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11-討論事項-第11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及一般開發區申請規定)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11
案件id
MOI新竹發地區2022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3月2日第281次會議及111年8月11日第28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11年9月8日府都規字第111013626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附件一有關變更都市計畫之認定證明文件,請以市府函文取代內簽文件,以資妥適。
- 二、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之範圍、地號,應回饋公共設施項目、回饋捐地處理原則及開發期限,以及一般開發區之開發期限等內容,已於細部計畫書另有載明,且相關規定均屬細部計畫執行事宜及申請開發之依據,其性質應屬細部計畫範疇,故擬刪除主要計畫有關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開發規定表及開發期限規定,並修正為另於細部計畫書中載明1節,原則同意如附表內容。
- 三、為提升都市整體發展,並促進土地所有權人早日完成土地變更內容及加速開發利用,請新竹市政府於細部計畫中檢討並研擬對於逾期完成變更條件或開發期限者,加重其將來變更回饋負擔之機制或訂定落日條款或由市府逕行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建設,以利都市計畫健全之發展。
附件
- 附表: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申請單元規定(一)申請單元規定本計畫區申請開發許可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
1.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下表規定,整合各土地權屬關係人為一申請單元,始得申請開發許可。
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開發規定表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整體開發區所含之建築街廓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應合併整體開發之土地地號應回饋捐地之指定使用用地項目整體開發區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3-1住商混合區(附F-4)、綠F-6、綠F-7、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細計公設)、84號道路、107號道路(部分路段)、3號道路旁之6m側車道(部分路段)及43號道路旁之4m側車包括東光段190、190-3(部分)、190-4(部分)、198、199、215、215-1、215-2、215-3、215-4、215-5、244、244-1、244-2、245、245-1、綠F-6、綠F-7、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細計公設)、84號道路、107號道路(部分路段)、3號道路旁之6m側車道(部分路段)及43號道路旁之4m側車道(部分路段)。
1.應於「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周邊開發)主要計畫(第一階段)」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一)申請單元規定本計畫區申請開發許可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
1.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整合各土地權屬關係人為一申請單元,始得申請開發許可,並另於細部計畫書中載明申請單元規定。
考量本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之範圍、地號,應回饋公共設施項目、回饋捐地處理原則及開發期限,以及一般開發區之開發期限等已於本案細部計畫另有載明,且相關規定均屬較細節之開發規定,其屬性應屬細部計畫為宜。故刪除主要計畫有關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開發規定表及開發期限規定,並修正為另於細部計畫書中載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道(部分路段)。245-2、245-3、246、246-1、246-2、247、247-1、247-2、248、249、250、251、251-1、251-2、252、252-1、252-2、253、254、255等地號。
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惟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者,可再延長2年,且如經公告或發現污染需整治者得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予擇訂期限,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2.需於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3-2住商混合區(附F-4)、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細計公設)、綠地用地(細計公設)、95號道路、107號道路(部分路段)及43號道路旁之4m側車道(部分路段)。
東光段238、238-1、238-2地號。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細計公設)、綠地用地(細計公設)、95號道路、107號道路(部分路段)及43號道路旁之4m側車道(部分路段)。
C1(部分)、公(十)(部分)、道路用地。
東光段981、981-1、981-2。
公(十)(部分)、道路用地。
住商混合區(附F-8)、交F-1、105號道路(部分路段)及106號道路(部分路段)。
東光段519-1、519-2、519-4、519-5、519-6、519-7、519-8交F-1、105號道路(部分路段)及106號道路(部分路段)。
備註:
(1)指定整體開發區塊提出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應經該整體開發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惟不包括左列各項:
A.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B.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C.經政府代管者。D.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E.與單一整體開發區塊合併為單一開發計畫之範圍。(2)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土地於93年8月9日前,已完成之高科技產業相關設施,若位於指定捐地位置者,其建築成本、機具遷移費用及遷建相關營業損失,得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後,予以折算容積補償之。(3)如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應回饋捐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部分範圍,得經市府主管單位同意後,將開闢工程費用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
(4)考量本計畫部分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故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惟為確保指定整體開發區整體公平性,仍應符合依本計畫相關回饋條件,同時不得以開發區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派依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且為符開發許可規定,市地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採預告登記予新竹市政府。
2.屬於一般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申請單元,應依個別條件與開發方式之不同,符合下表條件,始得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否則仍維持原計畫。
土地及建築物開發許可申請單元表開發方式整體開發區所含之建築街廓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審核程序建物調整使用以原建築執照所涵蓋之土地範圍及建築物為基本申請單元。於繳交回饋後,即完成開發許可程序。基地新建改建基地規模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街廓整體開發一街廓以上或基地規模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須先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並繳交回饋後,始完成開發許可程序。
3.凡符合前述申請單元者,應於申請開發許可期限內,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2.屬於一般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申請單元,應依個別條件與開發方式之不同,符合下表條件,始得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否則仍維持原計畫。
土地及建築物開發許可申請單元表開發方式整體開發區所含之建築街廓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審核程序建物調整使用以原建築執照所涵蓋之土地範圍及建築物為基本申請單元。
於繳交回饋後,即完成開發許可程序。
基地新建改建基地規模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街廓整體開發一街廓以上或基地規模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須先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並繳交回饋後,始完成開發許可程序。
3.凡符合前述申請單元者,應於細部計畫規定之申請開發許可期限內,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程序,否則超過開發許可期限後,如屬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其原區塊內所劃定之特定公用設施區、社教用地及各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市府以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其餘土地(包含扣除上述用地之後之可建築基地以及屬一般開發區塊者之土地)於依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使用分區後,依該原使用分區之發展強度及容許使用之規定辦理。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否則超過開發許可期限後,如屬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其原區塊內所劃定之特定公用設施區、社教用地及各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市府以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其餘土地(包含扣除上述用地之後之可建築基地以及屬一般開發區塊者之土地)於依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使用分區後,依該原使用分區之發展強度及容許使用之規定辦理。
2申請開發期限(三)申請開發期限1.市府應定期優先檢討指定整體開發區與一般開發區之開發進度。
2.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其申請開發許可期限規定如下:
(1)應於本計畫(「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周邊開發)主要計畫(第一階段)」)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惟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者可再延長2年;且如經公告或發現污染需整治者得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予擇訂期限,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2)需於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3)在前述開發許可期限內,市府如有重大施政計畫時,得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進行部分或全部整體開發區塊之開發。
3.屬於一般開發區塊者,應於本計畫(「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專案通盤(三)申請開發期限有關申請開發期限,另於細部計畫書中載明。
考量本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之範圍、地號,應回饋公共設施項目、回饋捐地處理原則及開發期限,以及一般開發區之開發期限等已於本案細部計畫另有載明,且相關規定均屬較細節之開發規定,其屬性應屬細部計畫為宜。故刪除主要計畫有關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開發規定表及開發期限規定,並修正為另於細部計畫書中載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檢討(配合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周邊開發)主要計畫(第一階段)」)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取得開發許可,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在前述開發許可期限內,市府如有重大施政計畫時,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辦理開發。
註:本計畫開發方式未變更部分,應以106年發布實施「新竹市都市計畫(第一階段)」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