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1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龍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1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2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12月22日第983次會議審決略以:
「請桃園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在案。
- 二、本案經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核算市地重劃財務,並於110年8月30日召開「桃園市第43期龍潭區龍星市地重劃區座談會」,惟預估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之上限,需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考量本案同意人數及面積未達法定比例,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並利後續重劃作業之遂行,案准桃園市政府111年7月20日府都計字第1110199914號函送重新調整重劃財務及公共設施比例等提會資料,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桃園市政府併同本會109年12月22日第983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參採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該府刻正辦理本案市地重劃程序,為降低重劃平均總負擔,以利推動後續作業,故同意修正變更內容如附表1及附圖1。
- 二、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表1、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東側之兒三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23)住宅區(附)(0.1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附)(0.08)1.經檢討該用地已劃設逾40年遲未開闢,無助實質環境之提升,為有助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本案檢討變更部分為住宅區,部分則維持兒童遊樂場用地。
2.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兒童遊樂場用地,提升都市居住環境品質。
檢討處理樣態7、8-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1、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