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11-討論事項-第8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水上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11
案件id
MOI通檢重製專2022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月8日第25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11年5月30日府經城字第111010313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中強(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張委員桂鳳、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7月7日及110年12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111年5月30日府經城字第111010313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配合已執行之現況辦理變更,以利計畫與使用管理相符。
3.變更範圍依原公告樁位轉換後之樁位成果為準。
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0169)社教用地(0.0181)八七機四東側、市二西北側農業區(0.0889)住宅區(0.0889)1.依重製作業套合樁位圖與原計畫圖不符,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且相符。
2.考量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且與現況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相符,為使計畫與現況一致,故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辦理變更。
3.變更範圍依原公告樁位轉換後之樁位成果為準。
4.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四點之(二),得免予回饋。
九八機五北側及西側機關用地(0.0167)住宅區(0.0167)1.依重製作業套合樁位圖與原計畫圖不符,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且相符。
2.機五依計畫指定為水上派出所使用,經本縣警察機關確認水上派出所使用範圍為水西段692、808地號,故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點之(三)配合已開闢公共設施範圍辦理變更。
3.變更後機五範圍為水西段692、808地號全部。
4.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四點之(二),得免予回饋。
除請縣政府依本案之原規劃意旨,補充相關樁位、地籍圖、產權及建築(使用)執照與現況後,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26)機關用地(0.0026)十九計畫區西南側圓環農業區(0.0418)道路用地(0.0418)1.依重製作業套合樁位圖與原計畫圖不符,地籍為未重測之圖解區,依分割情形與樁位大致相符。
2.考量周邊道路系統已徵收開闢且與樁位相符,故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點之(三)配合已開闢公共設施範圍辦理變更。
3.變更範圍依原公告樁位轉換後之樁位成果為準。
除請縣政府依本案之原規劃意旨,補充相關樁位、地籍圖、產權及建築(使用)執照與現況後,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83)農業區(0.0083)十中心商業區南側與住宅區交界之人行步道人行步道(0.0128)商業區(0.0128)1.依重製作業套合樁位圖與原計畫圖不符,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且相符。
2.考量人行步道已依樁位開闢,且兩側已有建築使用,依樁位不損及建築物,故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點之(三)配合已開闢公共設施範圍變更。
3.變更範圍依原公告樁位轉換後之樁位成果為準。
4.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四點之(二),得免予回饋。
除請縣政府將變更人行步道為住宅區之面積補充敘明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商業區(0.0124)人行步道(0.0124)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逾人1省道台一線西側住宅區、義德街115巷西側未開闢住宅區之道路截角住宅區(0.0010)道路用地(0.0010)1.依重製作業套合樁位圖(劃設道路截角)與原計畫圖(未劃設道路截角)不符,地籍已依樁位分割且相符。
2.現況道路未開闢,考量地籍與樁位相符,且計畫道路應依規定劃設道路截角,故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點之(一),依樁位與地籍之重合線變更。
3.變更道路截角依標準圓弧截角劃設。
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 一、依據貴府110年1月28日府經城字第1100014505號函辦理。
- 二、旨揭議程討論「變更水土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涉及本處土地變更「農業區為下水道用地」及變更「農業區變為道路用地」,將來主辦單位辦理開闢時,請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涉及用地取得,應辦理有償撥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陳情意見係屬後續土地取得事宜,未涉本次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本案併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0次會議公開展覽期間(含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人2決議意見辦理。
照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六及第十案)。
逕李○源溪洲段552、546、547、548、549、564、565、566、567、568、569地號等共11筆土地該11筆土地於民國75年11月1日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目前已建築使用。查該11筆土地於民國61年擬定水上都市計畫案劃編入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造成有都計及非都雙重身分,經查當年水上鄉公所給水上地政手繪都市計畫之樁位圖該11筆土地都在都計外,與目前公告都市計畫圖不同且差異甚大。該11筆土地於民國61年都市計畫發布前為旱地,依據都市計畫法農業區細則第29條規定僅可申請農舍建造執造,其建蔽率僅10%,與現況鄉村區乙建(建蔽率60%容積率240%),差距甚大造成人民財產損失。
陳情「嘉義縣水上鄉溪洲段552地號」等共11筆「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維持原土地謄本記載之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
建議檢討變更,惟得否併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內,提請討論。
理由:
1.擬定水上都市計畫案於民國61年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範圍皆無變更,查陳情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係於民國70年由旱地目變更登記為建地目,於民國75年非都市土地編訂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合先敘明。
2.陳情範圍依水上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第8次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2.南側部分屬本計畫範圍但地籍登記資料屬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考量現況已有合法建物情形,建議納入後續通盤檢討時予以分析調查後,另行整體考量及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3.嗣經水上鄉公所分析調查後,業已納入「變更水上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檢討變更(共20筆土地)。變更理由係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將部分下水道用地及農業區劃出計畫範圍外。
4.惟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經查變更土地其樁位、地籍、現況與都市計畫展繪線不一致,如符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檢討原則下,得否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案內檢討變更,提請討論。
參採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之理由2,納入後續通盤檢討時,另行整體考量及作必要之檢討變更;惟請縣政府衡酌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仍有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之急迫性時,請研提具體之變更方案及相關佐證資料後,提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