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11-討論事項-第1案:本會劉委員曜華提出協助推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11
案件id
MOI本會變都計2022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規定,對於非屬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之授權,內政部於111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1110804877號訂頒「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以下稱本處理原則),以輔導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
- 二、依本處理原則規定,地方政府於辦理通盤檢討時,應以整體規劃及分別開發方式,訂定得申請變更為特定工廠專用區之範圍及申請變更案件檢討規定,分期彙整製作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分階段核定發布實施或申請人得以申請變更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 三、惟查各地方政府尚未建立特登工廠輔導管理並進行未來申請土地合法化案件之分類及特性分析及檢討變更機制,致使申請納管特登工廠業者,無法納入都市計畫整體考量或申請變更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形成零星變更案件,未達到都市計畫健全發展之目的。
- 四、綜上,建請內政部本於土地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建立申請土地變更輔導機制,以利各地方政府辦理之指導原則。
決定:本案請內政部營建署就特登工廠輔導管理,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未來申請土地合法化案件之分類及特性分析(包括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及檢討變更機制,提報相關委辦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積極輔導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