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31-討論事項-第11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文中用地)(配合富禮國中射箭場館增建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31
案件id
MOI新竹配合富202211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111年3月2日第281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11年3月29日府都規字第111005262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111年8月2日第1016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一、本案射箭場館位置可否移至富禮國中南側土地,無須變更都市計畫,請再檢討。二、本案個案變更之急迫性、確為重大設施之相關說明,以及相關預算補助證明文件,請補充敘明。三、本案變更涉及射箭場館增建、現有操場使用及綠地串聯等,請再整體考量。四、有關符合國際賽事規範之專業培訓射箭館,其場地需求規模及人才培育等,請補充說明。五、本案土地鄰接台61線,射箭場館增建後如符合相關禁限建規定,請補充說明。六、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欄位漏列部分,以及變更後土地取得方式,請再查明修正。」,新竹市政府111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111017165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11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1110171653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會111年8月2日第1016次會議決議之處理情形(如附件),尚未納入計畫書敘明者,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
- 二、計畫書內容誤植部分(如第14頁香山國小),請查明修正。
附件
- 附件:本會111年8月2日第101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會議決議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1本案射箭場館位置可否移至富禮國中南側土地,無須變更都市計畫,請再檢討。
1.本案原規劃位置為富禮國中南側國有土地,於109年申請國有土地撥用作業時,經國產署表示,部分國有土地(朝山段653-7、653-8、654-1、655、656-1地號等5筆土地)均已與民眾簽訂國有耕地租賃契約,且該等耕地租賃契約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如依法辦理租約終止,則需給予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及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評估逾3,000萬,故本案方另選現有位置興建(詳對照表附件一)。
2.本案規劃射箭場館係以現有場館建物保留部分結構,並原址增建方式施作(詳計畫書附件三);若規劃場館移至南側國有土地,則舊場館須拆除,並將南側國有土地配合校園現況重新進行整體規劃,方能興建新場館,評估辦理費用逾1.5億。故本案以現有位置增建,避免資源浪費,並減少非必要之經費支出。
3.考量射箭場館之射向需求,不宜以南側國有土地興建,說明如下:
(1)本案射箭場館之規劃包含射箭場及附屬設施,射箭場為主要訓練場地,並配合一般射箭賽事型態,規劃為室外射箭場,建物部分則供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如體能訓練室、器材室、盥洗室等)(詳計畫書附件三)。
(2)室外射箭場之射向,為避免陽光影響選手視線,以南北向為宜。若場館規劃於南側國有土地,受限於土地分布區位(詳對照表附件一)與場館規模需求,射箭場僅能規劃為東西向,將不符選手訓練需求。
(3)綜上,考量射箭場館之射向需求,本案以現況位置增建南北向之訓練場館為宜。
4.該校原射箭館所在地,係於70年「擬定香山(朝山地區)都市計畫」劃設為文中用地,後於105年「擴大及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考量當時緊鄰台61之部分文中用地尚無使用計畫,遂變更部分文中用地為綠地用地。故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之性質係屬恢復原計畫,使校地回歸原有使用(詳計畫書P.1及計畫書附件二)。
2本案個案變更之急迫性、確為重大設施之相關說明,以及相關預算補助證明文件,請補充敘明。
1.本案係於108年5月24日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計畫,勞務採購已於109年3月24日決標,因選址變更及涉及鄰校(朝山國小)操場共用併案規劃等因素,已連續109、110兩年申請計畫展延保留,計畫之工程發包及執行甚為急迫(詳計畫書P.1及計畫書附件一)。
2.本案108年計畫核定經費4,000萬元,其中中央補助2,800萬元,110年9月本案計畫變更獲中央同意,110年9月本府追加自籌款3,200萬,計畫總額為7,200萬元(詳計畫書P.1及計畫書附件一)。
3本案變更涉及射箭場館增建、現有操場使用及綠地串聯等,請再整體考量。
1.考量學校用地外南側國有土地涉及三七五租約問題,承租人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用高,財務上實不可行,且為併同解決原射箭館所在位置設於綠地上之問題,爰勘選本次變更範圍(詳對照表附件一)。
2.另考量富禮國中現有操場將受影響,業另案辦理該校與鄰校朝山國小合併校園整體規劃,經過多方多次討論,已於111年完成整體規劃方案(詳計畫書附件三)。
3.富禮國中操場使用現況及未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富禮國中操場現況主要供射箭隊訓練使用,其餘使用則與朝山國小共用操場。故現有操場配合射箭館之興建而拆除、完成新操場之興建前,一般使用仍維持現況與朝山國小共同使用即可,不影響原有使用。
(2)依本案之整體規劃方案,未來富禮國中與朝山國小共規劃2個操場。現況富禮國中學生數約133人、朝山國小約223人,已足敷使用。
4.未來射箭館實際建築範圍僅使用部分之朝山段654-14地號及674-5地號,故射箭館擴建後,綠帶系統仍可串聯(詳計畫書P.1及計畫書附件三)。
4有關符合國際賽事規範之專業培訓射箭館,其場地需求規模及人才培育等,請補充說明。
1.有關富禮國中射箭館之人才培育,說明如下:
(1)富禮國中作為射箭國手培育搖籃卓有成效,2016年里約奧運中所屬選手獲得團體銅牌,各級選手亦為全國賽金牌隊伍。
(2)富禮國中訓練基地負責三級選手(國中、高中、大學)訓練,故他校之射箭隊選手亦會於本校進行訓練,且基層選手如香山國小及大庄國小等校選手來源穩定。
(3)國內大型聯合賽事(縣市對抗賽等)亦假富禮國中場地進行。
(4)綜上,富禮國中射箭場館具地區訓練中心之性質,實有增建之需求,增建後運動科學分析室、重訓室等配置均可提昇技術水準訓練,以利國家射箭運動人才之培育。
2.富禮國中現有三級選手人數為36人,若遇假日小學基層共同訓練,訓練人數約50至60人。射箭場館之規劃需求包含射箭場及附屬設施,其需求規模,說明如下:
(1)射箭場為主要訓練場地,配合一般射箭賽事型態,應規劃為室外射箭場,其射向之規劃,為避免陽光影響選手視線,以南北向為宜。
(2)考量射箭為國家重點培訓項目,射箭場之規模應符合國際賽規範正式比賽距離為70公尺(靶面與發射線之距離);場地寬度則以人數規模計算,規則為寬5公尺擺放2個靶,若以寬50公尺之場地(現有規劃設計寬度)則共可擺放20個靶,適當之容納練習人數為每靶2至3人。
(3)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之需求,包括附屬訓練場所(重量訓練室、多功能教室、運動科學分析室、器材室、運動傷害防護室、場地器材儲藏室、半戶外訓練空間、體能訓練室、選手廁所更衣室)、行政場所(主/副教練室、會議室、器材管理室)、生活空間(體適能教室、廁所/淋浴室)。
(4)綜上,依據富禮國中射箭場館增建計畫(詳計畫書附件三),現規劃之射箭場館規格符合國際規則,可滿足前述規模與機能需求,提供本訓練基地40人至60人之日常練習,並能作為籌辦賽事之場所。
5本案土地鄰接臺61線,射箭場館增建後如符合相關禁限建規定,請補充說明。
1.依據「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三條規定,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包括:
(1)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2)計畫道路用地。
2.本案鄰接台61線(沙崙-青草崙)省道快速公路,非屬高速公路;且經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查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工務處及都發處)勘定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紀錄(詳對照表附件二)。
3.綜上,台61線(沙崙-青草崙)省道快速公路之計畫道路用地外兩側無禁限建之規定,本案射箭場館增建符合相關規範。
6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欄位漏列部分,以及變更後土地取得方式,請再查明修正。
遵照辦理。
1.經檢視審核摘要表欄位漏列部分為「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應意見」,因本案無人陳意見,漏列欄位已補正,詳計畫書審核摘要表。
2.本案現選之興建位置為富禮國中原射箭館所在地,為該校土地(土地權屬為國有地,管理機關為富禮國中),無需辦理土地取得,計畫書內文已配合修正(詳計畫書P.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