立場事宜,非屬主要計畫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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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華1.有關高雄原中油煉油廠土地使用變更案,有關停車位不足等事,於111年6月10日內政部111020911回應稱「一、有關您對於本案涉及停車位檢討之陳情相關意見,本署業另案函請高雄市政府審慎研酌並提出研析意見,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計畫案時,再由該府列席代表詳予說明,俾供審議之參考。","二、至於您提及建築物量體示意圖應屬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部分,該項規定係指都市計畫經擬定機關就實際需要補充之相關資料,或各級都委會審議後,經"],["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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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贈回饋計畫:建議市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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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案擬變更工業區總面積為55.49公頃,其中擬變更為保存區(3.65公頃)部分,涉及市定古蹟保存,建議排除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適用範圍外。其餘扣除後之總面積(51.84公頃)請依上述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重新核算捐贈回饋不得低於40.5%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產業專用區、商業區等可建築土地之面積。\
\
2.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後之特定文化專用區(3.53公頃)及加油站專用區(0.33公頃)等涉及歷史建築群保存及現況作加油站使用部分,擬依上述審議規範第6點另提非屬住宅區、商業區使用之應捐贈回饋之面積比例,請就特定文化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實際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研提具體捐贈回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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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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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須配合回饋土地、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後續商業區土地之開發方式等節,屬細部計畫內容部分,請市府持續與國產署及中油公司審慎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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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範圍內2筆私有土地、台糖公司應捐贈回饋等,係由中油公司代為捐贈部分,請依前項意見(一)修正捐贈回饋計畫後,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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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建議照市府函送修正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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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會中說明相關意見已函送予市府,並經市府參考調整計畫內容,請將函文意見錄案納入陳情意見綜理表補充回應,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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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詳附表三,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市府所提檢討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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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點有關變更後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檢討,請市府檢討變更前工業區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與變更後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配置情形,修正檢核說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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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9點設置公共停車空間檢討部分,因劃設之停車場用地未能滿足檢討之需求,請補充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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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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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建議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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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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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一工業區產業專用區16.26配合行政院核定「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及「材料國際學院」教學空間,作為循環經濟材料創新研發核心,厚實國內高階循環材料研發技術,並建構國家級創新材料產學研合作平台,檢討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
二工業區保存區3.65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9條變更為保存區,以保存高雄煉油廠總辦公廳,延續高雄煉油廠的歷史地位及精神象徵,並提供民眾具有文化教育及休閒遊憩的公共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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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特定文化專用區3.53高雄煉油廠材料倉庫群經指定為歷史建築,且配合「循環經濟推動方案」轉型利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及兼具文化資產保存,檢討變更為特定文化專用區。\
\
四工業區商業區17.23配合高雄市TOD發展政策,鄰近捷運場站周邊區域檢討變更為傷缺,以創造多元服務機能,滿足本計畫區、楠梓產業園區及半導體先進產業基地之產業支援服務與商業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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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業區加油站專用區0.33配合現有加油站實際使用需求,檢討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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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業區公園用地7.96既有半屏山公園及油罐車火車鐵道遺址經登錄為歷史建築,且鄰近壽山自然公園(半屏山園區),爰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與既有綠帶系統串聯,建構休閒遊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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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業區道路用地6.53配合高雄煉油廠整體開發計畫及區域性交通路網系統,劃設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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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彭○華1.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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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蹟及歷史建築物應保存建物四周空地,並以現行建築訂定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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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鄰後昌路商二用地變更為綠地公園(可將部分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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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業專用區請維持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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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設40米道路必要,另與2-2道路寬度25米的交接點宜設置半徑至少25米迴轉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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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都市計畫年期係25年,則所稱民國115年,預計人口為180萬人,在本區域(楠梓)的人口,民國109年為189,278人,請以金字塔圖、自然生存法則,說明本地區未來預測人口(得與原高雄市比較)。另在第4-3頁稱「民國108年高雄市勞動力與民國107年同期相比,增加約3,000人」,並無該數據,請澄清,又高雄市在併入高雄縣,為大高雄地區後,都市計畫範圍面積及10年期內人口變動情形,及總體經濟產值情形,請說明。\
\
3.請補充說明計畫書內容:(1)高雄市勞動力數據(2)法人量能(3)總污染量控制(4)防災收容所應位於公園。\
\
4.請圖面標示未來中油公司材料國際學院大樓及陳情意見第2~10、第14~17點陳情意見涉及細部計畫及相關建築設計、道路斷面等建議,將納供後續細部計畫討論參考,另第1、11、12、13點屬主要計畫分區調整建議,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
1.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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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蹟及歷建係依文資法相關規定保存,相關建蔽及容積率係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建議未便採納。\
\
(2)計畫區內緊鄰2處捷運站,可分擔部分交通旅次。另建築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容納個別基地開發停車需求。\
\
其次,本計畫亦劃設1處停車場用地0.26公頃,因應臨時性新增停車需求,建議未便採納。\
\
(3)本計畫係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等,故產業專用區以研發及試量產使用為主,爰容許使用內容部分研析意見內容所提理由經市府說明係於細部計畫載明或納供細部計畫參考部分,陳情人意見已有考量,建議修正研析意見之採納結果為「酌予採納」外,其餘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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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中油綠能所研發大樓建築位置、汽機車停車供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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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得利用者,應再利用。所稱「活化當地商業及觀光活動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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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該主要計畫書第1-1頁歷史建築物,據文化局稱共40處,古蹟1處,則該等歷史建築物,應保存建築物四周空地,有植栽及草地及主入口前院地面排水溝及停車空間,配合觀光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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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捷運聯合開發法令問題(1)得視實際需求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運輸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等規定作為捷運開發區。」本意為何,請說明,若無法說明清楚,建議廢止該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工業區(產業專區仍係工業區,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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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年8月6日第93次都市計畫會議第3頁「本案毗鄰捷運車站土地原則同意規劃捷運開發區,其未來開發可透過立體連通道與鄰近街廓串連,並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應適度提高容積率」者,沒有必要,因為商業區的商業行為,多發生於第1或第2層樓,增高的樓層與商業活動無關。\
\
9.中油無變更為非工業區的意思,此由變更後,仍係工業研發可以證明,「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需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低污染業別,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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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區內道路系統規劃,已載明於細部計畫書(P.6-5~6-7),建議未便採納。\
\
2.計畫書補充內容(1)如未來預測人口、都市計畫範圍面積及10年期內人口變動情形:本案人口數係依全區商區面積推估計畫人口,25年預測人口非屬本計畫範籌,後續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作整體性分析與預測,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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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體經濟產值情形等項目議題,非屬本案變更範圍,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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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高雄市民國107年及108年勞動力人口數,已載明於變更主要計畫書(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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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充說明書內容,回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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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數據同編號1第2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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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能量係指所稱法人能量包含工研院、中科院、金工中心等相關研究單位,非屬主要計畫變更審議範疇,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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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污染量控制非屬本計畫變更範疇,建議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議之。」所採「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不適用於本案。\
\
10.中油本係國營事業,係公營事業,土地所有人中油公司所有時,管理人為高雄市政府非不可(依據相關法令辦理),沒有回饋的問題(私有地始有回饋問題),回饋章節刪除,無「捐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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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有土地非被其他權利人占有使用,何故變更為商業區?12.道路1-1係道路與世運大道道路被左楠路隔斷,故無設40米道路必要,又與2-2道路寬度25米的交接點宜設置迴轉綠帶,半徑至少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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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7-7頁停車需求:小客車約644車位,機車約2,115車位。如何供給,請說明。\
\
14.「建築立面不可設置任何外置設備,包含空調室外機...」有此必要嗎?「景觀陽台或露臺外牆結構造應以玻璃...」者無此必要規定。\
\
15.第9-2頁有關「置捷運設施(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隧道、車站出入口、緊急出口、通風井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之使用,採土地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者,請高雄市財力足夠時再論地下穿越隧道事。\
\
未便採納。\
\
(4)防災收容所及避難場所規劃,已載明於詳擬定細部計畫書(P.6-8~6-10)4.依中油公司110年12月15日提供回復意見,綠能所研發大樓建築量體係依中油公司各事業體發展需求預估,中油公司將另案委託辦理建築設計。本點陳情意見非屬主要計畫審議內容,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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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計畫古蹟或歷史建築將依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保存與活化再利用,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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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情內容同編號1第5點回復內容。\
\
7.商業區得依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聯合開發,建議未便採納。\
\
8.同編號1第7點回復內容。\
\
9.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及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等,故劃設產業專用區以供研發及試量產使用為主,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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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款辦理個案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六條辦理公共設施及可建築土地捐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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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情內容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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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路設計非屬主要計畫變更範疇,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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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情內容同編號1第1點(2)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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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情內容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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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計畫係規劃與捷運站設置立體連通系統,以建構完善之立體人行動線系統,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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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委陳陳椒華華國會辦公室1.計畫路網應利用廠區內既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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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計畫路網應可直接使用目前廠區內既有道路(即連結後昌路與廠區既有道路斜切至左營大路),然現行計畫仍須開闢新路,並封閉既有道路改為廠區,應多加利用既存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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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增設綜合托育中心,並說明長照服務設施空間與兒童照護等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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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課後照顧服務需同時具有托嬰(0-2歲)、托幼(2-學齡前)、課後照顧(國小學童)的綜合托育中心(0-12歲皆可服務),以利有兩個以上小孩家庭的托育需求,並於計畫內詳述說明長照服務設施空間與兒童照護等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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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意見第1點建議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將納供後續細部計畫討論參考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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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配合高雄市政府「中油高雄煉油廠轉型之交通規劃建議」之規劃構想,並遵循高雄煉油廠既有道路紋理,規劃本計畫區內道路系統。例如以高雄煉油廠既有中山路、中華路連接後昌路及左楠路,及增設園區南路銜接世運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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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意見第2點建議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將納部分研析意見內容所提理由經市府說明係於細部計畫載明或納供細部計畫參考部分,陳情人意見已有考量,建議修正研析意見之採納結果為「酌予採納」外,其餘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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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請落實說明會意見之收納並據以調整計畫書內容,以保障民眾及團體表達意見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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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請該案納入增設社會住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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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後續細部計畫討論參考,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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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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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商業區得容許作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設施使用,未來得視實際需求優先設置於臨後昌路一側,以服務基地周邊社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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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意見第3點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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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參酌都市計畫變更前座談會及公開展覽說明會之民眾意見進行規劃,於配合中央推動產業政策下,同時帶動地方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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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意見第4點建議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
本計畫係配合行政院「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硏發專區」及「材料國際院」等,故以研發及試量產使用為主。左楠地區已規劃3處社宅基地約2600戶,未來再視當地發展需要評估是否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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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華1.中油綠能所研發大樓81000平方公尺、試量產大樓44000平方公尺,請作出建築規劃圖畫(非嚴格的建築物規劃圖,但必陳情意見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將納供本案細部計畫討論時參考,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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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編號1第4點回復內部分研析意見內容所提理由經市府說明係於細部計畫載明或納供細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須要有量體具體表示)於都市計畫圖畫於「中油煉油廠行政區規畫方案」內(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8月6日93次會議記錄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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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汽車約644位,機車約2115車位,但0.26公頃作為停車約停60~70台車位,僅係需求量的1\/10,差距過大,機車停車位,無交代,均請圖示。\
\
3.高雄市政府回應意見稱:「開發基地緊鄰2處捷運站可分擔部分交通旅次,...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所稱「捷運站的交通旅次」與本案小汽車停車數量、機車數量無關,稱: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設置停車空間,該空間能容納的停車數,請細算說明。\
\
4.都市計畫是為未來25年而計畫,若未來無「穿越隧道」,請取消該說明,若有,請提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
\
5.未來捷運的合作開發,請高雄市政府提出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所稱商業區實係「中油土地」作為捷運開開用地,不得變更為商業區(畫出為商業活動範圍即足),因為捷運用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中油土地,從未出售予他人,仍係國庫所有不動產。\
\
6.都市計畫審查土地使用,應對古蹟、歷史建築物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
\
2.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
\
3.同編號1第13點回復內容。\
\
4.同編號1第15點回復內容。\
\
5.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
6.為保存古蹟及歷史建築,其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時,得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之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建議未便採納。\
\
7.同編號1第3點(2)回復內容。\
\
8.同編號1第3點(3)回復內容。\
\
9.有關低污染業別得依經濟部109年3月20日經中字第10904601320號公告之「低污染認定基準」認定之,非屬本計畫變更審議範疇,建議未便採納。\
\
10.同編號1第9點回復內容。\
\
11.非屬本案審議範疇,建議未便採納。\
\
計畫參考部分,陳情人意見已有考量,建議修正研析意見之採納結果為「酌予採納」外,其餘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範圍內,有所說明,無容積移轉適用,係都市計畫書(都市計畫委員會係法定委員會)內應載明事項,此與都市設計審議無關。\
\
7.「法人能量」非都市計畫審議範圍時,請刪除,8.汙染總量管制,例如CO2排放量,非不得說明。\
\
9.經濟部所公布低汙染業別,請說明公布文號。\
\
10.本案係工業區,請維持工業區使用分區,以維持法體系管理,此符合德國法學家HansKelsen的法律分層管理原則。\
\
11.以上說明有不足時,另補充。\
\
4彭○華1.主要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請增列依據。\
\
2.請高雄市政府將細部計畫草案,並送內政部都委會為附件,供內政部參考。\
\
3.在細部計畫書第3-12頁,就中油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為「商」之商業區,應全部撤銷,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依規定略以…,中油土地係國庫財產,主管機關所要求者,細捐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變更為商業區土地,且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略以…,本基地因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範圍同意,不得作為公共設施以為之用地甚明。換角度而陳情意見有關法令依據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個案變更。至陳情意見涉及細部計畫及相關建築設計、道路斷面等建議,將納供後續細部計畫討論參考,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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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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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細部計畫係市都委會權責,非屬主要計畫審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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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編號1第10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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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編號1第9點回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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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研析意見內容所提理由經市府說明係於細部計畫載明或納供細部計畫參考部分,陳情人意見已有考量,建議修正研析意見之採納結果為「酌予採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