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31-討論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部分農業區為科學園區範圍)(配合南科臺南園區擴建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31
案件id
MOI臺南業園區202211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8月6日第10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10年10月8日府都綜字第110121409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張委員桂鳳、徐委員中強、邵委員珮君、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21日及111年8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1年10月20日府都綜字第111136695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1年10月20日府都綜字第111136695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月21日及111年8月26日):
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自84年設置以來,建廠用地早已不敷發展需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滿足既有廠商擴廠需要,擇選台糖(看西農場)土地作為南科三期擴建區位。原報部審議之計畫面積為93.62公頃,後配合環評審議結果擴大保存八角寮考古遺址,縮減開發規模至84.51公頃。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係因應科學園區新增用地之需求,為加強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地區未來發展之指導性,請補充國內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論述、全國國土計畫及臺南市國土計畫對科技產業發展型態及區位之相關指導、擴大科學園區產業發展腹地之規模效益及區位選址評估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八角寮疑似遺址範圍及相關生態部分議題,考量兼顧產業發展與文化生態保存之雙贏局面,請市政府補充現況遺址調查狀況、辦理進度及相關生態調查資料等,並研擬與園區相關界面之開發保護原則及減輕影響等因應措施,及檢附文化主管機關之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交通系統部分:現況基地聯外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不佳,為避免日後開發造成交通衝擊,請補充說明衍生之交通流量、預計衍生之產業人口及周邊相關交通建設計畫等資料,並研提交通影響分析或具體改善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基地位屬低窪易淹水地區,且鹽水溪排水穿越基地中央,為確保計畫區內之排水滯洪功能無虞,且避免因氣候極端異常,提高鄰近地區之淹水災害潛勢發生風險,請補充說明區域排水示意圖說、相關整治計畫、區內滯洪系統及對周邊聚落之影響,並提出相關防災應變措施及開發逕流處理機制。
- 五、請補充說明本案未來毗鄰農業區之開發使用,是否有留設隔離空間或綠帶之規範,以減少對農地資源之衝擊。
- 六、依本部101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10367327號函就土地徵收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故請市政府依規定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再提內政部都委會審議,若有必要調整開發方式或土地使用內容,則再交由專案小組續審。
- 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等文件,並納入計畫書。
- 八、依南科管理局及市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為配合環評委員會審查建議,除縮減計畫範圍降低開發強度以擴大遺址保存範圍外,同時亦配合內政部都委會審竣之鹽水溪治理計畫個案變更調整用地名稱,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表一、圖一所示。另停21用地調整後之規模畸零不整,請市府補充車位配置方案,並檢附交通主管單位意見,以利查核。
- 九、其他(一)有關本案未來實質開發之用水、用電計畫及減碳策略等,請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二)本案請俟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再報請內政部核定,並請摘錄環境影響評估審議相關議題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
(三)查計畫書檢附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4款認定核准函,其所載變更面積與計畫書內容有所差異,故請重新審慎認定並妥予補充,以符合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意旨。
(四)請刪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二說明事項,另有關本案規劃公園用地,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兼供滯洪池使用,請評估是否調整為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
(五)參採市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部分農業區為科學園區範圍)(配合南科臺南園區擴建計畫)」。
(六)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表一本次提會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臺南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西南隅,主要為臺南市新市區之「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擴建計畫」用地範圍。
農業區(84.51)事業專用區(38.91)1.臺南園區發展趨於飽和;為配合產業需求及促進投資政策,行政院107年7月3日「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第12次會議決議略以「..地方產業發展亦有急迫需要,顯見南部科學園區之擴充有其必要,由科技部負責推動」,復於108年6月25日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協助臺商回臺投資;顯見擴建科學園區用地刻不容緩。鑒於行政院109年4月24日核定本計畫,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申請辦理變更。
2.參考目前臺南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農業區變更等相關規範,以及未來租地彈性,以大坵塊分區、事業專用區鄰接計畫道路為原則規劃,並依園區開發配套劃設公共設施。
3.依水利法規定,除於區內劃設滯洪池外,因園區開發後須分攤周邊地區逕流之積淹功能,故於適當公設用地規劃設置滯洪池使用,以達到園區開發後,區外淹水情況不增加之目的。
二停車場用地(1.14)三公園用地(21.40)四綠地(10.70)五環保設施用地(3.00)供水兼環保設施用地(1.09)七供電用地(0.62)八道路用地(7.5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7)本計畫區南北向主要計畫道路跨越鹽水溪排水,依實際使用需求檢討變更兼供道路使用。
圖一本次提會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